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民事判決書製作中的幾點體會
06-26
法院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結果的重要載體,直接規定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裁判文書作為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聯繫的紐帶,既反映案件處理過程的全貌,又是法官向當事人表明國家意志和司法態度的一種重要語言形式。裁判文書質量高低,對於增強人民法院辦案嚴肅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人民法院形象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院結合審判實踐,在裁判文書的改革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為拋磚引玉,談以下幾點體會。 一、民事判決書的格式 判決書體現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應當遵循一般的格式規範要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92樣式」)詳細地規定了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格式。雖然從1992年至今,社會各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各地法院的判決書也出現了紛繁多樣的格式,但我們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新的判決書樣式之前,格式上不宜作大的改動。我們的做法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對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民事一審案件,我們在「本院認為」部分之前增設了當事人舉證、質證、法院認證的部分。主要是為了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對民事判決書提出的新的要求。小標題冠以「本院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以下焦點進行了審理」,圍繞焦點舉證、質證,隨之體現法院的認證,一證(或幾證)一質、一質一認,防止發生前後脫節。這們就在原格式五部分的基礎上增加為六部分。 (二)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較小的民事案件,我們刪去了「經審理查明」的部分。這是因為此類案件在敘述完原告訴稱之後,被告對原告的起訴不持任何異議,或者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完全認可,只是在觀點和認識上不同。如果再寫審理查明的事實,實質上是對原告訴稱的重複,顯得冗長、累贅。因此在寫完訴辯雙方的意見和觀點之後直接寫本院認為、判決主文。一份判決書包括首部、尾部在內可以用短短几百字交待,這樣的判決書言簡意明,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我們重點在判決書製作的內容上作了如下改進: (一)在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在原有內容的基礎上增寫了立案時間、開庭時間、開庭次數、當事人變更情況、是否延期審理、中止審理以及延期、中止的理由,是否進行過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等,增寫部分雖不屬重大內容,但能向當事人和社會表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增強案件審判的透明度,更有效地表達出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公開性,增加判決書的公信力,有利於接受監督。(二)在當事人訴辯稱部分力求克服兩種傾向,一是訴辯稱內容過於籠統,過於標題化;二是訴辯稱內容原文照搬起訴狀和答辯狀。我們將當事人的訴狀、答辯狀以及整個庭審活動的陳述筆錄完整地、系統地囊括起來,進行高度的概括和提練,用最簡短的文字反映當事人最完整的意思表示,既事實求是的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顯示當事人的個性特徵,又重視對當事人陳述的提煉,捨棄無關緊要的贅言。 (三)在經審理查明部分,我們使該部分的內容不再包括法官通過證據的分析和判斷得出的事實。這樣改進的理由有二:一是通過證據的分析判斷得出的法律事實結論已經單設為一個獨立的部分,如果把法官對某一證據是否採信以及採信與否的理由也放在審理查明中,顯然混淆了「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的概念。二是通過證據的分析認定得出的事實帶有法官主觀意識和內心確信的成份,即法律事實。證據規則要求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證明案件事實,因此法官可以而且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否可以把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直接說成是審理查明的事實,我們持否定態度,不主張這樣撰寫。訴辯雙方對事實的爭議再大,糾紛(事件)發生的基本輪廓總還是陳述一致的,如案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的人員、造成的後果,簽訂合同的原件及內容,多數情況下雙方並無爭議,將這些無爭議的事實按照時間順序儘可能詳盡地展現在審理查明部分,讓當事人看了感覺就是這麼一回事。讓非涉案人看了也能清楚雙方在什麼時間、什麼環境條件、什麼場合下發生的什麼樣的糾紛。 (四)證據的分析判斷部分,該部分是民事判決書改進的重點和精華,也是證據規則頒布施行後對裁判文書的必然要求。而在具體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所舉證據紛繁複雜,舉證並無合理的順序,質證有時也會張冠李戴,有的質證意見則發表在法庭辯論中,對此,我們的具體做法是,首先在庭審筆錄以及整個案卷材料中梳理找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並冠以小標題,如「被告×××是否應成為本案的賠償義務主體」?「是原告違約還是被告違約?」等等。如既有程序意義上的焦點又有實體意義上的焦點,則程序在前,實體在後。如既有事實上的爭議,又有認識觀點上的爭議,則事實在前,認識觀點在後。其次在小標題之下寫出訴方的觀點,如「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接著展示原告所舉的證據,展示證據應包括證據序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提要和證明目的四個要素,缺一不可,但在證據內容提要中要儘可能提煉其要害,不必原文照搬,特別對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更要高度提煉,防止判決書的冗長。第三寫辯方的觀點和質證意見,如「被告質證認為,原告才是真正構成違約的一方,原告所舉的某證據如何如何、某證據又是如何如何。被告提交相反證據的隨後也予展示,再寫原告對反證的質證意見。該段應注意的是①雙方所舉和所質的證據只針對冠以小標題的該焦點、針對其它焦點的證據則放在其它小標題下,切不可眉毛鬍子一把抓。②質證盡量針對證據名稱而不要針對證據序號,以免返回重看。第四,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觀點和證據展示完畢,緊接著由法院認證。認證為了和「原告認為」、「被告認為」相對應,應以「本院認為」為開口語,這裡的「本院認為」同樣只針對該焦點以及其項下的證據,不涉及其它問題。認證則客觀公證、說理說法,有法律依據的援引法條或司法解釋條款,讓當事人感到認的合理合法,切不可無依據無理由的武斷認證。 (五)綜合評判部分,該部分相當於「92樣式」中的「本院認為」部分,為了與認證過程中的「本院認為」相區別,冠以「綜上所述,本院認為」開頭語。該部分在內容上克服說理不透和不說理的弊端,法理相通的融合法理為一體,法理相悖的突出法律規定的條款,必要時對專業性強的概念予以釋明,從而使當事人輸贏勝敗口服心服。 三、民事判決書的效果 這裡所說的效果,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以致於案外人閱讀判決書後主觀上有何感受,判的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服判的效果。僅此意義而言,我們認為一份好的判決書至少應達到以下三個方面的效果。 (一)案件事實清晰明了。當事人在書寫訴狀和答辯狀以及當庭陳述時往往條理不分明,在撰寫判決書時對案件事實進行梳理歸納,這並不等於越詳細、越冗長、篇幅越大越好。相反,過於繁瑣反而使讀者更加糊塗。 (二)審理程序公平公正。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本來賦予了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但是由於判決書的製作不當,會使讀者在閱讀之後產生法官在審理中偏袒一方的感覺。當事人覺得法官厚此薄彼,案外人會覺得一方當事人巧舌如簧,另一方當事人形同虛設,贏得僥倖,輸的窩囊。文書中平等地描述雙方乃至多方的對抗言辭,特別是對敗訴方錯誤的觀點和認識,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置之不理,抓住這些錯誤觀點認識,以理依法予以駁斥,從而使敗訴方覺得不是法官不同情,而是自己的認識與法相悖,官司該輸。 (三)判決理由無懈可擊。判決不說理或說理不透的毛病克服了,還要注意說出的理由能經得起辯駁。判詞的每一條理由儘可能有法條或司法解釋條款所依據的法理作後盾,避免判決理由蒼白無力,一擊即垮。本院2007年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保險公司敗訴的三條理由條條有法條支持,專職從事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的被告方代理律師收到判決書後感慨地說,「這樣的判決上訴狀真不好寫」。這就達到了判決理由無懈可擊的效果,同時也達到了息訴止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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