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群眾在每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中全會《決定》權威解讀讓群眾在每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2013-11-19 來源: 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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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制定修改廢止 法律法規情況「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弘揚憲法精神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些從長期實踐中得出的寶貴啟示,必須倍加珍惜。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決定》指出,維護憲法的權威,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範,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制化。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當前,我國憲法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已經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與此不相適應的是,法律實施,特別是行政執法狀況仍需進一步改善。當前,造成行政執法狀況不理想的原因很多,但最為根本的還是體制原因。一是存在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現象,執法主體模糊。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是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實踐中,沒有合法依據而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現象比較突出。二是行政執法權在橫向上交叉較為嚴重,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清。這裡既有立法不明確的原因,也有部門設置不合理的原因。職責交叉導致行政機關責任不明確,影響執法效率。三是行政執法權在縱向劃分上不明確,上下級行政機關執法重疊現象較為嚴重。當前,各級政府職能還存在「上下一般粗」、上下協調性差的現象。四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完善。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有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嚴格履行職責,敷衍塞責,甚至徇私枉法、以權謀私,影響惡劣。《決定》指出,要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特別是事業單位執法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於不合法的執法主體,要堅決予以取消。二是推進綜合執法,逐步實現同一級政府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通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初步解決了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職責交叉、多頭執法、執法擾民問題,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層執法、重複執法問題。三是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市、縣以上行政機關應當主要行使宏觀指導職責。四是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主要應當通過人民群眾監督、新聞監督等方式進行。但是,作為一種內部糾錯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可以依據執法檔案進行監督,並通過對典型案例的重點剖析教育有關執法人員。地方法檢人財物統一管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當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各種利益衝突日益增多,各種社會矛盾複雜多變,觸點多、燃點低,處理不好極易引發嚴重社會問題。而在各類社會治理手段中,運用司法方式調處糾紛、化解矛盾,可以使社會變革階段的利益衝突在國家法治總體框架內得到有效控制和防範。因此,切實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對於推進國家法治建設進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司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的「依法」、「獨立」,是憲法對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獲得公正性、權威性的根本保障。沒有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分止爭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法治保障。在我國,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是指審判權、檢察權在行使過程不受外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擾和影響。具體到法院系統,就是要強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所謂「審判獨立」,不僅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依法審判,不受其干擾和影響,而且還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裁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業務指導和審案監督關係,必須通過對一審案件上訴審或者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方式,實現指導和監督。惟有如此,才能體現各級法院審判活動職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才能真正發揮上級法院第二審或者再審功能。在我國,司法權還具有終局性、權威性特點。司法的權威性與司法活動本身的透明度、公正性密不可分,只有獨立才有公正,只有公開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有權威。因此,如何進一步深化確保司法權獨立行使的體制、機制以及經費、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真正排除各種法外干擾,就成為當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實現審判權、監督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既需要做好「頂層設計」,也需要進行具體制度操作安排,不斷改進案件處理和糾紛解決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使司法活動更加科學化和規範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要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當前,深化司法改革應通過進一步加強體制機制建設,在一些關鍵領域實現重點突破:一是健全公正的司法程序規則,保證社會衝突和糾紛解決的渠道暢通、成本低廉,使人人都能平等表達訴求,並獲得司法客觀中立的裁決;二是通過案例指導等各種司法制度建設,統一案件處理標準,保證社會衝突和糾紛解決的公平性、統一性、確定性;三是建立更為完善的司法人員職業規範,防止司法腐敗,使社會公眾認可並信賴司法職業群體,以司法公信力贏得社會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支持;四是通過機制創新和優化檢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強化抗干擾能力,提升法律監督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離不開司法的強大、權威、有力。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不僅需要司法機關作出積極努力,同時也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全社會乃至每個公民,以積極、理性的行動,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司法權力依法獨立行使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嚴格規範減刑、假釋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政法機關作為執法司法機關,無疑肩負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實踐者重任。《決定》針對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要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要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要實現上述要求必須推進司法運行機制不斷改革。一是要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權力獨立。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作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了確保司法獨立,應當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是個系統工程,除了修補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協調的各項制度措施,改變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現狀。司法不獨立,就沒有司法權威。二是要建立高效運行的司法權力體制,破解群眾「畏法恐訴」難題。遲來的正義在一定程度上就等於非正義,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最快的速度實現。近些年雖然在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和案件流程管理上取得一定進步,但是司法整體效率不夠高,仍然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需求,還要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建立合理的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司法工作機制。三是要大力加強司法廉政制度建設,確保司法權力公正運行。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前,司法不公的最大問題就是司法腐敗。因此必須採取更堅決的措施預防司法腐敗,加強司法廉政制度建設,確保司法公正。要加強和完善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機制。沒有監督的權力就容易引發腐敗,必須採取可行措施加大對司法權力的監督。要嚴懲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們正在建設的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司法自身所要求的公平正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人員腐敗,影響的是社會公正,更容易傷害人們追求公平正義的感情,因此,必須採取有力措施預防和嚴懲司法腐敗,凈化司法環境。進一步強化各級司法部門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意識,確保公正廉潔司法。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黨和國家為維護和改善人權進行了長期艱苦的努力,但由於歷史及經濟發展水平等原因,我國的人權狀況還難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待繼續改善。《決定》明確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具體說來,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還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加強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和漏洞。依法治國也好,依法行政也好,首先是要「有法可依」。2、確保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獨立性。3、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健全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制度和事後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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