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剝奪妻女繼承權合法嗎
2016年初,歐先生因高血壓不治身故,處理好他的身後事後,「小三」雷女士拿著遺囑到法院與歐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爭奪房屋繼承權。遺囑中,歐先生將房屋留給了雷女士,那麼訂立遺囑剝奪妻女的財產繼承權是否合法呢,法院會如何判定呢?
【案例分析】
歐先生與被告陳女士是夫妻關係,但自1996年已經分居,至歐先生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
雷女士自1996年起,與歐先生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歐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2006年,歐先生得到單位分房時,不想寫陳女士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為由,由陳女士書寫了《放棄聲明》。2012年,購買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歐先生支付的,並出錢裝修。
為了防止日後有爭議,歐先生於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書》,對此房產的歸屬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歐先生病故後,雷女士協同陳女士處理好歐先生身後事,與陳女士及其女兒商量房屋的事,但她們不做正面答覆。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遺贈人歐先生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雷女士依據《抵押證據》主張其與歐共同出資購買訟爭房屋的主張,因其沒有提供具體的支付房款的票據憑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陳女士及其女兒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並由其依法繼承的辯解意見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採納。對雷女士與歐先生之間是否存在借貸、抵押關係,屬另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作處理。
(王元)
來源: 生活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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