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有哪些可能的漏洞是我們該注意的?

在中國,絕大部分老百姓的法律意識應該是淡薄的,別說老百姓了,就是好多中小企業法律意識估計都停留在「小學生水平」,可當下又是各類金融服務爆發的年代,作為中國公民的我們應該特別關注下此事了!

據小的我了解,早些年拿著借條就可以去打官司,後來改成了需要銀行流水做證據才行,懂行的人應該明白憑藉條打官司其中漏洞有多大,在此,我很疑惑的就是當下,憑藉著銀行流水做證據的年代,這其中可利用漏洞究竟有多大。

套路貸真的厲害嗎,如何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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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很大,去看看套路貸的各種報道,就知道法院被當傻子玩。

玩了之後,法院還束手無策。

再去看看各種貸款小廣告泛濫,大學生裸貸猖獗,就知道現在的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很有問題,執法非常軟弱。

最大的漏洞在於,有的機關不作為,把很多應該監管、刑事、治安處理的問題推給法院,而法院乾瞪眼解決不了。


整個民間借貸普法貼,先說好,手機碼字,不要挑剔排版和錯別字。

第一,區分清楚借條和欠條,二者不能隨意混用。借條針對的是(且只能是)民間借貸關係,出借人向借款人給付借款,借款人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欠條則只要存在欠款事實出具的憑條,具有結算性質(結算性質這點很重要),至於欠款原因,可以買賣合同糾紛,可以是合夥糾紛。也就是說,借條基礎關係是民間借貸,欠條基礎關係可以多重多樣(包括借貸關係),只要存在欠款事實。謹慎書寫「借條」「欠條」,特別提醒借款事實可以打欠條,但其他欠款事實不能打借條,這種很重要。

第二、借款避免現金和口頭。任何糾紛,都要考慮訴訟可能,以訴訟證據固定意識強化證據搜集,即便是當面理論,也會理直氣壯。對於不誠信的借款人,如只有口頭約定,且現場給付借款,這種情況(熟人小額比較多)即便是有證人證言印證,如對方拒不還款,訴訟敗訴風險很大。

第三、借款不要和投資、合夥混同。如果在借款糾紛中,對方有證據證實不屬於借款,而是投資理財或者合夥,則適用完全的法律規則。借款關係,借款人到期定期還本付息;投資則存在風險,通俗說,可能分文不再;合夥關係則共擔風險(這種一般是虧的,賺了合夥則可以共享收益),需要進行清算(清算必經程序,有特殊約定除外)並扣除虧損。。

第四、規範借條本身書寫。首先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身份信息要明確,特別是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以及聯繫方式。其次,借款金額,區分大小寫。次之,借款給付方式,現金還是轉賬。現金盡量出具收到借款收條。轉賬明確收款賬號開戶人、收款賬號、開戶行,其中開戶人比較重要,否則只有賬號轉入其他非借款人賬號又會引起糾紛,同時明確賬號信息,金額較大,起訴也可針對該賬號財產保全。然後,約定明確的利息,民間借貸沒有書面約定利息,視為無利息約定。最後,明確還款日期。

第五,注意訴訟時效。現在《民法總則》已經將普通訴訟時效由兩年改為三年。訴訟時效,可中斷、中止。超過訴訟時效,也就是在約定還款日到期三年內沒有提起訴訟,且沒有中斷、中止證據,敗訴風險較大。滿足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其承諾履行,且有證據證實,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起算。在這裡需提醒因為訴訟時效將到,讓債務人重新打條子的情形,重新借款,務必和原來借款時間吻合和銜接。

第六、妥善處理保證人(擔保人)關係。作為普通人務必謹慎在借款上以擔保人簽字,否則將可能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出借人,當然儘可能讓借款人提供擔保。


這個不是漏洞

法官又不傻,小手腳什麼的一眼就看出來了

銀行流水單是一項必須的證據

因為甲去法院起訴乙還錢吧,口說無憑,甲得拿出證據啊。甲要證明兩項,一是乙向甲借錢了,二是甲給錢了。甲拿出一張借款協議,夠不夠?不夠,這能證明乙向甲借錢了,但是甲錢給沒給啊???

一般生活中借個幾百、幾千的,可以接受說給的現金。但是借了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呢?給的現金?不太可能吧。這個時候就要求原告提供銀行轉賬記錄,不然原告的主張是存疑的。

如果原告一定要說給的現金,法官還會問原告:「原告你這麼多現金怎麼給的呀?家裡拿的還是銀行取的呀?裝了多大的包呀?有多重呀?」

就惹出了很多笑話,比如說一人拎的一提包的五百萬、三人扛的一麻袋的兩百萬。


謝邀。

這問題,乍一看還以為想學如何作惡呢。


這個問題本不想答,可三番五次很多朋友邀請,所以簡單說一說。

司法活動中的民間借貸糾紛,所表現出來的形態要比一般人想像中的更複雜,甚至「民間借貸糾紛」在某種意義上是多種經濟行為的兜底形態。

人們有了閑錢,就免不了進行經濟活動,投資入股,買賣活動形式的最終判斷都有可能是民間借貸,比如說某位朋友出藉資金,後股東大會合意他入股,這筆錢怎麼算?房產商缺錢周轉了,在外面借了數百萬,還簽了房屋買賣合同,這從形式上就是一不動產買賣合同,這個怎麼算?欠款雙方有商業合作,某一筆款項,甲方主張是借款,乙方主張是貨款,這個怎麼算?上面的這些情況,很有可能最後都被認為是民間借貸糾紛。

所以,單獨說這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漏洞,並不像想像中那麼簡單。銀行流水能夠證明的是資金的流出流入,這只是一個民事行為,要確定這個行為屬於哪種法律關係,要結合各種證據綜合來看,最終能夠得到什麼樣的結果。

就其他答主的回答我提一點反對意見。法官不是傻子,哪怕原被告在借貸之初確實都對事情有所隱瞞,哪怕訴訟時也沒有人往真實情況上說,但案子辦起來,原被告一對抗,兩相對照,事實情況根本瞞不住,只不過是缺乏證據而已。法官能做的,也不過是能夠通過僅有的證據來確定一個法律上能夠接受的事實...高度蓋然性,不過就是個這玩意兒,法官得交差而已,就是明白了也是裝糊塗。

所以,就事論事,想要在借貸在這個過程中不出問題,儘可能的多保留證據,訴訟的時候往事上說,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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