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兩老人當場死亡 ,責任該如何劃分?

108國道廣深路口段,騎著電動車的兩個老人回家過馬路時,駛到右側馬路快車道處被一輛小汽車撞到,兩人當場死亡,死亡報告鑒定為系顱腦損傷死亡。均未酒駕,車方未逃逸。第一次機動車車輛鑒定速度81-87km/h,第二次機動車車輛鑒定速度為75km/h-87km/h,電動車速度為12-17km/h,該如何判責,請各位好人幫忙,謝謝!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首先這個事故的關鍵在於事故發生地的定性,到底屬於路口還是路段,這個是最終決定適用法條。

如果屬於路段,那麼非機動車屬於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應該走了人行道)的過錯行為。如果屬於路口,那麼非機動車屬於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過錯行為。不管按照哪條行為定性,在路權關係上,都是機動車擁有優先通行權。那麼路權關係在事故定責過程中屬於主要考慮的因素。所以在路權上,應當是非機動車讓機動車,怎麼讓,就像他讓了第一輛車過去一樣。大家都在考慮機動車行經人行道不減速的問題,但人行道保護的是行人,你騎行狀態的電動自行車不屬於人行道保護的對象。舉個例子,如果這個也保護,那我騎了摩托車橫過人行道也應該保護,摩托車保護了那我汽車這個地方橫過也保護了。所以雖說汽車行經人行道不減速,但這個人行道也不是保護非機動車一方的。

其次,是事故中次要考慮與事故引發有關係的因素,如車輛的車速,電動自行車帶人問題。機動車行經沒有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線應當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後通過。且事發地有明顯的減速標誌標線,但視頻中車輛都沒有減速,這是明顯的問題。然後是車速,事發地路段限速多少?如果有嚴重超速的話,應當上浮事故責任。但如果沒有超速的話,那麼行經人行道不減速的行為不應該重複評價。電動自行車車速在法定15公里/小時左右,所以這個就不考慮了。還有電動自行車帶人的問題,這個帶人的行為導致了一個後果的擴大,所以這裡也可以上浮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車輛超速的情況下,我偏向同等責任。(事發地限速很重要)如果沒有超速,則電動自行車應當承擔主責。


謝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度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一定要說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大致只有橫過馬路的時候沒有推行。——但是如果真的讓所有非機動車過路口過馬路都推行,可能先受不了的是機動車駕駛人。慢慢等長長的電動車推著過路口吧。

如果要挑電動車超標的錯,那也是可以的。根據題主的照片和視頻顯示,事發現場是一個十字路口,按照機動車讓右原則,讓先進入路口車輛先行,肇事機動車全責。如果電動車駕駛員有摩托車駕駛證,電動車也掛牌的情形下,按照機動車來處理,汽車一方全責。——沒有駕駛證和牌照在法律層面已經和事故責任劃分沒有關係,但是實際的基層處理當中,不少地區仍然把無牌無照當成承擔責任的理由。

鑒於可以挑一個電動車沒有推行的過錯,極大可能,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會定一個主次責,機動車一方主責,電動車駕駛人次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機動車通過路口不得超過時速三十公里,而案例中機動車嚴重超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機動車一方主責或主責以上。


我認為機動車責任大些


鑒定一下那個2輪屬不屬於機動車,如果是非機動車,那麼沒有下車推行,違規載人都是不對的;如果是機動車,那就更沒有什麼說的了。


機動車主責到全責,電動車次責到無責。

視經辦交警是否認定電動車為超標,應視為機動車。

賠償的話,因為都是老人,不會很高,一人25-45萬,視當地賠償標準和戶口性質。

對方機動車不存在酒駕,逃逸等行為,基本保險公司會賠付,所以問題也不大。

死者家屬可以要求賠償標準以上的賠償金,對方主責以上致兩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不取得死者家屬諒解,會判刑,不緩刑執行。


主次,小車主責。

斑馬線未減速。


同等或主次,電動車主,建議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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