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用藥原則

臨床用藥原則1.掌握適應症抗微生物葯各有其主要適應症。可根據臨床診斷或實驗室病原檢驗推斷或確定病原微生物。再根據藥物的抗菌活性(必要時,對分離出的病原菌作葯敏測定)、葯動學(包括吸收、分布、代謝、排泄過程、血葯半衰期、各種給葯途徑的生物利用度)、不良反應、葯源、價格等方面情況,選用適當藥物。一般對革蘭氏陽性菌引起的疾病,如豬丹毒、破傷風、炭疽、馬腺疫、氣腫疽、牛放線菌病和葡萄球菌性或鏈球菌性炎症、敗血症等可選用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四環素類、氯黴素和紅霉素類等;對革蘭氏陰性菌引起的疾病如巴氏桿菌病、大腸桿菌病、腸炎、泌尿道炎症等則優先選用氨基糖苷類、氯黴素類和氟喹諾酮類等;對耐青黴素G金黃色葡萄球菌所致呼吸道感染、敗血症等可選用耐青黴素酶的半合成青黴素如笨唑西林、氯唑西林,亦可用慶大黴素、大環內酯類和頭孢菌素類抗生素;對綠膿桿菌引起的創面感染、尿路感染、敗血症、肺炎等可選用慶大黴素、多黏菌素類和羧苄西林等。而對支原體引起的豬喘氣病和雞慢性呼吸道病則首選氟喹諾酮類葯(恩諾沙星、達諾沙星等)、泰樂菌素、泰妙菌素等。2.控制用量、療程和不良反應藥物用量同控制感染密切相關。劑量過小不僅無效,反而可能促使耐葯菌株的產生;劑量過大不一定增加療效,卻可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甚至可能引起機體的嚴重損害,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用量過大可損害聽神經和腎臟。總之,抗菌藥物在血中必須達到有效濃度,其有效程度應以致病微生物的葯敏為依據。如高度敏感則因血中濃度要求較低而可減少用量,如僅中度敏感則用量和血濃度均須較高。一般對輕、中度感染,其最大穩態血葯濃度宜超過MIC4 -8倍,而重度感染則在8倍以上。藥物療程視疾病類型和患畜病況而定。一般應持續應用至體溫正常,癥狀消退後2無,但療程不宜超過5-7天。對急性感染,如臨床效果欠佳,應在用藥後5天內進行調整(適當加大劑量或改換藥物);對敗血症、骨髓炎、結核病等療程較長的感染可適當延長療程(處理敗血症,宜用藥至癥狀消退後1-2周,似徹底消除病原菌)或在用藥5-7天後休葯1-2天再持續治療。用藥期間要注意藥物的不良反應,一經發現應及時採取停葯、更換藥物及相應解救措施。肝、腎是許多抗微生物葯代謝與排泄的重要器官,在其功能障礙時往往影響藥物在體內的代謝和排泄。氯黴素、金黴素、紅霉素等主要經肝臟代謝,在肝功能受損時,按常量用藥易導致在體內蓄積中毒;氨基糖苷類、四環素類、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多黏菌素類、磺胺葯等在腎功能減退時應避免使用和慎用,必要時可減量或延長給葯間期。3.下列情況要嚴加控制或盡量避免應用(l)病毒性感染,除並發細菌感染外、均不宜使用抗菌葯。因一般抗菌葯都無抗病毒作用。(2)發熱原因不明,除病情危急外,不要輕易使用抗菌葯。因使用後病原微生物不易被檢出,並使臨床表現不典型,難以正確診斷而延誤及時治療。(3)盡量避免皮膚、黏膜等局部應用。因有可能發生過敏反應,並易導致耐葯菌產生。但新黴素、桿菌肽、磺胺米隆等少數藥物除外。4.強調綜合性治療措施,充分認識機體免疫功能的重要性。當細菌感染伴發兔疫力降低時,應採取以下措施:①儘可能避免應用對免疫有抑制作用的藥物,如大劑量氯黴素、甲碸黴素、四環素和復方磺胺異唑口等,一般感染不必合用腎上腺皮質激素;②使用抗生素要及時、足量,儘可能選用殺菌性抗生素;③加強飼養管理,改善畜體全身狀況。必要時採取糾正水、電解質平衡失調,改善微循環,補充血容量,及使用免疫增強劑或免疫調節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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