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子給孩子,前夫再婚後又反悔?
【作者:律蔭網】本文根據微信網友諮詢,由律蔭網律師解答並整理成文,為保護網友隱私,文中已隱去敏感細節。
律師您好,我跟前夫是2013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我們有一個10歲的孩子,當時約定孩子歸我撫養。
離婚原因是他有外遇著急跟小三結婚,我也心灰意冷無意挽回就同意離了,條件是孩子和房子都歸我,他凈身出戶。
但他死活都不同意房子歸我,後來想了個折中的辦法,我們都不要房子,房子留給孩子。離婚協議是這樣簽的:
「雙方婚後生育一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男方的2居室房一套;位於×小區×號樓歸其兒子所有。財產分割完畢,雙方無爭議」,
當時房子因為是期房,房產證還沒辦下來,就沒有及時過戶。今年年初房產證辦下來了,在他的名下。
我給他打電話,要求過戶給孩子,一開始他同意說儘快辦,但沒過幾天他就反悔了。應該是跟那個小三商量後,小三不同意。
他還搬出《合同法》給我看說: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他只要還沒把房產證過戶,就隨時可以撤銷。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按照法律他真的可以任意反悔么?我該怎麼維護我跟孩子的權利?
律蔭律師解答:
您好,男方不能任意反悔,應該履行離婚協議將房產變更給孩子,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186條確實規定了贈與的任意撤銷權。但同時《合同法》第2條第2款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而離婚協議是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就雙方身份關係和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進行的具有身份屬性的契約,有關身份關係的契約排除了合同法第186條的適用。
其次,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你們雙方是在2013年離婚的,男方在一年內並未對協議中房產處理問題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現在已經超過一年,男方已經無權再提出變更或反悔的主張了。
綜上,在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約定,且男方足以清楚自己行為法律後果這一事實。
所以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言出必行,恪守信用,不能推翻事先承諾。若男方不配合過戶,您可以其訴至法院,法院會支持您的訴訟請求的。
(編輯|思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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