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完成仍撥款4年,怎能收回了事|時事話題
審計發現,2014年度廣東有784個項目預算執行率低於50%。其中,個別專項資金項目已完成仍繼續安排預算。如「全省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縣級支中心建設專項經費」項目的建設任務在2010年已完成,但2011至2014年仍每年安排預算額度1086萬元。
對項目完工後、公共財政仍以每年超千萬元的專項資金不斷注入,我只能對廣東省財政廳說,你們太有財了,根本不在乎別人怎麼花。其實,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的現象並非個別。去年2月,中央第三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時指出,在國家水專項經費列支表中,竟然出現住房公積金、營養費、微波爐費、空調清潔費、學生學費、答辯費、人身保險、個人所得稅……
顧名思義,專項資金是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是使用的基本規範。這我就不明白了,由廣東省文化廳負責的這個項目完成了,繼續下撥的專項資金是用什麼名目使用的?如何製作財務報表?怎樣向財政廳及審計部門交差?
第二個不明白是,官方稱不斷注入資金是「由於省文化廳未向省財政廳提出已完成相關任務」。文化廳不提出,你們就閉著眼睛繼續下撥?《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省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實行常態化監督檢查」。說好的「常態化監督檢查」呢?人家不主動提出,你們就不管了,這叫「常態化監督檢查」?一個巴掌拍不響,專項資金的使用者與管理者都有責任,否則不至於犯這種低級錯誤。
最終,「已對該項資金予以撤銷收回」的善後,比「罰酒三杯」還要輕。專項資金套取到了就花掉,被發現了就「撤銷收回」,還有比這更低的違規成本嗎?如此「護短」,你問過納稅人感受沒?項目完成之後,繼續領取大額專項資金,無論用在什麼地方,都是不合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萬一有人中飽私囊,還可能涉及貪腐。對此,無論從嚴肅財政制度、維護國家法紀,還是懲治腐敗、殺雞儆猴的角度,都應該對這4年投入超過4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看看有什麼貓膩,一個「撤銷收回」極端不負責任。此外,疏於監管的財政部門就沒有責任嗎?
制度缺位與制度虛置,結果是一樣的。制度得不到尊重,談效率是奢侈的。很多時候,我們該想想,如何讓制度帶「電」,而不是以制度供給代替制度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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