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遠東沿海的自組織秩序:上海與香港的不同命運(一)

近代遠東沿海的自組織秩序:上海與香港的不同命運(一)

近代遠東海岸,從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大體上講出現過幾次零零星星的組織形式。最開始的時候,大概相當於明朝末年的時候,閩粵、南粵的商人開始出現在今天菲律賓、印尼、南洋諸島各海岸上。他們和荷蘭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形成了一種有趣的合作關係。大體關係是這個樣子的,假如荷蘭人或者西班牙人要建立某一個城堡,他就需要有一定的投資,需要招工幹什麼事情,然後這個時候就會出現某一個閩粵商人或者是南粵商人出來組織,他向西班牙人或荷蘭人領一筆承包款。領了錢以後,人家就管付錢,以後的事情就不管了。你這個商人你領了這筆錢以後,你要負責去招工,招募一大批人,跑到人家指定的地點上去,乾現在相當於施工民工隊那種活兒,把人家想建的建築物建好。然後建好以後,你負責把這批人解散,不要再生是非。但實際上這些人真的一旦到了南洋群島,比如說巴達維亞附近,把荷蘭人要的城堡建好了以後,一般來說他們是不會解散的。拿了錢以後他們就跑到附近的地方去,把森林砍倒,諸如此類的辦法,就在當地定居了。荷蘭人也認為,這些地方,也就是說除了城堡和商港以外的地方,他們並不在乎,你愛去哪兒去哪兒,總之只要不給他們惹是生非就行了。所以在這個階段,南洋的殖民活動是一種二元殖民活動。它與其說是歐洲殖民者對土族和華人的殖民活動,倒不如說是歐洲人和華人結成了一種政商合盟的殖民結構,對土族進行殖民。如果當地有土族的話,實際上這是不一定的。

扮演這個角色的這個商團領袖有很多種不同的名字。有的時候,西班牙人或者荷蘭人會援用當地馬來土族喜歡的名詞,比如說什麼拿督、甲必丹,這些名詞千變萬化,總之是頭領或者酋長的意思。他們假定這些人就是頭領或酋長。但是那完全是不同的事情。拿督也好或者是甲必丹也好,或者是其他什麼土族名詞也好,代表的就是當地土族社會原本就有的某些組織,要麼是部落原有的組織,要麼是宗族原有的組織,要麼就是穆斯林王國自己任命的某一個官職。歐洲人對這些官職或者是稱號的具體意義其實也不是很清楚,經常把這些稱呼混用或者是亂用。而無論如何,這些官職或者是稱呼,對應的都是一個事先已經存在、為傳統所承認的共同體。

但是承擔這個組織任務的華人?—?— 閩粵或者南粵商人,他發揮的作用不是這樣的。他是把一幫原來彼此之間根本不認識、除了下南洋賺錢以外沒有共同追求的人集結在一起,用一種類似於後來所謂的中介人賣豬仔去舊金山那種方式,把他們集結起來送到南洋去掙工錢去的。西班牙人或者是荷蘭人把他們當成一個天然共同體的首領,但其實他們下南洋這個過程對於他們來說,就是一個形成組織的過程。他們形成組織的過程,漸漸的事情鬧大了以後,就漸漸引起了明清帝國官縣的注意。這些地方官發現他們自己的埠口上有很多人莫名其妙的不見了,於是向上級報告,就把這種行為作為拐賣人口來向上級報告,要求上級調動大批官兵來剿滅他們。其中有幾個海商或者這樣的經紀人,在這個過程中被剿滅了,有幾個人就索性逃到歐洲殖民者的庇護之下,以後就永遠不再回來了。但是就當時形勢來看,這種事情如果說是純粹的拐騙,似乎是說不通的。那些人本來從鄉里、宗族的角度來講是外來人,如果不是像後來的買辦一樣信用極好,按說他是拐騙不到人的,他手中沒有任何武裝,頂多給你付一點預支款。所謂的拐騙就是說,他把下南洋挖金子的前景描繪得過於美好,讓你相信每人都能發財,結果發不了財,頂多也就是這種情況。

地方官把這些事情說成是十惡不赦的拐騙,關鍵不在於他們真的騙了你什麼,而在於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編戶齊民的體制的一個動搖。編戶齊民的實質就是,至少每一個老百姓,你都應該有一個固定的戶籍,戶籍在哪兒你就在哪兒,這樣做是可以減輕上級管理的負擔。而郡縣制度下的管理體系其實是極其脆弱的,只要戶籍一亂,該在這兒的人不在這兒了,不知道跑到哪兒去了,那麼地方官就很難辦理他的業務了,他能管理的人也就只有那麼一點兒,所以他非常害怕動亂,非常害怕戶籍制度遭到破壞。任何有可能使戶籍制度遭到破壞的因素,他們都會盡可能的用抹黑的方式來描寫。實在控制不住了,他就推給上級,希望上級軍事解決了。這些衝突的規模本身都很小,即使殺了人也沒有殺幾個,但是它是一個預言,就是預示著以後,編戶齊民、郡縣制度、帝國組織,和本著海外貿易為中心的自組織之間,本質上是不可能相容的。只要後面一種組織漸漸長大,它一定會跟前面一種組織發生衝突。前面一種組織如果壓不平或者是打不爛後面一種組織,它自己的整個體系都會發生動搖。

在接近十九世紀的時候,英國人漸漸取代了最初那些殖民者的地位。這時,沿海地方官吏的任務就變得更加困難了。他們原先對在廣州或其他口岸定居的歐洲商人,是希望把他們組織成為里甲式的戶籍組織,也就是說,儘管你本來是外國人,但是我還是要把你當成規範的編戶齊民來統治。我們從你們的商人中間選出領袖,去讓你當相當於保長或甲長之類的官,讓你負責去執行帝國法律,把你那些桀驁不馴的同胞管得服服帖帖的,不給我們添麻煩。這是他最初的做法。但是當然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首先那些商人彼此之間多半並不認識,就算是從同一個國家來的,他們也是各個不同公司派來的,不可能像是保甲制度下的同一個鄉村的那些村民一樣,彼此乖乖的按照連坐法的原則接受你管轄。

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大班制和領事制。這兩種制度都不是清朝官縣或者是西洋商人故意設計或者是願意接受的,實際上它們主要的作用就是使雙方都感到十二分不滿意但又不得不接受。這等於就是說兩種不同的社會狀態,在接觸的過程中產生了化合反應,結果造成了跟他們原先的社會狀態都不同的第三種東西。按照林則徐這些人原先的想法,大班無非就是里長的另一個稱呼,如果出了事兒,我找你負責就行了。但他們發現這些人實際上是不可能找他們負責的,因為照法令,他們甚至連在廣州定居都不可能,而如果發生了事情的話,某一個船長完全可以開他的船揚長而去,把其他船長拋在一邊不管,然後負責管理治安的地方官員想要找他來用連坐的方式管住其他船長,技術上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清朝官縣迫切希望外商能夠建立起更加負責任的政治組織,這個政治組織的頭領要能夠有效的管束他的部下,不要給我們添亂子。

而與此同時,歐洲商人也覺得他們受到的待遇純粹是歧視性、不公正的。例如他們只能夠在商館裡面住很短的時間,連女人也不準帶。後一件事情尤其是非常要命的,不準帶女人,也就是說你永遠是外人,不能在這裡面安家。而歐洲人已經是習慣了他們在全世界其他地區都是所向披靡的,越來越不能忍受看上去根本是既不強大又不高明的地方官縣用這種粗暴的態度來對付他們。在這個時候,他們跟十三行洋行的洋商商量,一連好幾次把女人帶到岸上,然後後來敗露了以後又引起了當時,其實不能叫做外交糾紛,但是可以稱之為大清的憲法危機吧。原教旨主義的儒家官吏咆哮起來,認為十三行的商人本質上就是漢奸,必須統統打倒,一切事情都是他們製造出來的。但是最後總是看在錢的份兒上,折騰了一陣子以後,一切又恢復原狀。

最後搞出來的領事制度就是寄託了雙方的重大希望:歐洲商人這一邊希望領事?—?— 因為大班本質上,他本人就是一個商人,他有自己的業務要忙,其他的商人也頂多是把他看成是兄弟商人夥伴的一部分,你本來就沒資格管我的?—?— 領事的權威應該是更大一些,他應該在清朝的官縣面前更有效的保護自己;而清朝方面也希望領事能夠更有效的管住他自己那些商人,有事情都替總督辦了。林則徐之所以承認義律是領事,就是抱有這個希望。但是按照歐洲當時的國際體系,領事雖然比大班顯得更正式一點兒,它仍然不是一個擁有國家法定權力的東西。

這個時候我們必須回顧歐洲本身的憲制演變。在十九世紀中期以前,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所謂的民族國家也是不存在的,自治團體是外交時的主要主體,自治團體跨國交涉也是非常常見的事。漢堡市可以跨國交涉,倫敦市當然也可以跨國交涉。現在人的觀念好像是倫敦市是英格蘭王國的首都,所以它搞的事情就不叫外交;漢堡呢,因為神聖羅馬帝國缺乏存在感的緣故,大家就認為漢堡搞的那些就是外交。其實在當時的多層次體系下,這兩者是沒有原則性區別的。領事這個東西,你說它是官方也可以,說它是私人也可以,其實也就是一種自治團體任命出來的官。但是在歐洲人勢力範圍所及的情況下,漢堡商人派出的領事,比如說到倫敦派出的領事,愛德華國王是願意承認的;反過來也是這樣,五港聯盟派到大陸去的領事,大陸的各君主國也是願意承認的。在遠東,他們遭到這種待遇的話,對他們來說也是感到難以理解的。至於大班這個東西呢,在歐洲交涉體系中間,本身是不存在的,也沒有必要存在,也是因為他們在遠東受到的限制太嚴才出現的。

而領事,在查理·義律這樣比較好大喜功、希望發揮積極歷史作用的人手裡面,他就盡可能的想要綁架大英帝國。儘管當時的英國,無論從憲法還是從慣例的角度來講,沒有義務來承認他這個領事是國王陛下的官員,實際上他也不是國王陛下的官員,但是他總有辦法打各種牌,迫使女王陛下政府非要保護他不可。這樣一來就給清朝官吏造成一個誤解,就是說領事其實是大英帝國的一部分,多多少少是代表了女王,有事情要由女王買單,領事幹出來的事情也應該由女王負責。至少林則徐就是這樣認為的。但是這種事情其實從英國方面來看,基本上是查理·義律拉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的結果,不能當真的。

鴉片戰爭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爆發的。爆發的結果,從英國人的角度來看,是使他們的自治團體得到了解放。我們注意,江寧條約五口通商,他所得到的權利不是別的,它其實就是英國各等級通過大憲章和其他以後的各次類似憲法性文件,從國王和領主手裡面撈到的權利,包括租一些地,在這些地上經商,然後彼此之間,租地人組成租地人會議或者納稅人會議,自己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力。我們回顧歐洲的歷史,你就可以看出,秩序的生成其實就是這樣產生的。

秩序是怎樣生成的呢?照現在自由貿易經濟學的理論,是假定一個法治國家已經存在的,所有人只要高興供應物品、供應商品,那他就是企業家,任何人都可以做企業家,只要你能供應商品。但是這個學說忽略了一個重要的背景就是,一個有法治的國家並不是隨時都存在的、任何時候都存在的。它是怎麼樣產生的呢?答案就是,它是通過一種可以說是自由市場政治體系產生的。這種政治體系,我們通常把它稱為封建體系。但是一般人理解不了,產生了很多誤解,所以我直截了當地把它稱之為一種自由供應秩序的政治體系。在這種政治體系中間,不是只有一個國王或者國家才能供應政治秩序或者保護能力,而是所有有能力提供保護的人都可以出售他的保護能力。

這個做法在原始人中間其實並不奇怪。比如說你在孔子時代,你要想得到學問,你只要帶上一些肉乾去找孔子就行了。因為孔子他也是有自己的事情要幹的,他如果放下自己的事情不管,要來教你們家的小孩,那他自己吃不吃飯呢。所以如果你是一個講道理的人,你就應該明白,你不應該剝削孔子的學問,你應該帶上些肉乾去,把孔子這一天的飲食供應好了,然後孔子就願意用這一天時間來教你的小孩了。如果你對孔子不滿意,願意去找孟子或其他人,那也是一樣,孔子不可能管你的。這就是一個自由的教育市場。

原始人類是什麼呢?它是一個自由的政治秩序市場。某一位聲譽卓著的勇士就可以出售他的保護能力,因為他的勇敢和公正是遠近馳名的。例如歷史上的聖路易就是這樣的人。因為他有這樣一種名聲:即使是別的國家的人跟法國人打官司,他仍然可能判法國人輸;即使是別人控告他本人,只要他認為確實合理,就仍然願意犧牲他自己的領地來給外國人以公正待遇。因為這樣的話,他可以說是在政治秩序供應的市場中享有極好的名譽,有很多人來邀請他行使仲裁權。行使仲裁權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因為它是中世紀君主主要的收入。中世紀君主,他本身就是由部落勇士直接演化過來的。部落勇士的權力是怎麼樣來的呢?他本來,在原始條件下,基本上所有的男人都是武士,但是武士是不是足夠勇敢和公正,程度顯然不一樣。不夠勇敢,那麼你的裁決就沒人聽;不夠公正,就沒有人願意找你打官司。如果你既勇敢又公正,來找你打官司的人很多,那就是說是,有很多人送你肉乾,因為這個官司不可能白打的,佔用了你的時間,讓你自己不能打獵,別人就自然要拿著獵物來供應你。

這個事情在東西方各國原始人類中都是存在的。像是在東方,像是遼太祖耶律阿保機這種人,直到他上台最後把自己變成皇帝以前、還在當部落酋長的時候,他就享有這樣的名聲,因此各部落的大人有了什麼事情的時候,他們會帶著什麼呢?按司馬光這些根本不理解部落文化的人就會說是,這些人會帶著牛和酒來「犒」他,就是說是請你吃飯。我請你打官司,就是因為你最公正,你說出的判決比我們誰都更公正,找別人判決不一定公正,找你判決肯定公正。但是我們不能讓你白幹啊,我們帶著牛肉和酒來請你吃飯,吃完了飯你給我們判決,這樣大家都不吃虧。我們再注意,孔子最崇拜的周文王,他的威望從哪兒來的?他特別善於公正的處理問題。別的兩個諸侯國打官司爭田產,很可能打起來的時候,只要去找到周文王,他就給你做出公正判決,讓你們雙方都滿意,而且不用打架。於是據說是周文王以德服人,在他還沒有背叛殷紂王以前,天下諸侯有三分之二都去找他去了。就因為這一點,殷紂王才會猜疑他,想要把他除掉。這個說法肯定是後來經過N多次改造的結果,但是你對照近代印第安部落、古代的日耳曼部落和任何原始部落的具體情況,就可以看出這裡面其實是有所本的。

部落是只有私權利沒有公權力的地方,能夠行使私權利的也就是特別勇敢和特別公正的人。這種人演化到後來,就是傳說中的聖路易這樣的聖王,或者是像周文王或者耶律阿保機這樣的聖王。等你這個聖王的名聲出去了以後,通過受理別人的官司得到的訴訟收入特別多,那你就會特別肥;如果你收到的訴訟收入特別少的話,你就會特別瘦。沒有保護能力或者沒有供應秩序能力,哪怕你的先輩是以勇敢和公正出名的國王,是查理曼的後代,最後也漸漸會沒人來找你保護。

一個國王,如果長期沒有人來找你保護,那就可能像加洛林家族的後代一樣變成「朗城王」,因為出了朗城以外,他什麼也不是,沒有人願意找他保護,那他這個名字就是一個空頭名頭。而卡佩家族後來當上法蘭西國王,不是因為他用王莽和曹操那種手段篡了位,也不是因為他們用朱元璋、李自成的方式打了天下,就是因為在維京人打來的時候,真正應該負責保護臣民、提供秩序的國王當了縮頭烏龜不肯出來,而卡佩家族的祖先休·卡佩伯爵帶領巴黎市民在塞納河上築起城堡跟入侵的維京人,就是北歐海盜,狠狠打了一仗,把他們打退了,從此他證明了他的保護能力比正統的國王還要強,邀請他保護的人越來越多。這種形勢就造成了他的後代一步步積累起來,變成了真正的法蘭西國王。

那麼我們注意,這些領主是怎麼樣產生的呢?我們可以把它描述成一個出售武力保護和秩序的企業家。封建制度就是一個人人都可以把自己的武力和保護出賣給需要保護的人的一個社會,它沒有一個固定的中央權力。只要你特別能打和特別公正,那就是說你出售的保護和秩序比別人要好,你自然而然會變成領主,因為不大會打的人或者說是得不到公正判決的人,自然會找到你門下,帶著各式各樣的東西來求你保護他。

很好,在這種情況下,商人是怎樣贏得他自己的權力呢?那麼這個故事大致上就是這樣的:比如說有一個領主,他開始動動腦筋,覺得我現在先輩留下的盔甲都已經用壞了,我希望有一套更好的盔甲,那麼我會怎麼辦呢?我走出城堡,到城堡射程之內的一個河灣,一個適合於開磨坊的地方,我召集周圍的父老鄉親來告訴他們:「你們難道還不信任我嗎?我的祖先在阿拉伯海盜來的時候,幫著你們打敗了阿拉伯海盜,那時候你們都當了縮頭烏龜,跑得無影無蹤,只有我爺爺騎馬上陣把他們打跑了;維京人來的時候,又是我爸爸騎馬上陣把他們打跑了,那時候你們一個一個老婆孩子熱炕頭,誰也不敢出頭。我們家的保護能力難道不是已經證明給你們看了嗎?今後,法蘭西國王或者圖盧茲伯爵要在巴黎或者圖爾舉行比武賽會,誰贏了可以有很多好處,如果我贏了回來,不但能夠帶回鎖子甲和其他東方那些商品,還能給我們家鄉大大爭一個面子。尤其是我有了更多錢以後可以更好的保護你,難道你們不肯多出一點錢嗎?我不會讓你們白幹的,你們出多少多少錢幹這些事情,然後我會讓你們在我城堡下面這個河灣裡面修一個磨坊,磨出的麵包供大家免費或者廉價食用。這樣全村都可以得到好處,他們的麥子也不用擔心壞了,各方面都很方便。麵包我還可以帶到巴黎去給國王看看,替我們揚揚名。」諸如此類的。

當然那些地方的鄉民也不見得是傻瓜,也會談,我們希望少出一點錢多得一些保護。最後談談談談談,談到一定程度,雙方就會達成契約。封建制度下,領主和商人的契約一般就是這樣達成的。最後,這個原來只有村莊的地方就建立了一個磨坊,圍繞著這個磨坊就會建立一些麵包店,圍繞這個麵包店就會建立一些賣酒的、給過往行人或者十字軍騎士提供物資的旅店酒店之類的地方,然後商業活動就漸漸形成了。由於我剛才描繪的這個領主簽署了這個合約,他城堡保護的這個河岔口,將來就可能變成一個巨大的貿易中心,各地的商人都會跑來。那麼新的商人來了以後,領主就可以跟他們簽署新的合約。比如說遠方的熱那亞商人來了,他比本地的商人更有錢,那麼領主就可以說:你從我這兒過,這個保護不是免費的,交一下買路錢;或者是借一筆錢給我,讓我到耶路撒冷去打仗或者去跟英國愛德華國王打仗,諸如此類的。歐洲的資本主義就是順著這個契約程序,一步步成長起來的。當然過程中肯定有衝突,最後商人可能會為了爭取更好的條件跟國王也鬧翻臉,鬧出相當於是大憲章和後來革命那些事情。但是這些事情其實,過程雖然複雜,但是性質跟我剛才描繪的是一樣的。

五口通商的江寧條約簽訂以後,來到上海的英國商人就是按照這種方式理解他們的歷史地位的。阿禮國的租地協定?—?— 就是後來建立上海工部局那個第一次土地章程?—?— 簽署的時候,英國人興高采烈地說,這是遠東的大憲章。他們說得很有道理,因為大憲章不是別的,就是從國王手裡領有土地的各層次的附庸,跟國王簽訂了一個協議。這個協議從本質上來講,雖然我們後來把憲章和憲法看得好像是帶有神聖光環似的,但是在它最初開始的時候,這個詞沒什麼神聖的。憲章的意思就是合同的意思,沒有什麼神聖的。而且也不是說是什麼聖人、偉大聖王才會簽的東西,基本上是每一個國王上台的時候,他都要簽一個合同。就好像是你租房子期限滿了以後,你就要跟房東簽一個新合同,很可能要漲價,諸如此類的做法。照例的,不要說是亨利二世那種比較有名的國王,即使是斯蒂芬那種不太有名而且近乎昏君的國王也要,總之是每一個新王上台的時候,他都要簽一個憲章。憲章是什麼?它的性質就是,國王和各地封臣簽的一份合同。合同規定好,我們各人應該出多少。一般來說,國王總是要帶領部下出去打仗的;臣民呢,他的義務也許是跟著國王去打仗,也許是給國王一筆錢來,我就不用去打仗了。總而言之,具體內容有很多,是很特殊的。因為封建制度是私人和私人之間的契約,它不是公共契約,所以私人跟私人的契約是取決於私人的需要和私人的偏好,因此它是千奇百怪、無所不有的。

有很多封建的條約是很特殊的。比如說是,我負責在國王和他指定的賓客經過的時候,我負責買酒買肉請他吃一頓飯。這也是騎士役的一種。儘管你服了這種騎士役以後,你根本用不著打仗了,但是要負責請人吃飯。另外一種騎士役是專門負責替國王舉起軍旗的,這種人特別容易在打仗的時候犧牲,所以他的條件特別優惠。還有一種騎士役是專門負責替國王背背包的,就是說是打仗的時候需要有後勤,如果有戰利品需要有人運輸,我不給國王打仗,但是我和我的子孫後代負責,你有什麼輜重的話,我替你背東西。諸如此類的。這樣的契約,就算是沒有幾百萬種,但是幾千幾萬種那肯定是有的。大憲章時候簽署的契約就是要求國王一方面要尊重以前前代國王,比如聖王愛德華之類的留下來的憲章;另一方面,他們本人還希望跟國王簽署一種新的憲章,這些新的憲章往往會在承認舊憲章原有的條款的情況下,會做一些具體的條款,例如丹麥金(Danegeld)的分配,諸如此類的問題。但那是英國憲法史的問題,就不提了。

我們需要知道的重點就是,上海的土地章程,它的格式和內容都是按照英國歷史上那些諸如此類的憲章或者合同方式簽署的。簽署的章程等於是三方簽署的主體?—?— 由英國領事為中保,在上海出租土地或者建立房屋的英國商人,和大清皇帝?—?— 簽署的三方麵條約。從大清皇帝的角度來看,英國領事處在一種很莫名其妙的地位,他搞不清楚你到底算誰。按說的話,在大清的土地上租下了土地或者是建築了房屋,應該算是大清臣民;但是自從打了敗仗以後,他不大敢行使他作為皇帝的權力,又覺得領事這玩意兒是不是多多少少是受英國女王保護的,可能招來皇家海軍,因此不大敢管。但實際上從法律上來講,領事發揮的作用就是相當於是領主的權力。

英國的普通法之下的財產權是一種多層次財產權,它跟羅馬法之下的物權是不一樣的。所以,現在把財產權定義成物權,大家不要以為這是一個隨隨便便的翻譯上的動作,這個翻譯上的動作引向了一個巨大的憲法問題,就是什麼叫做財產權。自古以來的財產權,總的來說是分為兩類:一類是羅馬的財產權,一類是日耳曼習慣法的財產權。它們的意義是截然不同的。

羅馬的財產權是物權,就像我們現在翻譯成的物權,它是絕對的、排他的權利,但是只是針對你同樣的臣民才是排他的。比如說這個東西是我的物權,那麼羅馬法會規定,它是一個針對有體物的物權。有體物就是能夠抓得著的東西。例如羅馬法的法官可以宣佈我對這個能夠抓得著看得見的話筒享有有體物的物權,但是他不能夠允許我對電波享有物權,他不能夠允許我對這個話筒的發明享有物權。如果我發明了這個話筒的話,那麼對不起,我腦子裡面的科學思想不是羅馬法所能保護的。我只能把這個東西做出來,做成一個模型,讓法官能夠看得到摸得著,他才能夠承認我這個物權。羅馬法的物權是屬物的、具體的,而且排他的。這個東西只要屬於我,它就不可能屬於任何其他人,不會說是同樣一個話筒有三個或者五個以上的領主享有不同的權利。這是一個絕對排他的權利。

所以有很多人,包括馬克思在內,認為法國人對羅馬法的復辟是資本主義發展的先決條件,因為這樣大大的簡化了封建法對財產權的複雜分割。但是羅馬法有一個重大的問題:羅馬法是防你鄰居不防皇帝的,皇帝隨時有權力徵收你的任何財產。我這個話筒絕對不會屬於除我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絕對不會有人根據古老習慣法說是我對這玩意兒也能分一杯羹;但是皇帝無論是要我的話筒還是要我的腦袋,那都是在他的權力範圍之內。稅收就是皇帝所需要的東西,這是羅馬法對稅收的定義。如果皇帝需要這個東西,那它就是皇帝的稅收。所以這種東西,它的保護是橫向的保護,它不能保護你抵抗國家或者皇帝的侵奪。

封建法,特別是封建法發展的最完善的普通法,它的財產權包含著很多用物權關係理解財產權所不能理解的東西。首先,它有虛擬的財產權。封建法的財產權可以是遠距離的,可以針對抽象的權利,這個抽象的權利根本沒有物質上的所有。這個抽象的權利在中世紀的時候比現在還廣泛,例如它就包括這樣的東西:根據記憶所不能溯及的偉大遠古,我的某個祖先跟某個伯爵或者國王簽署了什麼什麼亂七八糟的協定,總而言之,比如說利默里克郡這個地方的磨坊磨出來的麵包,只要我們家族的人提出要求,我們家族的人就有權利在這個地方優先開一個麵包店,如果他不高興開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他高興開的話,其他人都要退避三捨,這是我的自古以來傳下來的封建權利。

同樣一種封建義務,比如說我們家這塊葡萄地,根據幾百年前、N多年前無法追溯到遠古的種種莫名其妙的條款,我們家這個葡萄園開春的時候結出來的第一批葡萄應該送到古老的某某某伯爵的合法繼承人家裡面的小少爺或者小閨女那兒去,讓他嘗嘗鮮開一開心。由於繼承權的複雜糾紛,當時簽署這份契約的時候,該伯爵家的小少爺或者小女孩就在附近十五英里以外的地方,你挑個擔子就送去了;但是現在這位後裔不知道是在漢諾威的什麼地方還是在西班牙的什麼地方,你需要坐船三個月才能把這個葡萄送到他那兒去,而這個葡萄到時候早已經爛得光光的了。然後在這種情況下,你就必須用各種,普通法的律師是非常熟悉法律虛擬,用轉封再轉封的方式來迴避這種義務,然後這種轉封再轉封的法律手續本身又是一種可以買賣的權利。

另外一個例子就是,比如說我是某一個領主的後代,這個領主因為在他N多年前跟教會有過什麼什麼交易,比如說是,這個交易很可能就是在某某修道院長去朝聖的時候請他吃了一頓飯或者幹了什麼事情,反正結果就是,該修道院院長下屬的教區,我的祖先有權利給他推薦一個牧師。然後又過了幾百年,我早就跟那個教區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這個修道院的繼承人也跟我關係一點兒都不好,但是我可以根據這個契約,在他們這個教區的牧師出缺的時候,我要求,我推薦誰當牧師他就推薦誰當牧師,而我推薦的這個人,哪怕是連聖經都從來沒讀過,哪怕是個酒鬼什麼的,他們還非得接受不可。如果我真的推薦這麼一個人當他們的牧師,而教區居民又感到十二分不爽的話,辦法也是有的:拿錢來,我可以把這個權利賣給你。我對這個教區享有提名保護權,這個保護權是可以出售的,而且價錢也不貴,你們湊三百馬克給我,我放棄這種權利,你們自己就可以去選舉你們喜歡的牧師。諸如此類。

當然還有其他更加奇葩的數也數不清的亂七八糟的條約,或者不叫條約,就叫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條約或者合同簽署的範圍是無限的。後來的人把它做了人為的分劃,例如說是,我這個合同是跟英國國王簽的,我就說,這是英國習慣法的一部分,是憲法成例的一部分;如果這玩意兒是跟法國國王簽的,那就說是,這是古老的外交的一部分。其實當時的人是沒有這種觀念的,內政外交沒有什麼區別,反正都是合同。外交條約是合同,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我跟國王之間的討價還價也是我們簽訂的合同。憲法和外交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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