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危機 丈夫送「小三」錢妻子能討還嗎
財富之門創建於:2013-11-26 15:37
假如有一天妻子發現丈夫偷偷在外包養小三,還多次給小三生活費累計一百多萬元,妻子會咽得下這口氣嗎?但這筆已經給出去的錢真能要的回來嗎? 「你愛我還是她,是不是真的她有比我好,你為誰在掙扎?你愛我還是她,就說出你想說的真心話,你到底要跟我還是她……」唱著這首陶喆的療傷情歌,「70後」曹靜(化名)怎麼也想不通,自己結婚後和丈夫的關係一直很好,膝下的一雙兒女也十分聽話懂事,丈夫平日里也對自己寵愛有加,為什麼丈夫卻偏偏要出軌呢? 模範丈夫陷入中年危機 話還得從10年前說起,曹靜和丈夫殷俊(化名)是大學同學,1998年大學畢業後,兩人並沒有像大部分大學情侶那樣勞燕分飛,而是繼續攜手一起打拚,終於在2003年11月,兩人幸福登記結婚,前來祝賀的同學朋友都對他們如此恩愛羨慕有加。 婚後第二年,兩人的寶貝女兒就出生了,由於殷俊的事業日漸有了起色,收入不斷水漲船高,到了2006年,殷俊一年的年薪達到了60萬元,由於雙方都是獨身子女,於是夫妻倆商量著再要一個孩子,2007年,兩人如願又生了一個兒子,此後,為照顧一對兒女,曹靜辭去了銀行工作,成為了全職太太。然而此後幾年,丈夫的工作卻越來越忙碌,應酬越來越多,對家庭的照顧也越來越少。儘管如此,在曹靜看來,三四十歲的男人把主要精力放在事業上打拚十分正常,而且丈夫對自己和孩子也十分寵愛,還會經常買些衣服首飾給她做驚喜。 然而曹靜不知道的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財富的激增,殷俊對事業和人生的疲態也日漸加重,陷入了嚴重的中年危機中。2009年的一次朋友聚會上,殷俊偶然間認識了一個朋友公司里的大學生實習生包碧蓮(化名),包碧蓮的年輕活力給殷俊留下了深刻印象並久久難以忘懷。兩人當即互相留下了聯繫方式,後來便經常進行電話或簡訊交流,並在幾個月後發展成了情人關係。可或許是殷俊的保密工作做得好,對這一切,在長達3年多的時間裡,曹靜完全被蒙在鼓裡! 然而紙終究包不住火,今年年初,曹靜因為一個偶然的機會,發現了丈夫已經偷偷在外保養小三長達3年多的姦情。更讓她怎麼也無法忍受的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間,丈夫居然先後80多次用他自己的銀行賬戶向小三轉賬達100餘萬元,名曰「生活費」!一怒之下,曹靜提出了離婚,但丈夫卻苦苦哀求,並發誓和小三斷絕關係。考慮再三,曹靜還是原諒了丈夫,但對於丈夫單方贈與小三的百萬元巨款,卻說什麼也要討回來。於是曹靜以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自己的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三包碧蓮返還100餘萬元。 憤怒妻子討要共同財產 在法庭上,憤怒的曹靜指出,包碧蓮取得上述財產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收取的100餘萬元「生活費」理應返還。 而已經對妻子完全「繳械投降」的殷俊也在庭審中承認確實未經妻子曹靜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包碧蓮,並同意由包碧蓮將全部款項直接返還給曹靜。 而年僅25歲的包碧蓮在法庭上卻痛哭不止,她表示殷俊完全欺騙了自己,當初決定和殷俊在一起時,殷俊從沒有提過自己已經結婚並育有兩個孩子的情況,自己完全是抱著今後準備和殷俊結婚的目標和他談戀愛的,直到今年年初殷俊提出分手時,她才知道殷俊已婚,自己也是這場愛情騙局的受害者。而且殷俊轉賬給自己的錢款是兩人戀愛期間共同生活的開銷費用,並不是殷俊對自己的贈與,自己並沒有從殷俊那裡獲得什麼不當得利,所以請求法院駁回曹靜的訴請。 法院判決歸還「生活費」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單方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贈與物如果屬於夫妻單方的個人財產,則贈與人對贈與物擁有完整的所有權,自然可以自由處置,不需經得配偶的同意。二、贈與物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贈與人的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對於明顯屬於夫妻一方生活使用的且價值不貴重的財物,夫妻一方一般有單獨處置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可共同使用或價值貴重的財務,則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可處置。 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殷俊和曹靜婚前並未簽訂財產歸屬協議,殷俊贈送給包碧蓮的錢款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且數額巨大,因此殷俊顯然不具有單方面將這筆錢款贈與第三人的權利,此舉嚴重損害了曹靜的財產權益。至於包碧蓮所說的這筆欠款用於支付兩人的日常生活開銷的說法,由於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採信,嚴重損害了曹靜的財產權益,且殷俊的贈與行為本就是基於其在婚外與包碧蓮之間的不當關係,有悖公序良俗,更有違公平,所以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判決包碧蓮將收取的100餘萬元返還曹靜。 理財金手指:處理共同財產應先溝通 本案中,丈夫背著糟糠之妻出軌,有錯在先,妻子要回丈夫單方贈與小三的共同財產也理所當然。本案涉及到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的問題,在離婚率不斷攀升的當下社會有較大的啟示意義。 對於妻子來說,如果遭遇丈夫出軌,不管最後是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選擇離婚,都有權拿起法律武器,討回丈夫出軌期間贈與小三的錢款和各種貴重物品(如金銀首飾等),捍衛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夫妻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在沒有徵得另一方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處理共有財產,也無權單方處分屬於自己應占份額的那一部分財產,擅自處理。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或明確表示不同意的,則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 反過來說,對於那些在結婚前就已經有較大的財產差距,害怕離婚時,被對方分割大量財產的人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從法定財產制轉變為約定財產制。婚前協議最大的優點在於其靈活性。婚前協議既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權,也可以對將來婚後雙方新產生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如何約定全憑雙方意願。而財產公證則只能對各自婚前財產進行確認。 具體來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並各自享有對財產的佔有,這就徹底規避了共同財產如何處置的問題。二是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定範圍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範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離婚時不進行分割。這種情況具有更強的現實操作性,比如婚前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如還在還貸期的房產),婚後所取得的新增收入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總之,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理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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