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詩人官員」受賄案二審宣判,維持2年刑期判決

安徽淮南「詩人官員」受賄案二審宣判,維持2年刑期判決

中安在線

2017-05-12 17:40

字型大小 5月12日,安徽淮南中院對具有「詩人官員」之稱的淮南市潘集區文廣體局原局長徐沛喜受賄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徐沛喜的上訴,維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沛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徐沛喜於2009年至2013年間,在擔任淮南市潘集區人事局局長、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趙某雙、蘇某梅財物共計10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有證人趙某雙、蘇某梅在偵查階段的證言,並有蘇某江、金某勇等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以上證據能夠和徐沛喜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相印證,並有歸案情況說明、發破案經過、立案決定書、徐沛喜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予以證實。以上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依法予以確認。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徐沛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10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原判根據徐沛喜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對其量刑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終審裁定。(原題為《淮南「詩人官員」受賄案二審宣判 維持一審2年刑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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