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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代女子的不公待遇

一、纏足

纏足是中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裝飾陋習。其具體做法是用一條狹長的布袋,將婦女的足踝緊緊縛住,從而使肌骨變態,腳形纖小屈曲,以符合當時的審美觀。在纏足時代,絕大多數婦女大約從四、五歲起便開始裹腳,一直到成年之後,骨骼定型,方能將布帶解開;也有終身纏裹,直到老死之日。

纏足的起源始於隋說

纏足始於隋,也源自民間傳說。相傳隋煬帝東遊江都時,徵選百名美女為其拉縴。一個名叫吳月娘的女子被選中。她痛恨煬帝暴虐,便讓做鐵匠的父親打制了一把長三寸、寬一寸的蓮瓣小刀,並用長布把刀裹在腳底下,同時也盡量把腳裹小。然後又在鞋底上刻了一朵蓮花,走路時一步印出一朵漂亮的蓮花。隋煬帝見後龍心大悅,召她近身,想玩賞她的小腳。吳月娘慢慢地解開裹腳布,突然抽出蓮瓣刀向隋煬帝刺去。隋煬帝連忙閃過,但手臂已被刺傷。吳月娘見行刺不成,便投河自盡了。事後,隋煬帝下旨:日後選美,無論女子如何美麗,「裹足女子一律不選」。但民間女子為紀念月娘,便紛紛裹起腳來。至此,女子裹腳之風日盛。

始於五代說纏足始於五代之說,則是源自南唐李後主的嬪妃窅娘美麗多才,能歌善舞。李後主專門製作了高六尺的金蓮,用珠寶綢帶纓絡裝飾,命窅娘以帛纏足,使腳纖小屈上作新月狀,再穿上素襪在蓮花台上翩翩起舞,從而使舞姿更加優美。

始於北宋說一些學者經研究指出,中國古代女子纏足興起於北宋,五代以前中國女子是不纏足的。宋代詩人蘇東坡曾專門做《菩薩蠻》一詞,詠嘆纏足。「塗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迴風,都無行處蹤。偷立宮樣穩,並立雙跌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這也可稱之為中國詩詞史上專詠纏足的第一首詞。應該看到,纏足詩的寫作是以纏足習俗的出現為依存條件的,這說明,宋代確已出現纏足習俗。到南宋時,婦女纏足已比較多見,甚至南宋末年時,「小腳」已成為婦女的通稱。但在南宋時代,婦女纏足還並不普及,纏足者主要限於上層社會,在社會觀念上纏足尚未達到人人接受的地步。同時,纏足的風俗是由北方傳到南方的,大約是在宋室南遷之時。

宋代的纏足與後世的三寸金蓮有所區別。據史籍記載,宋代的纏足是把腳裹得「纖直」但不弓彎,當時稱為「快上馬」。所用鞋子被稱為「錯到底」,其鞋底尖銳,由二色合成。這種纏足鞋的實物已在考古中有所發現。從考古發現的實物推測,穿這種鞋所纏裹出來的小腳要比後來的大。

蒙古貴族入主中原建元之後,他們本來不纏足,但並不反對漢人的纏足習慣,相反還持讚賞的態度。這樣,使得元代的纏足之風繼續發展,元代末年甚至出現了以不纏足為恥的觀念。元代婦女纏足繼續向纖小的方向發展,但這時不纏足者仍很多,特別是南方江浙、嶺南地區。明代,婦女纏足之風進入興盛時期,並在各地迅速發展。明末張獻忠進佔四川時,大刖婦女小腳,及至堆積成山,名曰金蓮峰,可見四川地區婦女纏足之盛。這時期,對裹足的形狀也有了一定的要求,女子小腳不但要小,要縮至三寸,而且還要弓,要裹成角黍形狀等種種講究。

滿清入關後,為了更好的便於統治,推行血腥的「剃髮易服」法令,「留法不留頭,留頭不留髮」,強迫漢人穿著滿式服裝,改用滿式髮型,並以此作為漢人歸順的標誌,其中包括禁止漢族婦女纏足,並禁止滿族女子效法漢人纏足。所以,清朝統治者禁止婦女纏足並非為了漢族婦女的健康,而是和「剃髮易服」一樣僅僅是為了改變漢人的習俗,更好的統治漢人,並防止滿人漢化。清朝統治者以血腥手段推行剃髮令的同時,就深深地埋下了民族仇恨的種子,在民族問題上,纏足和服裝、辮髮、民族身份密切相關。清代漢人對纏足之風的發揚光大,其實就是一種抵抗滿清保持漢族「氣節」的努力,具有反清的意義,可惜這是建立在殘害女性的基礎上,令人遺憾。婦女纏足在清代可謂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社會各階層的女子,不論貧富貴賤,都紛紛纏足。甚至遠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數民族也染上了纏足習俗。與此同時,女子小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與關注。這一時期,腳的形狀、大小成了評判女子美與丑的重要標準,作為一個女人,是否纏足,纏得如何,將會直接影響到她個人的終身大事。在當時,社會各階層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腳為恥,小腳為榮。「三寸金蓮」之說深入人心,甚至還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現女子因腳太小行動不便,進進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蟹】姐」,而且這樣的女子在當時還挺受歡迎的。

小腳稱「金蓮」

有學者認為,小腳之所以稱之為金蓮,應該從佛教文化中的蓮花方面加以考察。蓮花出淤泥而不染,在佛門中被視為清凈高潔的象徵。佛教傳入中國後,蓮花作為一種美好、高潔、珍貴、吉祥的象徵也隨之傳入中國,並為中國百姓所接受。故而以蓮花來稱婦女小腳當屬一種美稱是無疑的。另外,在佛教藝術中,菩薩多是赤著腳站在蓮花上的,這可能也是把蓮花與女子小腳聯繫起來的一個重要原因。為什麼要在「蓮」前加一個「金」字呢,這又是出於中國人傳統的語言習慣。中國人喜歡以「金」修飾貴重或美好事物,如「金口」、「金睛」、「金鑾殿」等。在以小腳為貴的纏足時代,在「蓮」字旁加一「金」字而成為「金蓮」,當也屬一種表示珍貴的美稱。因此,後來的小腳迷們往往又根據大小再來細分貴賤美醜,以三寸之內者為金蓮,以四寸之內者為銀蓮,以大於四寸者為鐵蓮。於是言及金蓮勢必三寸,即所謂三寸金蓮。後來金蓮也被用來泛指纏足鞋,金蓮成了小腳的代名詞。

社會根源纏足,是一種摧殘肢體正常發育的行為。纏足的女子要從幼年開始裹束自己的腳,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之畸形。纏足後的一雙小腳,不僅在實際生活中有種種不便,而且在整個裹腳過程中,婦女要承受極大的傷殘痛苦。這種毫無實際效用,又使承受者極端痛苦的事,普遍流行,成為社會風俗,綿綿數百年。

究其原因,大致有四:

其一:有利於把婦女禁錮在閨閣之中,對她們的活動範圍加以嚴格的限制,以符合「三從四德」的禮教,從而達到按男子的慾望獨佔其貞操的目的。

其二:由此引起婦女本身體態和性生理等變化,從而更好地承當延嗣後代的生育工具。因為纏足以後,足的形狀成為畸形,當足部接觸地面時,全身的重量集中於踵部。也就是說,纏足後的女子是用踵部走路的,因此,每走一部,就會牽動腰髖部長此以往,使婦女的腰髖部發達,影響骨盆,那麼,對婦女的性以及生育都有影響。

其三:統治者的意志對天下百姓的影響,而並未折骨纏裹,使腳彎成弓型。裹腳的起源就與統治者相關。據說裹腳是起源於那位吟唱「春花秋月何時了」的南唐後主李煜,他的嬪妃們用布把腳纏成新月形,在用黃金做成的蓮花上跳舞,李後主認為這是至美,於是後宮中就開始纏足,後來又流傳到民間。到了清朝,由於民族因素,清朝皇帝禁止纏足反而受到民間的抵制。

其四:封建士大夫病態的審美觀使然。許多封建文人士大夫視女人如玩物,病態審美,賞玩小腳成為癖好。明清時代的文人有許多詠小腳的濃詞艷句。文人對社會風俗的影響,使古代婦女很注重頭飾,然後就腳了,成語「品頭論足」、「品頭題足」都有議論婦女的容貌體態的含義,頭和足,成為文化人眼裡女性美的一個重要標準。文化人有很多對小腳的讚美之詞,什麼「金蓮」、「三寸金蓮」、「香鉤」等等,都是文化人賦予小腳的讚美之詞,蘇東坡《菩薩蠻》詠足詞雲「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甚至還制定出了小腳美的七個標準:瘦、小、 尖、 彎、 香、 軟、 正,又總結出了小腳的「七美」:形、質、資、神、肥、軟、秀,真是博大精深。

解放纏足

道光年間(公元1821),由外國人開辦的耶穌教會發起天足運動。「長老會後學」的史子武編著《勸入腳圖說》是第一部宣傳放足大眾性讀術,於光緒二十年(公元1894)由上海書局石印出版(這部宣傳放足大眾性讀物。不過當時的中國人對外國人的教會非常抵制,所以,這本讀書雖然蔚為先聲,卻影響不大)。這一時期由於康有為、梁啟超等維新派的大力倡導,在上海、廣東相繼成立「天足會」,一時間四方響應。辛亥革(蟹)命後,各地方政(蟹)府採取種種具體措施實行「放足」。提出口號「不要小腳女為妻」,馬路上樹立「二十五歲以下小足女子,不準在馬路上行走」,向纏足女子徵收「小腳捐」等方式促使女子腳之解放。漸漸使纏足陋習走向絕跡。

史料記述:民國以前,婦女從五六歲開始用布纏足,使足只能拇指伸直,其餘四指卷附於前腳掌,兩足成錐形。以小腳為美,有「三寸金蓮」之稱。童年纏足痛苦難忍,長大一生走路搖擺,幹不了重體力活。民國後提倡放足,逐漸絕跡。——引自《肅寧縣誌》

二、三從四德

「三從四德」是為適應父權制家庭穩定、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據「內外有別」、「男尊女卑」的原則,由儒家禮教對婦女的一生在道德、行為、修養的進行的規範要求。三從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分工

「內外有別」是傳統社會對兩性最重要的規範。表現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戶)門」為界的「男外女內」——男人在外面從政、打仗、服役、種地、打獵、經商等女人在家內「主中饋(主持飯食酒漿等家務)」、務蠶織,生兒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層階級,「外」事是指主持、參與政事軍事(也叫「公事」、「大事」),這是男性貴族官僚的特權,婦女不許涉獵,違反了就是「牝雞司晨,惟家之索」(母雞打鳴,是家國的不祥之兆)。在下層,農耕社會小農的典型勞動分工就是男耕女織(如牛郎織女的傳說)。這種對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劃分,就形成了在居處、活動、交往、行為等日常生活中的內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內」,「男女授受不親」,「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禮教。

(2)家庭組織的內外區分正好與位置、分工的分別相反男內女外,男主女從等家庭是兩性關係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婚姻是組成家庭的手段和過程。

婚姻家庭組建的原則是男為內、女為外——以「利內」為目的,就是要利於男方家庭的傳宗接代、和睦興旺。女方的親屬叫「外戚」,又說生個閨女是「外人」,就由此而來。

婚姻家庭制度習俗是男主、女從——實行男婚女嫁、從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後娶妻生子(特別是必由己出的兒子)以繼世傳宗;已婚婦女必須住在夫家,家庭親屬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輩分決定的。夫婦人數不均衡,規定上層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稱「大老婆」)還可以娶若干個妾,如周代禮制規定天子一次娶12女,諸侯9,大夫以下遞減。秦朝開始規定了后妃的等級人數,後代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的定製,但歷代帝王往往突破,佳麗三千,宮嬪多以萬計。官僚也有納妾的特權。平民限制納妾,明代規定40歲無子才可娶妾。

影響有明文規定的「內外有別」始於西周。周滅商,建立了第一個血緣貴族統治的包括嫡長子繼承製、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稱「周公制禮」。權位和分配和繼承需要確定貴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為組織上的保證,劃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婦女在政治和軍事活動的參與,叫婦女退回家庭。男女內外有別的制度習俗形成了。

內外有別的意義不在於「分」與「別」,而在於男性外部空間和職分是無限的、開放的、重要的和有發展潛力的,而婦女的內部空間是有限的、封閉的、循環的和被貶低的。婚姻家庭也是內(男)本外(女)末、男主女從。「內外有別」成了了維護父家長制、決定對婦女的「三從四德」等一系列的規條的依據,是幾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礎並得以延續的根源。

未嫁從父

「三從」道德從喪服制演化為人際間的主宰服從關係,與漢代倡導的「三綱」相對應——家庭中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推廣到性別關係上就是「從父」、「從夫」。

「從」有多重含義——聽從、隨從、服從、跟從等意思。被要求遵從三從道德的婦女不能自專、自主,必須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為女孝,為妻賢,為母良。

「未嫁從父」就是要求沒有出嫁的「在室女」聽從父家長的話,「不違父命」就是「事親孝」。女兒孝順,除了日常生活照顧周到,還要在父親遇危難時挺身而出,像西漢文帝時淳于緹縈說服文帝廢除肉刑,使父親免於罪;東漢曹娥為救落水的父親被淹死。在終身婚姻大事要聽從「父母之命」也是「從」和孝的表現。

既嫁從夫

「既嫁從夫」就是要求出嫁為人妻的婦女隨從、服從、跟從丈夫。「從夫」從女子出嫁就開始了,迎娶的儀式是「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從此始」;母親叮囑女兒「無違夫子」。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輩分、名分得到親屬稱謂(如子媳、娣姒、嬸、嫂等)。妻子視丈夫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違」,必須順從、敬重丈夫,夫唱婦隨。妻婦還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還要為丈夫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從宋代以來成為對婦女最重要的職責。「從夫」還有對丈夫忠誠不貳,保持貞操,丈夫死後不事二夫,甚至殉夫。

夫死從子

在「三從」中,唯有「夫死從子」令人費解,因為儒家倫理中有「尊母孝母」的傳統,母親對兒子擁有相當的權力。但禮教又規定:「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對於死去丈夫的寡婦來說,「從子」就是「從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節不嫁,還要含辛茹苦地撫養兒子長大,對作為一家之長的兒子遵從,重大事情由兒子做主。

四德演化

「四德」最初是對宮廷婦女的四種必備的修養——德行(德)、言辭(言)、容貌(容)、技藝(功)的培訓和修養,包括了傳統「婦學」四項教育內容,所以儒家稱作「四教」,又叫「四行」。本起源於宮廷婦女教育,屬於「陰禮」(婦女遵守的禮儀)、「陰職」(婦女擔負的職責),不久擴展到上層家庭對承擔婦女角色的修養。女孩十歲,就在家裡接受女師教育——教給「婉娩聽從」(德、言、容,柔順聽話)、執麻橐(紡搓麻線,古代衣服多以麻、葛、絲為原料)、治絲繭、織布制衣,學習準備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紡織、縫紉、備飯食酒漿等)。出嫁之前三個月,宗族請女師對女子培訓,「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培訓完成之後,還要舉行祭祀儀式,以成「婦順」。可見,「四德」是為「三從」道德服務的。「四德」後來泛化為對所有婦女的要求。按照鄭玄的解釋是:「婦德謂貞順,婦言謂辭令,婦容謂婉娩,婦功謂絲橐。」後代一直不斷在做出新的解釋。

婦德

「婦德」是女教婦學中最重要的一項,鄭玄所說的「貞順」是婦德的核心。「貞」是堅守節操,守身如玉,對丈夫忠誠不貳;「順」就是《禮記》中說的「婉娩聽從」,對公婆、丈夫甚至對家族所有人謙恭有禮。漢代女教家班昭在《女誡》具體指出:做到「清閑貞靜,守節整齊,行己有恥,動靜有法」,就是具備了婦德。到了清末,以蘭鼎元《女學》為代表的女教書中,「婦德」標準更加具體繁細,對婦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詳細的規範。

婦言

禮教對婦女的言辭方面的規定,最初是出於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辯的女人會顛覆國家)。鄭玄對「婦言」的解釋是「辭令」,也就是善於應對,說話得體的意思。班昭認為只要說話時考慮言辭是否恰當,不惡言傷人,不搶話、不多言,不使人討厭就行了。大家族最恨婦女之間言辭挑撥離間家庭成員不和,多嘴多舌、說話喋喋不休的婦女要受到懲罰。藍鼎元《女學》對「婦言」做了具體的正面引導,說「婦言不貴多,而貴當(恰當)」,各種場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辭,如勉勵丈夫、教訓孩子、委婉勸諫、明志守禮、表現賢智、免於災禍……都需要運用恰當的言辭來達到預期目的。所以,「婦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識修養。

婦容

儒家對婦女的容貌修飾有特殊的標準,孔子主張重德輕色,要丈夫對妻子「賢賢易色」,就是看中妻婦的品德代替重視美色;而對婦女容儀的要求是重質樸去修飾,而「冶容」近乎「誨淫」(刻意修飾打扮等於引誘男人性情之欲)。鄭玄對婦容的解釋是「婉娩」,就是溫順柔和的神態表情。班昭認為婦容不是指顏色美麗,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勤於洒掃,服飾整潔、按時沐浴、講究衛生就符合婦容標準了。藍鼎元對婦容的要求側重不同場合的實用性,「婦容,貴端莊敬一,婉娩因時」,又細分為「事親」、「敬夫」之容要柔順恭敬,有妊(懷孕)之容要端莊,居喪之容要悲哀有節,避亂之容要鎮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時需義無返顧死烈殉節等等具體規

婦功

婦學四德中的「婦功」就是指婦女從事的勞動與工作。性別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內事,所以「婦功」幾千年的標準沒有大變化——維持生活衣食之需的採桑養蠶、紡績織作,務中饋、備酒漿;還要奉養公婆、丈夫,生養孩子,招待賓客;另有重要的工作準備祭祀的用品和協助祭祀等。從家庭需要出發,巧媳婦歷來受到讚譽,「懶」和「笨」的婦女是受譴責和嘲弄的對象。藍鼎元還分出先後順序和目的,說「婦功,先蠶織,次中饋;為奉養,為祭祀——各執其勞而終之以學問……」事實上,婦女承擔的婦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續的重要保證,也是歷代國家賦稅收入的重要來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為之飢,一婦不織天下為之寒」的成語,班固在《漢書?食貨志》指出婦女晝作夜集,每月相當於45個勞動日,比男人要辛苦。

小結

對「三從四德」,首先應該看到,這些對婦女的要求規範是特定時代、出於某種需要產生的,並且隨著社會的變化也有一些變化。在周代父權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內外尊卑界限明確規定之後,才有了要求婦女從父、從夫、從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從男性的「三從」道德規範。

而「四德」是女性實踐「三從」道德目標必須具備的禮儀、風度修養和操作技術,也就是要婦女既順從又能幹。「三從」道德的教戒勸譽、「四德」修養的提倡培訓,和「七出」條規的威嚇懲罰交互作用,逐漸規訓出儒家文化影響下的傳統婦女之「美德」。

隨著時代的推移,父權對婦女的控制逐漸讓位於夫權,夫家利益高於父家的利益,對婦女更強調服從、緘默和犧牲,條規也更加具體繁細,婦女為之付出的代價也更多。

但也應該看到,「三從四德」在儒家整體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著矛盾,如強調「從父」時,也需要聽從母親;強調從夫,妻子也「與夫齊等」。特別是「孝文化」的提倡,兒子對母親特別對寡母的尊孝,也是獨具中國特色的。

至於「四德」,重視婦女品德儀錶言辭修養,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時代新內容(如「德」重在文明禮貌修養,「言」、「功」重在才能和創造性的培養,「容」適當注重修飾而不刻意化裝美容等),也頗有借鑒之處。

三、守節

舊時指不改變節操,特指婦女受封建宗法的強制或封建道德觀念的影響,在丈夫死後不再結婚或未婚夫死後終身不結婚。夫死後,立志不嫁,堅守貞操,撫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節的行為,這樣的婦女稱為「節婦」。儒家禮教對婦女「從一而終」的要求,不但丈夫生前貞節,死後還要守節。表彰貞婦始於漢宣帝,但真正成為習俗是理學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結果。理學家認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寡婦改嫁就是失節。元明兩朝特別鼓勵殉烈,清代更重視寡婦守節撫養幼孤侍奉公婆,表彰節婦一直延續到民國初期。表彰守節給家族帶來榮譽,卻給婦女帶來痛苦

「九嶷山上白雲飛,帝子乘風下翠微。斑竹一枝千滴淚,紅霞萬朵百重衣。」這是毛(蟹)澤(蟹)東在《七律·答友人》一詩中的名句,說的是一個古代的故事:唐堯將他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嫁給虞舜,後舜外出巡視,死於蒼梧,她們二人趕到南方,哭得死去活來,淚染竹子成斑,因稱斑竹或瀟湘竹。後來她們二人俱投江而死。過去許多人認為娥皇、女英二人自殺是忠於愛情的表現,實際上,這是中國建立起夫權社會後,妻子為夫殉節的一個反映。

位於甘肅、青海地區的馬家窯文化、齊家文化和位於山東、蘇北一帶的大汶口文化,都先後發掘出有夫妻或大人小孩合葬墓,往往是一次葬。這些都是屬於中國原始社會後期的文化。恩格斯在《費爾巴哈》一文中提到所有制的起源時說:「它的萌芽和原始狀態在家庭中已經出現,在那裡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隸,家庭中的奴隸制(誠然,它還是非常原始和隱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上述馬家窯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都屬於原始社會後期,在那裡發現夫妻合葬墓正是以丈夫為中心、妻子是丈夫的奴隸的證明。

由此,產生了婦女的守節、殉節的觀念。妻子為了表明自己是屬於丈夫的,要永遠忠誠於丈夫,丈夫死了也要跟著去,這就是殉節。

婦女為夫守節、殉節有兩種:一種是帝王、貴族、大官僚死後,其妻、妾、宮女、侍婢守節或殉節,這是被逼的;另一種是婦女受封建道德觀念毒害,在當時社會輿論及社會風氣影響下,「自願」守節或殉節的。

中國自從夏、商王朝以後,人們就逐漸形成臣、子、妻要服從君、父、夫的觀念。

自從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學佔了壟斷地位。封建統治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對儒學進行改造。董仲舒系統化為「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婦女要為夫守節甚至殉夫的思想逐漸抬頭,漢代劉向的《列女傳》、班昭的《女誡》、《後漢書·列女傳》等鼓吹婦女要「三從四德」、「婦無二適」,並專門表彰了一批為丈夫殉節的「烈女」。從此,妻妾為丈夫殉節,成為婦女的「美德」,受到旌表。

宋儒程顥、程頤和朱熹所創立的道學(理學)更把「三綱」抬升為天地間永恆的天理,人們「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因此,「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即使死,也不能改嫁。對此,清儒戴震指出:「人之饑寒號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無非人慾。」這些都是違反「天理」(三綱)的,因此,也是要滅絕的。這就是所謂「以理殺人」。

這種思想對後世影響很大,但在明代以前,也只是一般的道德說教,並不是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婦女是否要為夫守節、殉節,還受其他許多因素的影響。例如:《詩經》中的許多愛情詩表明,男女可自由戀愛,女子可以自由選擇,這是「詩經時代」(一般認為是從西周到春秋中期)原始共產社會群婚制殘餘的反映。唐太宗曾下詔鼓勵鰥夫寡婦再婚,則是受鮮卑族的影響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需要。另外,歷代最高統治者對此問題的不同態度也十分重要。因此歷代對這問題有不同的表現,有過起伏變化,但總的趨勢是由逐漸寬鬆到明清以後逐漸嚴格、僵硬,受封建思想毒害而犧牲的婦女越來越多。

宋代興起程朱理學,特別在南宋,改嫁的不會很多,但實際上,宋代改嫁的並不少。

程朱道學並不是朝廷的官方統治哲學,並沒有壟斷的地位。宋代學派林立,各行其是,互不相讓,正如《四庫全書總目·經部總敘》所稱,當時,「各自論說,不相統攝」,「學脈旁分,攀緣日眾」。

總的來說,程朱道學「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思想,對明以後有很大影響,但在宋代,影響並不十分嚴重。

明太祖朱元璋雖然是貧民出身,但他當上皇帝以後,皇權專制思想卻十分嚴重。朱元璋大力提倡「三綱」,據「夫為妻綱」的原則,他曾下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節,五十以後不改制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在皇帝親自倡導下,守節之風大盛,到處豎立起旌表貞節牌坊。夫死妻妾殉葬之風也復起,朱元璋自己作出榜樣,他死之後,有40個妃嬪殉葬。

據統計,為夫殉節的烈女,《新唐書》記載唐代僅47人;《宋史》記載宋代為43人;而《明史·烈女傳》記載為276人,而且這只是「存其什一」,未入傳者,不可勝計。至於「著於實錄及郡邑志者」,更是「不下萬餘人」。

清代繼承明代的傳統,再加上滿人入關以前,就有人殉的惡習,因此,婦女殉節的風氣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據《山西通志·烈女錄》不完全統計,該省貞烈之女,在元代以前僅有幾人,元代增至25人,明代突增至677人,清代(從順治到光緒)更上升到1830人。又據《福建通志·列女傳》不完全統計,該省唐至宋殉節者26人,元代12人,明代猛增至679人,清代更高達5603人。越來越多的婦女,成為封建禮教的犧牲品。

四、七出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並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於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於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於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參見「出母」、「出妻」、「休妻」)。內容如下:

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無子」

亦即妻子生不齣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齣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

「淫」

指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當然,在古代,"淫"不止是指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

「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竊盜」

指妻子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存有私房錢。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語出《儀禮。喪服》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在漢代,雖然在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也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為具有強制性的規定。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規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離婚理由包括義絕、和離、違律成婚等而離婚者為違律必須受罰,而其中僅有七出屬於是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但唐代時,離婚的法律規定執行仍較不嚴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離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離婚其中一方不服而興訴訟時,才由地方官員按律來作審判。

到宋、元以後,離婚規定的實行逐漸變得更嚴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漸開始認為離婚對於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不名譽之事。雖然法律規定上仍延續唐律的規定,但實行上更加嚴格,婚姻契約的使用雖始見於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實行,書契上需附離異原因。到元代更要求休書必須交官府審驗,因此,七出的法律規定被切實地實行。這種制度延續到明清二代。

對於七出制度對女性不公的批判,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葉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連同傳統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許多知識分子們的廣為批判。一直到1930年國民政(蟹)府所制定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才真正比較明顯脫離了傳統的七出觀念。

七出在古代中國,代表了一種在婚姻制度中 ,對於傳統中國原本就處於弱勢,難以獨立生存於社會的妻子來說,七出的規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於因丈夫個人的好惡喜好,而任意被拋棄。

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於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動要求離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員,會以七出的法律來要求雙方離婚,使妻子能脫離惡夫。

五、三妻四妾

古代人娶三妻四妾,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傳宗接代,是一種對女子的迫害。同是喪偶,男子再娶為續弦,女子再嫁是壞節。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於男子,是社會制度的結果,而這個結果又加劇了男女的等級分化,於是出現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從一而終。

古書有明確的記載,所謂三妻,是指春秋時期,齊國君主得一段佳話,傳說當年齊國君主立後不決,乃至朝野上下議論紛紛,後來君主戲言稱立後三人,而事未成則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古稱極貴之人妻確有三:正宮,東宮,西宮此為三妻;四妾是指:家中父母所賜和三妻貼身隨侍俾女各一人。但在後來,三妻四妾逐漸演變成「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形式。

姬妾制度

中國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稱世界奇觀。此一制度,打從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開始萌芽,然後茁壯成長、勢不可擋。

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中國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種極度沒有人性、極度殘忍無情的制度。因為它將「階級」帶進了家庭、帶進了同床共枕的人兒、帶進了手足之情中間,強行把血脈相連的一家人分成了壓迫和被壓迫的兩類。這實在是對人性莫大的嘲諷。光從制度含義來講,姬妾制度連阿拉伯國家的「四妻制」都不如。

古人異議

其實中國古人很早就對姬妾制度提出了異議。《易經》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遠見卓識和人性平等,強不過享樂主義和獨裁專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並且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規矩。

很多人都說,中國古代是「一夫多妻制」。這話錯了,如果你當真生在古代而說這句話,一定會被人目為不守禮法之徒。中國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說,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妾的來源

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

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妻妾之分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

《禮記》:「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從這個角度來看,姬妾制度,所蹂躪的,不僅僅是這些誤終身的女子,愛她而無自主權的男人、以及她的兒子,都在這種制度下有苦難言。男子只能與父母認可的嫡妻同床異夢,眼巴巴地看著心愛的女人成為嫡妻的生育工具。

六、童養媳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解放後,國家頒布了婚姻法,抱養童養女的問題在有的地區終於得到了徹底解決。

周代所實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與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隨同出嫁;秦漢以後,帝王每選貴戚之幼女進宮,成年後為帝王妃嬪,或賜予子弟為妻妾,皆為童養媳的一種表現。童養媳」的名稱,起於宋代。元、明、清時,養媳從帝王家普及於社會,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許錢財買來,以節省聘禮。由於女家貧寒,養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

在舊社會,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這一天,童養媳和新郎只須換上一套乾凈的衣服,辦幾桌簡單的酒菜應酬親朋好友就行了。這樣的操辦婚事,既省事又省錢。

貧民家裡收養的童養媳,大部分都是從外地或災區抱養來的,再一個就是從道旁路邊揀回來的女棄嬰,還有的是從街上插草標賣兒賣女的災民手中用賤價買回的幼女。這些女孩被抱養回來後,不送去上學讀書,整天待在家裡做家務。如遇上惡婆,就要經常遭到百般打罵,受盡虐待,過著極其悲慘的生活。等到長大要「圓房」時,如小女孩不肯,就採取強迫手段「圓房」。所以這些童養媳,從小就被迫扮演了一個小媳婦的角色。

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解放後,國家頒布了婚姻法,抱養童養女的問題在有的地區終於得到了徹底解決。但還有一些偏遠地區仍未認真重視,童養媳現象依舊存在。

出現原因第一,貧窮的人家生下女兒無力養活,就把她給了人,長大了成為撫養者家中的媳婦。

第二,結親聘禮重,婚禮浪費大,陪嫁多,而這種習俗常人又無力抗拒。童養媳習俗可以大大減少這種開支,男方抱養待年媳不需要財禮,等到正式結婚,儀式要比大娶簡單得多,不要花多少錢,女家也不要陪嫁妝,沒有破家嫁女之憂。

第三,清代社會還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婦的習俗,這種做法叫做「沖喜」,希望病人好起來,這又成為出現童養媳的一個原因童養媳習俗使幼女身心遭到無情的摧殘,她們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七、殉葬

殉葬又稱陪葬,是指以器物、牲畜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證死者亡魂的冥福。以活人陪葬,是古代喪葬常有的習俗。 有的是死者的妻妾、侍僕被隨同埋葬,也有用俑、財物、器具等隨葬。

活人殉葬,殷、周君王死後就很盛行,他們死後把把生前享用的一切,包括美妻艷妾都送到墳墓中去。考古工作者從已經發掘的古墓中發現,殷墟侯家莊商王大墓中有164具殉葬者的骸骨,曾侯乙墓有21具殉葬者的屍骸,全部為年青女子。周朝那個烽火戲諸侯丟了江山的周幽王,他的墓中有百餘屍體,其中只有一具是男性,其餘全為女性,都是他的姬妾美人,應該說都是從死殉葬的后妃宮女。

中國殉葬之事雖然早有禁令,但不絕於史。特別在遼代之後,殉葬制度已經死灰復燃,並一度波及大臣。 元代成吉思汗死去時用四十名貴族女子殉葬。蒙兀死時,沿途殺了兩萬人殉葬。明初延續了這種殘暴的習俗,直到明英宗才廢除。

明太祖死後,共陪葬及殉葬40個嬪妃,除了兩個死在太祖之前,最後得以埋在太祖陵墓的東西兩側外,其餘38人都是殉葬而死。

這些殉葬的嬪妃,多數沒有子女或者地位較低。比如宣宗殉葬十人說中,只有一人生前為妃,其餘的生前不過是宮女罷了。

明代殉葬的方式主要是自縊、絕食,具體過程鮮見於正史。不過朝鮮《李朝實錄》中詳細記載了給成祖殉葬的嬪妃集體從殉過程。

被挑選出來殉葬的宮女嬪妃共三十餘人。集體「自殺」那天,是明永樂二十二年十月戊午。先讓她們在殿外用餐,吃完後帶到殿內,彼時「哭聲震殿閣」。殿內放了三十多張「小木床」,這些即將赴死的妃嬪被命令站到木床上去,她們的頭頂上方是已經準備好的繩子,末端結圈,「以頭納其中,遂去其床,皆雉頸而死。」

1464年2月22日,明英宗臨終時作出了一個決定:從他開始,廢除這種制度。他的繼任皇帝憲宗在臨終前也再一次強調不要殉葬,以表達對先帝決定的尊重。兩代皇帝的堅持執行,終於給明初以來的人殉制度畫上了句號。

史料記載,清初皇室人殉制曾非常盛行。太祖努爾哈赤死後,有大妃烏拉納喇氏、庶妃阿吉根、代因扎殉葬。太宗皇太極死後,妃章京敦達里、安達里殉葬。世祖福臨死後,妃楝鄂氏、侍衛傅達里從殉。睿親王多爾袞死後,侍女吳爾庫尼從殉。

民間各地官府表揚妻妾殉夫,稱她們為「烈女」、「節婦」,並修書、立牌坊。康熙時,漢將朱斐上疏請求停止,康熙十二年(1673年)明令禁止八旗包衣佐令以下的奴僕隨主殉葬,從而結束了清初這一殘酷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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