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必須要走備案-查處制度
這個要從當前風風火火的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談起來。
簡單來說就是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分離管理,全面修正原有的
審批制度。
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存在的國家與社會發展問題,我此前在科學網多次提到。
那就是政治正確,這種極左的風氣導致西方社會思維僵化,創新能力下降。就拿美國來說,動不動就給誰扣一個帽子,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等。因此,各項制度也會導致極左。
藥品監管僅僅考慮不出安全問題,因而審批過嚴格,導致了一面有大量高科技企業
產品不能上市,一面患者沒有葯的現象。
中國現在不斷學習美國玩爛的各項具體制度,是我在科學網多次發文講到的,
這些制度的好處我們沒有享受到,拿到中國來,結合中國特色,將其危害放大到極點。
醫藥審批到了中國變成了權力尋租的工具,危害更大的是讓很多創新性中小企業
無法參與到藥物研發或生產領域。現在,又開始跟著老美搞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
我看在中國搞這套問題也很大。如果真的這麼搞,最後拿到上市許可的必然是國企,
民企只能給國企打工,最後極可能肥了國企老總,虧了國企,民企也沒掙到錢。
在高科技領域,不宜搞審批制度,一方面是審批的管理人員與被審批的科研工作者
比,知識水平差距巨大,你讓不懂的去審懂的,太扯淡了;另外一方面,中國的企業
這麼多,從行政成本上也不可行,最後只能變成權力尋租。
所以,中國還是走中庸之道,防止忽左忽右,監管是必須的,但是監管不等於發證書,
一次發個證書,以後蓋章更新,這本質上還是懶證。監管的核心是動態的查處,企業備案後
即可生產或銷售,管理部門要根據群眾反映進行查處,這樣才是最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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