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被砍 法律人作何感想
廣東醫生被砍事件
據廣州公安通報,5月5日17時,一名男子持刀傷害廣東省人民醫院口腔科原行政主任陳仲偉後,墜樓身亡。5月7日,廣東省人民醫院對外通報稱:陳仲偉因搶救無效,於5月7日12時39分不幸辭世,享年60歲。
醫患矛盾計激化史
2002年開始,醫患糾紛雙方都對新的規則抱有希望,還是理性的多。案件數量多了,賠償額也增加,但醫打、醫鬧還比較少。且主要在民事範疇和行政範疇。法律基礎還是存在的。
2005年後,性質開始惡化,流血事件增多,醫鬧逐步出現和壯大,影響越來越大,全國各級各類大小醫院都有。所有能用的手段,黑社會的參與,綁架劫持院長,都發生了。
從2009年左右開始到現在,流血事件逐步升級。北京市衛生局曾發布一個數據,2008年到2009年就有500個醫生受傷。差不多是20天一個周期,幾乎不間斷。2013年開始更是一周就增加一起。哈醫大的王浩(2012年3月23日)被砍後,僅僅20天就發生了北京兩家醫院的醫生同一天被砍的事件。醫療行業的恐慌形成。
法學應該怎麼看
1
法條這麼看
毆打他人,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天條給予行政處罰;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律師這麼看
從更長的時間維度(比如近十年來)來觀察將不難發現,其實傷醫案從不缺乏輿論關注。且每次輿論聚焦都或多或少推動了制度的修正和進步。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等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七種行為予以處罰;2013年10月,衛計委、公安部聯合出台《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其中特別提出「醫院要為在崗保衛人員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防護器械」;及至2015年8月,「醫鬧」正式入刑。
也就是說,近年來,對醫療秩序的法律規制,以及對醫院安全的制度防範在逐漸升級。這些修法與制度建設的效果,固然有待時間校驗。但就算是「醫鬧」入刑,也很難避免一些極端個案的發生。以廣東此次傷醫案來說,該患者索賠不成就要人命,而且目標指向的是25年前的手術醫生。這一行為,很難用正常邏輯來解釋。在法律性質上,傷醫案與傷警案、傷師案、傷親案等並沒有本質的不同。針對任何一個職業的暴力行為,都需要我們重視;任何一個群體的恐慌,都需要制度的關懷來安撫和紓解。
3
法學生亮起來
那麼作為法學生的我們,增強自身法律素養自是必然,同時還要將我們的法律意識和思維輻射出去。真正一代代人地將公民意識推往整個社會,使它變得更好一點,再交與下一代人。
推薦閱讀:
※原來,這種事也是夠資格才可以的
※車浩新評快播案:法律無需掌聲,也不能嘲弄 | 中法評 · 重磅首發
※當我們也成為了「大多數」眼中的「少數」
※我的刑罰觀
※診斷為雙相障礙,對患者到底是有利還是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