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處罰「小三」生子規定不合法
王學進:處罰「小三」生子於法無據
5月31日,武漢市法制網公布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新規明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俗稱「未婚媽媽」、「小三」的女性生育後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6月2日《瀟湘晨報》)
新規的意圖很清楚,旨在用法律手段打擊未婚生子、婚外戀、「第三者插足」、官員富商包養「小三」等不道德現象,藉此維繫家庭關係和社會穩定,重建傳統的倫理道德。應該說,初衷不錯,可惜於法無據。
這不僅因為新規只罰女方放過男方不公平,還在於新規與上周武漢出台的有關剩飯剩菜的罰款徵求意見稿犯了同樣的錯誤,將道德問題和法律問題混為一談。以「小三」為例,她們的行為有違傳統道德,故常受到人們的道德譴責,但不能說她們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因為在法律上,「第三者」並不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也不作為犯罪定義。除了不受婚姻法保護之外,「第三者」的行為並沒違反哪條法律標準。
去除「第三者」或「小三」的標籤,將她們還原為普通公民,她們與其他公民一樣,擁有追求愛情和性愛的權力,擁有自由選擇生活的權利,擁有生兒育女的權利,而且她們所生的子女也不應該遭受任何歧視,——《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總之,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該享受的權利她們都有。如果她們沒有超生,計生部門就無權對她們處以罰款。
武漢市處罰「小三」生子規定不合法(2)假如武漢計生部門按新規對她們施以處罰,不僅對「小三」本人不公,也對她們的子女不公。為什麼,獨胎的婚生子女不須繳納社會撫養費,非婚生的獨生子女卻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這不是在加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嗎?所以說,新規本身就有違《婚姻法》。往大處說,還有違憲法。
再說,以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名義處罰「未婚媽媽」和「小三」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腳。國務院世紀初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是基於人口負擔論制定的,現在看來,不盡合理。學者易富賢認為,「實際上絕大多數人的一生中所創造的價值總是大於他的消費!」撇開創造價值不論,就以納稅來說,人一生下來就在為國家納稅,譬如在使用尿不濕時就開始履行一個納稅人的義務,這等於說,人從出生那天起已經開始繳納社會撫養費了,等長大後,他們理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何來「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一說?
尤其是從徵收情況分析,可謂亂象叢生,幾無合理性可言。突出問題有三點:一是標準不一。地方徵收社會撫養費有自由裁量權,最高的收當地人均年收入的9倍,有的收3倍,有的收6倍;二是用途不明。名為社會撫養費,實際撫養了計生委、地方基層政府甚至貪官;三是賬目不清。媒體曾向相關部門諮詢,1.5萬億元的超生罰款使用去向,但被告知沒有相關數據或不能公布。原來是筆糊塗賬。
以這樣本身不具備法理、在實際執行中又大大走樣了的處罰規定,對非婚生的獨生子女徵收社會撫養費無論如何講不過去,建議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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