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在附帶和單獨民事訴訟中應標準相同

一、現狀質疑: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判賠與不判賠之異象及後果  (一)判賠與不判賠做法不一  1、附帶民事判決之間的不統一  筆者查閱全國各地的判例發現,當前,對人身侵害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附民原告提出的死亡賠償金賠償請求是否支持,全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區法院判決支持,例如廣東、浙江、湖南、天津、陝西、黑龍江等省市,有的地區法院不予支持,例如重慶、河南、河北等省市。甚至同一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存在前後不一的現象,例如同為西安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案件,2009年6月22日判決的閆東文故意殺人案中附民原告的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得到支持,而2011年4月22日判決的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中附民原告的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卻被認為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2、附帶民事判決與單純民事判決之間的不統一  在同一地區,甚至同一法院,還存在原告基於同一起事實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死亡賠償金請求得不到支持,但是單獨就死亡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卻得到支持的情況,例如,筆者就職的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何某故意殺人一案中,被害人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支付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向原告釋明,當前重慶地區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的死亡賠償金請求都不予支持,後原告撤回了附民訴訟,另行向重慶市彭水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彭水縣法院民事判決支持了原告的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1]  二、尋根究底: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判賠與不判賠的分歧實質  1、判賠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標準  對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予以支持的法院絕大多數引用的法律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例如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劉某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2]和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宋某故意殺人案也是如此。[3]但同時也有少數法院引用的法律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例如2011年5月19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李某故意傷害一案便是如此,[4]以上兩件案件從審結的時間上看差不多是同一時期,但是適用的法律條款卻是不同,這不由不發人深省。但不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共同之處在於,他們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標準。  2、不判賠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不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標準,應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從筆者查閱的判例文書看,同樣是對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不予支持,但是文書中表述的理由和引用的條款各不相同,情況非常混亂。有的理由是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直接經濟損失,法條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但同時卻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喪葬費予以支持。[5]有的直接表述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但沒有引用任何法條來支撐。[6]有的表述為「無事實或法律依據」。[7]儘管表述方式不一,詳略有別,但是他們的核心觀點是一致的,即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和《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為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其具體理由又分為兩種,一種認為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失,所以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另一種認為死亡賠償金屬於間接損失,不是直接損失,而2006年「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明確指出:「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依據。」所以,它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但不論是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他們的共同點都是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判賠與不判賠的問題應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三、正本清源:附帶民事訴訟實體問題應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其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應等同於單純民事訴訟  解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範圍問題,究竟應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還是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呢?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必須分析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即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抑或特殊的民事訴訟。  學界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性質的論述頗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刑事訴訟說」[8]、「民事訴訟說」[9]和「綜合說」[10]。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理由在於:  1、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區分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均屬於程序的範疇,但它們各自處理的案件內容不同,刑事「即國家刑罰權得具體的行使之事件也」,[11]亦即國家刑罰權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事項,涉及的是被指控犯了罪的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應處以刑罰,處以何種何等刑罰的問題。而民事訴訟處理的對象,是基於對私人間生活關係中產生的身份上或經濟上的案件。對於是否屬於民事案件之判斷,其應當取決於原告在該訴中要求審判的直接對象——訴訟標的,當訴訟標的屬於私法規範的對等主體之間的權利關係時,即便作為判斷該訴訟標的的權利關係的前提屬於行政上或刑事上的法律效果問題,也仍然屬於民事案件。[12]  2、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可以說是一種『公權訴訟』,其目的在於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往往與國家的憲政秩序聯繫在一起。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說是維護民事主體私人利益的『私權訴訟』,目的主要在於解決民事糾紛,維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往往與國家的憲政秩序沒有直接的聯繫。」[13]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從形式上看來,它是一種在刑事訴訟中提起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的訴訟,但是附帶民事訴訟中要解決的刑事、民事實體問題是涇渭分明的,且其程序規則也是分別進行的,即在庭審中將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甚至往往分別開庭,而附帶民事訴訟是正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旨在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的民事訴訟部分。  具體而言,從訴訟標的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損害賠償,即它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問題,在法律關係上就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從訴訟理由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理由為侵權損害賠償,這種侵權雖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起,但該犯罪行為同時產生了刑事和民事兩種責任,其中的刑事責任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究,而附帶民事訴訟所針對的正是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民事責任,還適用當事人處分原則、調解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關於執行程序的規定等。[14]綜上,附帶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中訴的要素構成,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  3、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但相對於單純的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就在於它的「附帶性」,其在形式上依附於刑事訴訟,主要表現在提起時間依附於刑事訴訟、當事人與刑事訴訟部分同一、審判組織同一三個方面。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但它的這些特殊性,是人們為了達到節約司法資源等目的,將本可以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的因犯罪引發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從制度設計上附加到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兩案一併審理,從而產生的特殊性。換言之,如果我們不人為將兩案合併審理,而是分開審理,沒有設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項制度,對犯罪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民事訴訟,並應適用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這是顯而易見的。  綜上,雖然刑事訴訟專章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這項制度僅解決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種特殊的訴訟的程序問題。而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訴訟,其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其中的死亡賠償金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應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解決,這是邏輯的必然。  (二)附帶民事訴訟實體問題不應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有觀點認為:「犯罪是嚴重的、特殊的侵權行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專門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基本法。顯然,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15]  在筆者看來,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理由在於:  1、其蘊含的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文明程度的需要。認為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觀點背後的根源在於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即「漠視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不重視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使我們的司法人員養成了重視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忽視、漠視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國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公民與法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的不正確觀念根深蒂固。」[16]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法治的訴求與人權的觀念業已成為新時期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理念。同時,從當下的觀念層面分析,我們已經步入了一個充分肯定私權、尊重個性自由的時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同時保護刑事被害人私權利的一項訴訟制度,其間涉及的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協調與平衡,從法治、人權的現代司法價值訴求出發,擺正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等關係,根除重刑輕民的司法傳統,應當是我們改革完善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時不得不重視的一個問題。  2、刑法的第二次性決定了其不具有優先適用性。刑法的第二次性,是指刑法並非以所有違法行為以及所有的違法者為對象,而是在民法等法規範調整基礎上所進行的第二次調整。[17]即只有當民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利益或者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需要動用刑法加以保護,刑法規範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者的最後手段。[18]那種認為「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的觀點是違背刑法的第二次性的。  3、這種觀點存在邏輯上的問題。假設我們支持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將死亡賠償金排斥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對死亡賠償金到底屬於物質損失還是精神損害,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由於死亡賠償金是民事法律方面的術語,我們對其性質的認定,仍然需要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要進行分析,所以說,認為犯罪行為引發的賠償問題應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參考文獻[1]據筆者向河北地區和河南地區的法官了解,兩地法院與重慶地區法院做法不同的是:兩地法院不僅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的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不予支持,對因刑事案件引起的死亡賠償金賠付請求,儘管受害方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也不予支持。[2]引自(2011)濱港刑初字第1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3]引自(2011)懷中刑一初字第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4]引自(2011)齊刑一初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5]引自(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6]引自(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5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7]引自(2012)駐刑一初字第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8]參見武延平主編:《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8月版,第2頁。[9]參見劉金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中國展望出版社,1990年4月版,第1頁。[10]參見邵世星、劉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疑難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3頁。[11]汪翰章主編:《法律大辭典》,上海大東書局,1934年版,第599頁。[12](日)新堂幸司著,林劍鋒譯:《新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10頁。[13]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4]參見孫應徵,王禮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7頁。[15]張軍、江必新主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頁。[16]許蘭亭:《在當前形勢下如何適用「先刑後民」原則》,http://www.zfwlxt.com/mljt/showdetail.aspx?id=1599[17]英國新分析法學大師哈特倡導法律規則說,即所謂第一次性規則和第二次性規則的結合。在他看來,基本規則或者第一性規則,要求人們做一定的行為或者禁止人們做一定的行為;第二性規則是附屬性的,它引入新的規則,以廢除、修改舊的規則,決定它們的範圍和運作的方式。第一類規則設定義務,第二類規則授予權力。參見(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許家磐、李冠宜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頁。本文在此所論及的第一次性法與第二次性法並非此種含義。[18](德)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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