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觀察:我是「精神病」,我怕誰?
廣西飛躍瘋人院帶頭大哥沒走完的回家路(圖文無關)
2013年7月17日,遵義市仁江村,村民劉安平用一把20厘米長的尖刀,殺死了同村正在午睡的盧永金和盧大光,同十年前如出一轍。2003年,村醫余家林也是在午睡中被劉安平連捅七八刀身亡。不過劉憑著一紙精神病鑒定,在被捕27天後獲釋。在這十年間,劉安平像正常人一樣炒股、做生意、開車搞運輸,直到他再次犯下血案。[詳細]
1999年,北京男青年張旭東故意傷人致死,而後他憑著自己曾學過的醫學知識,成功地裝瘋賣傻,蒙過鑒定人員,最後沒進監獄而是進了精神醫院,然而最終他因無法忍受醫院治療說出了實情,後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詳細]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會頭子楊義勇殺人,其同夥重金收買精神鑒定人員,最後以「間歇性精神病發作,無責任能力」成功脫罪。後楊義勇因再次殺人被查,這紙假鑒定才被人發現蹊蹺之處,最終此案得以翻盤。直到楊義勇被處決前,他還手持精神病鑒定證明叫嚷自己有「殺人執照」。[詳細]
今年7月,廣西42名精神病人集體脫逃,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飛躍瘋人院事件里的帶頭大哥黃自超,確實是一位真真正正的精神病人,他逃走,只是為了一個原因——「想回家」。五年前黃砍死了自己的妻子,後雖免於刑責但被強行收治,幾年過去醫院鑒定他已可以出院,但沒有一個家人同意讓他回家,包括他的父親和女兒。聽說他出逃的消息,他的親人戰戰兢兢地說:「怕死了!」[詳細]
精神病殺人真的不用負刑事責任?精神病鑒定怎麼成了「殺人執照」
有精神病便可殺人不負刑責?錯!
近期,各地連續發生幾起惡性傷人案件,其中有一個共同點引人關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稱「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過精神病,殺人就不負刑事責任呢?其實並非如此。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由此可見,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犯罪,第三是必須經法定程序鑒定。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為何法律規定精神病殺人不負刑責?
其實,世界上不少國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這種規定的理論基礎來自於刑事古典學派的意志自由論,該理論認為每個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實施犯罪行為的,對一個人處罰的根據是他可以從善而不從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學派的核心刑罰觀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作為處罰對象。由於精神病人沒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他的行為不具有可責難性。(資料來自陳少文學術演講《刑事司法對「危險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辯護為例的分析》)
精神病人殺人——看看國外怎麼辦美國精神病院欲釋放刺殺里根兇手被法院拒絕
古今中外,精神病殺人後但不負刑責成功脫罪的案例並不鮮見,以英美為例,1840年刺殺英國維多利亞女皇和凱塞堤王子的18歲侍者奧克斯福德因精神錯亂而被宣告無罪;1981年精神分裂症患者約翰-欣克利開槍擊傷美國總統里根,最終他獲得了無罪裁決,這甚至讓他本人都頗覺意外(不過他至今仍被關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然而,正是從欣克利事件後,美國要求修改相關法律的呼聲空前高漲,各州法律都做了不同改良,甚至有4個州完全取消了對精神病的辯護,即精神病犯罪與正常人同罪,還有11個州採用了「有病有罪」的裁決,對比過去,美國現在做精神病辯護的數量和成功率均明顯下降。(資料來源 何恬 《英美兩國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評判的演變》)
而在英國,據2000年英國《每日電訊報》報道,英國大約每周發生一樁兇手是精神病患者的兇殺案。當時的內政大臣傑克-斯卓在下議院提出修改《精神衛生法》,要求將一部分對社會有巨大潛在危險的精神病重症患者強行收治。消息一出,民權組織立刻義憤填膺,要求捍衛這部分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但政府支持斯卓的立場,認為公眾安全應該擺在第一位。[詳細]
所以,我們大概可以理解為何挪威殺人狂堅決不同意法院對其有精神疾病的評估,只因如果一旦被鑒定為精神病人,並不能獲得自由,而是要進入醫院進行強制治療,且坐牢有期限,治療沒有期限限制,何況大部分精神病院的設備和生活條件比監獄更糟糕。[詳細]
精神病殺人不負刑責並不人道更不公平精神病男子打死人被母親鎖在鐵籠11年
今年5月1日,我國《精神衛生法》開始施行,這意味著我國患有各類精神病患者將獲得更多的權利和保障,然而法律規定的模糊讓精神病人的收治和管理仍有很多難題需要解決,細細分析會發現,僅僅因是精神病,殺人就可不負刑責,其實並不人道,更不公平。
不公平:「沒病的裝有病」
且不說精神病鑒定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腐敗風險和暗箱操作,單從精神病醫學發展角度來說,精神病鑒定沒有物理、化學指標可依,精神疾病的診斷雖然國內外也都制定了診斷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落實這些診斷標準更多的要靠鑒定醫生的經驗。每個鑒定醫生的經驗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有時就出入很大。我國前兩年就出現同一個犯罪嫌疑人3次精神病鑒定出3種鑒定結果的案例。
在這樣一個天然短板的前提下,實在很難防止沒病的裝有病,現在已經有了大量實例證明。[詳細]
不人道:「有病的沒人管」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
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有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精神患者,監護人是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決定人,而且有居家看護管理的職責,因此要承擔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導致的後果。但不得不說,這監護精神病人對於其家屬來說,確實是生命難以承受之重,自已的安全尚難以保證,又如何保證別人的安全?
因此,尤其是曾有過暴力傷人歷史的重症精神障礙患者,他們或被遺棄在了精神病院里,或在社會上危險地遊盪,或被家人以不人道的方式囚於家中。
更極端的例子正如前文提到的劉安平,十年後又一次暴起殺人,而因其曾有精神病殺人史,他的生意合作夥伴多次被他生命威脅只能搬家逃避。這才是真正的「我是精神病,我怕誰」!
不公平:「被傷害的自認倒霉」
精神病人傷人後,雖不負刑事責任,但依然可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本人或監護人來負擔。然而現實很殘酷,家有精神病人後往往被折騰得家徒四壁,無論是患者本人還是患者家屬,基本都沒有能力去賠償,大部分被傷害的受害人家屬最後只能自認倒霉。傷人者逍遙法外,被傷害者無人賠償,這公平么?
不人道:「有病的犯人監獄服刑」
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劉錫偉表示,精神病人作案之後,經過鑒定被認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和無責任能力的都是少數。相比之下,負部分責任的則大量存在。「為了『平民憤』,即使不殺也得重判,監獄因此出現了許多精神病人。」劉錫偉說。
然而被送進監獄的精神病犯人往往具有攻擊性,由於生活條件差,缺乏基本藥物,病情往往會加重,管理人員又無經驗,經常出現精神病犯人「大鬧」監獄的事情,有時甚至會釀成慘禍。有專家透露,我國某監獄就曾發生過精神病犯人襲擊獄警致死事件。
精神病殺人也應追究刑責,專設精神病犯監獄亞洲精神病人生活實錄
一直以來,在我國,精神病殺人後法院往往只有兩條路,要麼殺,要麼放。《精神衛生法》出台後,暴力傷人的精神病人將被強行收治,然而收治的時間及出院後的監管,在實際操作中也仍有較大難度,完全將監管和治療責任推給病人家屬既不公平也缺乏監督。
因此,建議應該收緊精神病人免責的法律標準,對於殺人傷人的精神病人應同樣追究刑事責任,暴行嚴重者死刑可免可判無期,並且要專設精神病犯監獄,配備專門的醫生及監護人員,被鑒定有精神障礙的病人在服刑期間必須進行治療,並視其恢復情況允許其參加勞動生產(這與精神病醫院不同,醫院嚴禁強制病人從事勞動)。
精神病犯監獄國內外都有,如北京延慶監獄第四監區,就關押著北京市監獄中所有的160多名男性精神病犯。
當然,如果真的開設精神病犯監獄,如何讓監獄對接社區,讓精神病犯人刑滿後順利返回社會,並在重回社會後繼續監控其精神狀況,尚需認真思考。必須正視的是,有暴力傷人傾向的精神病人只是少數,對更多的精神病人來說他們更易傷害的是自己,如何救濟這部分弱勢群體,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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