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崗教師教育法律法規1.1:教育法規概述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礎
第一節 教育法規概述
一、教育法規的內涵 教育法規是一切調整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總和,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我國的教育法規是社會主義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體現。制定和實施教育法規,是國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對於推進我國教育管理和教育事業發展的規範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教育法規的類型 (一)依據教育法規創製方式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文件,也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條文形式,但國家認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並非來自立法機關的創製,它包括習慣法和判例法兩種形式。我國現行的教育法規基本上都屬於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據教育法規的效力等級和內容重要 程度的不同,可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稱基本法)通常指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普通法(或稱單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在我國教育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為普通法、單行法。 (三)依據教育法規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與實體法相對的是程序法,就是規定行使具體實體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在我國現行教育法規中,尚沒有純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實體性內容與程序性內容同時出現在同一部教育法規中。 (四)根據教育法規的適用範圍不同,可分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適用於一般的法律關係主體、通常的時間、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特殊法指適用於特別的法律關係主體、特別時間、特別地區的法律,如《××省職業教育條例》。 三、教育法規的體系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是指教育法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則組成的一個相互聯繫、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法律有機整體。 (一)縱向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的縱向結構,即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是指由不同層級的教育法律文件組成的等級、效力有序的縱向體系。由於制定機關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層次的教育法規之間具有從屬關係。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是我國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據,是教育法規的最高層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違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係的基本法律準則。它對整個教育全局起宏觀調控作用,或稱為「教育憲法」「教育母法」。我國的教育基本法律為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單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教育領域某一方面具體問題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對教育的相關規定等。 4.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形式之一,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於教育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律,高於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它們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實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條例、規定、辦法或細則,如《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教師資格條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專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其名稱通常有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如《上海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等。 6.教育規章 教育規章是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有的稱為教育行政規章,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是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這類文件主要是就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實施辦法、條例、大綱、標準等,以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如《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是整個教育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橫向結構 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是指依據教育法規所調整的教育社會關係的特點或教育關係構成要素的不同,劃分出若干處於同一層級的部門教育法,形成法規調整的橫向體系。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部類: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礎,是決定我國教育發展的根本法,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基礎教育法。它是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領域的教育法律的總稱。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即為基礎教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為調整對象,涵蓋大學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職業教育法。它是以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的總稱,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法。它以各類在職人員和職後人員的教育為調整對象,包括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等。從內容上應是橫向結構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單獨立法正在進行論證。 6.學位法。它主要就學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位的等級、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7.教師法。它是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人員的地位、權利、義務、職稱、考評、進修、培養等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即已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它是以教育經費的來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學設備等辦學物質條件保障為調整對象的教育法律法規。從教育發展的實際來看,需要制定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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