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癮」是心理疾病么?
「性癮」是否存在本身便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所以更準確的文法是全文使用加引號的「性癮」。但是,這顯然有些累贅。為了行文的方便起見,筆者在此提示:本文所有「性癮」,多數未加引號,但事實上等同於加引號使用。也就是說,全文並不事先預定性癮確實存在的立場,而視之為一個有爭議的現象。
1 性癮的定義與爭議
20世紀70年代,波士頓酒精匿名俱樂部的一個成員就把自己的性行為命名為「性癮」(sexual addiction)。他認為自己沉溺於性和愛,如同一個人沉溺於酒精。他嘗試用酒精匿名小組的12個步驟來治療他沉溺的性行為。他提倡性節制的美德,並建立了第一個性愛成癮匿名協會。不久之後,諮詢界開始熱衷於「性癮」這個概念。
第一批寫性成癮文章的學者之一是Patrick Carnes,1983年他出版《走出陰影:理解性癮》一書,把性癮分為三個階段水平。
階段一:包含被大眾認為是正常的、可接受的、可容忍的性行為,例如自慰、同性戀以及使用色情品;
階段二:包括一些不被社會接受的性行為,這些性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包括露陰癖和暴露癖等一些令人討厭的性行為;
階段三:該階段的性行為會有受害者,並且性癮者會受到刑事處罰,例如亂倫、兒童性騷擾、強姦。Carnes把性癮看成是一種漸進式的精神錯亂。
這本書的出現,標誌著對「sexual addiction」這個術語以及圍繞著這個概念的理論和經驗的認識,有了很大的增加。緊接著,一些精神健康專家對性癮採用較為溫和的觀點,即認為性癮是對性活動缺少控制。之後,Schaeffer在文章中把性癮簡潔的表達為一個人的性行為過度。
然而,這種性行為模式是否應該稱之為「性癮」,學者之間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在「性癮」一詞出現之前,有許多辭彙曾被用來描述此類現象,如性慾高漲、濫交、花痴、男子色情狂、唐根癥狀群、性慾倒錯、過度色情、力比多過剩、性慾過度、性感覺過敏,等等。但是,這些術語的內涵許多重疊了,有些術語不太恰當,因而不再使用了。目前,最常使用的相關辭彙是「性強迫症」、「衝動控制障礙」和「性癮」。
1.1 性癮
主張:
許多學者提出,性癮與其它成癮有一致之處,應該同樣進行診斷和治療。
Giugliano 在文章中提到,Carnes採用立意取樣方法,調查了近1000名被試,提出:「性癮」代表的是一種性行為模式而不是性行為的類型,這決定了性癮應該用成癮的診斷方法進行診斷與治療。
Wines調查了53名正處於性癮恢復階段、自認為自己是「性癮者」的被試,數據顯示,DSM-IV中用於診斷物質依賴的標準同樣適用於性癮。在DSM-IV中,診斷一個人為酒精或物質依賴,在同一時期,至少需要滿足下面這些條件中的三個或三個以上才可以:耐受性(需增大物質使用量才能達到物質中毒所欲達到的效果),戒斷(有物質戒斷症候群,必須使用該物質才能消除或緩和該症候群癥狀),使用該物質的量比常人所使用的多並且更長久,想要戒除該物質但是努力後不能成功,在該物質相關的活動上花費大量的時間,因物質使用而放棄或減少重要的活動,雖然知道自己的某些問題是由該物質引起的但還是控制不住使用。
Giugliano深度訪談了14名有性癮的男性,發現所有的這些被試都至少滿足三條他稱之為「性依賴」(由物質依賴延伸而來)的標準。
批評:
一些學者對不同角度性癮概念進行了批評。
一個真正的成癮涉及到對一種特殊物質生理上的依賴,並導致習慣性的使用這種物質。性愛是互動的一種形式,並不是身體依賴的一種物質。雖然在一次身體和情感滿足的性愛過後,緊張得到緩解,自我得到滿足以及體驗到享受的感覺,如同一個人使用某種物質後的感覺一樣,但是這些快感是有區別的。突然不讓一個有物質成癮的人使用該物質,他可能會導致生理上的壓力,如嘔吐、噁心、大量出汗甚至昏厥;突然不讓一個有所謂性癮的人從事性活動,他可能會產生焦慮,但是假如個體實際上是由自我滿足激發的,而不是由於生理上的需要,則他或她不會經歷生理學上的不舒服,他或她可能會選擇其他途徑填補內心的空缺。
在治療期間,成癮者必須放棄他依賴的物質才能真正康復;一個有性癮的人很少會放棄全部性愛活動。實際上,他或她經常被鼓勵採用其他的、更加合適的性表達的方式。
有毒癮的人,當他或她戒除這個物質時,他就痊癒了;一個有性癮的人,戒癮只是把他的性活動限制在文化背景認可的範圍內,如一個親密情感和性互動的長期的關係中。但是,不管成癮產生的背景怎樣,有毒癮的人都會毒癮發作;有性癮的人,只要當他或她的行為不在文化背景認可的範圍內時,才會被認為是成癮。
一些學者還指出,批評性癮的概念不僅僅因為它不符合「成癮」的界定,還因為它的道德內涵缺乏科學價值和包容性。Coleman認為,其文化偏見可能會導致壓迫性少數族群,把常態歸入病態,過度簡化複雜的生物心理社會現象。
華人學者阮芳賦也認為「性成癮」是一個偽概念,其實是性行為不活躍的人對性行為活躍的人的一種攻擊、污名。所以他認為這個詞沒有存在的價值,「性」沒有「成癮」一說。之前就有許多性學界的有識之士對「性成癮」這個概念進行過犀利的批判,批判的焦點是,目前有許多詞語,如強迫症、性偏好障礙、性慾亢進、性慾旺盛等詞,可以指代這種性行為的過分,不需要專門創造出「性成癮」一詞。並且,提出以及支持「性成癮」這個詞的人,可能是那些性活動較不活躍的人,在他們看來,這種性活動活躍的人,就是「有病的」。阮芳賦進一步指出,性成癮一詞的不成立,除了上述原因外,還在於「性成癮」一詞,推自於「毒品成癮」、「物質成癮」等,常用來描述過度的關注和從事性行為。但是,這樣界定顯得過於草率和不足。因為目前沒有一種標準來界定何種性行為屬於不過度的性行為,當然也就沒有標準來說明何時該性行為就應該被歸為過度性行為。而且,它試圖用一把標尺來測量多種多樣的事物;並且,它阻礙了人們洞悉各種性行為的原因好動機,認為有所謂「性沉溺」存在的這種信念,也會導致有關治療干預的需要、形式、療程和目的的一大堆很多問題的斷定。阮芳賦說,如果模擬酒癮、毒癮,那麼非常喜歡睡覺的人,我們會認為這個人是「睡眠成癮」嗎?對學術非常痴迷的人,會給他貼上「學術成癮」的標籤嗎?阮芳賦認為,性需求作為一種個體化的生理需求,只要不是非法的,多就多了,多了並不等於就是病了。但是阮芳賦認為可以用「性強迫症」這一術語來解釋個別性愛過度、不能自拔的人。
1.2 強迫性性行為
主張:
Jenike的研究中,把強迫性性行為與強迫症相關的障礙連接起來,贊成用「強迫性性行為」這一術語描述上述「性癮」的行為模式。
Kalichman和Rompa簡潔性的把強迫性性行為界定為:想要控制自己的性行為發生,但控制不住,儘管該性行為會產生不良後果,仍會繼續該行為。
批評:
有學者認為,「強迫性性行為」或「性強迫症」這一術語也不能準確描述該性行為模式。
一方面,Miner等認為性痴迷是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的子集,沉溺和強迫是用來減少焦慮和窘迫的機制,強迫症患者在重複某一行為時,在此過程中,他會感到非常的痛苦。然而,因為這種沉溺的性活動,是在一個愉快的時刻(自慰、做愛)之後,使人變得痛苦、令人感到泄氣和可恥,那麼問題是:這個人在性活動期間有沒有得到樂趣,他在性活動期間就感到痛苦,還是由於抵制重複這種活動從而感到痛苦?
Gold和Heffner提到,雖然一些「性癮者」對這些性行為感到痛苦,但也有另一部分所謂的「性癮者」在頻繁的性愛中體驗到快樂。根據強迫症的定義,假如在發生性行為時是快樂的,那麼該性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強迫性的。
另一方面,就像Kafka把強迫性性行為分為兩種基本類型:性慾倒錯和非性慾倒錯。然而,對於性慾倒錯和非性慾倒錯有著多樣性的定義。性慾倒錯行為是非常規的性行為(即戀物、摩擦、施虐和受虐),非性慾倒錯行為是傳統的。對於所謂的性慾倒錯,是有不同文化觀念的差異的;對於非性慾倒錯,通常認為要達到極端(例如:多個性夥伴、過度自慰、在一段親密關係內過度性交)便算強迫,這就需要我們建立一個標準,即到何種程度的性行為才是「極端」的,才是強迫的。而這種標準的制定本身便是困難的。
1.3 衝動控制障礙
主張:
Barth和Kinder認為這種性行為模式的發生,是由於缺乏衝動控制而不是誇張的慾望。
Giugliano把失控的性行為描述為對性慾望控制的一種障礙,指出個人毫無能力控制他/她的性慾望。Quadland調查了30名被試,這些被試全部來自正處在治療性癮的階段中,將他們與有相似人口統計學資料的控制組相比較發現,「性癮者」小組相對於控制組,有顯著多的性夥伴,然而他們的性伴侶期望數目與控制組之間沒有明顯差別。也就是說,他們並不是慾望過強。
可見,性癮存在與否,這一「過度」的性行為模式應該如何界定,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然而,以往的研究中,這三個術語經常交叉出現,相對於「強迫性性行為」和「衝動控制障礙」,「性癮」一詞使用的頻率更大,也更容易被大眾所理解。因此,筆者在寫作過程中,為了突出本研究的主題,筆者傾向於採用「性癮」一詞,但在文章中,當引用前人的研究時,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強迫性性行為」和「衝動控制障礙」這兩個術語,為了使讀者在閱讀本文時不至於對這些概念產生疑惑,在本研究中,當我們提到「衝動控制障礙」、「性強迫症」和「強迫性性行為」,他們都指與「性癮」相同的行為模式。
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為DSM)是較為廣泛應用的精神疾病指導手冊。到目前為止,「性癮」這個詞還沒有在DSM診斷手冊中出現。
但是DSM以往的版本中,有診斷編碼與我們這裡所說的性癮較為相似。DSM-III在「其他未註明之性障礙」(診斷編碼302.89)中寫到:「與許多人(這些人對他們來說就像一件物品)發生重複的性關係的苦惱」。在DSM-IV和它的修訂版本DSM-IV-TR中,「其他未註明之性障礙」(302.9)包括這樣一種特徵情形:「與許多人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感到苦惱,這些人對他們來說,就像一件物品,此人對此行為模式感到痛苦。」這個描述,與經常被定義的「性癮」較為相似。
以往的DSM版本中,考慮到文化差異、種族歧視問題,從沒有出現「成癮」一詞,但在DSM-V中參見 http://www.psychiatry.org/dsm5,取代「與物質有關的障礙」,更新為「與物質有關且成癮的障礙」這一分類,在此明確出現了「成癮」一詞,但在這一分類下,所列的障礙都與物質有關,如與酒精有關的障礙、與咖啡因有關的障礙……除了出現「與物質有關且成癮的障礙」這一分類外,還出現了「與物質不相關的障礙」這一分類,在此分類下,只有「病理性賭博」這一項,「網路成癮」、「性成癮」並沒有出現在DSM-V中。
2 性癮的特徵與「診斷標準」
因為性癮本身是否存在,是否是疾病,都是有爭議的,所以針對它的「診斷」也是有爭議的。
2.1 特徵
有學者認為性癮的特徵是,其具有秘密性、沉溺性、感到痛苦卻無力停止這種行為模式、事後伴隨著空虛感以及產生負面影響。
「sexual addiction」作為一種性行為模式,有性癮的人是以強迫性的、不能控制的濫交、自慰以及雜亂的婚外性行為為特徵的。
有研究者把性癮特徵從以下20個方面進行考察:(1)利用性生活來解決生活困擾,逃避或應付生活中的困擾;(2)性行為帶來消極後果;(3)性活動會給心情帶來不好的變化;(4)即使有負面後果也無法停止;(5)性活動的計劃性、可獲得性,不容易戒除該沉溺的性行為;(6)有失去親密關係或工作的風險;(7)該性行為引起內疚和羞愧;(8)追求高風險或破壞性行為;(9)一個可預測的循環周期;(10)需要更多的刺激才能達到相同的高潮;(11)自己的行為開始與家庭或內心的價值觀不符;(12)否認、合理化或肯定自己過多的性行為;(13)性渴望;(14)對與性有關事物的關注;(15)過著一種雙重的或秘密的生活;(16)使用性愛來體驗或遺忘過去的創傷;(17)很容易對他人產生性慾望;(18)違反了別人的信任;(19)不恰當的性行為;(20)為了獲得性滿足,與他人做愛或虐待他人。
Hall指出,性癮有許多概念性的特徵,但是在他的性癮者的案例中,一個普遍性的特徵是,該行為給她們的生活帶來了痛苦。因此,我們有必要確定一個初步的篩選研究對象的標準。根據成癮的三個特徵:1)失去控制;2)戒斷癥狀;3)儘管有害後果延續。
有學者認為,以下三個問題可以用來幫助界定「性成癮」的特徵:(1)無論他們是否從事於明確的失去控制的性行為,客戶能否意識到他已經失去了控制?(2)由於他們的明確的失控性行為,他/她是否體驗到重大後果?(3)他們是否經常會思考任何特定的失控性行為,雖然他們並不想這麼做?
目前來講,較新的對性癮特徵的歸納,是來自匿名「愛與性癮」互助社(Sex and Love Addicts Anonymous)網站上的「性愛成癮」的12個特徵參見 http://www.slaafws.org/node/377:(1)與不認識的人發生性行為或情感上依戀不認識的人;(2)由於害怕被遺棄,孤獨,我們處在痛苦的、具有破壞性的關係中,不把我們的需要告訴他人,與愛我們的人、朋友、上帝甚至我們自己隔離;(3)由於害怕情緒上的或性剝奪,我們強迫性地跟不同的人做愛,甚至有的時候一次擁有一個以上的性伴侶;(4)我們混淆了愛與貧窮、身體和性吸引力、憐憫以及/或需要拯救或被拯救;(5)當我們獨處時我們感到空虛,雖然我們害怕承諾和親密關係,但我們仍然不停的需要性伴侶;(6)我們從性愛上感到壓力、內疚、寂寞、憤怒、羞愧、害怕以及嫉妒;我們把性愛或情感依賴作為照料和支持的替代品;(7)我們把性愛作為控制和操縱他人的工具;(8)由於強迫性的性愛或性幻想,我們變得焦躁不安或分心;(9)傾向於依附或浪漫地愛戀一個情感上遙不可及的人物,以逃避責任;(10)我們受到強迫性性活動和情感依附的控制;(11)為了避免受傷害,我們避免一些親密關係;(12)我們追捧他人,理想化他們,並接著責備他們沒有滿足我們的期望和幻想。
2.2 「診斷標準」
在討論性癮的定義時,有學者認為,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V)應該加入「過度性慾障礙」,並為「過度性慾障礙」的診斷提出了如下診斷標準,雖然這一建議並沒有被DSM-V採納:A.持續時間超過六個月,有反覆的和強烈的性幻想、性渴望,或性行為,並滿足以下5個標準中的至少3項:A1在計劃和發生性行為時,花費大量的時間。A2反覆的性幻想、性渴望或性行為,引起煩躁不安的心理狀態。(例如:焦慮、沮喪、厭倦、易怒)。A3反覆的性幻想、性渴望或性行為,導致了緊張的生活事件。A4反覆不斷地做出控制或減少性幻想、性渴望或性行為的努力,但是還是沒能成功控制。A5反覆不斷的性行為,忽視了對自身和他人帶來的身體與精神上的傷害。B性幻想、性渴望或性行為的高頻率和高強度,給個人在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帶來了苦惱或影響。C這些性幻想、性渴望或性行為並不是由於使用外在物質引起的生理性反應,如濫用毒品或藥物。
量表同樣為「診斷」提供依據。西方關於性癮的研究,多數採用的是定量研究方法,用於評估性癮的測量工具較為常見的有性癮篩選測試(Sexual Addiction Screening Test,SAST)和性強迫症量表(Sexual Compulsivity Scale,SCS)。
Carnes編製了用於自評的性癮篩選測試(SAST)這個量表,該量表由25道是非題組成,性自助網站(http://www.sexhelp.com)又修訂了該測試問卷,使該問卷適用於同性戀。該問卷一道題1分,總分大於13分,即為性癮者。Carnes通過SAST量表對191名性癮者和67名非性癮者做對比分析,結果顯示SAST問卷具有較高的內部一致性。SAST經過不斷發展,後來又發展到52個小題,這些題目還是由是非題組成,一個人的回答肯定答案多於否定答案,即為性癮者(參見:http://www. sexhelp.com /am-i-a-sex-addict/ sex-addiction-test)。
Kalichman提出了性強迫症量表(SCS)以及尋求性刺激量表(Sexual Sensation Seeking Scale,SSSS),SCS量表是用經過實證的10個分測驗來評估性強迫症(sexual compulsivity),SSSS是由11個分量表組成,用以評估與複雜性行為帶來的風險。SCS量表最初是由一個人認為自己有性癮的自我描述發展來的。這10個維度的阿爾法係數從0.85到0.91不等。SCS量表經過發展,被用於確認是否是「高危性行為者」。雖然這兩個量表都被證明有一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這些提到的量表沒有為過度性障礙展現具體診斷標準。
值得提出來的是,到目前為止,英文關於性癮的研究,無論是定量研究還是定性研究,研究對象全部是「自認為是性癮者」(self-identified sexual addicts)的人。這是由於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性癮診斷標準,甚至性癮存在不存在這個爭論依舊沒有達成共識。自我認同性癮者,顧名思義,即自己認為自己是性癮者,以性癮者自居。如果有人認為某人是性癮者,但這個某人並不認為自己是性癮者,也不能稱之為自我認同性癮者。
3 性癮的影響
3.1 性癮對個體的影響
Quadland和Coleman把性成癮行為分為兩階段,在第一個階段,當一個人沉迷於性成癮的想法、感覺和行為時,他感到愉快的和享受的。但是,在第二個階段,這個成癮變得痛苦大於愉快,因為這個消遣不再只是愉悅,而開始阻擾和妨礙社會和職業功能,並且產生了羞恥、內疚和挫折的感覺。無論這些活動是否剛開始提供了舒適和消遣,一個人可能感到抑鬱和喪失感。具體可能表現為以下五點:(1)花費太多的時間在思考和行為上,以及花費太多的精力在性上;(2)影響個人或他/她的伴侶的身體健康(包括STDs/HIV);(3)對最主要的關係帶來消極影響(對他人帶來傷害);(4)改變情緒;(5)導致對於該行為越來越不能被滿足。
Raviv研究認為,性上癮者相對於非性癮者有較高的人際關係敏感度、焦慮、沮喪和強迫性。Kalichman和Rompa的文章中提到,強迫性性行為(本文中的性癮)會影響個體的自尊心和幸福感。Leedes的研究表明,性癮者相對於那些不認為自己是性癮者的人對親密關係感到更不舒服。有研究者調查了使用互聯網的男同性戀,研究結果表明,有性癮的男同性戀相對於沒有性癮的同性戀,有更多的無聊傾向以及社會連接性降低。
性癮上對男性和女性帶來的消極影響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女性癮者」比「男性癮者」要多考慮一個後果,即「性癮」對女性健康的影響,如意外懷孕。
Grov、Parsons和Bimbi的研究顯示,即使控制了種族、HIV血清素、年齡、無套性交以及在俱樂部吸毒等變數,強迫性性行為也對HIV的傳播起促進作用。
Hall把性癮給性癮者帶來的消極影響的程度做了排序,依次為:感到羞愧、低自尊、喪失一段親密關係、失去工作、浪費時間、浪費金錢、欠債、作為撫養者不合格、身體健康問題、感染性病、精神健康問題、想要自殺的念頭、性功能受損、與法律相違背、壓力釋放。
3.2 性癮對家庭和社會的影響
在Black等的研究中,42%的樣本報告說,他們的性成癮已經影響到他們的婚姻或其他重要的關係。
Schneider做的一項研究調查了94個參與者(91名女性和3名男性),31%的人認為,虛擬性愛是先前存在的「性成癮」行為的擴展。所有的參與者都報告了「成癮」行為對他們關係的一些反作用。在夫妻當中,68%報道了夫妻關係的性生活開始減少。在有孩子的70名「性成癮」參與者中,37%由於成癮離婚或分居了。
在Schneider的研究中,面對性癮出軌的丈夫,無論是互聯網上虛擬的出軌,還是現實生活中的出軌,妻子的受傷程度是一樣的。Bergner和Bridges研究表明,如果伴侶一方有性癮,而另一方沒有選擇離開他們的伴侶,他們會感到自己很愚蠢,除了性癮給伴侶帶來的直接的傷害外,面對性癮的伴侶一方,伴侶另一方還經常掙扎與他們如何看待自己的伴侶。
Schaeffer認為,一個有性癮的人,通常會意識不到或最小化從事這些性行為帶來的不良後果。這些不良後果包括:抑鬱、低自尊、醜聞、約會強姦、暴力、慾望取代了愛、性變成了一個權力遊戲、混淆了與健康有關的性親密、情緒壓力和身體疾病、性作為一個消費產品、賣淫、關係問題、離婚、喪失生產力、剝削、精神空虛、無法集中、使用其他成癮物質、背叛的感覺、增加艾滋病毒和其他性傳播疾病、意外懷孕、隔離、身體和性虐待、失去的純真和自尊心、性騷擾、避免真實的需要、性的神聖性損失、失去信任和安全感、如果沒有自我認同有可能治療的失敗、會產生自殺意念。
但是Schaeffer所列舉的每一點,換個角度看,都是荒唐可笑,不經一駁的。
Hall在書中歸納了當伴侶一方性癮被另一方發現時,另一方的反應,這些反應有些在Schaeffer歸納的性癮帶來的消極影響中被提到,主要包括:震驚、否認、生氣、懷疑、感到孤獨、羞愧、背叛、絕望、困惑、害怕、悲傷、內疚、厭惡、不相信、無望感、憂鬱、抑鬱、麻木、焦慮、輕鬆、感到愚蠢。Hall認為,性癮被發現,對夫妻關係的影響程度,主要取決於以下五個方面:(1)曝光的行為類型,一般來說,相對於身體出軌,伴侶更容易接受色情品成癮和虛擬/電話性愛,不過最終還是取決於伴侶的價值觀;(2)曝光行為的本質,性癮者主動承認比被伴侶發現更容易得到諒解;(3)欺騙的程度,性癮者性癮時間的長短,短期的性癮比長期的性癮更容易得到伴侶的原諒;(4)夫妻關係的好壞,如果夫妻之間原本就有隔閡,那麼伴侶一方性癮被發現,對夫妻關係將帶來毀滅性的的後果;(5)伴侶目前的情緒和心理狀況,如果伴侶之前有創傷、喪失或背叛的歷史,性癮被發現,對伴侶關係帶來的影響,也將是破壞性的。
作者:星燧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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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心理月刊 201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