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正義:紐倫堡審判
紐倫堡審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在德國紐倫堡舉行的國際戰爭犯罪審判。
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後將把戰犯押往犯罪地點,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一審判。
關押納粹戰犯的監獄
在審判過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羅伯特.傑克遜法官堅持必須舉行一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他甚至尖銳地指出:「如果你們認為在戰勝者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死一個人的話,那麼,法庭和審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們將對法律喪失信仰和尊重,因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讓人服罪。」
紐倫堡審判中擔任起訴檢察官的羅伯特.傑克遜(1940-1941年任美國司法部長)
為了保證法官和檢察官的安全,美軍進行了嚴密的安保
戈林會見他的辯護律師
為了這次審判,人們做了大量的證據收集工作
作為法庭證人的瑪格麗特.希姆萊(海因里希.希姆萊的妻子)
紐倫堡審判中的美國法官弗朗西斯.比德爾(1941-1945年任美國司法部長)
紐倫堡審判中的各國法官
1945年10月18日,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審判在柏林舉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城。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
赫爾曼?威廉·戈林,納粹政權第2號人物,航空總監,普魯士總理,陸軍將軍,第一任黨衛隊領袖,秘密警察組建者,德國4年計劃全權執行人,「帝國元帥」,希特勒曾經指定的"全權繼承人」。 法庭最後判處絞刑。
威廉?弗里克,內政部長,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地區「保護長官」。判處絞刑
弗蘭茲.帕彭第一任德國總理,內閣副總理,駐奧地利、土耳其使節。法庭表示,帕彭犯了數項「政治不道德罪名」,但根據其起訴書,不足以「密謀觸犯反和平之罪行」定罪,於是無罪釋放了帕彭。
漢斯?弗蘭克,納粹黨法律事務全國領導人,波蘭佔領區總督。判處絞刑。
瓦爾特 馮克,納粹政府新聞總署和宣傳部負責人,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負責人,德國國家銀行總裁。判處無期徒刑。
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第二任德國外交部長。在戰爭中促使軸心國夥伴義大利與日本按照德國的意圖參戰;負責指導德國的對外廣播宣傳。判處絞刑。
阿爾伯特?施佩爾,納粹德國天才的裝備部長。有期徒刑20年。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最高統帥部作戰局局長,是在二戰期間德國最重要的戰略指揮將領,長期擔任德軍最高統帥部作戰局局長,約德爾比其他任何軍官更接近希特勒,是希特勒在作戰問題上的最主要顧問和無形中的軍事教員。他還代表德軍向盟軍投降,他參與幾乎所有德軍作戰行動計劃和屠殺佔領區和平居民的暴行的命令。他是為數極少的敢於與希特勒爭辯的將領,同時也是個極端的法西斯分子,到最後他也沒有多少悔過之意,等待他的是正義的裁決——最終的絞刑。
阿爾弗雷德·羅森堡,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中的一名重要成員,為納粹黨黨內的思想領袖,曾擔任納粹刊物主編和德國在蘇聯的東部佔領區政府局長,經常對黨內成員發表演說,內容包括種族清洗、地緣政治、生存空間和納粹主義。他對納粹德國士兵殺害戰俘和種族屠殺負有重大責任,於1946年的紐倫堡審判中以戰犯身份被判處絞刑。
(左至右)康斯坦丁.紐賴特,瓦爾特.馮克,阿爾伯特?施佩爾和漢斯.弗里切在紐倫堡審判。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第一任德國外交部部長,國防委員會委員,駐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長官」。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漢斯?弗里切,宣傳部國內新聞司司長,無罪釋放。
(左至右)魯道夫.赫斯,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和戈林在被告席。
魯道夫.赫斯,國防委員會成員,納粹黨書記處負責人,希特勒第二繼承人,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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