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區民政局--其他行政執法職權

其他行政執法職權2013-4-25 16:46:51來源: 文字大小:[][][]北京市丰台區民政局其他行政執法職權(共44項)一、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社會團體章程核准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二、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社會團體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備案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三、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社會團體的年度檢查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四、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收繳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五、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備案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六、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法律依據: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七、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發放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八、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取消烈士、因公犧牲或者病故軍人資格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九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九、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法律依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第四條「列為縣級以上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單位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十、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組織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法律依據:1、《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區、縣民政部門進行定期聯合檢查;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由區、縣民政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定期聯合檢查。遇有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變化、城市建設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的特殊情況,由該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區、縣民政部門共同對行政區域界線的特定地段隨時安排聯合檢查,填寫實地調查表,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2、《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第七條「聯檢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部署,在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領導下,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3、《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第六條「同一條行政區域界線的聯檢每5年進行一次。遇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辨認的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變化等特殊情況,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對行政區域界線或界線上需要檢查的特定地段進行確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隨時安排聯檢」。十一、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界線標誌物的測繪法律依據:1、《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八條「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應當維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標誌物發生變化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修測,確定新的標誌物,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2、《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條「毗鄰的區、縣民政部門對新的標誌物應當共同進行測繪,增補行政區域界線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3、《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難以辨認的,毗鄰各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測,增設標誌物,增補檔案資料」。十二、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增補行政區域界線檔案資料法律依據:1、《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條「毗鄰的區、縣民政部門對新的標誌物應當共同進行測繪,增補行政區域界線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備案」。2、《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難以辨認的,毗鄰各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測,增設標誌物,增補檔案資料」。十三、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內資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含養老服務機構)審批法律依據:1、《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十四、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內資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審批法律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十五、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內資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含養老服務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的審批法律依據:1、《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十六、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內資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含養老服務機構)的分立、合併、解散的審批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十七、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內資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備案法律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併到註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十八、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內資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批准法律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十九、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內資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年度檢查法律依據:1、《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2、《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本市對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年檢制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向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辦理年檢手續」。二十、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收回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證法律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養老服務機構年檢不符合條件或者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不得繼續開展服務活動,由民政部門收回其執業證書」。二十一、其它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農村敬老院創辦批准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二十二、其它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農村敬老院撤銷批准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二十三、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停止五保供養的核准(區縣民政局)法律依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8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二十四、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依據:1、《北京市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2000年 京政發[2000]60號)中的第二條「主要職能」第11項「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2、《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老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市老齡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協調解決需要由本部門共同參與解決的綜合型問題,監督、檢查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其辦事機構設在市老齡協會。各區、縣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的設置參照前款規定」。二十五、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本市退伍義務兵的安置法律依據:1、《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2、《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九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 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划下達後統一結算;(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盡量做到專業對口;(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3、《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條「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4、《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五條「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安置……」。5、《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退伍義務兵須在回到原徵集地30天內,持退伍證和服役所在部隊的介紹信到所在區、縣安置辦公室報到,併到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登記。」6、《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七條「退伍義務兵前為農業戶口的,按下列規定安置……」。7、《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九條「退伍義務兵入伍前為非農業戶口的和退伍後按照本規定批准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按下列規定安置:……」。二十六、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征地超轉人員的管理法律依據:《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管理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轉非勞動力就業和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超轉人員管理工作。區、縣土地、勞動保障、民政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安置具體管理工作。」二十七、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安置見義勇為人員法律依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致殘後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關規定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批准,可以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二十八、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補髮結婚證、離婚證法律依據: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離婚證」。2、《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可以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離婚證……」。二十九、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撤銷婚姻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三十、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撤銷收養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三十一、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法律依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第三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三十二、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依法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依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擔任監護人......」。三十三、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三十四、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收容撫養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三十五、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法律依據:1、《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2、《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三十六、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制定相應政策,鼓勵、支持、規範單位利用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的工作法律依據:《關於利用單位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第5條「民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支持,規範單位利用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的工作。」三十七、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敬老院進行業務指導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三十八、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社區服務設施的管理法律依據:《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市、區、縣民政局是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的主管機關……」。三十九、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在救災捐贈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予以表彰法律依據:《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對於在救災捐贈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四十、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法律依據:1、《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六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2、《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十條「對事迹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3、《<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對事迹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及時進行表彰,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頒發不低於5000元的獎金」。四十一、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優秀士兵及立功受獎人員的獎勵法律依據:《北京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二條「本市積極支持和配合軍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和政黨優秀士兵活動。對從本市入伍的優秀士兵及立功受獎人員,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四十二、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法律依據:《北京市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區、縣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實施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計劃,實行定期培訓制度。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至少在當選後的兩個月內接受一次培訓。培訓經費由區、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解決」。四十三、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對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法律依據:《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農村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為本鄉、鎮村民服務的公益性骨灰堂。區、縣民政局應當對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四十四、其他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名稱:退伍義務兵就業培訓法律依據:《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區、縣安置辦公室要創造條件,做好退伍義務兵就業培訓工作,逐步建立培訓基地」。上一篇:無下一篇:行政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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