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2014年11月29日「九合一」選舉國民黨(藍營)慘敗 政治生態改變

來源:鳳凰衛視

核心提示:台灣九合一選舉結果以藍營失敗告終,在全部22個地方市長選舉中,只贏得了其中六個,而在六都市長選舉中,輸掉三都並失去全部三個省轄市和三個縣,綠營則版圖大增。這對2016年的大選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鳳凰衛視12月1日《時事亮亮點》,以下為文字實錄:解說:台灣九合一選舉結果以藍營失敗告終,在全部22個地方市長選舉中,只贏得了其中六個,而在六都市長選舉中,輸掉三都並失去全部三個省轄市和三個縣,綠營則版圖大增,對2016年的大選舉足輕重,在最重要的六都市長選舉中,國民黨原本掌握其中四個,這次選舉失去了台北、台中和桃園三市,只有新北市由朱立倫險勝,六個都的藍綠比例由原本藍營佔優的四比二變成了一比五,國民黨在2009年的縣市長選舉和2010年的五都選舉,先後取得全台灣22個縣市中15個的控制權,這次選舉失利,令國民黨的版圖縮水,由15個縣市減至6個,打破的一貫藍營控制台灣北部,綠營掌控台灣南部的局面。另外在藍營管轄區的人口原本有1500多萬,佔全台灣人口三分之二,綠營就只有約30%,經過這次選舉,此消彼漲,藍營減至大約25%,綠營連同泛綠的台北柯文哲就增加至六成多,這對下一次2016年的大選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台灣地區選舉本詞條缺少信息欄,補充相關內容使詞條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級,趕緊來吧!台灣公職人員選舉是從1947年國民黨政府「憲法」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歷經遷台、「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等多項變革。依據台當局「憲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目錄1簡介2種類及任期3基本程序發布選舉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審定候選人資格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公告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投票、開票公告當選人名單發給當選證書4選舉特色依職權編造選舉人名冊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公費選舉少數族群及婦女的保障投開票監察制度5選舉回顧6政權結構1簡介編輯辦理選舉、罷免有兩項基本「法典」,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2種類及任期編輯目前台灣地區選舉共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二、「立法委員」: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二)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三)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三、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3基本程序編輯發布選舉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職人員選舉於四十日前,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並載明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聯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地點。

選前藍綠分布(2009年)[1][2-3]受理候選人登記「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於前三天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中載明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時間、地點以及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三日起,「選舉委員會」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受理登記期間,「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得少於七日;其它各種公職人員選,不得少於五日;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村、里長選舉,則不得少於三日。審定候選人資格受理候選人登記後,「選舉委員會」除就候選人繳交之資料證件,審查該候選人之積極資格外,並向有關機關查證其消極資格,據以審定候選人之資格。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其姓名號次。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投票日十五日前,於各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為期三日,供民眾閱覽。選舉人發現名冊有錯漏情形,得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公告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外,並公告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競選活動(一)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為:1. 「總統」、「副總統」選舉二十八天。2. 「 直轄巿」市長選舉十五天。3.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縣(市)長、鄉(鎮、巿)長選舉十天。4. 鄉(鎮、巿)民代表、村、里長選舉五天。(二)每日競選活動起、止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三)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可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印發文字、圖畫宣傳品從事競選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除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以維巿容觀瞻及環境整潔。候選人並得依集會遊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各項選舉宣傳活動。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投票日二日前,將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送選舉區各戶。投票、開票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除部分補選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當天放假,以便選舉人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投票時間,自當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時止。投票所投票完後,立即改為開票所,原地進行開票工作。開票時,采公開方式,逐張唱名開票,並開放民眾參觀。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立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除要把開票結果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門口外,同時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後,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各開票所完成統計後,立即將投開票結果送達鄉(鎮、巿、區)選務作中心匯計,傳送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輸入計算機,進行統計。「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設「中央」計票中心,由「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將投開票結果,透過計算機聯機,傳送「中央」計票中心統計。並由電視台、廣播電台於現場實況轉播,向民眾報導。「中央」計票中心同時並以網際網路、圖文電視,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候選人隨時查詢最新開票統計進行情形。公告當選人名單投票日後七日內,由「選舉委員會」依審定選舉結果公告當選人名單。發給當選證書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之當選證書,由各「選舉委員會」製作,發給當選人。4選舉特色編輯依職權編造選舉人名冊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外國之台灣地區人民申請返台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依登記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其它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悉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之。選舉人不必提出申請。凡台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情事者,統由戶政機關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入選舉人名冊。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聯名同組登記。由政黨推薦者,持推薦書自行登記;非政黨推薦者,先行徵求公民聯署,經獲得法定聯署人人數,持取得之《完成聯署證明書》自行登記。(二)「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其中采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不分區、僑居外國 「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由政黨申請登記,其它「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不論參加競選者屬何政黨或有無黨籍,悉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人人均有平等參加競選機會。公費選舉(一)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委員會」辦理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會,供候選人自由參加,其中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直轄巿」市長選舉時,應通過電視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餘縣市議員以上選舉,則視情況得透過有線電視辦理。(二)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立法委員」選舉推薦達一定數額候選人之政黨,可以自行製作宣傳影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電視台播出。(三)印發選舉公報:選舉公報由選舉委員會印製,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置地點,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戶選民,讓選民認識各候選人,作為投票參考。(四)補助競選費用: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者,每票補助新台幣三十元。政黨在「立法委員」不分區、僑居外國 「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即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每年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新台幣五十元。(五)稅賦優惠: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稅賦之優惠。少數族群及婦女的保障為了確保少數族群與婦女的參政權,各級民意代表選舉,都訂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選人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其中「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保障名額為八名,第七屆起改為六名;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各政黨當選名額在五至十人,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投開票監察制度投票所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實地監察投開票所作業的進行。(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二)「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區及僑居外國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每一投票所推薦一人。(三)其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政黨統籌推薦。每一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5選舉回顧編輯2008年台灣「立委」選舉台灣地區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1月12日舉行。在總共113個「立委」席次中,中國國民黨獲得81席,民進黨獲得27席,其他政黨及無黨籍人士獲得5席。與本次選舉同時舉行的「反貪腐公投」和「討黨產公投」因投票人數未達總投票權人數的一半,兩項公投無效。當晚,陳水扁宣布辭去民進黨主席職務。2006年台北、高雄市長選舉國民党參選人郝龍斌692085票,民進党參選人謝長廷525869票。郝龍斌領先謝長廷15萬餘票,大勝對手,當選台北市長。民進党參選人陳菊379417票,國民党參選人黃俊英378303票。陳菊險勝黃俊英1114票,當選高雄市長。2005年台灣「三合一」選舉2005年12月3日舉行了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稱「三合一」選舉),選出島內第十五屆縣長、市長、各鄉鎮市長,以及各縣、各省轄市的第十六屆縣市議員的選舉。2004年「總統」選舉2004年3月20日台灣第三次直接「總統」選舉舉行,由尋求連任的陳水扁與呂秀蓮以不到3萬票的微弱多數,勝出國親連戰與宋楚瑜聯盟當選。同年5月20日陳水扁與呂秀蓮宣誓就任。2004年「立委」選舉2004年12月11日,台灣舉行第6屆「立委」選舉,由台、澎、金、馬居民及海外僑民共同選出。在全部225席中,從政黨聯盟來看,泛藍陣營獲114席,佔總席次255席的50.67%;泛綠陣營獲101席,佔總席次44.89%;其他黨派獲10席,佔總席次4.44%;其中民進黨獲得89席,國民黨79席,親民黨34席,「台聯黨」12席,無黨團結聯盟6席,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者4席,新黨1席。2002年台北市、高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以壓倒性優勢獲選連任台北市長,而民進黨高雄市長謝長廷也順利獲選連任。而在市議員選舉方面,國民黨的泛藍陣營在台北市大獲全勝,而高雄市則是民進黨的泛綠陣營的天下,因此仍然保持著泛藍泛綠南北鼎立的政治格局。2001年「立委」、縣市長選舉親李登輝人士組成"台灣團結聯盟",鼓吹髮展具有本土化的台灣特色,成為民進黨之外,另一「台獨」色彩濃厚的政黨。國民黨撤銷李登輝黨籍。國民黨、親民黨與新黨商討「泛藍軍」合作的可能性。12月1日舉行民進黨執政後首次「立法委員」和縣市長選舉,政治勢力重整,「立法院」中民進黨躍居第一大黨,國民黨地位大幅滑落,親民黨崛起,但「三黨皆不過半」。2000年民進黨首次執政3月18日舉行第二次直接「總統」選舉,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以39.3%的得票率當選「總統」,結束國民黨50多年的執政地位。同年5月20日陳水扁、呂秀蓮宣誓就職。失去執政權的國民黨主席李登輝辭去主席職位。以36.84%得票率落敗的宋楚瑜組織親民黨,結合成第三股政治勢力。1999年為「總統」選戰鋪路國民黨李登輝準備交棒,"連宋配"(連戰、宋楚瑜)合作不成,國民黨確定推出"連蕭配"(連戰、蕭萬長),宋楚瑜確定參選,國民黨開除宋黨籍、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宣布脫党參選、非新黨黨員李敖代表新党參選。1998年直轄市市長選舉第二屆直轄市市長選舉和「立法委員」選舉。台北市市長選舉,由前「法務部部長」馬英九代表國民黨,擊敗現任市長陳水扁。高雄市市長選舉,現任市長國民黨吳敦義敗北,民進黨謝長廷當選。「立法院」由國民黨取得過半數席位,民進黨仍然是最大反對黨。1997年縣、市長選舉民進黨過半舉行縣、市長選舉,23個縣、市當中,民進黨獲得12個縣、市長席位,首次超出國民黨掌握的縣、市數量,開啟"地方包圍中央"的政治局勢。國民黨政府開始進行"精省"(精簡省政府),停辦省議員與省長選舉。當時的台灣省長宋楚瑜與國民黨中央發生嚴重歧見。1996年首次「總統」直選台灣首次直接選舉「總統」,現任正、副「總統」李登輝與連戰代表國民黨,以54%的選票獲勝當選。1995年國民黨「立院」占多數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國民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席位。1994年省、市長直選直接選舉台灣省省長、「直轄市」(台北、高雄)市長,同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直接選舉「總統」。此後不再經由國民大會投票產生「總統」。省長選舉方面,國民黨宋楚瑜當選首任民選省長。台北市市長選舉,民進黨陳水扁當選,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台北市首次由反對黨擔任市長。高雄市市長選舉,國民黨吳敦義當選。1992年改選「立委」全面改選「立法委員」。1991年改選「國大」全面改選「國大」代表,在1949年大陸地區選出之「國大」代表全部退職。1989年民進黨成立依據新通過的"人民團體法",由國民黨外人士組成的民進黨取得合法地位,成為正式反對黨。1988年蔣經國去世元月,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總統」。1987年解除戒嚴台灣地區解除戒嚴。1977年黨外活動組織化台灣在進行地方選舉時,爆發"中壢事件"(許信良脫離國民黨,以黨外身份參選桃園縣長,開票時由於民眾懷疑選舉不公,因而出現嚴重暴力衝突),此後國民黨外人士活動逐漸組織化。許信良當選桃園縣縣長。1972年增額選舉開始選舉大陸地區以外的增額「國大」代表與增額「立法委員」(補足1949年之前大陸地區選出民意代表之外的「國會」空餘席位)。1950年地方自治開始地方自治,定期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縣、市長、村、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949年動員戡亂時期國民黨政府退守台灣,宣布台灣、澎湖、金門以及馬祖地區戒嚴,開始"動員戡亂時期"。6政權結構編輯「中央政府」「總統府」「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台灣地區「元首」,對外代表台灣地區,統率全台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行政院」為台灣地區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領導,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立法院」為台灣地區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的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它重要事項的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複議「行政院」重要政策。「司法院」為台灣地區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試院」為台灣地區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1. 考試。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監察院」為台灣地區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地方政府自1950年4月訂定「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1967年、1979年分別訂頒「台北市、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並成立地方自治機關及選舉體系。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1994年又制定完成「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的「法制」體系,台灣省省長、台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1994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1998年精省。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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