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憲法思想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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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憲法思想比較 憲法思想是指形成憲法或指導憲法制定與實施的思想文化基礎。憲法是一國政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各國不同的憲法思想也是影響各國不同的政治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比較和研究中西方國家不同的憲法思想,對於進一步提高我們對憲法的認識水平和遵守憲法的意識,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設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西方憲法思想 任何憲法,都有其生成和發展的思想文化基礎。近代憲法形成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而憲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臘、羅馬以及中世紀就已存在。體現在西方國家憲法中的思想文化基礎是根源於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理論,後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中得以形成和完善,並在當代西方的政治思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概括而言,西方憲法思想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理論論述中。 1.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即主權在民。主權是憲法和政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泛指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權力。在政治學中,主權的歸屬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權在君,即「君權神授」、「朕即國家」或君主專制的代名詞;二是主權在國家,與「天賦人權」相對立,主要指國家主義、極權國家等;三是主權在民,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後的第一個憲法(1791年)中是這樣規定主權及主權在民的:「主權是統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動移的;主權屬於國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個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三篇第一條)人民主權論在西方思想中源遠流長,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臘和羅馬。不過真正較全面地論述主權的是16世紀後期法國政治思想家博丹,他在其《國家論六卷》中首先系統地論述了「主權」(sovereign)的概念。他把主權定義為「不受法律約束的,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權力。是絕對的和永恆的權力。」但他所主張的主權是君主主權,並不是今天資產階級學說所認為的主權。不過,博丹的主權學說對後來17世紀自由民主思想家阿爾色修斯和密爾頓的人民主權思想的形成有很大的影響。阿爾色修斯從契約論角度提出,國家是由不同地區通過契約結合而成為至高無上的社會聯合體,主權屬於組成聯合體的人民……人民通過法律授權行政官員來行使主權。密爾頓是在自然權利的基礎上論述人民主權的。他認為,國王和官員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代表,他們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是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務的,他們的職責是在人民中間主持正義和維護秩序與和平。西方資產階級人民主權思想尤其表現在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理論中。盧梭針對封建的「君權神授」、「朕即國家」的理論,提出了人民主權的理論,成為近、現代資產階級人民主權論的代表。這一理論認為,國家以契約方式組建,具有不可轉讓性和不可分割性。在他看來,主權即國家的最高權力就是公意,公意永遠代表大多數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主權屬於人民。看來盧梭保留了博丹賦予主權的特徵即絕對性、不可分割性等,但又把權力的所在地從諸如君主或議事機構這樣具體的政治實體轉移到了一個集體的抽象物即「人民」。在盧梭以後的年代中,儘管沒有出現像盧梭、阿爾色修斯和密爾頓一樣偉大的自由民主思想家,但西方的人民主權思想仍然為一些政治思想家所繼承和發展,如18世紀的邊沁、19世紀的J·S密爾、20世紀的一些民主社會主義者和歐洲共產主義者。在實踐中,關於主權「終極」所在地是人民的現代資產階級思想主要來自於美國和法國革命。有西方人士說,在美國,「人民主權在1774~1787年成為一支龐大的合唱團唱出的一首標準的樂曲」,「美國開國文件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宣布是一個偉大的革新」。可以說,人民主權學說奠定了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和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的理論基礎。但也有西方人士指出:美國憲法本身是堂皇地以「我們美國人民」(W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開篇的,但它著手構想政府的運作機制時,設計了一種人民和其他實體都沒有主權地位的制度。諸如用作選舉總統的手段的選舉人團制度的創立等都是為了把國家與人民的直接控制相分離。 2.法治論。按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斯科特·戈登解釋,法治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國家的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二是國家的權力必須通過既定的正式程序行使。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國家。同自由民主和人民主權思想相聯繫,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在其晚期的著作中開始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認為法律是僅次於「貴族政治」的選擇。而被稱為「西方政治之父」的亞里士多德則是西方國家第一個提倡法治的思想家。他認為,理想的國家應該是這樣一個國家:在其中,最高權力歸根結底寓於法律;人的統治,即使是最聰明的人統治,都沒能達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他主張,法律之好壞和是否合乎正義,取決於政體;但法律又不同於政體,它是規章,執法者憑它掌握權力,並藉以監察和處理一切違反的人們;法律對一般公民和執法者都有約束力。法治勝於人治。亞里士多德首先提出的法治思想儘管沒能在其後和中世紀時代得到發展,但仍然存在於當時好多理論家的論述中。 在17世紀,隨著西方國家出現了共和製取代君主制的歷史潮流,法治思想為當時共和主義者所發展,尤其是英國的哈林頓和洛克。哈林頓認為,即將到來的共和國家應該是法治的共和國。晚於哈林頓幾十年的洛克認為,法治的理由是它能保護人的財產和公共利益。根據他的論述,人們簽訂契約和建立政府,從而脫離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主要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財產和公共利益。 上述西方法治思想的提出實際上總是與批判和反對專制統治相聯繫的,或者說法治的思想就是在批判和反對專制統治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後來在18世紀的法國,隨著人民反對諸如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等法國獨裁君主制運動的發展,出現了孟德斯鳩、愛爾維修和盧梭等思想家,他們都反對獨裁君主制,提倡法治。孟德斯鳩說,法律即「產生於事物本質的必然聯繫」是人民(包括統治者)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盧梭認為國家是以總意志為基礎的,但總意志必須具體化為法律才能實現,所以法治是合理的統治方式。 西方的法治思想也存在於19世紀黑格爾思想中。黑格爾稱,從中世紀封建制度過渡到君主立憲制度無疑是人類歷史中的重大進步,因為前者是一種國家為「個人狂想所統治」的制度,在其中,人民的平等和自由及公共利益受到了破壞;而後者是一種國家為法律所統治的制度,在其中,君主的權力只根源於他作為國家元首的法律地位,人民因而享有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公共利益也因而得到了保障。 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法治思想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其主要內容包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官員應盡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被告有辯護的權利;保護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等。 3.分權論。分權,即國家權力的劃分。在西方學說或制度中一般稱為「權力的分立」(separationofpowers),在漢語中往往又譯為「分權」。分權思想最早源於古希臘政治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權力分為討論權、執行權和司法權。而現在所講的分權思想主要是由17~18世紀英國的洛克倡導、由法國的孟德斯鳩加以發展和形成的。洛克在《政府論》一書中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執法和對外三權,並主張立法權優於其他權。「三權分立」論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闡述了其分權思想,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並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使三權互相平衡相互制約。孟德斯鳩分權思想的形成主要源於其以下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權利的傾向,為了防止這種傾向,政府必須在其職權範圍內活動,越權行為是不允許的,國家權力應是有限的。二是權力本身的特性使然;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論問世後,在政治界和思想界產生了廣泛影響,而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的影響更為顯著。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規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1791年法國憲法把《人權宣言》作為其組成部分,忠實運用分權理論建立其國家制度。在西方國家中,受三權分立理論影響最大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建國初期一些州憲法中就對三權劃分有了規定。後來美國政治家和聯邦憲法起草人進一步發展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提出了「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與平衡」(checkandbalance)的觀點,並在1787年制定的聯邦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4.道德法律化論。西方的多數自由民主思想家認為法律應包容著理性、正義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過法律的保證才能實現,政治和道德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這種思想是與法治論思想緊密聯繫,或者為所提倡的法治制度提供說明和理由。道德法律化觀點最初存在於亞里士多德關於國家的論述中。他認為國家產生歸諸人類生活的自然需要,但其本質是道德的,即「為了實現一種優質的生活」,國家應該是一個法治的聯合體,否則,它的道德目標就不能實現;換言之,國家的道德目標需要法治來保證。後來,亞里士多德關於道德為法律所包容或保證的思想為許多主張法治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家所繼承,如哈林頓、盧梭、愛爾維修和黑格爾等。他們將理性、善意、合理、正義、平等等道德價值概念引進政治研究中,並將實現道德的賭注押在建立各種制度和法律上。所以,一些西方國家在制憲中就把一些人們或社會公認和肯定的道德因素考慮進去,企圖以法律外在的剛性約束來保證和發揮道德所具有的內在作用,使社會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和保護,並能夠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證。 二、中國憲法思想 中國憲法思想的形成和發展也是一個源遠流長的過程。中國古代沒有近、現代出現的憲法,但存在影響近、現代制憲的思想。這些思想大致可概括為:人性社會化論、集權論、人治論、政治道德化論等。新中國成立後的中國憲法思想主要來源於: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的憲法思想、馬克思主義理論、新民主主義革命及其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可以說是中國共產黨人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過程中,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根據中國實際,對中外古今的憲法思想進行合理的吸納和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中國傳統的一些思想,如上面說過的人性社會化論、集權論、人治論和道德政治化論依然會或多或少地存在於新中國成立後的中國國家領導人的思想意識及新中國憲法思想中。帶有革命性或創造性的繼承與發展的新思想主要是: 1.階級論。這是中國當代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毛澤東等人在孔孟人性社會論基礎上形成的新的人性觀。毛澤東對人性的認識開始於他對馬克思「人性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的解釋。他認為,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人的社會意識,人在階級社會中的社會存在主要指人的社會生產關係,而這種人的社會生產關係實質上是階級關係,且正是這種階級關係決定了人性。同時他又認為,在當今的世界上,沒有所謂人類的愛與恨,只有階級的愛與恨,而每一個人的愛恨是由其階級性所決定。從這點看,毛澤東又否定了孔孟的人性善的理論,並將該理論批判成不切實際的、抽象的理論。但他自己又實際上提出了一個比孔孟人性善理論更加社會化、更加狹窄的人性觀念。而且在這個觀念基礎上,毛澤東提出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方針,建立了他的階級鬥爭理論,認為正是這種階級鬥爭成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動力。在他的階級論的思想影響下,1982年前的新中國的憲法中充滿了階級鬥爭的「味道」。 2.人民民主論。與階級論相聯繫,中國共產黨人對主權和民主的看法不同於西方的「人民主權論」,認為權力應該屬於廣大的勞動人民群眾,國家應該是人民的國家,民主應該是真正屬於絕大多數人的民主。這種理論最初出現在陳獨秀、毛澤東等人的有關論述中。比如,陳獨秀認為,西方的民主和議會實際上促進資產階級的利益,而非促進勞動人民的利益,他因而著文號召人們起來爭取工人階級的民主:「20世紀的民主是新的、被壓迫的工人無產階級爭取各種權利的旗幟」。毛澤東在其《論聯合政府》一文中指出,西方民主對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來說是假民主,西方議會制度只是資產階級各派別爭奪政治權力的舞台,這樣的民主和議會制度在中國已經失敗。另一方面,毛澤東等馬克思主義者提倡人民的民主,且努力建立以絕大多數人為基礎,為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所領導的國家制度,認為這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民主的國家。新中國成立後的主流思想理論進一步發揚了毛澤東等人的人民民主思想,普遍認為西方所謂的主權和民主是打著人民旗幟下的少數人的主權和民主,即資產階級的主權和民主。而社會主義下的主權和民主是多數人的,是真正的屬於人民的主權和民主。按照鄧小平同志的觀點,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是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歷史上最廣泛的民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這些理論和思想鮮明地寫入了新中國的憲法。不過,新中國憲法中對主權的表述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不一樣,新中國憲法一般不直接採用人民主權的字樣,而採用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述。 3.民主集中制論。與人民民主論相聯繫,新中國憲法在對國家權力的劃分及運作上採用了與西方國家憲法不同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這種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將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制度由巴黎公社所創建,後由社會主義國家普遍適用。巴黎公社誕生後,根據公社頒布的《告法國人民書》,公社是社會主義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國,一切權力歸公社社員所有,普選產生的公社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享有立法、行政、司法、軍事和外交等一切大權。馬克思充分肯定了這種政權組織形式,並明確指出,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形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這即被後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所普遍採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我國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國家權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建立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但這並不排除權力制約的思想。具體就我國而言,制約是從人民到人民代表機關,再到其他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一種「單向選擇」。許多學者認為民主集中制實質就是社會主義的民主制。 但是,筆者以為,民主集中制思想和實踐仍帶有一定的中國傳統的集權論思想。如在實踐中,民主沒有諸如完善的或被真正遵守落實的選舉制度和監督制度等法律措施作保障,而集中則依靠少數領導人手中的政治權力,民主集中制有可能走向集權化。不過,作為我國一個重要的憲法思想和國家制度上的大政方針,民主集中制是應充分肯定的。 4.法治論。與人治論相對立的法治論,是現代民主國家普遍適用的憲法思想,新中國同樣強調法治思想。不過在中國,普遍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來認識中外憲法中的法治思想的區別,認為西方國家的政治思想是資產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為鞏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而社會主義的法治思想是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為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服務,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不管怎麼說,在新中國,在這個曾經人治思想非常嚴重的國度,法治觀念的建立和走向實踐的確經歷了一個很曲折的過程。可以說,在1978年以前,與「階級論」相聯繫的人治思想和實踐橫行中國社會,法治幾乎不存在。而真正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從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開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鄧小平總結了國內與國際的歷史經驗,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這一思想和理論,他曾反覆加以闡明和強調,並積極付諸行動中。1989年前後,他多次指出:「我歷來不主張誇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的。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這是他鮮明的反對人治,提倡法治的立場。多年來,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貫徹鄧小平理論,也十分重視和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而提出了「依法治國」的許多新舉措。特別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法治論思想第一次這樣明確地直接寫進了新中國憲法。2002年11月,在具有重大意義的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中,又對依法治國方針的科學含義、意義和戰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闡述。這標誌著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也意味著法治論思想將會在中國的憲法制定和實踐中得到更為充分的體現。 最後,需要說的是,中西方憲法思想都有其生成和發展的社會環境,各自都有著明顯的適應性、合理性和極強的生命力。否則,哪來中西方憲法思想在20世紀多次爆發的衝突和交鋒中所呈現出來的中國憲法思想和體制所具有的頑強抵抗力,以及西方憲法思想和體制所具有的巨大進攻力?可以預見,「兩強」之爭會一直存在下去,一方企圖完全取代或壓倒一方是不可能的。並且,就像兩個均衡對手間不斷地攻防,會使雙方始終保持著一種競爭狀態,從而錘鍊著各自的肌體一樣,這種相爭反而會使對方受益從而進一步強盛。我們所希望的是,在日益全球化的21世紀,最好是彼此在承認對方的存在及其合理性的前提下,保持衝突的良性化,並能夠相互借鑒與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參考文獻: [1]沈宗靈著:《比較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ScottGordon:《Controllingthestateconstitutionalismfromancientatherstotoda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9; [3]鄭楚宣、劉紹春:《當代中西政治制度比較》,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ZweigertandKots:《AnIntroductiononComparative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87。 (作者系蘭州商學院會計學院副教授、民革甘肅省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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