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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天價罰單,重新審視「超生罰款」

告別天價罰單,重新審視「超生罰款」

作者:南都社論

「促進人口均衡發展」與全面放開二孩的政策調整之間,需要配套改革的制度有很多,必然包括對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反思與調整。

日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該意見稿擬取消超生多孩按孩次加倍徵收的規定,並刪除高收入人群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備受各方關注的搶生二孩要不要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徵求意見稿中沒有涉及。

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實施後,勢必面臨從中央到地方諸多法律法規的配套修改,這裡面涉及最核心的一個問題,可能就是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以及具體的徵收標準。到目前為止,關於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範性文件,依然還是2002年國務院出台的一個「管理辦法」,立法層級較低,而且只有籠統性規定,政策改革前後,對於具體徵收的對象、徵收的標準、徵收的數額,地方政府和人大出台的細則都可以自主確定。深圳條例修改之前,已陸續出台的各地條例中,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然做法不一。總體來看,深圳做法值得肯定的是,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做了更人性化的處理,擬廢止部分過高標準的徵收做法,而且有所保留地取消了計生與教育、就業等事項掛鉤的規定。

儘管在政策實施早期有稱作罰款的現象,甚至到現在為止,不少人還混同了撫養費與罰款兩個概念,但社會撫養費不是超生罰款,這是從前國家計生委到現在的衛計委,都反覆強調的政策基準。深圳計生條例修改,最大的價值或在於,嘗試從操作層面明確「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的態度。關於社會撫養費,常見的說法里有所謂「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的解釋,多出生的人口被認為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從這一邏輯出發的撫養費徵收,從始至終都不應該有所謂富人加倍徵收的意思表示,畢竟,無論父母貧窮還是富足,超出計劃所生子女被認為多消耗的社會公共資源不應該有差異。何況,超生子女後續的生活、教育和成長支出,依然是父母個人在承擔,超生子女終究也有步入社會、為社會創造財富的一天,而後者顯然不該被制度所忽略。

撫養費的徵收,本就不該有因孩次而加倍、因父母收入狀況而加倍的做法。只有舊的罰款、懲罰思路之下,這種做法才可以邏輯自洽———如果是懲罰,那麼收入高、超生多就要多罰款,才有懲戒的明確意思。從這個角度看,深圳新規是在地方層面嘗試做一些糾偏的努力,儘管在國家層面整體改變之前,地方能做的似乎並不多。

現行《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這裡提到的計劃生育,不獨是一刀切限制生育,而是要宏觀考慮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這就包括當低生育率影響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時,具體計生政策要及時作調整,而不能為了部門既得利益而貽誤國家與社會發展。從限制生育到鼓勵生育,從有條件放開二孩到全面放開,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這句表述與全面放開二孩的政策調整之間,需要配套改革的制度有很多,必然包括對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反思與調整,深圳做法在為這樣的調整做嘗試,這樣的嘗試各地還可以更積極、更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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