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財產約定協議
老年人再婚財產約定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
婚前財產約定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相識後,自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結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導致雙方的婚姻關係終止前,雙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或義務做出預先陳述:雙方已經充分知曉且明了本協議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任何脅迫和壓力。本協議基於公平、自願的原則,按照雙方的意志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進行處理;本協議的訂立在於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
經雙方充分考慮並協商,訂立協議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
1、雙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財產。(各自財產明細見附表)
2、雙方前述婚前財產由各自繼承人繼承,雙方一致同意放棄關於前述對方財產的繼承權。
3、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經成年,因此雙方同各自子女的贍養關係不變,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養老送終。
二、 關於婚後財產的約定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前述第一條一款約定之外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
三、 債務
雙方承諾,再婚關係建立時,雙方均無對外債務,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張債務的,為一方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無義務連帶償還;
雙方承諾,再婚關係建立後,非經對方同意或為對方利益,不得自行設置債務,否則,應視為一方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無義務連帶償還。
四、 日常開支
雙方婚姻關係建立後,應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用於日常開支;日常大件消費品開支(單件或單次開支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應經雙方一致同意後處置。
五、 關於女方住房的特別約定
雙方婚姻關係建立後,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於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對該房屋全部繼承;
考慮到女方實際居住需要,女方可以在男方故世後繼續在該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女方在該房屋單獨居住期間,應自行負責房屋的管理和修繕,並不得轉讓、轉租或轉賣。
六、 可視為遺囑的特別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關於各自財產的部分約定,可以視為對自己遺產的處置,在雙方沒有新的遺囑處分其財產前,本協議關於各自財產的部分約定內容可以視為遺囑。
七、其他約定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經遼寧省誠信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均已喪偶,生活實有困難,經過相互了解,自願結成合法夫妻,但雙方都有子女,為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經雙方充分考慮並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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