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導讀》(四)貨幣各論
來自專欄從布魯塞爾到倫敦
在上一篇,我們從總體上分析了貨幣關係,現在開始進入貨幣的各種具體規定。
首先,貨幣作為價值尺度。通過常識我們就可以發現,如果我們把所有商品看作一個一個不同的價格,我們不說商品的名字,只說它的價格,這個5塊,那個10塊,那麼所有的商品,其實都是貨幣的代表。而我們在上一篇談到,貨幣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它又是交換價值的獨家代言人,所以貨幣又是一切商品的代表。當你用錢買東西後,你的錢就在實際上表現為商品,而你買到的商品對你來說,就在觀念上表現為貨幣。
其次,貨幣作為流通手段。馬克思認為,經濟範疇裡面,可以稱作第一個總體的,就是流通。但就是在這第一個總體裡面,就可以反映出人的不自由。流通是什麼?流通其實就是佔有和轉讓的無限切換。每個人都在不斷的轉讓,又在不斷的佔有。轉讓和佔有的對象,就是商品和貨幣。在這個運動中,每個人雖然都有自己的特殊目的,並由此形成了運動的各個要素,但是這一運動的總體,是一種客觀聯繫。流通過程作為總體既不依賴於每個人的意識,也不受他們支配。人們就是在這種無序的相互衝突和相互作用中,創造了一種凌駕於他們之上的異己的社會權力,並且表現為一種強制力。而在流通過程之上建立起來的社會關係,對於人來說也同樣如此。無論你把這些關係叫做自然的權力,偶然的現象,還是其他什麼東西,它的出發點都不是自由的社會的個人。我們從作為第一個總體的流通就可以看出這一點。
從社會的初衷來講,把貨幣作為流通手段,本來是為了解決直接的物物交換的問題。因為如果你的商品恰好沒有遇到需要它的人,那麼你就完不成交換,所以這就充滿了偶然;而且各種不同的東西怎麼樣換算,也是一個大問題。但是,用貨幣來解決這些問題,其實一方面在解決的同時,一方面又把這些問題普遍化了。為什麼呢?在物物交換的時候,你的特殊商品,能不能和別人的特殊商品相交換,這是偶然的事情,現在不管你是什麼商品,你必須先和貨幣這種一般交換手段相交換,你作為特殊,和這種一般之間,就陷入更大的矛盾中。人們為了保證商品能夠具有交換能力,就把這種交換能力本身變成一種商品,來和各種商品相對比。這樣一來,貨幣自然就從手段變成了目的。大家都要去追求這種特殊商品。然後再去完成下一步的交換。以前的問題只在於,你的特殊商品能不能遇到別的合適的特殊商品,現在貨幣是把交換行為切割成了兩個獨立的部分,彼此互不相干。你必須先把商品換成貨幣,然後再用貨幣去換商品。這樣一來,出現的問題和偶然性就更多了。
現在很多人都相信商品的價值是由供求或者對人的效用決定的。其實這恰恰只是出現在交換的早期階段。也就是說,交換那時候只是偶然發生的,雙方交換的只是自己用不完的剩餘產品。這種偶然的交換,在比例和尺度上就經常是由雙方的需要、慾望等等決定的。但是,當物物交換繼續發展,直到交換出現連續不斷的自我更新,也就是說,交換不再是偶然的,它已經發展到通過調節生產來更新和調節自己,這個時候雙方產品的生產費用就會逐漸成為交換的尺度,而生產費用又最終歸結為勞動時間,因為只有同樣的東西才能相互比較。這就告訴我們商品的交換價值究竟是怎樣產生的。
那麼,價格和貨幣量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現在很多人相信價格是由貨幣量決定的,貨幣越多,於是乎價格就會上漲。比如馬克思引用的當時倫敦《每周快訊》的一篇文章就提出兩個論點:(1)價格是由用來購買的貨幣量決定的。(2)由第一點可以得出,如果把世界上全部商品賣掉,得到的貨幣不可能超過世界上現有的貨幣。馬克思對此同樣從兩個方面反駁說,第一,貨幣作為尺度,和它作為實際的流通手段是兩回事,前者只是觀念上的,並不需要實際的貨幣。第二,上述觀點沒有考慮流通的次數,因為每一塊貨幣都不可能只流通一次,它是在反覆的使用。假如說每一塊貨幣都流通1000次,那麼所有流通中的商品賣得的貨幣就能等於現有貨幣的1000倍。
從歷史上看,在交換價值充分發展,繼而與它相適應的社會組織充分發展的基礎下,貨幣本身就會變成一種最高的共同體,凌駕於其他任何共同體之上。在希臘人、羅馬人的時代,貨幣最初只是作為尺度和作為流通手段,這也是貨幣最初的兩個規定。但是,一旦當他們的商業發展起來,或者通過征服搶來大量的貨幣的時候,貨幣就不可避免地突然出現在它的第三種規定上——即貨幣作為財富的物質代表。而且,這第三種規定越是發展,希臘、羅馬的那種古代共同體就越是沒落。當貨幣只是從外面搶來的時候,它還並不起一種生產的作用。比如後來的西班牙,只是挖到金礦銀礦,國家反而逐漸變窮了,相反那些為了從西班牙人手裡取得貨幣而不得不進行勞動的國家,則開闢了財富的源泉,反而富裕起來了。也就是說,貨幣要成為一種生產性的力量,就不能靠單純獲得,而要成為被流通所設定的東西。首先,貨幣要成為流通的前提,也就是整個流通是為了獲得貨幣而進行,同時也變成流通的結果——結果也是獲得貨幣。只有當這種流通普遍發展並且統治社會的時候,每種勞動所生產的才變成一般財富而不是某種特殊財富,也就是勞動的直接產物都統統變成交換價值,變成貨幣,這個時候個人的報酬也變成貨幣,只有這樣,近代的產業勞動才是可能的。而生產交換價值的直接勞動不是別的勞動,就是僱傭勞動。所以說在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社會中,貨幣才是起一種生產的作用,而不是瓦解的作用。而在古代的那些共同體中,一旦出現僱傭勞動,它就會跟這些共同體發生矛盾。馬克思認為,凡是在貨幣本身不是共同體的地方,貨幣必然使共同體瓦解。這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傳統農村社會的逐漸瓦解上也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總之,在第三種規定上,也就是金銀被看作財富的物質代表,或者財富的一般形式以後,人們積累金銀就有了一種瘋狂的動力。乃至由此產生了一種禁欲主義。也就是為了追求永恆的財寶,盡量剋制現在的享受,各種寓言裡面的守財奴都是如此。英國的清教和荷蘭的新教也都離不開搞錢。馬克思認為,積累金銀,或者說積累貨幣,是積集資本的最初的歷史現象,並且是積集資本的最初的重要手段;但它本身還不是積累資本。為了積累資本,必須把積累起來的金銀不斷投入到流通中,並且把這種行為本身當作積累的因素和手段。
可以看出,以上貨幣的三種規定,在意義上各不相同。當作為尺度的時候,貨幣的實際數量是無關緊要的,當作為流通手段的時候,貨幣的物質和材料是無關緊要的,但是作為財富的物質代表的時候,具有一定物質形式的貨幣的數量就具有本質意義了。所以,只有將這幾個規定從總體上統一起來,才有可能全面準確的理解和把握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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