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官方發文規範民間借貸: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放貸業務?
原文:官方發文規範民間借貸 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放貸業務
2018年5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規範民間借貸相關要求。《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儘管中國的民間借貸一直比較活躍,但規範民間借貸的規定卻遲遲沒有出台。在缺少規範的過程中,諸如高利貸、暴力催收、非法集資等亂象或違法行為時有發生。近幾年出台的最高法對於民間利率的司法解釋、這次的通知等,都是在缺少監管的背景下,對於特定亂象進行的針對性糾正。四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強調放貸業務應當獲得批准方可經營,說明未經許可而私自開展的放貸機構及其經營活動是主管部門要予以限制和打擊的,因此,介定合法和非法的關鍵在於該機構是否獲得合法的經營許可。
對於借款人而言,建議盡量選擇合法的機構借款,避免落入非法高利貸陷阱。如果是借貸業務,特別是線下業務,提醒出借者或投資者要注意識別其開展業務的牌照或資質,不要貪圖高收益。
#多謝評論區的指正,個人錯誤理解部分已經刪除。
民間借貸往往是犯罪滋生的溫床,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想一想正兒八經的房貸、車貸往往被經銷商、中介等倒手,收取中介費、手續費等附加成本。就知道金融業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要我看,銀行的小額貸款業務也該理一理,梳一梳。讓合理的貸款需求從正規渠道得到滿足。
發放貸款本身不違法,問題是發放貸款的錢從哪裡來? 從社會上來嗎,那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銀行來嗎,那就是金融空轉。企業,個人積累嗎?中國的企業負債率世界上也排的上號,根本做不到那麼大的市場。 所以很顯然大部分民間融資的資金來源都是灰色的。 都有風險轉嫁的問題,事實上很多相對來說獲得信貸資金比較便宜的國企或者大公司都有這方面的操作。 這波主要影響的是這些單位和沒正緊工作放倒款的人。
另外銀行的話是有巴塞爾協定,存貸比等一大套政策規定的強監管行業。而錢如果從這些結構放出去,當二道販子。實際上最後的風險還是銀行等機構承擔。所以這些機構的強監管也是必然。
最後,供給側改革難道就光光是實體經濟嗎?路數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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