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與發展
中國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與發展
龍 昶 賀志明1[1]
摘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學說中,國家是由一批專門從事管理的人組成的,這些人就是官吏,他們被稱之為「國家代表」。可見,官吏是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層面。如何管理官吏,使其發揮統治效能,是一個令歷代統治者及思想家都十分關注的焦點問題。中國歷史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豐富的吏治思想。
關鍵詞:中國古代;吏治思想;形成與發展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學說中,國家是由一批專門從事管理的人組成的,這些人就是官吏,他們被稱之為「國家代表」。可見,官吏是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層面。如何管理官吏,使其發揮統治效能,是一個令歷代統治者及思想家都十分關注的焦點問題。中國歷史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豐富的吏治思想。
一、先秦時期吏治觀的形成特點
先秦時期,在社會大變革的條件下,各諸侯國的經濟、政治改革競爭激烈。富國強兵、爭霸天下的目標需要廣納人才。「千軍易得,一將難求」的共識使「治國、平天下」大計中人才問題凸顯,吏治思想也在百家爭鳴中漸漸形成。儒家以舉賢能為主的人治理論與法家以重軍功為主的法治理論成為先秦時期吏治思想的核心。「德治」、「人治」與「法治」的衝突和整合成為了這個時期的理論焦點,對後世的吏治思想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而德治、人治與法治的融合,也促進了倫理的法律化進程,使得中國自古以來追求的和諧價值理念得以發展。
先秦吏治觀的特點:
其一,選官層面賢與能的衝突
先秦時期,儒法兩家雖共同認識到了官吏在治國中的重要地位,但在選官層面上儒家重人治背景下的賢、德,而法家重「法治」背景下的軍功,體現了「任賢」與「任法」的衝突。
儒家為適應時代的要求,將原來宗法世襲制下「任人唯親」的舊禮變成「尚賢使能」的新禮,如荀子所說:「雖王公大人之子孫也,不能屬於禮義,則舊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舊之卿相士大夫。」 [1]使非貴族出身者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取得參與國政和人仕做官的權利。這樣的變化是儒家重賢、重德的體現,也是「唯仁者宜在高位」在選官層面上的要求。對後世形成的「高官必高德」,「好人」才能成為「好官」的思維定勢有重要影響。
與儒家重賢、重德的思想不同,法家認為賢、德並無統一標準,選官時應以能力、軍功做為衡量是否具備做官資格的標準。這樣不僅順應了時代的需要,而且符合法家「一斷於法」的法治精神。
雖然儒法兩家都做出了適應社會形勢變化的要求,廢舊制立新制的主張,但在選官的層面上有著本質的截然不同,它們各自提出的重賢良與重軍功的觀點,也可以說是重德與重法的衝突,這種衝突在歷史漫長的發展演化中被後世不斷的吸收和整合,對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表現出了互相完善和融合的趨勢。
其二,用官層面任德與任法的衝突
儒家重德,法家重刑。在先秦儒法兩家法律思想的總體對立中,「人治」與「法治」或曰「人」與「法」的對立,是—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同時也是法理學或法哲學領域中的重要課題。而在用官層面上德(人治)與刑(法治)的衝突又是核心問題。
孔孟儒家從維護宗法貴族政體的立場出發,認為賢人在治理國家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於上行下效的影響,因此官吏的賢能、仁義是決定吏治好壞的重要表現,而吏治在治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山賢吏可以依其德智和遠見卓識制定合適的政策,以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民眾的生活與生產,達到國富民安的目標。賢吏通過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修己以安人」,「修已以安百姓」,[2]杜絕驕奢淫逸,成為民眾的表率,能避免激化階級矛盾,能使民眾心悅誠服地服從統治。同時,儒家一貫推崇道德治國,他們相信人性中的善端,相信人的道德自覺和內心的自我約束,在他們看來,「監督」主要來自於人的內心,外在的制度會使人失去廉恥而變成小人。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難以找到通過外在機制對官吏實行法律監督的主張。因此,用官之道在於德。
法家則認為,個人素質、個人喜怒等因素都是主觀任意的,靠不住的,治理國家不能靠賢能的人,而要靠法律。有了好的法律,即使是愚鈍的人也一樣能達到預期效果,而「以法治國」是最客觀的標準和最可靠的治國方法,因為法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用法來整頓吏治要比「賢人」作表率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嚴明的刑罰會使官吏望而生畏,官吏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聽命於君主,在官與官之間用「刑無等級」嚴格約束,使官吏無任何非分之想,以「刑治」達「吏治」。同時,戰國時期的法家人物主張法律監督是以其對人性的基本認識為出發點的。在法家看來,人性是「惡」的,所有的人都是追求物質利益的極端利己主義者;官吏為貪,民人為盜,這都是人性使然,是一種必然。對人性的懷疑使得法家人物們認定法律是防範人們為惡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法律監督是達成吏治的最好途徑。因此,用官之道在於法。
在用官層面上,儒家與法家的衝突在於:儒家認為具有道德品質的人是主要的,官吏應該握有一定的權力,在為官的政位上通過修身正己,實現吏治的清廉和政權的穩固,從而達到和諧之效。與此相反,法家不給予官吏任何法外之權,所有的權力限於法,以嚴刑督勵官吏恪守職責,認真執法。這種對權力行使的重德(人治)與重法(法治)的探討在後世也——直是吏治問題和治國問題的重點。而先秦吏治儒法之爭在兩漢時期走向了調和,兩漢以後的政治中吸取了儒法兩派吏治思想的合理內容,統治者在高倡以德正君、以德治吏的同時,從來也沒有忽略法律的作用,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不斷的完善法制總結和運用了豐富的法律手段加強吏治,保證吏治的清明和政權的穩固。
其三,以「明主治吏不治民」為代表的權力崇拜觀的形成
法家認為,英
對臣吏在治國中的地位及與君主關係的認識上,韓非子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命題。 「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亂民而有獨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3]在他看來,君主的統治對象雖然最終是民,但要達到這一目標,通過官吏理順上下統治關係,加強對民的管理和控制,卻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君主離不開臣吏的輔助,對於君主來說,對民眾的統治必須通過官吏來進行,官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君主的利益,吏正則國治,吏治則民治,因而「治吏」比「治民」顯得更迫切、更重要。為政的重點是「治吏」,通過治吏達到治民的目的。韓非的以法「治吏」,主要是以君主的權力限制和制衡官吏的權力,以防範對君主的威脅。韓非提出的限制官吏權力的做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困奸臣」[5]。「法明則忠臣勸,罰必則邪臣止」[6]。二是制服「尊貴之臣」。「犯法為逆以成大奸者,未嘗不從尊貴之臣」 [7]。只有以法治臣,才能杜絕臣吏行私篡權,是加強君主權勢的重要手段。
韓非子提出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命題,既道破了治吏在治國中的重要地位,同時也從另一側面說明官吏掌握權力,雖然是君主的「工具」,但在治國中有重要地位,是明確宣稱「君本」下的權力參與,任何法的實施,都必須以權力的導向為前提、為靈魂,並進而影響到整個民眾的法律心態。由此形成的權力崇拜的觀念則不可避免。
儒家雖強調「賢人」的德、才,但「學而優則仕」的導向,客觀上造成了社會上以官為榮的道德與價值導向,唯有做官才能既達到道德上的肯定,又能獲得衣食無憂的名利雙收效果。把為官看成是上天降己的「大任」,為承受「大任」,則要經受上天考驗,苦心志,勞筋骨,無怨無悔地等待脫穎而出掌握權力的出頭之日。因此可見,儒法兩家有相同的對官吏權力的崇拜,這種對權力的崇拜心態,導致了後世權力本位的思想。
先秦時期,伴隨著國家意識形態的形成,吏治思想也開始形成,通過不斷的探討和實踐,逐漸形成了以儒法兩家為代表的既對立又融合的吏治觀,在中國漫長的封建歷程中共同對官僚體制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與作用。
二、封建社會吏治思想的發展
自秦漢至明清各朝代吏治思想雖各具特色,但先秦沿襲下來的選官重德、重才能的思想逐步發展成熟,形成廠選任、考課、獎懲、監察一整套完備的思想制度,隨著大一統思想的加強,吏治思想也開始了以倫理入法的進程,並以此作為緩和階級矛盾、實現社會穩定、強政治吏的指導思想。
(一)從「舉孝廉」到「唯才是舉」的精擇良吏導向
封建時代由儒家重視忠孝、廉德的選官制度,進一步發展為德與才並重的科舉選官,惟才是舉的精擇良吏、充任百官的制度。
漢初「無為而治」的寬鬆政治環境,導致尚賢用賢的思想極為豐富,當時一批著名儒學思想家如陸賈、賈誼、董仲舒、王充、王符等,對賢才在治國中的重要性普遍取得共識。他們認為「任賢臣者,國家之興也」。而賢臣即忠臣,「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因此,漢代選官的察舉制首科為「孝廉」,選官首先察孝、察忠,只有在家尊孝道,在國在朝才
三國時期曹操提出的「唯才是舉」以及隋以後發展起來的科舉選才的制度,確立了以考試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考試科目的多樣性,有利於選拔多種人才,滿足國家對各種人才的需求,同時考試內容的多樣性,還有利於提高官員的行政能力。明代「考三經術以觀其業,試三書算以觀其能」,在內容設置上加強了對應試者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辦事能力方面的考察,注重考察人才的實際行政能力。
選官擇官由考察德禮到將選官納入政治法律制度、由重孝廉到重專才的變化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向著更加務實的趨勢發展的,它是「德禮」與「法」的融合,同時推動著選官的標準和原則也隨之朝著由德到才,由賢人政治向著人才的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二)從「明法治吏」到「嚴者治吏之經」的嚴格考課標準
自秦漢起,歷代統治者都充分認識到考核吏治的重要性,認為安民之要惟在於核吏治,因此對官吏的考核就越來越嚴格,並朝著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發展。在認識到考核官吏的重要性的同時思想家也認識到依法懲貪是治吏的核心,也是治吏的切實手段,因此以考核官吏為核心的吏治思想逐步完善。
在秦朝繼續推行法家提出的「明法治吏」思想嚴懲官吏「犯令」與「廢令」的基礎上,諸葛亮主張「使法量功」,意即通過具體標準考核官吏功過,以作為實施賞罰的依據;唐太宗明確為「委任責成」,認為統治者的職責在於考課官員是否稱職,以定賞罰,不必事事插手。他還命人制定考課法,作為考課的依據。宋朝李覯主張要層層考核以決定賞罰升黜。張居正更把考課官吏視為國家安危所系,當作「安民之要」,並主持制定了考成法,以便「嚴考課之法,審名實之歸」,使「用人必考其終,授任必求其當」。王夫之為促進政令有效實施,提出「嚴者,治吏之經也」 [9]。如唐律之《職制律》、明清之「八法」都是對官吏嚴以考課的制度保障。
在政治家、思想家強調對官吏的考課賞罰重要性的同時,封建王朝也不斷將其合理思想融人各朝代職官法中,並使其完善定型。因此可以說以考課、整飭吏治為重要內容的吏治思想發展是封建王朝重視官吏在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體現。
(三)從「以吏為師」到「國之安危,全系官僚之清廉」的懲貪之道
對官吏地位的認識從以吏為師到君為臣綱的綱常倫理,再到吏為連結君與民的重要一環,反映了封建社會對吏的價值的認識不斷提升與發展。
在君、臣、民三者的關係中,法家把臣對民的關係定義為師。秦時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提出「以吏為師」,責令庶民模仿、學習官吏。為使法令一統,思想必須空前統一,「以吏為師」反映出官臣在秦社會國家中重要的地位。在君與臣的關係上,漢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三綱」之首即「君為臣綱」,以此定義君臣關係。認為臣對君應當絕對服從,甚至不惜犧牲生命,這是選官層面上求「孝」進而達「忠」的效果,同時也是統治政權為達到統治目的而提出的對官吏的要求。專制統治社會背景下,君才是國家的主宰,為達到君的統治目的就使得臣必須服從於君的領導,於是君以倫理綱常的忠孝作為「天理」來教化官吏,使之服從於君的統治,並為其服務,而這種服務的效用正是通過民以吏為帥實現的。因此,君治吏,吏治民,吏成為連接君與民的重要一環。他們既是維繫封建統治的支柱,同時又是民眾守法的表率,大小官吏能力的高低、品行的優劣,就不僅僅是其個人自身的素質問題,更是關係到封建統治是否穩固的大問題。
宋代思想家包拯反覆強調指出:「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把「貪」與「廉」提到是否造福於百姓的高度加以判別。各級官吏為政清廉為民造福,就能成為老百姓的表率,封建政權就能得到鞏固;反之,當吏治腐敗、貪官污吏盛行時,國家法律的實施必然遭到破壞、財政也將出現困難,封建王朝的政權就難以穩固。這是為無數歷史事實所證明了的真理。正是由於官吏廉潔與否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治亂安危,所以包拯嫉惡如仇,極端憎恨貪官污吏,並竭力主張嚴厲治貪。正是由於包拯深刻地體察到了封建官吏貪贓行為的雙重危害性——既侵害廠勞動人民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危及到封建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他才不遺餘力地一再上書仁宗,無情的揭露貪官污吏。正是基於這種對懲貪必要性的深刻認識,包拯才在其仕宦之旅中始終堅持倡廉反貪,並竭力付諸實踐。
至清朝,順治皇帝提出:「國之安危全系官吏之清廉」 [10],只有官吏清廉,秉公執法,才能吏治清明,才能國泰民安,清朝乾隆皇帝也說:「從來為政之道,安民必先察吏」,這說明思想家對官吏地位及價值的認識已被統治者所接受,統治者已充分認識到官吏的清廉、吏治的清明是統治萬民,達到國運昌盛的治國之道。
三、封建社會吏治思想的特點
其一,倫理道德與提高守法效率融合的思想
先秦關於吏治層面「人治」與「法治」相爭的實際結果,是以代表君主集權的法家提出的「法治」觀暫居上風。在秦統一後建立的君主集權專制政體之下,嚴法治吏的約束,使官吏成了沒有個性的國家機器運轉中的機械零件,只會比照法條機械地辦事,毫無創造力,政治效率低下,這種情況已經不利於實現封建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在「人治」與「法治」或曰「禮」與「法」融合的大背景下,封建時期的吏治思想也朝著融倫理與守法為一體的方向發展。這種融合之勢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對選官、考課以及對官吏地位的認識等方面,在選官層面上,要求官吏德法兼備;在考課方面,要求官吏重德、識禮與遵制守法相結合;在對官吏地位的認識上,從「以吏為師」到「國之安危全系官吏之清廉」。統治者在認識到官吏地位重要性的同時,追求禮與法的融合,把倫理綱常教化逐漸人律,使倫理觀念法律化、制度化,在法律中體現倫理觀念,在執法時將「天理、國法、人情」融為一體,這種倫理道德與官吏的守法、執法效率相融合的追求,既是封建時期吏治思想的特點,也是封建法律的最顯著特點。
其二,以整飭吏治為手段尋求社會秩序穩定的思想
以「明主治吏不治民」為代表的吏治觀的目的,首先是為了把「操鞭使人」的官吏訓練好,然後則讓他們去「役使萬夫」。歸根結底,「治吏」的目的,還是為了「治民」。確切地說,是通過「治吏」而去「治民」,並不僅僅是「治吏」而不「治民」。因此整飭官吏作為治吏的—種手段,是保障政權存續的重要機制。馬克思說:「政府當局的存在,正是通過它的官員、軍隊、行政機關、法官表現出來的」。儘管在封建專制時代,無官不貪是普遍的社會現象,但一些有遠見的地主階級政治家對吏治與封建政權興衰存亡的關係的重要認識與相應的法律防範措施,對於封建政權的「本固邦寧」起到了積極作用。封建社會以立法行吏治,懲貪侶廉,雖然從整體上革除不了官吏貪贓枉法的腐敗的痼疾,因為社會財富的增長,始終不可能滿足封建私有制下官吏們的貪心,官吏的貪贓枉法是封建制度下的必然產物。但法律思想的重視與立法的嚴密防範及嚴苛的刑罰懲處,畢竟在一定時期內約束了官吏的肆意妄為,緩和了階級矛盾,達到了社會和諧,因而是值得借鑒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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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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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韓非子·奸劫弒臣》
[6]《韓非子·飾邪》
[7]《韓非子·備內》
[8]《潛夫論·本政》
[9]《通讀鑒論》
[10]《清世祖實錄》卷九
基金項目: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2010—2011年度立項課題(編號:1011247B)
[1] 作者簡介:龍 昶,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講師;賀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教授,湖南長沙,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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