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論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
文章來源:
《新民叢報》第三號,19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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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梁啟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號任公,又號飲冰室主人、飲冰子、哀時客、中國之新民、自由齋主人。清朝光緒年間舉人,中國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學家、文學家。戊戌變法(百日維新)領袖之一、中國近代維新派、新法家代表人物。
天下未有無人民而可稱之為國家者,亦未有無政府而可稱之為國家者。政府與人民,皆構造國家之要具也。故謂政府為人民所有也不可,謂人民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蓋政府、人民之上,別有所謂人格人格之義屢見前冊之國家者,以團之統之。國家握獨一最高之主權,而政府、人民皆生息於其下者也。重視人民者,謂國家不過人民之結集體,國家之主權即在個人。謂一個人也其說之極端,使人民之權無限,其弊也,陷於無政府黨,率國民而復歸於野蠻。重視政府者,謂政府者國家之代表也,活用國家之意志而使現諸實者也,故國家之主權,即在政府。其說之極端,使政府之權無限,其弊也,陷於專制主義,困國民永不得進於文明。故構成一完全至善之國家,必以明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為第一義。
因人民之權無限以害及國家者,泰西近世,間或有之,如十八世紀末德國革命之初期是也。 雖然,此其事甚罕見。而縱觀數千年之史乘,大率由政府濫用許可權,侵越其民,以致衰致亂者,殆十而八九焉。若中國又其尤其者也。故本論之宗旨,以政府對人民之許可權為主眼,以人民對政府之許可權為附庸。
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約。民約之義,法國碩儒盧梭倡之,近儒每駁其誤。但謂此義為反於國家起原之歷史則可,謂其謬於國家成立之原理則不可。雖憎盧梭者,亦無以難也。人非群則不能使內界發達,人非群則不能與外界競爭,故一面為獨立自營之個人,一面為通力合作之群體。或言由獨立自營進為通力合作,此語於論理上有缺點。蓋人者能群之動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國群成立之後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後,仍常有獨立自營者存,其獨性不消滅也。故隨獨隨群,即群即獨,人之所以貴於萬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既為群矣,則一群之務不可不共任其責固也。雖然,人人皆費其時與力於群務,則其自營之道,必有所不及。民乃相語曰:吾方為農,吾方為工,吾方為商,吾方為學,無暇日無餘力以治群事也,吾無寧於吾群中公選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斯則政府之義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當盡之義務,與其所應得之權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為斷。
然則政府之正鵠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發達於內界而競爭於外界為歸。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為者,則政府任之;有一人之舉動妨及他人者,則政府彈壓之。政府之義務雖千端萬緒,要可括以兩言:一曰助人民自營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權之被侵而已。率由是而綱維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貴也。苟不爾爾,則有政府如無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營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權而又自侵之,則有政府或不如其無政府。數千年來,民生之所以多艱,而政府所以不能與天地長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鵠不變者也,至其許可權則隨民族文野之差而變,變而務適合於其時之正鵠。譬諸父兄之於子弟,以導之使成完人為正鵠。當其孩幼也,父兄之許可權極大,一言一動,一飲一食,皆干涉之,蓋非是則不能使之成長也。子弟之智德才力,隨年而加,則父兄之干涉範圍,隨年而減。使在弱冠強仕之年,而父母猶待以乳哺孩抱時之資格,一一干涉之,則於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夫人而知矣,國民亦然。當人群幼稚時代,其民之力未能自營,非有以督之,則散漫無紀,而利用厚生之道不興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鉗之,則互相侵越,而欺凌殺奪之禍無窮也。當其時也,政府之許可權不可不強且大。及其由撥亂而進昇平也,民既能自營矣,自治矣,而猶欲以野蠻時代政府之權以待之,則其俗強武者,必將憤激思亂,使政府岌岌不可終日;其俗柔懦者,必將消縮萎敗,毫無生氣,而他群且乘之而權其權,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隨以成灰燼。故政府之許可權,與人民之進化成反比例,此日張則彼日縮,而其縮之,乃正所以張之也。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為富,依人民之強以為強,依人民之利以為利,依人民之權以為權。彼文明國政府,對於其本國人民之權,雖日有讓步,然與野蠻國之政府比較,其尊嚴榮光,則過之萬萬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紅三蠻種外,大率皆開化之民矣。然則其政府之許可權當如何?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權者,則政府干涉之,苟非爾者,則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過問也。所謂侵人自由者有兩種: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眾之自由者。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眾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國之主權而制定者也,主權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同有,以其國體之所屬而生差別。而率行之者,則政府也。最文明之國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稱堯舜無為而治,若今日立憲國之政府,真所謂無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惡。西哲常言:天下罪惡之大,未有過於侵人自由權者。而欲以令於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製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無裁製之者。是人民之罪惡可望日減,而政府之罪惡且將日增也。故定政府之許可權,非徒為人民之利益,而實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約翰·彌兒所著《自由原理》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有云:
縱觀往古希臘、羅馬、英國之史冊,人民常與政府爭權。其君主或由世襲,或由征服,據政府之權勢,其所施行,不特不從人民所好而已,且壓抑之、蹂躪之。民不堪命,於是愛國之義士出,以謂人民之不寧,由於君權之無限,然後自由之義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權,與君主約,而得其承諾,此後君主若背棄之,則為違約失職,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為叛逆是也;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於言論,著之於律令,以保障全體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歐洲各國久已行之。第二法,則近今始發達,亦漸有披靡全地之勢矣。
或者曰:在昔專制政行,君主知有己不知有民,則限制其權,誠非得已。今者民政漸昌,一國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國之君主、民主國之大統領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選而推戴之者,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當可不起。然則雖不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雖民政之國,苟其政許可權不定,則人民終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國,雖雲人皆自治而非治於人,其實決不然。一國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權,必有治者與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雖雲從民所欲,然所謂民欲者,非能謂全國人之所同欲也,實則其多數者之所欲而已。(按:民政國必有政黨,其黨能在議院占多數者,即握政府之權。故政治者,實從國民多數之所欲也。往昔政學家謂政治當以求國民全體之幸福為正鵠,至碩儒邊沁,始改稱以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為正鵠。蓋其事勢之究者,僅能如是也)苟無限制,則多數之一半,必壓抑少數之一半,彼少數勢弱之人民,行將失其自由,而此多數之專制,比於君主之專制,其害時有更甚者。故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無論何種政體之國,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觀之,雖在民權極盛之國,而許可權之不容已,猶且若是,況於民治未開者耶?記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豈其使一人肆於民上也?」故文明之國家,無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數也如是,多數也如是。何也?人各有權,權各有限也。許可權雲者,所以限人不使濫用其自由也。濫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謂野蠻之自由。無一人能濫用其自由,則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謂文明之自由。非得文明之自由,則國家未有能成立者也。
中國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兩者其形質同而精神迥異,其精神異而正鵠仍同。何也?言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雲者,其權無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論其當如是,而無術以使之必如是。雖以孔孟之至聖大賢,嘵音瘏口以道之,而不能禁二千年來暴君賊臣之繼出踵起,魚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權,而治於人者無權。其施仁也,常有鞭長莫及、有名無實之憂,且不移時而熄焉;其行暴也,則窮凶極惡,無從限制,流毒及全國,亘百年而未有艾也。聖君賢相,既已千載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亂日常多。若夫貴自由、定許可權者,一國之事,其責任不專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舉,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隨時隨事,皆有所牽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復亂也。是故言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者,謂政府與人民立於平等之地位,相約而定其界也,非謂政府畀民以權也。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後可以畀人。民權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從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政府若能畀民權,則亦能奪民權,吾所謂形質同而精神迥異者此也。然則吾先聖昔賢所垂訓,竟不及泰西之唾餘乎?是又不然,彼其時不同也。吾固言政府之許可權,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為比例差。當二千年前,正人群進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須借父兄之顧復,故孔孟以仁政為獨一無二之大義,彼其時政府所應有之權,與其所應盡之責任,固當如是也。政治之正鵠,在公益而已。今以自由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為公益之門,所謂精神異而正鵠仍同者此也。但我輩既生於今日,經二千年之涵濡進步,儼然棄童心而為成人,脫蠻俗以進文界矣,豈可不求自養自治之道,而猶學呱呱小兒,仰哺於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權者,又豈可終以我民為弄兒也?許可權乎!許可權乎!建國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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