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行為需要根據暴力行為背後的動機來判斷
開欄的話:
反家庭暴力法上的家庭暴力,需要根據暴力行為背後的動機來判斷。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據此,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是身體暴力和精神恐嚇。
事實上,家庭暴力不是因為兩個人住在一起而發生,而是因為存在婚戀情感依戀關係的兩個人中安全感較差的一方為了控制另一方而發生。理論上,我們把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分為:控制型暴力、抵抗型暴力(也稱反應型暴力)、普通型暴力和病理型暴力。
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成員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不同類型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應當在區分不同暴力類型的基礎上,分清責任,作出罪刑相適應的判決,以提高分配公平和公正的質量。
一、控制型暴力
控制型暴力的根源是傳統文化賦予男性的夫權和父權思想。施暴人在受害人拒絕接受控制或者受害人與施暴人意見不合時,有規律地使用身體暴力確立自己的控制地位。恐嚇是比毆打更有效的控制手段,特別是當暴力恐嚇殃及受害人親友時。比如,一位丈夫長期對妻子毆打辱罵和性虐待。稍有不從便污辱謾罵、刀棍相加,威脅殺死她娘家人。控制型暴力行為人絕大多數是男性。孤立地看,施暴人對受害人單個的毆打、恐嚇等行為的後果似乎都不嚴重,但是,如果將雙方的互動方式作為一個整體來看,便可以發現施暴人表現出明顯的以女性和未成年人為對象、以控制為目的的行為模式,即控制型暴力的指向主要是婚姻家庭關係中的女性和未成年人,因此施暴人的人身危險性較高。控制型暴力就是反家庭暴力法定義的家庭暴力。
二、抵抗型暴力
抵抗型暴力是受害人對控制型暴力做出的反應,因此也叫反應型暴力。抵抗型暴力行為可能是受害人對施暴人進行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抵抗型暴力也可能是行為人為自我保護而實施。比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丈夫無業,喜歡酗酒和賭博,長期對妻子施暴。妻子不堪忍受,幾次想離婚,丈夫堅決不同意。只要妻子提出離婚,丈夫就施暴,以示警戒。案發當日,丈夫半夜酒後回家,再次謾罵妻子,妻子「頂嘴」,丈夫開始施暴,並威脅要將她打死。想到丈夫說要打她就打她,在這方面從來是說到做到,妻子越想越害怕,趁丈夫熟睡時用菜刀砍其頸部一刀後逃離。次日,丈夫被發現因流血過多死亡。在家庭暴力關係中,抵抗型暴力行為人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不以控制他人為目的,沒有特定的行為模式,暴力僅指向毆打和恐嚇她的施暴人,因此人身危險性較低。發生在家庭成員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只有控制型暴力行為是反家庭暴力法定義的家庭暴力。抵抗型暴力不存在過當的問題,不負刑事責任。
三、普通型暴力
普通型暴力也稱偶髮型暴力。普通型暴力行為人施暴的目的,與確立自己的控制地位無關。暴力通常是行為人在情緒非常激動的情況下發生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型暴力行為造成的傷害後果輕微。比如,一位發現自己把文件忘在家裡的妻子,趁午休時間回家取文件時,意外地撞見讓她不堪的一幕:丈夫和女秘書在卧室的床上。憤怒中,她狠狠地打了丈夫一個耳光。普通型暴力行為人也是男性居多。若普通型暴力在特定情況下再次發生,則可能轉化為控制型暴力。普通型暴力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後果的,行為人均不應該負刑事責任。
四、病理型暴力
病理型暴力行為人包括因為大腦器質性病變的患者和精神障礙患者兩類。這兩類人的暴力行為沒有特定目的,暴力指向不固定,行為人有男性也有女性。大腦器質性病變的患者會在語言、肢體協調方面出現障礙,而精神障礙患者會有被害幻想。與控制型、反應型和普通型暴力行為人不同,病理型暴力行為人患病前並無暴力傾向,他(她)們只是在患病後才變得暴力。由於這些人的暴力行為是精神疾患導致的,他們實施的暴力行為卻是上述暴力類型中最殘忍、傷害後果最嚴重的。但經鑒定他們很可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制止病理型患者的暴力行為,保護與他們共同生活的人的安全,需要醫療部門的介入。病理型暴力行為人,因其失去辨別能力,依法不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作者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於: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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