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行蹤屬於隱私權嗎?360好像搞錯了

公民個人行蹤屬於隱私權嗎?360好像搞錯了

最近網上一篇題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鴻禕:別再盯著我們看了》的文章,引發廣泛關注,有媒體報道稱360公司也對此文做出回應。

看了這篇文章和相關報道,職業原因,習慣性的思考:水滴直播違法嗎?

剛剛施行的《民法總則》史無前例的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這項民事權利從理論上講應當歸屬於「准人格權」的範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的概念在《民法總則》中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但我們可以從其他法律找到答案。

《網路安全法》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含義: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立法者在立法時之所以用了「包括但不限於」這一法律術語,顯然是在尊重生活中個人信息的多樣性和複雜性。那麼,在法律上究竟還有哪些信息屬於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呢?

水滴直播在直播學生上課情況(南方都市報)

當代著名法學家張明楷教授在學術專著中曾有過這樣的論述:「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因此,公民生理狀態、遺傳特徵、經濟狀況、電話通話清單、個人具體行蹤等也包括在內」(張明楷著《刑法學》下,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921頁)我們不難發現學者認為公民的「個人具體行蹤」屬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對於這一論述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最近出台的兩高司法解釋規定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因此,公民的「行蹤」作為個人信息內容之一受法律保護。

2017年4月,南都報道水滴直播平台涉嫌侵犯公民隱私(南方都市報)

「個人行蹤」作為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對自然人的生活有著重要影響,不論自願還是被迫泄露都將給個人帶來風險,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個人行蹤勾畫出一個人的生活軌跡,生活規律,生活習慣,因此個人行蹤的泄露比起其他身份信息的泄露更可怕。公民的個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獲取或者被別有用心的人收集到並加以利用,輕則各種廣告鋪天蓋地而來,影響到我們的生活安寧,重則會涉及到我們的人身、財產安全。例如:很多電信詐騙案件,騙子頻頻得手,原因就在於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了如指掌,致使被害人降低警惕性,疏於防範,最終上當。水滴直播這樣危險的遊戲,個人行蹤一覽無餘,風險可想而知。

醫務室直播(南方都市報)

網路提供商回應稱建立了暢通的舉報機制,第一時間處理用戶的舉報投訴。其實,這樣只能控制其中一少部分直接侵害,並不能防止大量的潛在隱患。事實上,這種潛在的隱患往往危害更大,一個尋常百姓,一旦被騙十幾萬或者幾十萬,就會傾家蕩產,很多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終了家破人亡,人財兩空。網路提供商對在什麼時間,什麼場所,會有什麼人,出於什麼目的,獲取什麼人的信息是無法知曉的,也無法控制,那麼這個舉報機制也只是杯水車薪而已。

網路提供商還回應稱已經盡到告知義務,試想一下如果不想泄露個人信息的人,走到哪裡都要觀察一下是不是有水滴直播提示,一不小心就會被直播,人們就會陷入一個不安的環境中,生活將缺乏安全感。另外,一些日常的必要生活場所,如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這些必經之路,必到之處,必見之人,一旦安裝這種設備,儘管人們看到提示不想進入,但別無選擇,勢必被動直播。

涉及泄露個人信息如此重要的公民權利僅僅盡到告知義務就足夠嗎?

我國為了加強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的保護,近期緊鑼密鼓,高頻立法加以規制: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直播畫面(南方都市報)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2017年10月1日實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傳播、泄露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系違法行為,網路運營者有義務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確保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網路提供商目前所採取的告知和舉報等措施遠遠達不到有效防止的目的。網路提供者如果不採取切實果斷措施,水滴直播無疑是一項在鋼絲繩上跳舞的遊戲,不特定多數人的個人信息權將遭到侵犯。

文 內蒙古昭烏達律師事務所王慶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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