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被騙了,事情真相併非如此 | 人販子死刑事件的聲音【Ta說】
(注意圖片最下方紅色框標示) 策劃方正是抓住了年輕人對兒童的憐憫和日後「為人父母」們的本能護子之心,以及年輕人在新媒體微博、微信、客戶端的廣泛參與度和較高的活躍度,所以使得該圖片能夠在短時間內快速傳播蔓延,形成了一場公眾參與度極高的輿情事件。但另一方面,青年群體涉世未深、客觀判斷力還未達到較高水平,對於這類事件支持佔九成以上,對輿論也會造成一定的引導。這就讓另外一些對此事持反對看法和意見的人很難表達自己的觀點,或是淹沒於眾多支持的「口水」之中。 扯了這麼多,我們再回到這件事情本身上來。思莫經過與多位律師溝通、諮詢,這類事件是否死刑其實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律師稱,目前刑法中,販賣兒童的量刑有死刑。死刑是極刑,必須慎用,應綜合考慮各項量刑情節。要求一律死刑的說法,是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所以呼籲者中,法律職業人員較少。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聞律師事務所王維維律師同樣指出,實際上現在販賣孩子嬰兒的嚴重情節已經判死刑了,國內刑法強調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說白了就是販賣孩子,還要看參與的程度,情節的嚴重程度,而不能情緒化的就說只要有販賣嬰兒的話就一定要判死刑,那就太愚蠢了。 法律圈外的人士要求嚴懲拐賣兒童犯罪,心情可以理解,也說明此前的打擊力度不夠,引起了公眾不滿。張維林律師認為,「法律的威懾力在於不可避免性,而不是嚴酷性。加強監護人制度,完善收養制度、加強打擊力度、擴大法律宣傳才是解決的重要突破口」。 然而,眾多歷史已經證明,死刑最多只能發泄人們憤怒、痛恨、唾棄的情緒,不但不會減少包括拐賣兒童、強姦搶劫、官吏貪腐之類的犯罪行為,而且,甚至更無助於對孩子的搜救。作為兩個孩子父親的何遠律師就無奈的表示,如果痛恨有用,那大家一起盡情痛恨吧;如果死刑有用,大家必定會呼籲恢復凌遲。可死刑實際上根本沒有我們想像中有用,那這時候,我們應該做的,是積極思考真正有效的措施,並推動相應立法。 大眾心理可以理解,但是動輒輕言「殺無赦」本身就是極其惡劣的社會心態。這樣的心態,才是無法無天的惡劣環境的根本來源,每個人認為站在道德高度,可以毫無顧忌的發出處以極刑聲音。河南律董會的一位朋友指出,實際上我們只需要做一個簡單推理就知道,如果拐賣兒童就是死刑,那麼虐殺兒童怎麼判決?拖出去槍斃十分鐘?強姦兒童如何判決?立法就是在不同的行為中進行價值判斷,因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痛苦是沒有辦法量化的,拐賣兒童如果定死刑,其實就是立法者在推動犯罪行為的升級。「理性」的犯罪者或許或思考:拐賣的同時可以考慮虐待甚至強姦,因為在犯罪後果(懲罰)是一樣的情況下,獲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對於犯罪者來說無疑是最「理性」的選擇。 當日晚,麥姐的一篇《我為什麼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同樣在朋友圈中大面積轉發,被很多人稱為人販子死刑事件的「終結者」。文章同樣從國家刑法相關條款入手,認為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而來自微信公眾號「移動互聯網」從最初的推廣鏈接順藤摸瓜,「判定」某家公司利用網民的心理去做營銷,輕鬆獲利。 目前,國家正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於公眾來說,初始動機是善良的,願望是美好的,但社會現實卻是硬生生的殘酷。我們還無法斷定這件事的背後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營銷傳播,但這種惡意營銷已經嚴重損害了網路社會應有的清朗。正如麥姐所言,我們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我們希望每一個家庭都能天倫相聚、平安喜樂;我們希望每一個社區都寧靜、安全,老人們悠閑踱步,孩子們盡情奔跑。如果有餘力,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幫忙轉發兒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尋找走失兒童的公益組織,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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