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大義要釋 第一章 破五蘊 第二節 性相不二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大義要釋遍照金剛唐密第五十代普門傳燈大奢黎馮達庵 撰述後學弟子普式 錄要

  第二節 性相不二   本章以頓法空五蘊,顯觀自在菩薩之特殊功能。頓法維何?取出逕行甚深般若波羅蜜多。此屬妙觀察智攝之般若,外照諸相,內照諸性,無不透徹玲瓏;故能觀察微妙,運用自在,妙用無窮。然如何方得速與相應?首要洞明性相不二之旨。  法機初動,稱性煥發;以智默契,不加識知;是謂法性。   性者,法之本體。蓋一一法各有其本然之體,無有能造作之者。智度論三一云:「性名自有,不待因緣」。即指此義。經典所常言:「萬法皆待緣而興」。亦非造作之義,乃乘機得現其本有之體性耳。   法機初動者,能覺之心,仗種種因緣力引起棒相當法性也。稱性煥發者,性既被引,遂煥然顯發其所特具之點也。隱隱中能覺其性之發現,而不同諸識之了別;是謂「以智默契,不加識知」。所謂法性,大旨如是。   若欲了別,則須認識;擴而觀之,相狀畢露;是謂法相。   法性之起,不論內現於心,外現於境,總是無相可見,若欲了別其狀況,須籍各種識之認識力以了別之。內屬七八兩識;外屬前六識,如以顯微鏡觀察物之全部也。所謂擴而觀之相狀畢露也。此為法相之本義。   質言之:智所證者為性;識所緣者為相。同一法體,觀察殊方耳。是謂性相不二。   法界具含無量妙性,大要不過二類:一曰能知,一曰所知。能知不外智識二大隨緣起用;所知則地水火風空五大種種演變;楞嚴所謂七大是也。然「以智證性」,教中每言見性。蓋以妙見示智之一斑;故楞嚴以見大代智大也。地水火風空五大,為一切所知法之根本。常言「四大皆空」,略去空大者,因空大乃四大之體,非離四大別有空大,此一切法本源,惟理無質,特名空大。依體開境,乃似有質,凡有本質可論之所知法,不外四大組合而成。法之千差萬別,乃四大成份組合不同而已。同以相當五大為體,證明諸法各各特性者為智;了別諸法各各特相者為識。領略各自不同耳。所謂同一法體,觀察殊方,即此意也。實則離性無相,離相無性。明此則知性相不二之旨。   然五蘊未空,只見法相;五蘊已空,乃見法性;此其辨也。   五蘊未空,境有深淺。凡夫所見皆分別意識相分,此全未空者也。入無心定者,能空所有,然未能顯出生空真如,實相對之空,亦屬妄有,此略空一部分者也。此皆只見法相。五蘊已空者,境亦有深淺。全空者,能證法空真如,固能洞見一切法性。空而未極者,已會生空,所謂得無生忍,能契無性緣生、緣生無性之義,非能深達法性本體也。故只見渾略法性耳。 經云:舍利子, 舍利子,即尊者舍利弗;以智慧第一著稱於釋尊座下者也。   實金龍陀如來示跡,以助釋尊演三乘教。   梵語本作舍利弗多羅;今稱舍利弗,略詞耳。弗多羅義為子,故又四舍利子。舍利,義為鶖鳥。   此方每以大德入滅火化所得遺骨如珠者曰舍利。梵文原作舍利羅,古譯只取捨利二字;致與鶖鳥譯音相混。   舍利弗在胎時,其母聰穎異常,雄辯無敵;時人以鶖鳥比之。舍利子者,謂鶖鳥之子也。此乃梵華合璧之譯也。   經文著此三字者,乃觀自在菩薩呼舍利弗之名而答其問也。   般若譯本云:「爾時眾中有菩薩摩訶薩,名觀自在,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照見五蘊皆空,離諸苦厄。即時舍利弗承佛威力,合掌恭敬白觀自在菩薩摩訶薩言:善男子,若有欲學甚深般若波羅蜜多行者,云何修行?如是問已。爾時觀自在菩薩摩訶薩告具壽舍利弗言,舍利子……」此文較詳,足資參考。   此下經文為觀自在正答舍利子如何速得甚深般若之詞;首舉色空相即之旨。要會此旨,應先明空之諸義:   甲、 凡夫之空。即是頑空,乃獃滯無用之空。此復有二:   (1) 對於色法不能感覺。此由五根粗劣,對於微細色法無從起識,遂認為空。散心凡夫皆如此。   (2) 對於色法不願感覺。此雖五根非劣。卻對一切色法不願接受,遮遣成空。 無色界眾生皆如此。   乙、 三乘之空。非究竟空;乃因果不昧之空。此復有二:   (1) 偏空。二乘之見也。認生滅法為有;涅槃法為空,為避生死而入涅槃,是謂避色入空。   (2) 生空。大乘之見也。 知一切法相只如虛影,毫無實質;無所謂生。譬如鏡中假相。 二乘之入有餘涅槃,雖能空諸所見,而不能避免色法因果律。大乘之證生空真如,能知諸法無非虛影;而虛影之由來, 亦有一定之因果律。故三乘教當修行時,對於因果律, 皆須絕對遵守,不敢違犯。   丙、 魔道之空。名惡趣空;乃撥無因果之空。 此亦有二:   (1) 誤解偏空。以為一入空觀,一切法相皆化為烏有。 佛固無; 因果更無。佛像固可棄;戒律更可毀。不知自己雖入偏空,而「有法」之演變,絲毫不亂。   (2) 誤解生空。 以為入此空觀,雖有法相出現,只是虛影。佛土何足貴?地獄何足懼?平日修善固無謂;作晉亦何妨!不知虛影中因果律,絲毫不亂。   以上兩種魔道,平日目空一切;及墮地獄,受苦無間,或有悔生前見解之荒謬者。至於生前殊無空觀能力,但摭拾唾餘,擅毀因果;一遇急事,輒起恐怖,此魔卒耳。   丁、 一乘之空。即究竟空;亦名大空真空第一義空等。乃性相不二之空。此復有二:   (1) 洞明本體。即徹悟法空真如。三乘行人會得生空者,雖知諸法只有虛相,本來無生,如鏡中影;然未深明虛相所從出之本體, 每誤認異熟識為起源。及徹悟法空,始知一切法相皆歸於真如本性;當體即空,而不礙諸識之所緣相。此為性相不二之究竟空。明此即知色空相即之妙旨。(相為如實空)。   (2) 兼達妙用。洞明本體者,雖達即色即空,即空即色之妙旨;而對於空中之色,不能任意起滅;以未達法界妙用也。欲體用兼賅,不可不深究六大法性之作用。步步能契五大妙用,而不廢識大之緣相;是不唯明究竟空之本體,且能依本體起用矣。(此為如實不空。) 本經說主觀自在菩薩,體用兼賅,故能自在轉物。聽法者如能洞明本體,既足稱真正當機矣。   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未見性者,對於五蘊所起之法,惟滯於相,不知當體即空。   內徹諸法之根本,謂之見性。禪宗稱「以智證性」為見性。   雖沿用空之名相,乃相對的頑空;而非絕對的真空。   相對的頑空,以與有相相對而立。若即有即空,方為真空。以同時並處,非相對而立,故曰絕對的真空。   就色法而言之,以為色空不並立;色外為空,空外為色。   色法,如世俗所謂物質。   譬如以石投水中,石外方是水,水外方是石。水與石不能並容,彼此必異處也。   其見解較勝者,或以為色空雖可同處, 究竟各有體質。譬如投鹽於水,可溶成一味鹹水;水與鹽非必異處。然鹽質與水質固自不同。   但的的見性者,諦審法相本空,歸於實性;絕無體質可言。不過隨緣表現,依種種符號,幻成種種假想。   的的見性,即洞徹諸法之所由來。約本體則為空大。雖一法不立,而無量法性即寓其中。此根本法性,未起用前,絕無所有。及其起用,初仍是性,無相可見。所可覺者,地水火風四大妙用而已。能證此五大之性者,則為五智。約覺照部分,所謂見大是也。隨緣表現為種種法相,則識大所引起之種種符號耳。假相者何?六塵及七八識相分皆是。   如依眼根而顯者,幻作顏色諸相。 依耳根而顯者,幻作聲音諸相。   就六塵言,色聲香味觸法,皆假相也。假相何自起?則根境力用相接時,從和合中顯示一種理致。若證以妙觀察智,惟頓覺一段理性。加以認識,逐步停頓;則在在一一設立符號以志之;於是恍成種種塵相。   相之所起,當處即性,互不相離。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此固超乎石水不並容之妄見也。   相不自起,由識假定為有;乃一聚心王心所所演成。然識依智生,智憑性顯;故相之起處,必有性為骨子,故曰互不相離。   不惟空色同處,抑更同一法體;只是約相曰色,約性曰空;復出乎鹽水不同質之妄見也。 若以真空喻水,色法可喻波浪。約本體曰水;約變態曰波浪。波與水,固一而二,二而一也。以如金制耳環,約體為金,約相為環;彼此皆非異質也。   經續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正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攝之旨。   大般若經學觀品云:「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意謂色法當體即空,只存一段性理;非遮遣令空。若被遮遣成空,則性理亦失,色法即滅,不復成色也。   大[般若]經原云:「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色不離空,空不離色,色即是空。」此七句中,今只列前三句,因以下四句同於本經,故不再引也。   本節空色等義,即此旨也。   若誤認遮遣之空,蔑視色法自性之理;則墮惡趣空,與魔為侶矣。學者不可不知!   經云: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色空不二之旨既明,受相行識可類推矣。   本經宗旨,以深般若波羅蜜多頓空五蘊。然只空其蘊,不空其法;故於空中不妨並存受想行識諸相。但只許一念相應, 若落第二念,便漸流於分別矣。   經文以「亦復如是」四字括之,略詞也。若詳其文相, 應作十六句。今分四段明之。   (1) 受不異空, 空不異受;受即是空, 空即是受。   能覺諸受之現,必有受感。受而不能與凈心相應,則墮受蘊。種種煩惱從之而生。若行般若波羅蜜多,頓與凈心相應,諸受之性,一一流露;而亦不廢諸受之相。性相原非異處,故曰如是。   (2) 想不異空, 空不異想;想即是空, 空即是想。   諸法活動之初,只是一種妙性流行;雖加接受,亦無相可見。一念起想境界即萌。落第二念,想蘊即生,若能隨現隨掃,不著於相,當下便覺想不異空,空不異想。想與空原無二體。   (3) 行不異空, 空不異行; 行即是空,空即是行。   行法,乃指心相應法如何變遷;及心不相應法如何襯托。著得成蘊,不著則見性。迷時不知諸法為幻;以致流轉無窮。一旦洞徹其理,行蘊頓空,法性發越。行相即是空性,空性即是行相。   (4) 識不異空, 空不異識, 識即是空,空即是識。   識攝八種心王而言。外緣屬前六識;內緣屬七八識。法相之現,恆由識成。色法十一種:五塵乃前五識所緣相;五根乃第八識所緣相;法處所攝色,乃第六識所緣相;受想分攝於八種識。行則意識為主。識若未凈,即墮蘊中,色受相行四蘊縱然能空,終非究竟。故五蘊以識為關鍵。識若清凈五智完成。識既成智,則識所緣相,皆得頓歸自性。則識空不二矣。   真見法性者,必能一一體會其理也。   見性,即以智證性。其境界有三:   (一) 雖覺諸相如夢如幻當體即空;而所見法體,尚為阿賴耶識所蔽;未與真如相應。神秀四句偈同此境。   (二) 略見性雖覺真如總相為真,余相皆妄。而諸相之起,隱由異熟識主持,非逕由真如流出。六祖四句偈同此境。   (三) 真見性 不惟會得真如總相;而諸法之起,一一逕由真如本性顯現為相;不被諸識纏縛。六祖大悟後,同此境。   真見法性者,即真見性之人。既會諸相逕從性顯;以於蘊空相即之理,自能體會無遺。   大般若經不可動品云:「色不異本性會, 本性空不異色。色即是本性空,本性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不異本性空,本性空不異受想行識……」   此文詳略較為適宜。而空字之上,必加本性二字,正恐學者誤認惡趣空。務於五蘊中會取妙有自性;則雖空其蘊相,而妙用不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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