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的專家論證意見,你還會提交嗎

不利的專家論證意見,你還會提交嗎

——與邱興隆教授商榷劉高

近日,「法界鬼才」邱興隆教授撰文《你看一下,會死人啊——就專家論證意見說幾句》,就專家論證意見闡明了自己的態度,大意是:專家論證意見只是一家之言,與通常學理解釋一般,不具有任何約束力,但在案情複雜、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情況下,專家論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專家們的意見與觀點,可以供法官參考,以正確理解、適用法律,避免錯案。至於對待專家論證意見的應有態度,邱教授用了一句頗有點氣急敗壞的話——「你看一下,會死人啊?」

看一下當然不會死。不過,筆者不才,只是想弱弱的問一句:不利的專家論證意見,你還會提交嗎?

邱教授歸納了兩種專家論證意見,一種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組織的專家論證,一種是司法機關自己搞的專家論證。兩者存在顯著區別,故應分別論說。

按照邱教授的論述,專家意見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為案情疑難,尤其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同時任何人都不敢說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必然準確,因而需要求教於方家,聽取專家意見。不過,既然是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難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組織的專家論證,自然也會存在兩種或多種意見,其中自然有的對自己有利,有的對自己不利。如果經論證之後多數意見或者一致意見對自己不利,當事人肯定難堪得想罵娘,不將論證意見當場撕掉已經是客氣的了。如果代理人還要將此提交給法庭,那估計只有兩種情況:不是腦子進水了,就是腦袋被驢踢了。

一場對於疑難複雜案件的嚴肅論證,論證過程中必然會充滿爭論與分歧。但是,呈現給法庭的專家論證,必然是一份定論式的意見,不僅看不到爭論的過程,結論上也肯定是有利於組織者。因此,所謂的專家論證意見,實際上就是利用專家的智識,搜羅、窮盡各種理由,給組織者樂於見到的那個有利結論做背書。同時也希望憑籍專家的權威地位,以便最終影響司法裁判。因此,所謂專家意見只是一家之言、僅供法庭參考云云,如果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就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否則,你為何不提交反映專家研討過程的全部紀要呢?為何不把不利意見也一併提交呢?

法院自身組織的專家論證,則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就某一疑難案件組織專家論證,事前一般會對案情做必要的技術處理,不會對專家的判斷造成利益羈絆或其他干擾。論證過程中各種觀點的交鋒,則恰恰可以給親歷整個過程的組織者以啟發。因此可以說,法院組織的專家論證,更重要的是論證的過程而非結論,論證過程中對各種觀點的聽取與抉擇,恰恰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本質。故而,以法院自己也組織專家論證來證明當事人組織專家論證的正當性,是不成立的。

當然,如果確如邱教授所說,自己對於代理的案件把握不準,那麼自己搞個專家論證未嘗不可。不過,既然是自己的求教,那麼在求教完之後,完全可以按照邱教授自己所說的做法:將專家意見直接轉化為自己的辯護詞或者代理意見提交給法庭,而沒有必要挾專家之威,以專家的名義提交給法庭。

這時有人可能要問,不讓專家論證,法官因對法律理解錯誤而錯判怎麼辦?對此我想說,一方面,法律設置相應的救濟程序,一審之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再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真的感到疑惑重重,把握不準,實在必要的情況下大可以自己組織專家論證,無需他人越俎代庖。

最後,專家論證意見是什麼?筆者想不出更好的句子,只有重複一下何兵教授的那一形象比喻——施向法庭的無影神掌!

附:邱興隆教授原文。

你看一下,會死人啊

——就專家論證說幾句

儘管我很少參與就案件組織的專家論證,但我經常就自己以律師身份代理的案件請求專家論證。因此,關於專家論證,我還是有所發言權。近日網路上有些文章又舊話重提,就專家論證本身說長道短,乃至藉此引申而對論證專家冷嘲熱諷,我總感覺怪怪的。因此,也就想說幾句。

一、專家論證得罪了誰

專家論證,無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均是發生在請求人與應求人之間的事。縱然是應求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也充其量是一家之言,與通常所謂學理解釋一般,不具有任何約束力。沒有哪個專家,至少是我不知道有哪個專家,會因為你是法官但沒有接受專家意見而對你說三道四。相應地,你作為法官有何必要與資格對別人出具的專家意見甚至對出具專家意見的別人冷嘲熱諷?

二、為何會存在專家論證

就本人所知,對專家論證現象雖然褒貶不一,但其長期存在,而且必將繼續存在。事實上,專家論證的請求者,已不只限於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而往往包括司法機關。誰能說,山東高院就聶樹斌案是否應該立案再審所舉行的聽證不是一種特殊的專家論證?

那麼,專家論證現象長期存在的原因何在?儘管不排除少數情況下,請求者是想狐假虎威,借專家意見給司法機關加壓,但在大量情況下,至少是就我作為論證的請求人而言,主要是因為案情疑難,尤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歧,而需聽取專家意見。法官也好,律師也罷,有誰敢說自己對任何法律都理解的那麼準確,因而對每個案件均把握的那麼精準而不存在疑惑?既然如此,就法律適應與案件處理而求教於方家,方家們應求而發表各自意見,又有何值得責難乃至冷嘲熱諷之處?

三、論證的有償與無償

如前所述,論證是發生在請求者與應求者之間的事。論證者組織與參與論證,自然需付出自己的勞動,請求者自願付出一定的論證費用,論證者受之,可謂心安理得。誠如學者出版了自己的著作領取稿酬或者版稅,或者應邀做了學術講座後收受了相應的課酬。

近日看到兩種論調:一種是說假如論證是無償的,那是可行的。言下之意是,有償論證存在不便言明的什麼罪過;另一種是譏諷論證者在論證意見書上籤個字就可收10萬大洋。就前一論調,本人很無語。據說論者本人系法學院院長,當然也是法學教授。你為什麼不說,當院長與教授,只有無償的才可行,而有償的就不行?我不否認,無償服務是一種美德,但同樣不認同,有償服務就是一種惡行。你有你給人提供無償服務的權利,專家們也該有提供有償服務的自由。你有何權利與資格要求別人都與你那樣高尚?你又憑什麼將你個人的道德評價標準強行套在別人的脖子上來絞殺別人?你可以是神,但別人是人!

至於後一種論調,本人更感無聊。據說論者是一位擁有高等學歷的高級法官。法官理當有高尚的人品與實事求是的素養。請問,你有什麼根據說哪位刑法學泰斗只憑簽了個字就收了10萬大洋?既然是刑法學泰斗,你無論多高學歷,都該是他徒子徒孫吧!我不相信你沒有學過刑法,我更不相信你是孫悟空,從石頭縫裡鑽出來的!但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你如此貶損一位刑法學泰斗,你知道這叫什麼嗎?這叫欺師滅祖!有膽你怎麼不說,你的院長或者庭長之所以在與你意見不同的法律文書上籤了個字,是因為他收了人家10萬大洋!

讓我來告訴你,就我請求包括刑法學泰斗在內的專家論證是怎麼進行的吧!第一,物色好論證專家聯繫人,將所有材料發給他,在他看完所有材料後,他會問清本人所擬論證的問題;第二,由他將材料與問題發給其他擬應邀參加論證的專家,請其提前準備;第三,本人在約定的時間親赴論證現場,介紹案情、處理中的分歧與自己的疑惑,專家們逐一發表意見,由論證秘書錄音與記錄;第四,由論證秘書整理與起草意見後經各論證專家審閱、修正後定稿、簽字,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見書。當然,本人會自願象徵性地自律師費中略致酬勞。不過,我沒有義務告訴你,這種象徵性的酬勞是多少,但可以告訴你,與你說的10萬大洋有著天淵之別!再說了,如果我覺得值,我付出了10萬大洋,又有何不妥?專家們在付出如此勞動後收了我自願付出的這10萬大洋,又有何問心有愧的?

四、對待專家論證意見所應有的態度

專家論證意見,表達的是專家們對法律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觀點。主要是供論證請求人與處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參考之用。

就本人而言,對專家意見通常以兩種方式使用:其一,將專家意見直接轉化成自己的辯護或者代理意見提交法庭;其二,將專家意見作為自己的辯護或代理意見的附件提交法庭,供法庭參考。至於將專家意見在媒體尤其是在網路上任意發表,而給司法機關加壓,我不但沒有做過,而且也認為這是對論證專家的不尊重。因為至少就我人所持有的法律意見而言,文末都有「以上法律意見僅供本案辯護人與處理本案的司法機關參考」,而未授權持有者公開發表。

說到法官對專家意見的態度,我人想起了發生在本人與某高級法官之間的一個真實故事。當時我向其遞交了正由他們處理的一個案件的辯護詞。他有所不屑地說,辯護詞我可以看看,要是所謂專家論證意見,我就丟字紙簍里去。當時我真想說,既然是專家論證意見,你看一下會死人啊!但我沒有說出口:自己有案子在他手上,得罪了他,多不好啊。其實,這位高級法官與譏諷刑法學泰斗的那位高級法官都有著同一種心態:我辦理案件,用不著你們來指手畫腳!但是,我不但要告訴你們,專家們沒有這個意思,而且我今天還是想把那天沒有說出的那句話說出來:你把別人供你參考的專家意見看一下會死人啊!且不說這是對人所應有的尊重,而是萬一專家意見確實可以給你以啟發,避免你辦錯案呢?你不覺得看都不看就把專家意見當擦屁股紙,不但會讓你的人格有所降低,而且可能會讓你失去一次難得的學習的機會嗎?當然,在你看完後,如果覺得毫無價值,你丟字紙簍里也好,拿去擦屁股也好,那是你的權力。不過,如果你看了又這樣做了,還是最好別說出來。不然,我總覺得你人格中缺了點什麼。

(文/ 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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