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

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

昨天,看《經濟與法》的一個案例,關於當事人之間的在婚前寫了一個忠誠協議,男方寫有如果因為自己有婚外戀或者說有什麼不忠誠的,與女方離婚的,自己的全部財產就給女方。問此忠誠協議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當然,節目沒有看完,就被另外一個給換了!可惜了的!

現在就發表一下,我個人的一些看法吧!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屬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就在經濟上向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認罪書、空床費協議等形式存在。

02年上海有一個判例,支持了《婚姻法》修改後的第一起忠誠協議案例,其後,全國各地法院如天津、河南、遼寧等地法律陸續判決了幾起案例,對無過錯方的訴請基本上都予以支持。

上海基層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關賴於此,正因為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並在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動作,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而保證書的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法官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析,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當然在理論界,對此有兩種觀點:

反對觀點認為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

理由如下:

一為,不受法律保護,該問題為親情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並不適於是處理此類複雜的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說,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二為,夫妻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動作為一項義務。有配偶與他人通姦的,或者說有婚外情的,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不是法律上的問題,對此法律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此為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應例外。

三為,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四為,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於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為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人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於公眾之下。

五為,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後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婚姻不免變成了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同意此協議有法律效力的理由如下:

一為,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

二為,婚姻法對於有配偶與他人非尖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老實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

三為,只要忠誠協議在制定時,婚姻雙方自願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動作,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俗成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並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採納它。

然而,上海高院對此問題的態度卻與基層法院的觀點不一致,該認為,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所以明確規定:1、如果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由起訴的,人法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2、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者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法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者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審理該案的人法不予受理。4、以審結的案件不再調整。

當然中07年的上半年中,最高院民一庭吳曉芳發一月觀點認為,婚姻法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既然如此,夫妻雙方訂立「空床費協議」又有何不可呢?男方為自己夜不歸宿的行為付出點經濟上的代價又怎麼不行呢?只要雙方是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該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保護。空床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夫妻雙方對自己行為的放縱,也算是對獨守空房一方些許經濟上的安慰吧,婚姻契約不失為聰明女性的明智選擇。

因此對於此忠誠協議書的效力,北京房山法院也持肯定觀點(07年4月有個判例)。

對此協議效力認定過程中存在風險,做為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做出讓步,適當的精神補償或賠償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而不應簡單絕對一味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巨額的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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