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不取消社會撫養費
今天(12月2日)上午,國家衛計委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解讀《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有關熱點。對於社會撫養費是否會廢除的問題,專家認為,在堅持計劃生育國策相對穩定的大前提下,必須堅持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同時,普遍放開二胎尚無時間表。
取消社會撫養費對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民眾不公平
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布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條例》及起草說明等全文,公開徵求意見。
專家認為,現行生育政策與民眾生育意願存在差距,但部分地區男孩偏好的意識並沒有完全轉變,在這種情況下,動搖和取消社會撫養費制度會使民眾產生誤解,認為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全面放鬆了,這將直接影響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影響低生育水平的穩定。同時,取消社會撫養費對響應國家號召、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民眾不公平。
普遍放開二胎無時間表 當前重在跟蹤評估趨勢
針對普遍放開二胎問題,專家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均衡發展」,這說明完善計劃生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當前關鍵是跟蹤評估生育水平變動趨勢,進一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研究論證,普遍放開二胎尚無時間表。
《條例》有哪些重要調整?
1.統一徵收標準 最高3倍上限
《條例》擬明確計征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著,社會撫養費徵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2.統一執法區域 按戶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這意味著,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裡,均按戶籍所在地標準徵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徵收工作。
3.撤銷鄉鎮處罰權 僅縣級政府可處罰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許可權。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意味著,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徵收責任,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4.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
在2002年《辦法》中,對於「亂收費」的標註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而《條例》則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分別是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的;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的;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獨二胎」實施後未現生育井噴潮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宣布啟動實施「單獨二胎」政策,我國人口與生育政策實施30多年後出現了重大調整。
據國家衛計委測算,在全國城鄉統一放開「單獨二胎」政策後,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將增加100萬人左右,超200萬的可能性很小。
然而,「單獨二胎」政策推行一年來,提出申請的只有70多萬人。衛計委監督局監察專員趙延配解釋,這確實和預期有一些差距,因為生育政策有滯後性,最少到第二年、第三年才能看到整個生育水平是否有一個大的變化。
6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取消社會撫養費
11月20日,《條例》公開徵求民眾意見,引起各界密切關注。廣東省惠州市旅遊局局長黃細花等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發出建議書,建議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28日晚,黃細花表示,目前聯名建議書已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黃細花等6名全國人大代表27日提交的建議書全稱為《關於廢止<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建議》,其中指出與其修改《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為《條例》,還不如將其廢止。
(來源:央視新聞、京華時報、新聞晨報)
本期監製丨余偉利
主編丨李浙
編輯丨陳維 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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