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的國家元首,現在的男性君主稱為國王(King),女性君主稱為女王(Queen)[1]。現今的英國君主可追源溯本至盎格魯-薩克遜人時期,但論及古代血統,則以古蘇格蘭君主為準。由於多個英格蘭王國在第一次維京時期中漸漸消亡,威塞克斯於公元九世紀成功統領了英格蘭其他王國。公元十世紀,英格蘭正式統一成為單一王國。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登基為英格蘭國王,從此英格蘭國王及蘇格蘭國王合併為一位君主。1707年,兩個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王國。

時至今日,君主特權仍然是非常廣泛的。不過,行使這些權力通常並非君主本人,而是作為代表的英國國務大臣。例如政府行政和簽發護照事務,均由大臣代行。一些重要特權,如解散國會,則在首相和內閣的意見下,名義上由君主本人執行。根據國會會議記錄[1],君主不能創立新的特權。

依英國政治慣例,政權由首相、內閣及由上議院及下議院組成的英國國會完全掌握,君主則為國會無黨派成員。因此,現代英國是奉行虛位君主制的,而君主的實際角色限於非黨派功能(如頒授勛銜)。這個角色從十九世紀起就確定。在《英國憲法》(English Constitution, 1867)一書,英國作家沃爾特·白芝霍特指出君主是政府「莊嚴」的部份,而非實用部份,「上下兩院如果作出決定,就是把女王本人的死刑判決書送到她面前,她也不得不簽字。」實際上,今日政權皆由國會、首相和內閣行使。君主雖是英國國教會的最高首腦,但實際上教會的精神領袖是坎特伯里大主教。

現任君主是1952年2月6日登基的伊麗莎白二世女王;王儲為其長子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子。威爾士親王和女王丈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經常出席各種公開儀式。除了前面所述的,皇室成員還包括女王其他子女、孫兒及堂表親。

英國君主是英聯邦之領袖,也擔任英聯邦十五個完整和獨立國家(包括英國)的君主。

目錄

  • 1 歷史
  • 1.1 英格蘭君主
  • 1.2 蘇格蘭君主
  • 1.3 兩個王室合併以後
  • 2 英國王位繼承
  • 3 政治角色
  • 4 王室特權
  • 5 君主在帝國/英聯邦的角色
  • 6 王室居所 (王宮)
  • 7 皇帝與女皇
  • 8 注釋
  • 9 有關資料
  • 10 參見
  • 歷史[編輯]英格蘭君主[編輯]

    大不列顛島在羅馬時代之前就已經有君主。這些凱爾特君主中,有許多人與將不列顛尼亞(大致相當於今英格蘭和威爾士)作為本國省份,與羅馬結盟或臣服於羅馬。羅馬在5世紀前期撤出不列顛尼亞,此後一段歷史被稱為黑暗時代。盎格魯、撒克遜和朱特人在此定居,建立國家,其中七個最強大的國家稱作七國。然而,各邦各自為政;有時強大君主能夠支配其他國王。英格蘭沒有統一國王,而有關「強國國王就是王侯盟主」(Bretwalda)的觀點純屬想像——這只是用來對抗霸主的禮儀性象徵。

    隨著維京人的襲擊及其9世紀時的定居潮,威塞克斯王室脫穎而出,成為全英格蘭地區支配者。阿爾弗雷德大帝保衛了威塞克斯並獲得對麥西亞西部的統治權,但他並沒有成為英格蘭國王,他於此最接近的稱號是「盎格魯-撒克遜之王」。雖然直到埃德加當政期間,英格蘭的領土仍未擺脫分裂狀況,但阿爾弗雷德大帝的繼承者已經在10世紀建立了英格蘭的雛形。儘管反抗丹麥的長期戰爭導致了25年的丹麥王統,11世紀的英格蘭還是變得更穩定。當諾曼底公爵威廉於1066年征服英格蘭時,他成為英王威廉一世,此時英格蘭的王權可能是歐洲最強的。無論從政治還是社會演變意義上,諾曼征服在英國歷史上都是決定性的。新王朝沿用了起源於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中央集權制度。與此同時,封建制度也持續發展。

    1077年制的拜約掛毯描繪諾曼征服戰爭的場景

    威廉一世的土地先後由兩個兒子——威廉二世、亨利一世繼承。亨利作出一個引發爭議的決定——任命其唯一存活的女兒瑪蒂爾達為王儲。亨利於1135年逝世後,其甥斯蒂芬聲稱擁有對王位的繼承權,並統治著大部分男爵。然而,斯蒂芬的寬鬆的制度使瑪蒂爾達得以挑戰王權。結果,英國迅速墮入無政府狀態。斯蒂芬仍舊在餘生中微弱地掌握權力,但他最終妥協了:同意使瑪蒂爾達之子亨利繼承王位。因此亨利於1154年成為金雀花王朝首位國王亨利二世。

    金雀花王朝大多數時期的王權被國王與貴族之間的鬥爭與市民暴動所踐踏。亨利二世面對著他自己的兒子——未來的國王理查一世與約翰。儘管如此,亨利確實成功地擴張了王國的版圖;最值得注意的是征服由眾多敵對國家組成的愛爾蘭。亨利委任約翰為「愛爾蘭統治者」。

    在亨利彌留之際,其長子獅心王理查繼承了王位。然而理查在位的大部分時間不在英格蘭,因為他去東地中海參加了十字軍。當理查去世時,約翰繼承英格蘭王位,於是英格蘭與愛爾蘭歸於一個統治者。無地王約翰的統治標誌著國王與男爵衝突的頂點——1215年,約翰被迫頒布大憲章,以確保貴族的權利與自由。此後不久,約翰廢除了該憲章,從而使得英格蘭陷入了史稱第一次男爵之戰的內戰。這場戰爭由於約翰於1216年逝世並傳位予年僅9歲的兒子亨利三世而戛然而止。爾後,這批男爵在蒙特福德的西蒙(第六代列斯特伯爵)的帶領下反抗王權——第二次男爵之戰開始。然而這次王黨大獲全勝,大量的反叛者被處以死刑。

    後來的君王愛德華一世在維護王權方面更加成功:他征服了威爾士,並試圖佔據蘇格蘭。可是,他在蘇格蘭的收益都被其繼承人愛德華二世喪失殆盡——他的精力也被消耗在與貴族曠日持久的鬥爭。愛德華二世在1311年被迫將其大部分權力轉讓予貴族委員會(ordainers);然而,1322年的軍事勝利使他恢復了權力。儘管如此,愛德華二世還是在1327年被妻子法蘭西的伊薩貝拉與兒子將來的國王愛德華三世廢黜並處以死刑。新國王不久之後就聲稱擁有法國王位繼承權,挑起英法百年戰爭。英軍的出征極其成功,並在征服法國大多數地區後臻於極盛。 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也標誌著英格蘭議會進一步成長——首次分為兩院。1377年,愛德華三世駕崩,將王國留給10歲大孫子理查二世。新王就如祖先們那樣,與貴族發生衝突——尤其是在中央集權問題上,理查二世試圖牢牢掌握大權。1399年,當理查二世出征愛爾蘭時,其堂弟亨利四世篡位,理查二世不得不遜位,而後被暗殺。

    亨利四世是愛德華三世的孫子、岡特的約翰,蘭加斯特公爵的兒子。因此,他開創的王朝叫蘭加斯特王朝。他在位的大部分時期都要打擊陰謀與叛變者;成功部分歸功於王儲亨利五世的軍事才能。亨利五世本人於1413年繼任後,幾乎擺脫了國內的衝突,從而有機會繼續進行百年戰爭。亨利五世的征服是全勝的,但他於1422年的突然死亡使其幼子亨利六世嗣位,並使得法國得以傾覆英國對其統治。亨利的攝政者的不得人心,以及亨利六世鮮有成效的領導,使王朝的統治搖搖欲墜。蘭加斯特王朝面臨著約克王朝的挑戰——是為玫瑰戰爭。約克家族的首領是愛德華三世的後裔——約克公爵理查(Richard, Duke of York)。雖然理查在1460年的一場戰役中陣亡,其長子愛德華四世於翌年(1461年)帶領約克派走向勝利。儘管如此,玫瑰戰爭還是在愛德華四世、愛德華五世、理查三世時期斷斷續續地進行著。最終,蘭加斯特家族的分支——都鐸家族贏得了勝利:1485年,理查三世在博斯沃思平原戰役中陣亡,亨利七世(亨利·都鐸)上台執政。

    玫瑰戰爭的結束導致了英國君主制歷史的一個重要轉折。大多數貴族不是在戰場上被成批地殺害,就是在戰後由於參與敵對蘭加斯特家族的戰爭而被判處死刑;許多貴族領地被王室沒收;封建主義開始滅亡,貴族的封建軍隊也變得過時了。因此,都鐸君主輕而易舉地重建起中央集權制,先前與貴族的衝突至此也宣告終結。王室的權力在都鐸第二位國王亨利八世時到達頂峰。亨利八世的統治標誌著一次重大政治變革——英格蘭從先前的一個弱小國家一舉躍進為歐洲大國之一。宗教也在發生劇變——國王與教皇的爭執導致他脫離天主教並創立英格蘭教會(安立甘宗)。亨利八世在位期間的另一個重要成就是《1535年-1542年威爾士法案》(Laws in Wales Acts 1535–1542)後吞併威爾士(早在數世紀前就被英格蘭征服,但一直保持獨立領地地位)。

    亨利八世的兒子、王位繼承人——年幼的愛德華六世繼續宗教改革。愛德華六世崩於1553年,使王位繼承陷入莫大危機。此前,愛德華六世已經提防著同父異母的姐姐瑪麗一世(天主教徒)繼承王位,並因此深信應該讓簡·格雷女士成為王儲(雖然此前從未有女性統治英格蘭)。然而,簡的在位時間只有九天;而深得人心的瑪麗廢黜了她、撤消了她的女王身份,並宣稱她自己才是合法國王。瑪麗一世企圖通過對眾多新教徒當作異教徒,並對其施以火刑,從而將英格蘭拉回天主教陣營。瑪麗一世崩於1558年,由同父異母妹伊麗莎白一世繼承王位。伊麗莎白一世又一度把英國恢復為新教國家。伊麗莎白時代見證了英格蘭王國成長為世界大國的歷程,英格蘭在英西戰爭(1585—1588)戰勝西班牙「無敵艦隊」,又在北美洲建立了殖民地。這個年代經常被英國人稱作「黃金時代」,特指威廉·莎士比亞與弗朗西斯·培根等人的文化成就。

    蘇格蘭君主[編輯]

    如同英格蘭一樣,蘇格蘭貴族是在羅馬帝國在五世紀早期撤退之後才漸漸產生的。

    兩個王室合併以後[編輯]

    詹姆士六世/一世是第一位在同一時期統治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的國君。

    當1603年伊麗莎白一世駕崩後,都鐸王室也就跟著結束,由於伊麗莎白沒有子嗣,所以由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繼位,成為英格蘭王詹姆士一世。雖然英格蘭與蘇格蘭在同一個國君統治下共組共主邦聯,但是兩個王國仍然保持分離狀態。詹姆士是屬於斯圖亞特王室,而王室經常與英格蘭議會為了王權與議會的權利爆發衝突,尤其是在課稅的方面經常有不一樣的看法。衝突在詹姆斯一世統治時期變得尤為明顯。查理一世在1629到1640年11年暴政期間在沒有通過國會的許可下激怒了當時的反對者們,進行統一徵稅,採用有爭議的宗教政策(該政策遭到了絕大多數蘇格蘭人長老會長老們和英格蘭清教徒反對)。1642年,國王和議會之間的衝突達到了頂點,並因此而引發了英格蘭內戰,又稱清教徒革命。戰爭在國王的因素下達到頂點,推翻君主制,並建立共和體制即現在的英聯邦制。然而,在1653年,在一位有著卓越軍事和政治天分的奧利弗·克倫威爾奪權並自稱為「護國公」,使得其本人有效的成為了軍事獨裁者。克倫威爾的統治時間直到他1658年去世,王位被其子理查德·克倫威爾繼承。新的「護國公」對王權並沒有太大興趣;很快他便宣布退位,並以一篇概要宣布回復共和制。但是,由於缺乏明確領袖,導致新的國民和軍隊動蕩不安,而群眾普遍希望能夠回復到以前的君主體制。在1660年,英格蘭重新確立了君主制,並由查理一世的兒子查理二世繼位。新建立的共和制和國王攝政的體制似乎並不合法;查理二世被認為是自1649年其父親查理一世去世後的唯一的有實權的國王。

    一場政治危機在1700年漸漸的升高,當威廉三世的子嗣都過世後,只剩下安妮公主唯一擁有繼承王位的權利,議會唯恐信仰天主教的遜王詹姆士二世企圖再次奪取王位,1701年議會通過了《王位繼承法》,法案當中規定由威廉的遠房表妹信仰新教的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的後代才有資格繼承王位。在法案通過沒多久,威廉三世駕崩,由安妮公主繼承王位。

    在安妮女王主導下,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併為大不列顛。

    在安妮女王繼位後,繼承的問題又再度浮上檯面;蘇格蘭的社會階級均認為英格蘭議會非常不尊重他們,在選擇漢諾威選帝女侯蘇菲亞的後代為王位繼承人的問題上並沒有跟蘇格蘭討論過,因此,蘇格蘭議會通過《安全法案》,要脅將切斷蘇格蘭與英格蘭之間共主邦聯的模式。而英格蘭議會在1705年也制定《1705年外國人法案》來反制,該法案也威脅蘇格蘭倘若切斷與英格蘭之間的關係,英格蘭也會切斷與蘇格蘭之間的自由貿易,來破壞蘇格蘭的經濟。最後,蘇格蘭議會默許了《1707年聯合法案》,將蘇格蘭與英格蘭兩個王國合併為單一的大不列顛王國,而大不列顛王國的王位繼承也有王位繼承法來決定。

    維多利亞女王的兒子,愛德華七世在1901年成為英國薩克森-科堡-哥達王朝第一代國王。 然而到了1917年,喬治五世在一戰期間,為了安撫民心以及顯現出對抗德國的決心,捨棄自己的德國姓氏,將王室名從「薩克森-科堡-哥達」改成為「溫莎」。

    維多利亞女王是英國歷史上在位最久的國君。

    喬治五世在1936年駕崩後,由愛德華八世繼位,但是沒多久,愛德華八世宣布要娶一位曾經離婚的美國女子華里絲·辛普森。縱使英國國教派反對再娶離婚人士,但是愛德華八世仍然堅持自己的想法,因此宣布退位;即著名之「不愛江山愛美人」。英國議會以及海外領地均接受國王要求,將愛德華八世及其子嗣剔出王位繼承名單。喬治六世取代其兄成為英國國王。喬治六世也是最後一位擁有「印度皇帝」頭銜英國國君。印度於1947年其在位期間獨立。

    當1952年英王喬治六世駕崩後,由當今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繼位。在她的治理時間,仍然有人推動並支持英格蘭成為共和體制國家;尤其當王室出現負面新聞時(例如:當威爾士親王與王妃離婚),他們就會開始鼓吹共和體制。不過絕大多數英國人民仍然繼續支持王室。

    英國王位繼承[編輯]

    歷史上,英國王位實行長子繼承製,就是說,君主死亡則王位傳給其年齡最大的兒子,即長子。若長子已經先於君主去世,則傳給長子的後代。如果長子先於君主去世而沒有留下後代,則由君主第二個兒子(若已去世則由其後代)繼承,以此類推。如果君主沒有兒子(或兒子的後代),則由女兒(或女兒的後代)繼承,仍然按照長幼順序。如果君主沒有後代,或者後代全部死亡,則傳給君主的弟弟或其後代,若沒有弟弟則是妹妹及其後代。

    2011年10月,所有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15個國家在澳大利亞召開會議,決定廢除男性在繼承王位時相對於其姐妹的優先權。未來,如果英國君主的第一個孩子為女性,則無論她之後有沒有弟弟妹妹出生,都由第一個孩子繼承王位。

    政治角色[編輯]

    君主實際上的權力比理論上的小得多。立憲君主行事受著傳統及慣例的限制,幾乎全部的王權均在首相及大臣的意見下執行。首相及大臣則通過民選的下議院對人民負責。

    君主亦負責在有需要時任命新首相。任命儀式稱為Kissing Hands,意即吻手。根據不成文憲法慣例,君主必須任命最可能維持下議院支持的人,通常是下議院中占多數議席政黨之主席。如無政黨占多數議席(稱為「懸峙國會」,這種情況在英國大選屬多數制的單議席單票制下少有發生),兩個或以上政黨會組成聯盟,雙方議定的領袖將會獲任命作首相。

    王室特權[編輯]主條目:皇家特權 (英國)君主在帝國/英聯邦的角色[編輯]

    英聯邦地圖;當今成員國以不同名義,共同推戴英國君主為各國之國家元首。

    1926年之前大英帝國統冶者以英國君主單一元首身份管治包括英國、各自治領及一眾殖民地。 然而,《1926年貝爾福宣言》為《1931年西敏寺法》所確認,並獲英國國會通過。當中聲明英國自治領具有獨立之治權,結束倫敦(憑藉擁有其他自治領君主身份的英國君主之名義)介入或干涉自治領內政的權力。 從始,各自治領分別以不同頭銜稱呼英國君主。 (例如伊麗莎白二世併兼為加拿大女王、澳洲女王、紐西蘭女王、牙買加女王,等頭銜。)

    王室居所 (王宮)[編輯]

    白金漢宮是英國國君主要的住所。

    現在仍有一些王宮但是現今的王室並不居住在這些王宮。西敏宮是1530年以前英國國君最主要的住所;雖然現在仍然是王宮,但現在是英國國會兩院的所在地。從此以後,白廳就成為英國國君在倫敦的王宮。直到1698年白廳發生大火,主要王宮就遷移到聖詹姆士宮。到了1837年英國國王把主要王宮遷至白金漢宮,聖詹姆士宮仍然繼續使用。例如:在聖詹姆士廳接見外國使節,以及當英國國君駕崩後,所召開的繼任會議。然而,雖然聖詹姆士宮現在不是英國國君王宮,但仍然是王室成員所居住的地方之一。王室成員也有其他住所,像是克拉倫斯宮(查爾斯王子住所),與肯辛頓宮。

    肯辛頓宮皇帝與女皇[編輯]主條目:印度皇帝

    大不列顛的君主一直稱國王(King)或女王(Queen),到了英國統治印度後,英國君主才加上「印度皇帝」(Emperor of India)或「印度女皇」(Empress of India)的稱號。不過隨著印度獨立,此頭銜也隨之取消,英國歷史上正式擁有皇帝或女皇頭銜的也只有維多利亞、愛德華七世、喬治五世、愛德華八世和喬治六世五位君主。

    在傳統上,國君簽字時都會簽自己的名字然後後面加英文字母「R」,「R」代表「rex」或「regina」(拉丁文的「國王」、「女王」)。因此,伊麗莎白二世簽名都是簽「Elizabeth R」。 從維多利亞女王到喬治六世期間的君主都會再多加一個「I」, 因為當時英國國君兼任印度皇帝或者是女皇,所以維多利亞女王簽名就是「Victoria RI」.

    英國王室於蘇格蘭使用旗注釋[編輯]

    1. ^ 在香港,因為其英國殖民地的背景,加上廣府話的「王」與「皇」同音,會稱呼「英王」作「英皇」和「英女王」作「英女皇」,是一直以來約定俗成的做法。(參考用法:特寫)

    有關資料[編輯]

  • Barnett, Anthony (ed). Power and the Throne: The Monarchy Debate. Vintage & Charter 88, 1994.
  • Blackstone, Sir William. (1765).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British Monarchy. (2005). Official website.
  • Cannon, John & Ralph Griffiths. The Oxford Illustrate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Monarchy Revise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 Farnborough, Thomas Erskine (1st Bar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since the Accession of George the Third. 11th ed. Longmans, Green, 1896.
  • Fraser, Lady Antonia (ed.). The Lives of the Kings & Queens of England. Weidenfeld & Nicolson, 1975.
  • The Monarchist
  • ^Parliament Report on the powers of the Royal Prerogative
  • Raphael, D. D., Donald Limon, & W. R. McKay. Erskine May: Parliamentary Practice. 23d ed. Butterworths Tolley, 2004.
  • Smith, Robert & John S. Moore (eds). The Monarchy: Fifteen Hundred Years of British Tradition. Smith』s Peerage for the Institute for Constitutional Research, 1998.
  • Weir, Alison. Britain』s Royal Families: The Complete Genealogy. Pimlico/Random House, 2002.
  •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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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部位處西南亞;但因其與歐洲的文化,政治和歷史關係,而包括在此。 2 部分或全部位處亞洲,視乎歐洲和亞洲邊界的定義。

    3 大部份位處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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