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權利——米蘭達警告的意義與局限

嫌疑人,「在我的律師到場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

警察,「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

相信看過美國警匪片的觀眾,對這一段台詞一定不陌生。這段話就是美國刑事訴訟領域著名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稱為「米蘭達警告」,這一制度不僅在美國婦孺皆知,如今在普通法系地區也被廣泛採用。

作出米蘭達警告的大法官沃倫

米蘭達警告的完整內容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其核心內容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美國亞利桑那州一位女孩下班回家時,被一名男子劫持並強暴。警察於3月13日將嫌疑人米蘭達抓獲。受害女孩指認米蘭達就是罪犯,米蘭達對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認不諱,很快就招供簽字。法院以米蘭達本人供述為主要定案證據,判決米蘭達構成綁架罪和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蘭達無力聘請律師,法庭為其指定了一名辯護律師。律師以警方未事先告知嫌疑人的相關權利為由,辯護稱米拉達的口供不能作為證明其有罪的證據。這個官司歷時三年,一直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2月28日,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此案,誰也不曾料想,此案成了美國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

當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差,推翻亞利桑那州法院判決,宣判米蘭達供詞無效,責令重審。時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執筆起草判決書,強調警方在訊問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他有保持沉默和聘請律師並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未獲告知這些權利,那麼供詞無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書這樣寫道「《權利法案》所保護的公民不得自證其罪的權利,並不只在法庭內有效。在州警察局這樣更為封閉也更不易受監督的環境中,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充分的保護措施驅散其固有的強制氣氛,那麼警察的審訊就背離了個人不得自證其罪——這一合眾國人民最為珍視的憲法原則。」

通過本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立警察審訊嫌疑人所應遵循的規則:一是預先告知嫌犯有權保持沉默;二是預先告知嫌疑人,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三是告知嫌疑人有權請律師到場;第四,告知嫌疑人,如果雇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

米蘭達警告的價值與意義

米蘭達權利確立之前,警察無需告知嫌疑人有請律師和保持沉默的權利,警方認為讓嫌疑人如實回答訊問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關於「米蘭達警告」的確立,一位美國法學教授說,「這一規則對所有人都有好處。因為歷史已經證明,如果一個人受到非法監禁,卻慘遭無視,那麼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身陷囹圄。」米蘭達警告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羈押嫌疑人供述的可信性,同時避免因過分重視口供而出現屈打成招的冤案、錯案。因此,現在世界範圍內採用普通法系的地區都吸納了這項「米蘭達警告」的精神,以保障被羈押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及司法程序公正。

毋庸置疑,「米蘭達警告」這一保障嫌疑人權利的制度,可能導致一些罪犯逍遙法外。但是,大多數美國人願意接受這樣的後果。他們認為這是保障公民權利免受國家暴力機器侵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蘭奎斯特曾說過「米蘭達權利已經深深植根於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於它已成為我們民族文化的一部份。」

米蘭達警告的爭議與思考

「米蘭達警告」的核心要義在於刑事訴訟領域的程序性保障,而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根深蒂固。自古以來,判案斷罪就把口供作為「證據之王」,認為「斷罪必取供詞」、「無供不錄案」。各種戲曲中常見的情節,如「包青天」常掛嘴邊的一句頗有威懾力的話「還不從實招來,大刑伺候」。我國民眾對懲治和打擊犯罪的期待遠高於對權利保護的重視,中國人大多認為「米蘭達規則」對警察權力限制似乎過於苛刻。

在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中,更注重結果的公正性,似乎只要結論是正確的,過程和手段是否正當可以退而求其次。在這種文化的潛移默化影響下,形成了這樣一種默許:如果犯罪行為確系嫌疑人所為,審訊手段是否合法並不重要。由此推演而來的是,對「真犯」實施刑訊逼供並非不能原諒。現實中的情況也印證以上觀點,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遭受刑訊逼供的嫌疑人最終被證明確實有罪。

即便是在美國,也有許多司法人士對機械遵守「米蘭達警告」提出質疑,他們認為「在刑事訊問中,拷問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問題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在審訊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過程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蘭達權利」上即便出現了瑕疵,但是卻得到了嫌疑人認罪的如實供詞。還原案件事實真相,伸張正義和遵守米蘭達權利,孰輕孰重?顯然,得到證詞和證據更重要。我們既不否認「米蘭達警告」存在的積極意義,也不過份誇大它的作用,事實證明刑訊逼供問題在美國仍然存在,例如美國以「反恐」為名在古巴關塔那摩基地的虐囚事件等。

近年來,因刑訊逼供導致的冤錯案件被公開報道並得以糾正,由此引發全社會對權利保障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雖然賦予嫌疑人沉默權,在我國現階段似乎尚不可行。但訴訟程序正當性的重要意義正迅速被全社會廣泛接受,人民群眾對刑訊逼供的容忍度已經大大降低。我們期待符合我國國情的、具備可操作性的嫌疑人權利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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