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離婚是個人自由的倒退
在任何社會,婚姻都是保守主義道德觀的核心。因此對待離婚的態度往往是一個社會保守或開放傾向的指針,有時甚至是現代化的一種標誌——在近代法國,分居現象在城市化較高的地區、受教育程度較高的人群中比率偏高。自由地解除婚姻與自由結合為夫妻,是婚姻自由的一體兩面,其中強烈地表露著個人主義自由意志的重視。雙方都有理由:在保守者看來,過度的自由讓人不尊重婚姻的神聖性,促成了美德消亡,家庭的破碎又殃及孩子;但在堅持解放的人看來,婚姻是雙方同意的契約,勉強維持一個不健康的家庭並無意義,這種情況下還禁止中斷夫妻關係,只能延長痛苦並迫使人通姦。這一爭論自宗教改革以來,幾乎貫穿了西方的整個近現代史。和許多教會統治下的西歐國家一樣,法國早先是不準離婚的。到法國大革命時代,為順應個人解放的邏輯,1792年國民公會將婚姻定為民事契約,並將離婚合法化,因為「如果信奉婚姻不能拆散的教條,那就會抹殺個人自由」。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在聖鞠斯特制定的公民規則中,他甚至規定:「一對夫婦組成家庭後,如果在7年內沒有生育也沒有收養孩子,根據法律必須離婚,並且必須分手。」同樣是他,卻又說過這樣的話:「人民的自由是在他們的私人生活中,不要打擾它。」然而無可爭辯的是,1792年後離婚合法化的確也使當時的法國人在婚姻問題上造成極為隨便的風氣,稍有不合便即離婚。結果在拿破崙倒台之後,復辟的波旁王朝最先做的事情之一,便是在1816年立刻在法律上禁止離婚,直到1884年離婚才再度合法。但在最保守的天主教堡壘西班牙王國,截止到1981年之前,離婚都是非法行為。
(英格蘭亨利八世國王,1491-1547.他曾有六次婚姻,其中兩個妻子被其下令斬首。為了離婚另娶新皇后,與當時的羅馬教皇反目,推行宗教改革。)設法維護婚姻制度、保持家庭完整的另一種辦法,就是類似「有10歲以內孩子的不許離婚」這樣,加上一個限定條款,這也是在近代歐洲發明的。19世紀上半葉的英國離婚率極低,主要原因之一是想要離婚非常之難:判決離婚須議會法案通過,且要交納800-900英鎊費用,而這筆錢足夠一個殷實之家舒服過上三年;因此女方提出的離婚僅佔3%。在蘇聯,1936年頒布了一項新法律,規定離婚可以判處罰款。在1960年代的南越,根據《道德保護法》,離婚須經信奉天主教的總統吳庭艷批准,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雖然現在美國可算是世界上離婚率最高的國度,但直到1960年代之前,其道德觀都是很保守的,視離婚為道德墮落。在1930年代的好萊塢,電影公司給演員制定了一套嚴格的行為道德準則,其中之一是不準離婚,因為這會引起觀眾對演員的反感——雖然此時的美國已經是個離婚率飆升的現代社會,在1867-1929年間,美國人口增長了3倍,結婚率增長了4倍,而離婚率則增長了20倍。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工具,之所以作出這些干涉私人生活的規定,都是為了維護某些價值觀、信仰或利益,但未必是個人幸福。然而公平地說,傳統上那種對離婚的抑制傾向,未必一無是處。古代中國的法律對離婚的限制,有一部分也是在保護女性:只有在構成「七出」的條件下,丈夫才能休妻,否則他會遭到全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1945年,人類學家楊懋春曾說,「在中國農村,離婚幾乎不可能,離婚要蒙受巨大的社會恥辱。一些評論家把這看作巨大的障礙」,但另一面,他也感到「不準離婚對暫時不成功的婚姻並不總是不利的,相反離婚自由會破壞許多本來可以通過相互忍耐和剋制變得幸福的婚姻」。這也是梁啟超曾感慨過的:「老式的婚姻,先結婚再培養愛情,離婚率很微;新式的婚姻,先談戀愛,再談婚嫁,離婚率很高。」在近現代的中國,離婚現象幾乎是與舊式家庭破裂、女性解放等密切關聯在一起的。在新文化運動之後新舊價值交替之際,離婚是新道德討論的焦點之一,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側面,象徵著那個年代浪漫、自由的全新一面,它可以讓人有機會衝破壓抑的舊式家庭生活而去往自由的天地——雖然魯迅提醒「娜拉出走後怎麼辦」的殘酷現實,但至少社會被朝著這個方向推動。30年代國民政府在《民法》親屬編中正式承認在一定條件下妻子的離婚要求。但與此同時,在兩性尚未平等的狀況下,法律的規定仍對女性存在不利,因為女性尤其無法忽視對家庭的責任。事實上,直到2000年,台灣地區才終於宣布,女性在離婚之後不必再等半年才可再婚——這個規定,原本也是對女性離婚自由的變相限制。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在離婚這件事上,夫妻雙方並不對等,很多限定往往是針對女性的。很多傳統社會都禁止離婚,但尤其不利於女性。如早先貴州仫佬族的風俗規定:離婚或改嫁的婦女離開夫家後不準出正門。離婚的結果也極其不平等:根據一項研究,在當代美國,離婚後男人的平均生活水準提升了10%,而女人的平均生活水準卻下降了27%。因此,維持婚姻或支持婚姻自由,還需要看到這會對誰更有利。從歷史可知,支持、反對、限制離婚的自由,從來都不是向著個人自由直線演化的,而往往是反反覆復,有時走三步退兩步。說來諷刺,眾所周知的是,現代這種看似最能滿足個人自由意願的婚姻制度,造成的離婚率是有史以來最高的;但人們支持這種基於個體自由意願的結合,並不是由於因此帶來的婚姻制度最好最穩定,而是因為當人們感覺繼續過下去沒意義的時候,它能避免一些更壞的後果,並促使人更成熟而自主地看待自己的選擇和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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