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蘇格拉底和孔子
西方的蘇格拉底及其弟子柏拉圖在西方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一如東方的儒家祖師孔子一般。從三人的共性看來,三者都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家。有人問起孔子「子奚不為政?」時,孔子回答說,「《書》雲『孝乎為孝,友於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我以這種修養來影響執政大臣,不也是一種參政嗎?)蘇格拉底也將政治問題作為他哲學研究的一個部分,也的確是一個政治理論家和評論家,但他實際參與的政治活動並不是很多。按照克魯斯特在他的《蘇格拉底,人與神話》中的說法,與蘇格拉底有直接關聯的主要政治事件只有四件:1、他曾三次參戰;2、公元前406年作為執行審判主席時反對把得勝了的十位將軍處死;3、公元前404年三十僭主時被禁止教授辭學;4、就是他的被處死。但僅僅依靠這四件政治事件是不能認為蘇格拉底是政治家的,我還是相信柏拉圖在《申辯》篇所提供的記述,即蘇格拉底是自覺的不參與政治的,他聲稱「自己的天職就是研究哲學」。
孔子呢?作為東方的儒家祖師,孔子奠定的哲學基礎不單單是哲學研究方面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他定下了哲學研究的方向或者說是方法,即到現實中去。孔子很少「抽象」思辨和「純粹」理論,孔子講論講理都非常實際,非常具體。儒家巨著《論語》所記載的孔子的言行,距今有2500多年,但現在讀來大都能讀懂,困難不多,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蹟。這正說明了儒家文化、孔子思想還深深影響著當代人,流淌在每一個華夏人的血液里。在理論和實際之間,孔子走了一條不同於西方大師的路子:重在指導世人怎麼去做,淡化所謂的概念,很少有「是什麼」(what)的問題,更多的是「怎麼做」(how)的問題。這當然是不符合西方大師的看法的。黑格爾曾經嘲笑《論語》,稱其不過是「處世格言」而已。然而我們看來,儘管孔子在闡述其思想的同時,採取的是一種教育式的口吻,在這些表象似乎非常實用的回答和講述中卻時時透射著一種深沉的理論思索,「對理性和理性範疇的探求論證和發現」(李澤厚語),而是這些「處世格言」卻有關乎人作為本體存在的價值認體。讓我們這些法學院的學生來聽聽他們關於法律的看法吧。在古希臘,法律和政治往往是視為統一的。蘇格拉底對於法律的認識,我們可以從他的政治觀得出一些結論來。在蘇格拉底看來「美德就是知識」,一個真正的理想國度是一個充滿智慧、重視知識的社會。在他看來,治理國家需要有具有善的知識的人。由於不是人人都具有這種善的知識,只有少數人擁有。所以,執政國家的人應該是這些少數人,而不是由庸俗民眾組成的人民大會。選舉官吏也應該用知識的多少來衡量,而不是通過抽籤來決定。他贊成貴族統治,那些民主制的政治家自身不具備善的知識,也就不可能培養公民的美德,社會也就不會有正義。談到正義,在蘇格拉底看來「守法即正義」,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國家政權頒布的法律,具有易變性。人們在受到人定法的指導,同時受到自然法的指導。法是神創造的,神的本性就是理性,是完全的善。只有在神的指引下,敬神守法就能得善。蘇格拉底之死,曾經令哲人們扼腕嘆息。雅典人處死了熱愛這個國度的蘇格拉底,親手處決了這一偉人,而處死的原因竟是「腐蝕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發明精神」。根據他的弟子色諾分的記載,蘇格拉底在各方面都堪稱雅典的模範公民,柏拉圖的《申辯》、《克里多》諸篇也把蘇格拉底描述為忠實法律、克盡公民義務的人。他拒絕朋友的資助和勸告,既不逃亡也不向公民大會求饒。黑格爾說,蘇格拉底死的活該,「……那人自己的自我意識,拿每一個人的思維的普遍意識來代替神諭,——這乃是一個變革。這種內在的確定性無論如何是另一種新的神,不是雅典人過去一向相信的神;所以對蘇格拉底的控訴是對的。」蘇格拉底好比是牛虻,咬了雅典這頭牛,卻也離不開了。不管怎麼說,蘇格拉底之死,是他最後對於雅典的貢獻:他用自己的生命維護了法律的不可侵犯。遵守法律即為正義,他死了,死的很正義。在治理國家方面,柏拉圖比他的老師更進了一步。他認為,貴族政體的品質是愛金錢,只有愛智慧的賢人政體才能真正實現國家的正義。個人美德和國家美德、個人正義和國家正義是一體的。哲學家們天賦就具有良好的記憶,敏於理解,豁然大度,愛好文學和知識,具有正義、勇敢、節制的美德,只有這樣的人,而非那些軍閥、貴族、僭主、平民,才能領導國家實現正義。同樣的,在對待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上,柏拉圖和他的老師一樣都沒有走出這一觀點:法律的作用是消極的。法律可以用來打擊罪犯、維護治安,但法律不能改變公民的內心,只有靠知識給人帶來的「善」來改造人們的內心,國家正義才能最終實現。或許是由於蘇格拉底死於雅典法律,柏拉圖始終認為,法律是不可靠的。如果將國家的統治全部訴諸於法律,一旦出現一類人操縱法律,城邦將無法擺脫災難。同樣的,法律統治,靠的是法律的威嚴,這種威嚴一旦喪失,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話,城邦將陷入一片混亂。在柏拉圖看來,治國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賢明的君主,法律只能是君主手中的寶劍。乍一看來,這一觀點似乎和東方的孔子有相似之處,然而仔細推敲之下,區別是很明顯的。孔子所處的春秋時期,當時的中原各國皆為諸侯統治,各國雖然在文字、度量、貨幣等有著差異,但在政治形式上是同一的。在人們的認識中除了這種政體之外,沒有其他政體的概念。孔子同樣認同人治,具體的原因在於他沒有也不會認識到法治或眾人之治。就連法家的韓非,即使如此的強調法治,但在他的腦子中,法治也只是人治下的嚴刑峻法。儒家的中心思想是一個「仁」字,仁者愛人,體現在政治統治方面就是崇尚德治。這跟當時的社會現實是分不開的。正如上面所說的,當時的孔子是沒有所謂的政體概念的。從他看來,諸侯王的統治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的造反革命是逆天而行,不符合道德的。所以,要想國家有更好的治理,只有將希望寄托在諸侯王身上。所謂的「德治」也就有了兩層含義:1、提高諸侯王的道德;2、提高民眾的道德。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一方面告誡諸侯王施政要以德為先,這樣統治才會長久;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治理的手段,即無為而治,當然這是要有前提的,那就是施德政。「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勁風,必偃。」 同樣的,在對待人治與法治的問題上,孔子採用的是人治。前面已經略為分析過了,孔子之所以採用人治,是因為他沒有考慮過拿法律來代替諸侯王。法律,在當時就是指嚴酷的刑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認為,嚴酷的刑罰只能是懲罰了民之肉身,對於其內心的罪惡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唯有施之以德,用德教來化解心中的罪惡,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孔子強調用禮法來教化民眾,通過禮數來規範民眾的行為,形成一定的社會秩序(姑且不論這種社會秩序的優良)。 結尾蘇格拉底、柏拉圖和孔子,作為同時代的東西方哲學大師,他們在自身學習的同時走出了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一條是從概念出發的「是什麼」;另一條是傾向於應用型的「怎麼做」。在他們的基礎上,東西方科學文化的發展也走了不同的發展軌跡。中國的科學技術在古代的時候遠遠的要先進於西方,然而卻在發展關鍵的近代落後了,其原因固然有眾多,但有一點是肯定的:中國始終沒有建立起自己的科學體系。而西方卻在重視概念、推理的指導下發展了科學邏輯的體系。儒家文化在中國古代時興時敗,卻始終沒有形成自己的哲學體系,這與孔子等一批先秦哲學家們走的哲學研究的方向是不無關係的。 通過比較蘇格拉底、柏拉圖和孔子,我認為造成古代東西方哲學發展迥異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 地理因素。東方文明起源於黃河流域。當時的黃河流域是富饒的森林、肥沃的土地,自古就是一塊安定、富饒的熱土。以農業為主的部落人們養成了靠天吃飯、遵循天命的天性,較為安逸的生活形成了比較溫和的性格;西方文明的起源古希臘靠臨地中海。面對浩然的大海,古希臘人對於大海的渴望形成了他們嚮往新世界的冒險精神。面對不可知的自然世界,他們選擇認識它,而不單單像東方人般的順從。 2、 社會因素。古代東方以農業為主的生產方式,使得社會人口、財富增長穩定,穩定的增長帶來的是穩定的社會秩序,人們注重家庭,社會關係單一,道德所起到的作用很大,不容易形成先進的法治思想。古希臘著名的城邦雅典,作為當時西方的經濟文化中心,是以商業交換為主的城邦,社會財富一部分來自貿易、一部分來自對外戰爭獲得,增長不穩定,社會矛盾多、關係複雜,這時候道德本身已經存在問題了,社會對於法律的要求就會很高,法治思想也就理所當然的發展起來。 3、 外部環境。春秋各國的政體、統治思想等是一致的,即周朝一統下的諸侯王政,孔子等哲學家們對於政體形式的研究也就缺乏了客觀的素材,不能形成像西方那般的政體理論。蘇格拉底生活的古希臘存在著大大小小的城邦,就最大的雅典和斯巴達而言,其政體就完全的不一樣。不同的統治形態給了蘇格拉底等哲人以學習的素材,在學習比較的同時也就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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