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浙江公布猥褻幼童的罪犯個人信息的事件,但有人卻說侵害了犯罪人的個人隱私,大家怎麼看?

今天(2016.6.21)早晨聽到關於浙江將會公布猥褻、強姦幼童的罪犯個人信息的消息,讓大家提高警惕。但有的人卻認為這是侵犯了犯罪人的個人隱私,這個大家怎麼看?應不應該公開?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我不表態支持這種做法,也不表態反對這種做法。但沒有法律授權,而且還有上文提到的現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下,公然違反上述規定,那我們把黑紙白字的條文的法律,放哪了?放屁股底下坐了么?

我們能不能尊重一下黑紙白字的法律的存在?別總動不動,覺得這事挺好,腦袋一熱就幹了?即使要做,先把法律改了在做,尊重一下法律,不行么?

更荒唐可笑的是,這個做法是上至當地政法委,人民法院,下至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檢察院,聯合發文公然搞出來的……

作為一眾執法、司法機關,知法犯法,拍拍腦袋,覺得挺好就幹了……依法治國,指日可待。


謝邀。

我也是反對這麼做的。但是理由並非保護個人隱私,和「有的人」稍稍有了些差距~

以下是無恥的自我抄襲:

我認為這是不合適的。我國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的管控本身就相當嚴格,幾乎一使用身份證就會被當地派出所檢查。再這樣「發動群眾」公開信息,幾乎會斷絕這些人的生路,就業幾不可能。不僅違反國家「不得對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歧視」的要求,客觀上也會讓這些人難以通過正當途徑求生,把他們永遠打入另冊,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任何犯罪都應由法定刑懲罰,也只應由法定刑懲罰,我可以接受為了社會治安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管控,但這種管控應以不對其造成直接傷害為限。


蟹妖。沒有認真考慮過,沒有完善的觀點,僅提供以下情況:

標榜重視人權隱私的美國將此類罪犯的個人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讓公眾有所防犯。


雖然你要問我從個人心情角度怎麼想,我是覺得戀童癖即使被這樣對待也不為過的,但是畢竟法律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工具,不能根據個人心情來。

技術上來講,還是應該由警方進行專業管控,而不是發動群眾。否則這種歧視會導致刑滿釋放者更難回歸社會,從而進一步淪為地下世界的罪犯成員。

除非是在警力根本不足的地方。資源足夠的情況下,應該對社會全員提供高質量的保護,但是如果資源不足,那麼優先保護守法公民。


絕對要點贊。毛主席說過,要看主要矛盾次要矛盾,要看矛盾主要方面次要方面。兩相其害取其輕,是保護戀童癖的隱私權重要,還是保護廣大兒童身心安全重要?答案非常顯而易見吧。自己心理變態還怪別人嫌棄你了?


前面說應該考慮為犯罪者改過自新的,記住

猥褻侵犯幼童者根本不可能改過自新!!!!

再犯的幾率遠遠大於其他人!!!!


犯了這種罪的人也配要隱私,暴露隱私毀了他們的一生?

那被猥褻的幼童的一生怎麼辦?

或者那些覺得侵犯隱私的人眾籌,或者要求政府對這些刑滿釋放的進行全方位的心理治療?

並配上大量的人力物力嚴加看管,找專家大牛建立審核標準?

審核通過後確認對社會無害再恢復全部公民權利?

如果他們那已經付諸行動的戀童癖沒有得到治癒

那麼完全撒手的放歸社會和放了一個不定時炸彈到群眾中間有什麼區別

一顆不定時炸彈有資格談隱私嗎?

一個天真無邪的孩子玩著鬧著就被boom了一生

找誰說理去?

沒輪到你家孩子

否則你不想殺了他們你都不算人。


在法律上行政機關的這種行為是有違法性阻卻的,但在價值上 恐怕是不利於犯罪人改過自新的。


任何人都是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的,不管他是對社會有多大貢獻亦或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危害。憲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猥褻幼童的確罪大惡極,但是法律已經代替社會對他進行了懲罰,我們就應當認為他已經改過自新,給與他繼續生活的條件。我們也不能片面地否認他所做過的其他事。上面也說到如果向社會公開,那麼那些刑滿釋放的人怎麼在社會上立足,只會導致他們更加怨恨社會,作出更加惡劣的事情。最終只會使我們生活在一個更加危險的世界,而不是我們期待的和諧世界。


推薦閱讀:

一線老師最害怕這個!
南京大屠殺倖存老兵病逝 曾在日軍槍口下兩次死裡逃生
「冰花」男孩:上學冷但不辛苦,長大後想當警察
雪鄉一導遊強迫消費毆打女遊客被刑拘 曾稱沒犯法
結婚證內頁這串字母,解釋真的是:妹子何必嫁這貨?

TAG:法律 | 個人隱私 | 社會話題 | 猥褻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