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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言的精髓

2014-02-18 安雅 中國律師商學院

【中國律師商學院】美國丹寧勛爵說過:要想在與法律有關的職業中取得成功,你必須儘力培養自己掌握語言的能力。法學其實不過是一門法律語言學。作為法律人,要學著用法律語言,通過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解決你們面對的問題,不能把自己混同於普通老百姓和其他職業者。

要在提高專業素質的同時,也要致力於語言修養的提高。我國制定法律時的法律語言,常出現抽象性、口號性的語詞,缺乏明確性。比如,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是具體到犯罪偵查的實踐中,什麼是威脅,什麼是引誘,什麼是欺騙,很難把握,很容易導致實踐中執行這項法律規定的混亂。實際上,這樣的法律規定是難以落實的,容易讓人鑽法律的空子。這種狀況多了,就會損害法律的尊嚴,甚至會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在《反壟斷法》中有「收集事實和證據」的表述。但是在證據調查過程中,事實是可以收集的嗎?以法院判決中使用的與證據有關的術語為例,有的用「證據」,有的用「證據材料」;有的說「舉證責任」,有的說「證明責任」;在涉及的對證據能不能用的問題上,則有「採信」、「採用」、「採納」等多種表述。其實這些語詞是有差別的。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的核心則是法律語言。法律思維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語詞。語言給予我們的東西很多,我們能夠思考什麼,實際上取決於我們熟悉的先於我們存在的語言能夠幫助我們思考什麼。不同的語詞產生不同的思維。我們學會了什麼語言,我們就學會了如何思考問題。對小雞為什麼要過馬路這樣的問題,不同的人會給出不同的答案,幼兒園的教師回答:要到達路的另一邊;柏拉圖回答:為了追求最大的善;亞里士多德說:這是雞的自然本性決定的;馬克思則可能說:這是歷史必然性!法律人怎麼回答呢,我們的回答是:因為它要按照規則辦事!同樣的道理,當我們學會用法律語言思考問題,我們就能夠忠於法律。

有一條以「民法的精髓」為題的簡訊是這樣寫的:「研究法律語言必知:大一學生追女生叫先佔,大二學生追女生叫拾得遺失物,大三學生追女生叫發現埋藏物,大四學生追女生叫取得拋棄物。追女孩是欺詐,男女分手是締約過失,男子求婚是重大誤解,男女結婚是履行合同,男女分居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男人包二奶是預期違約,男女雙方都紅杏出牆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男女離婚是根本違約。結婚是永佃權,老婆是自物權,情人是他物權,小姨子是相鄰權。情人是無因管理,一夜情是意思自治。婚生子是法定孳息,私生子是自然孳息,借腹生子是不當得利。」

在這條以「從社會現象到法的精神」為題的簡訊里,我們看到了這樣的表述:「老夫少妻叫締約自由。問責制叫緊急避險。例行新聞發布會叫程序公正。最低社會保障叫均貧權。男女發生關係叫先佔,男子與懷他人孩子的女子成婚叫拾得遺失物,身染風流病叫發現埋藏物。提干叫不當競爭。高考叫稀缺資源開採。男女分手叫放棄占有權,意外懷孕叫不可抗力。收養叫拾得拋棄物。花言巧語追女孩叫廣告誇張或涉嫌欺詐。不履行婚約叫締約過失。性格不合叫重大誤解。求婚叫招標,結婚叫中標。分居叫行使不安抗辯權或叫進入歇業和清演算法律狀態。男人包二奶叫擴大家庭承包範圍,女子未婚先孕叫預期違約。」

(一)法律語言的準確性

法律語言的究竟應該是更加通俗易懂還是晦澀難懂、是更加明白如話還是高深莫測、是更加鮮活生動還是呆板僵化,不僅值得平常的法律人認真思考,而且更需要業內的專家們重點研究。

在法律實踐中,常常要將紛繁複雜的事件用法言法語準確表達出來,法律人應多動腦子,將複雜的事件用非常簡潔、準確的語言表達出來,使法律之美躍然紙上。

用詞準確是法律語言最本質的特點,因此可以說,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生命線,準確用詞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語言環境中,為了表達某一特定的內容,對詞語進行最恰當的選擇。如我國法律規定「定金」是合同擔保的形式之一,即合同當事人一方表示誠意的一種方法,它對於合同雙方履行合同具有約束性,對於合同雙方的違約行為具有制裁性。而「預付款」雖然也是一方表示誠意的一種方式,但是對於合同雙方只具有約束性,並不具有制裁性。在簽定合同時,如果混淆了「定金」和「預付款」的含意,在履行中可能會遇到麻煩,有一個案例,某火柴廠與個體戶劉某簽定了一份「火柴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買方劉某預付貨款3萬元,可是合同書上寫明「買方預付定金3萬元,履行期限3個月」。後因賣方某火柴廠成本上漲,致使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到期後,劉某以該火柴廠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火柴廠「雙倍返還定金」,其直接授權簽約的供銷員李某悔恨莫及。還有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立法條文中準確運用了周歲(實足年齡),而不是虛歲,這樣就避免產生歧義。

在法律語言中,準確用詞對每位律師來說,具有更為現實的意義,《水滸》中武松殺了西門慶,其行為被認定「斗殺」只判了四年充軍,如果認定為「仇殺」則要償命,「斗殺」與「仇殺」兩詞僅一字之差,於定罪量刑卻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法律語言中,準確地使用每一個詞語是極為重要的。

(二)法律語言的簡明性

簡明性是古今中外公文語言的重要特徵,其中尤以法律公文更為突出,法律語言的簡明性包括兩項內容:一是簡,二是明。簡明是法律語言的極高境界。用最少的語言表達最豐富的內容就是簡明,法律語言的簡明要以明白為前提,只簡不明,不能完成其表義任務,無論是法律條文的制定還是司法文書是寫作,都要力求言簡意賅,通俗明白。法律語言的簡明性不僅體現在用語上,而且主要是體現在敘事、說理、說明等語言表達的功夫上。律師在寫作法律文書時,必須做到語言簡明、意思準確、一目了然。美國前總統卡特,把原來總統簽署命令是起句「我秉承合眾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合眾國總統的權力,茲發布命令」改為「我作為合眾國總統命令……」這樣改的目的,就是為了帶頭推行簡煉的文風。

語言是交流思想、表達感情、進行聯絡的工具,也是表情達意,實現寫作意圖的必要手段。法律文書寫作的語言運用的是否恰當,直接影響文書內容的質量和行文的效力,因此,要寫好法律文書,必須在語言上下功夫,這一點在律師的法律文書製作中顯的尤為突出。明代刻本《肖曹遺筆》中提出書寫訴狀的十個要領,即「作狀十段錦」。它包括了「案由、由來、時間、犯罪發端、發展和構成、得失、證據、論斷、要求、目的」等在內的十個內容,肖曹認為,如果要按照上述款式寫狀,做到「字字超群,句句脫俗,款款合律,言語緊切,條理貫通」就可擊敗對手,取得訴訟的勝利。

現代漢語是在古代漢語的基礎上轉承和演變而來的,因此,現代漢語中還保留著一定數量的文言詞語,這些文言詞語使用的恰當,具有整潔、典雅的修辭效果,這一點在律師法律文書寫作中顯得尤為突出。如某某雖已成年,但尚在西安求學,經濟上不能自立」、「雖經組織多次教育,但仍無悔改之意」、「所有債務均由被告人負責償還」、離婚訴狀中常用到的「以感情不合為由」等等,法律語言中常用的文言詞一般有「之、確、遂、系、以、故、予、尚、皆、者、據、本、該、將、因、許、均、其」等等,這些文言詞語運用的好,將會使律師的法律文書製作水平上一個台階,上一個層次。

法律語言的使用需要統一和規範,專業術語的使用特別需要統一和規範。常言道:語言是約定俗成的。在專業術語的使用中,「約定」可能比「俗成」更為重要。當然,在「約定」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對「俗成」的情況進行實證研究,了解有關語詞在立法語言、司法語言和學術研究語言中的使用情況,以便能夠客觀地決定語詞的取捨。不過,約定就需要妥協和寬容。我想,對於一些學者來說,為了法律語言的統一和規範,「忍痛割愛」就是一種必要的選擇。

(三)法律語言的特點

既然法律語言屬於一個具有內部大體一致的區別性特徵的語體範疇,我們則可以依據現代語言學和語體學的理論與方法,從言語結構和表述結構兩個層次概要闡述和歸納其特點:

第一,言語層次(Verbal Level)的特點

言語層次的特點大體包括法律語言的詞語,句法結構和句式、句類選擇,篇章結構三個層面的不同特點。

詞語方面特彆強調對一些貌似相類卻各具不同法律意義的法律術語和法律常用語的嚴格甄別與選用,對一般詞語的運用比其他語體範疇更嚴格區分其含義、性質、使用範圍和褒貶色彩諸方面的細微差別;句法結構方面多用並列結構和複雜同位成分,寧可犧牲「可讀性」也要保證表述的準確與嚴謹;在句式選擇方面多用結構緊密又不帶藝術色彩的句式;在句類選擇方面多用陳述句回溯法律事實、界定法律屬性等,對疑問句、祈使句、感嘆句的使用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在整體或篇章結構方面,法律語言特別注意前後層次、埋伏照應、結構嚴謹、簡詳得當並具有特殊而嚴格的程式性,這些程式的各要素都包含著特定的法律事項或法律意義。

第二,表述層次(Expressionlevel)的特點

語體內部的表述層次又可以分為表述結構和風格結構兩個體系。分述如下:

1、表述結構

表述,指的是用語言進行表達、傳播與交際。一般語體的表述方式有五種:敘述、說明、論證、描寫和抒情。由於法律語言用於制定或實施法律,它的實用性使它不同於給人以審美愉悅的文藝作品,它的法律性又決定了它主要以理服人,不必以情感人,因此它對生動的描寫和抒情是排斥的。在法律語言表述結構中,主要包括敘述、說明和論證三大手段。

(1)敘述,指陳述和回溯案情或有關的法律事實。案情或法律事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客觀事實」,它必須與案件的裁斷、處理密切相關,且其中的關鍵特別是有爭議的情節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由於法律敘述旨在表明所敘事件事理及其適用法律間的關係,不像記敘文那樣單純地進行敘述或主要是進行敘述,以生動再現事件全過程,因此,法律敘述多用概述。這是法律敘述的特點之一。除了概括之外當然還要求準確切實,不能虛妄疏漏,因此它具有嚴格的要素性。法律敘述的要素是由各種案件及法律事務本身的構成要素及特點決定的。

(2)說明,指的是用言簡意賅的語言對客觀事物或情況以及法律的適用進行介紹解釋,使人了解事物的性質、特徵、情況、內在的規律性以及法律後果。法律語言中對實體事物的說明,不可用生動的描繪;對抽象事理的說明,千萬不能夾雜不必要的議論。它要求交際者排除主觀的假設和見解、個人的感情和想像,嚴格按照案件或法律事務本身的情況和特點予以說明,忠實於事實真相,正確無誤、明晰如實地反映案件的本來面貌。因此,法律說明必須具有客觀翔實、簡而得要、言之有序和科學周密的特徵。

(3)論證,也叫議論、說理,就是據事論理,對客觀事物進行分析、評論,以表明自己的觀點、態度、主張和立場。在法律活動中,論證是與敘述密切相關的。在用敘述客觀、準確地反映具體案件的事實後,只有通過論證才能解決對案件性質和特點的認識並最後做出處理決定。法律論證必須做到論據充足、論證充分、嚴密有力和無懈可擊,所得出的結論與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之間協調一致,存在內在的邏輯聯繫,不可互相矛盾和違悖。

2、風格結構

語言風格是語言運用中某種特點或某些特點的綜合及其所具有的格調、氣氛和色彩。一切言語交際除了要文從字順即符合一般的辭彙和語法規律外,更要使它具備一定的風格格調,以順應特定的題旨情境,從而達到預期的交際效果。因為法律語言必須具有威懾敵對勢力、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宣傳法制和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問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著力維護全體公民合法權益的作用。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案件所認定的事實和得出的結論分別用規範性的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來表述,因此法律語言的一切言語材料(包括立法文件和司法文書在內)必然引起有關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密切關注。顯然,任何的含混和義有兩歧,在法律語言中都是無容身之地的。所以,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靈魂與生命,也是法律語言的基本風格格調。除準確之外,法律語言在長期的運用過程中,還因為準確性的要求,形成了嚴謹、莊重、凝練、樸實等為實現準確性服務的風格格調。因此,在法律語言的風格結構中,準確性永遠是起主導作用的首要要素。由於法律語言的風格屬於功能類風格,它的實用性與法律性決定了法律語言一般不要求表現作者的個性,個人的語言風格如能體現也是相對微弱甚至是極微弱的,所以法律語言各個分支之間的比較統一的風格特色也是每個交際者必須嚴格遵循的規範與準則。

(四)法律語言的語體風格特徵及要求

1、準確無誤――法律語言的生命

在語言的各個使用領域巾,法律活動和法學研究對語言的準確性風格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事實上,千百年來,各國有作為的司法官員和法律工作者,都視準確性為法律語言的生命,在語言的準確性方面都曾孜孜以求、絞盡腦汁。各國的法律語言都有一套與其語言文字、政治法律制度和歷史文化背景相適應以達到準確的手段。正因為法律語言準確性方面的舛誤不少肇始於一字之差,一語之誤,詞語又是構築語言的建築材料、能獨立運用的最小語言單位,因此為了確保準確性這一首要語言風格,首先要在用詞的精當妥帖方面下苦功,還要從漢語言文字、中國文化特點出發,注意語詞、短句的排列序次、模糊詞語的成功駕馭和標點符號的正確運用等。

2、嚴謹周密――法律語言的科學性

閃閃爍爍的言辭,可作寬泛、任意解釋的行文,是為法律語言所不容的。其實,嚴謹周密也是法律語言的主要風格格調之一。由於法律語言以準確為生命,要嚴格按照法律科學、邏輯事理和其他相關科學原理認定事實、推溯理由和作出處理決定,因此在表述時必須「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嚴謹、天衣無縫,以體現法律語言的科學性,從而形成比較顯著的嚴謹周密風格。和準確性一樣,法律語言的嚴謹性也是由法律語言所用的詞語、句子、超句結構等語言材料和對各種表述方式(說明、敘述、論證)的得當作為其物質基礎的。這就決定了要實現嚴謹性,必須從以下方面著手錘鍊:使用詞語要名實相符、概念具體明晰,詞語間互相搭配;嚴於練句,句句周密;表述嚴密準確,防止矛盾和疏漏;結構相對集中緊密,布局疏密有致。

3、莊重肅穆――法律語言的權威性

由於法律語言用於法律活動各領域,法律文書是訴訟和其他法律事務全過程和結果的反映和憑證,而訴訟和各項非訴訟法律事務都是極其嚴肅的社會活動。因此,法律語言不僅是經過斟酌權衡的最準確的語言,也應該是經過篩選凈化的最莊重肅穆的能顯示法律權威性的語言。惟其如此,才能保讓訴訟活動及各項法律事務的順利進行;惟其如此,法律語言才能在加強群眾法制觀念、提高群眾道德修養,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營建法律氛圍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4、樸實無華――法律語言的求實性

法律語言用以闡明事實,論說法理事理,而不是動情興感、塑造藝術形象的,它具有很強的務實性,所以它不必像文藝語言那樣繁豐絢爛,而以平實素淡為貴。事實上,法律語言為求準確,自古以來不求華麗,從而顯現出了樸實無華的格調,以顯示法律語言的務實性。樸素平實的法律語言應該達到「三易」的要求,那就是易看、易讀、易懂。高爾基說過:「用普通的明確的話不能表達的東西是沒有的,這已由列寧無可辯駁地證明過了。」而「普通的明確的話」是能滿足「三易」要求的。易看,就要讓文書上的字容易認,不用生僻難認的字,盡量用常用字、詞,力求讓具有中學文化程度的人都能看懂;易讀,容易上口誦讀,就是說語言文字通順簡明,用來宣讀容易上口,還要使聽的人無論文化程度高低和有無文化,一聽就懂;易懂,容易理解,就是說通過語言文字,通過字面,清楚明白了解事實和道理。

5、凝練簡潔――法律語言的高效性

關於法律語言的凝練簡明風格,我國古代的有識之士從理論上也早已闡明。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鞏在《南齊書日錄序》中說:「號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設,其言至約,其體至備,以為治天下之具」。就是說,法律語言必須「至約」,也就是最凝練簡明。要達到凝鍊的要求,就必須有以簡馭繁的語言運用能力。對法律語言來說,則要求敘事簡明完備,簡而不缺;明白無誤。應將可有可無、不能提供有用信息的「冗辭」竭力刪去,毫不可惜,做到句無可刪,字不得減,以簡馭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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