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裕生:人類此世的一個絕對希望 (第2頁)

來自於公民讓渡出去的「強制權」的國家權力也就不會被自覺地要求加以限制,而且國家權力即便由於無限制而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很有可能不會被要求加以糾正,反而可能被認可。於是,對公民權利的損害常常成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內容。換句話說,國家背棄了構成其合法性根據的原則使國家的權力發生了變化:不再是保障和捍衛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只是維護和捍衛一部分人的權利。這樣的國家當然也不再是一個共和體制的國家。所以,在三大原則沒有成為人類普遍自覺的理念的情況下,即便最初的國家是共和體制,也很難避免演化為其他體制。

   當然,歷史上最初的國家是否為共和制,或者是否出現過共和制並不重要,在康德看來,重要的是這種體制是從原始契約理念能推出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因而是我們要努力去建立的一種制度——即便從沒有過,我們也要去建立它。人們不能從現實中從未出現過共和制而否定共和制的現實性,問題只在於人類沒有走他本應走的道路。啟蒙的任務就在於使人類普遍自覺到自己的自由,從而自覺到原始契約所隱含的三大原則,以便讓人類自覺走上共和之路,使建立一種真正能維護和捍衛公民自由權的政治制度成為不可阻擋的追求。那麼,這種能真正維護與捍衛公民普遍權利的共和制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呢?

   康德認為,共國制之所以是所有政治制度中最好的制度①,首先是因為它在起源上的純粹性,也即上面所說的,它是原始契約理念所隱含的唯一制度;而這一理念使共和制獲得了兩個相互聯繫的基本規定,即它是代議制的(prB6X601.JPGsentativ)和分權制的。原始契約理念的服從原則規定了一個契約國家是由公民信賴並推舉出來的代表組成的公共機構來代行公民讓渡和委託出來的普遍的相互強制的權力,以維護和捍衛每個公民的自由權利。因此,真正遵循契約理念的國家必定是代議制的。同時,這個代議制的國家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必須是分離的,否則,公民委託出去的公共權力就可能被代理者置於他們的私人意志之下而被濫用,從而導致公民讓渡出去的權力反過來損害他們自己不可讓渡的絕對權利,而這完全違背了立約建國的三大原則。這意味著,如果說忠於原始契約理念的國家制度一定是共和制,那麼就可以進一步說,共和制一定是分權制。分權與否是共和體制與專制體制的一個根本區別。

   康德明確說:「共和主義(Republikanism)是把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離開來的國家原則;而專制主義則是國家獨斷地實施它自己所制訂的法律的那種國家原則,因而也就是把公眾意志被統治者當作他的私人意志來處理的那種國家原則。」[1](P437)代議制雖然是出自契約理念,但單憑代議制並不能擔保國家制度保持忠於契約理念,從而保持為共和體制。必須把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離開來,才能夠保證代議制國家保持為共和體制,也即保持為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國家。一個國家不管是否為代議制,只要它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不加分離,它就一定是專制的。在這種情況下,康德認為,根據掌握最高國家權力的人數的不同,國家在形式上可以分為君主獨裁政體(Autokratie)——一人掌握統治權,貴族政體(Aristokratie)——一些人聯合在一起掌握統治權,民主政體(Demokratie)——構成共同體的所有公民一起掌握統治權。從分權角度看,它們都是專制政體,而其中最壞的專制政體不是別的,恰恰是民主政體,因為它離共和制最遠,比其他專制政體都更難以轉變為共和政體。

   這裡首先要問,為什麼民主政體會是一種專制體制?「民主政體就這個詞的真正意義來說必定是一種專制主義(Despotism)。因為它確立了這樣一種行政權:在這裡,所有人可以對一個人作出決定,有時甚至是決定反對一個人(所以,這個人是不會同意的),因而也就是並非所有人的所有人作出決定。這是公共意志與其自身相矛盾,也與自由相矛盾」[1](P437)。

   與共和主義相反,專制主義是這樣一種設計國家權力的原則,即把行政權與立法權合為一體的原則。君主獨裁政體與貴族政體雖然有代議制形式——獨裁君主與掌權貴族也總是聲稱自己代表全體人民,但是,由於它們遵循的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的原則,所以,它們必定是一種專制。在國家最高權力不加分離的情況下,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掌權者把國家權力置於私人意志之下來處理和運用,使任何形式的代議制都失去原來的意義和功能,完全成為掌權者欺騙、愚弄公民的方便道具。如果說人類在政治領域裡有什麼最大的謊言的話,那麼,這個最大的謊言就是拒絕對國家最高權力進行分離的那種所謂代議制。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在國家最高權力沒有分離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真正的代議制,而只有真正的專制。這一點對於全體公民都被視為國家最高權力的直接主人的民主體制同樣有效。我們可以把康德所討論的這種所謂全民主人的民主制稱為「直接民主制」。

   如果說沒有分權的代議制是政治領域裡的最大謊言,那麼,那種直接民主制則是政治領域裡的最大悖謬。在這種民主體制里,沒有代議成員與代議機構,全體公民都是國家最高權力的直接主人。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允許對國家最高權力進行分離,因為既然全體公民都是國家權力的直接主人,那麼,他們每個人就既應直接擁有行政權,又應直接擁有立法權與司法權;而一旦對國家最高權力進行分離(不管是分為三權還是分為兩權),也就意味著削減了國家權力的直接主人的權力——不是削減其行政權,就是削減其立法權與司法權,從而表明他們不再是國家權力的直接主人。這顯然與民主體制關於「每個公民都是國家最高權力的直接主人」這一原則相違背。

   這種全體公民都被視為國家最高權力的直接主人的民主體制必定是一種對國家最高權力不加分離的政治制度,因而它必定是一種專制制度。在這種民主體制下,所有公民既然是國家最高權力的直接主人,他們的共同意志直接就是法律,並且他們可以據此直接採取行政措施。但是,這種權力在實際運行中只有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才能落實,否則這種民主制將寸步難行。而這實際上等於說,所有人可以對一個人或一些人作出決定,而不管後者同意不同意。這意味著,允許並非所有人的「所有人」對所有人作出決定,也就是說,允許把並非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當作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於是,以所有人的公共意志為原則的民主體制在運行中卻不可避免地背離了所有人的公共意志。這也就是康德所說的在民主體制下公共意志與自身相矛盾。不僅如此,當民主體制允許並非所有人的所有人對一個人或一些人作出決定時,也就等於它無視後者自己的意志而剝奪了後者的自由。這顯然是與自由本身相矛盾的。所以,民主體制雖然把自由與公共意志作為自己的原則,但是,它在實踐中卻不可避免地違背了自由與公共意志。就此而言,直接民主制甚至是最具欺騙性的一種政治制度。

   與君主制和貴族制相比,直接民主制甚至是最難以改良的一種專制制度。在康德看來,君主制和貴族制雖然不是分權下的代議制,因而不是真正的代議制,但是,它們卻為代議制留有餘地,因而通過改良還有可能採取符合代議制精神的政權形式。「相反,民主政體則使這一點都成為不可能的,因為這裡所有人都要成為主人」,所以,甚至要通過暴力革命才可能轉變為共和政體。[1](PP437-438)

   要特彆強調的是,康德這裡所說的民主制是一種狹義的民主制,也即直接民主。它在法國大革命期間的實踐體現出來的專制與血腥給康德提供了反思這種政治體制的現實材料。人們今天所說的「民主」,特別是中國人在「五四」啟蒙運動中所倡導的「民主」,恰恰是符合康德所說的那種共和主義的民主,即共和式的民主。它的組建權力的基本原則就是代議原則與分權原則。所以,康德反對的民主不是今天人們通常所說的民主政體,相反,他所倡導的共和主義恰恰構成了今天主流民主政體的原則。

上面我們只是從起源上討論了共和制的合法性與優越性,即它是能從原始契約理念得出的唯一合法的國家制度。但康德認為,共和制的合法性與優越性不僅在於它的起源上,還在於它擁有人類的願景,(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推薦閱讀:

能欺負毒蛇的無毒蛇,王錦蛇卻被人類欺負成菜花蛇?
紅旗刊文:人類未來取決於中國,而非美國
人類棋手全軍覆沒 Master 60勝收官確認為AlphaGo

TAG:人類 | 希望 | 絕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