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表決通過,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三年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二款,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7年9月1日,《國歌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為侮辱國旗罪、侮辱國徽罪,根據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對於新增的第二款規定,南京刑事認為,罪名應確定為侮辱國歌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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