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差異與政治反對
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李普塞特與斯坦因.羅坎在系統考察現代歐洲各國政黨對立史時,曾極富洞察地將政治社會稱作"分裂結構"(李普塞特,1995,第4章)。事實的確如此,政治永遠都是衝突著的過程。沒有衝突,也就不會產生以國家為中心現象的政治社會。在雇布斯、洛克那裡,如果沒有衝突的壓力,自然狀態就不會過渡到有必要建立國家以保護個人財產的政治狀態;在馬克思那裡,基於私有財產的衝突直接導致了階級鬥爭,甚至國家也只不過是一種赤裸裸的衝突結構。人類政治產生於衝突,但卻不可能象烏托邦幻想那樣消滅衝突,而只能駕御、整合衝突,建立秩序。正是在如何達成這一目標的問題上,不同的政治制度產生了重大分歧:專制忌諱衝突,而民主則寬容衝突。民主政治中衝突的廣泛性就猶如沸騰的水體中接連不斷產生著的無數氣泡,而專制政治那表面的平靜總使人產生陰森恐怖的聯想。對待衝突的不同態度,乃是不同政體本質差異的表露。 更進一步地說,無論在何種政治制度下,就衝突與合作(一致)的關係而言,衝突總是第一位的,合作只是衝突各方行為方程組的一個可能的"合作解"。關於政治制度的法律規定就是將具體的"合作解"定格化,作為不同政治勢力共存(即"合作")所依據的架構確定下來,其中的主要涵義乃是對權力分配的安排。不同制度中的"合作解"之所以不同,緣自政治參與者不同的行為模式。這樣就可以建立一個有關政體演變的解釋鏈條:行為模式-衝突模式-合作框架:政治體制。針對行為模式差異的原因,各種思想派別的解釋無疑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這並不影響該解釋鏈條的形式正確性。 在該解釋鏈條中,政治參與者的行為模式處於比衝突現象更為邏輯優先的地位。這樣就把對衝突的研究推進到了對政治行為研究的層次,在政治社會學關於政治衝突歸納總結的浩繁事實材料背後,就有可能看到政治行為者的身影。在統治模式中,承認衝突就是假設政治反對的必然性和政治反對派的存在性。沒有任何統治者情願被抵制,只要有可能,天下只有一種統治者那就是專制君主,但只因反對派的頑強存在,政治體制才呈現出豐富多彩的變化。從某一個側面看,政治就是"當政者-反對派"博弈。因此,完全可以說,政治反對是政治發展的根本動力。考察歷史,凡是專制統治漫長的國家,均是社會中缺乏可與國家政權相抗衡的結構性權力系統:自由商業的權力、宗教的權力(精神與知識的權力)。專製造就的文明,無不是對反抗的可貴性的讚頌;專製造成的衰落,無不是由於對反抗和創造性的扼殺。 但是,雖然政治學家很早就注意到了衝突現象的重要性,卻一直沒有深入到政治反對的層面來研究它,沒有把它當作不同政治勢力相互反對的行為來看待。與其說政治是一種社會現象,不如說它是人的一種行為理性,政治學作為科學,只可能是行為科學,否則,它就可能淪為歷史學或社會學的可有可無的分支。分析政治反對行為,首先應考慮回答:理性的反對派採用什麼反對策略,得到了什麼,同樣理性的當政者如何回應,制度條件是鼓勵還是壓制反對活動?如果從這樣一些普適性的線索入手,發現"當政者-反對派"博弈中的一些形式化準則,我們就不僅能對錯綜複雜的社會政治衝突進行分門別類式的事實歸納,而且能從中得到有關制度與行為的更多信息,以有利於改進現存的政治制度。本文對民主與專制政體以及官僚政治中的反對行為機制進行形式化的概括,以期為比較不同政體提供一種可用的視角,其中,民主政體下的情況受到了更多關注。一、 民主社會中的政治反對 從政治反對的制度基礎角度來理解民主,最早是由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闡明的。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於是,問題的實質便是為權力的使用設置一個界限:"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994,第154頁)。這句最常被引用的話凝聚了孟德斯鳩對政治最精透的看法。權力是一種役使性的行為模式,約束它的唯一辦法就是對有權者進行抵制、反對,在政制設計中使國家權力成為相互反對的矛盾體。權力分立制衡思想的實質是承認權力主體的多元化,通過多元權力主體的相互制約消解絕對權力,進而破除任何勢力對國家權力的壟斷。正如赫爾德所評論的:"通過把分權制度化,並在國家內部為互相競爭的集團和派系提供一個相衝突的論壇,孟德斯鳩認為自己為現代世界發現了一個最實用、最有價值的政治安排。"(1998,第110頁) 由此可見,民主實質上是合法化政治反對的制度框架,衝突與反對乃民主政治之必需,"民主政治需要有支持衝突和歧見的組織機構"( 李普塞特,1997,第390頁),沒有政治反對,民主就難以自存。那麼,民主制度為什麼對政治反對這個曾被所有專制統治指責為最惡毒的洪水猛獸般的東西情有獨鍾呢?這完全是由民主即人民統治的本質特點所決定的。反對作為一種模式,究其實質是人民自我統治的一種必然形式。人民的統治只能通過人民之間的相互反對才能穩定地實現。與君主專制和貴族專制不同,民主在形式上實現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在數目上的(重合)對等。在技術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統治者人數越少,控制制度的結構就越簡單,就越容易建立。與君主制的一人統治和貴族制的少數人統治不同,民主是最大多數人的統治,是依靠共識進行的統治,那麼,人數眾多的平等的統治者個人如何能形成統一的意志?只能通過政治反對的擴大,"民主的共識理論必須面對民主是以衝突為基礎這樣的命題"( 薩托利,1998,98頁),廣泛的政治反對是多數人之間進行溝通的當然渠道,凡是不受到明確反對的,就算成立。在人人平等的時代,傳統型權威與個人魅力型權威都受到極大挑戰,只有法理權威才可能存在,法理權威就是競爭性政治框架中得到包括反對派在內的其他人有條件認可的權威。另一方面,人民的統治實際上是交易成本最高的一種統治形式,只是隨著技術條件的進步對政治交易成本的降低,人民的統治權才逐步擴散。 民主制度的維持要求不能出現僵化的"多數人"格局-它是專制的群眾基礎。假如反對活動是普遍的,就很難形成較穩定的"多數人"局面,面對不同的政策選擇對象,"多數"作為一種臨時性同盟將是隨時變化的,兩個人在某個問題上意見一致,而在另外的問題上則可能相互反對,"多數"的構成將是交叉性的,只可能存在就某個問題而言的多數,而不可能有一個在社會中居於永恆優勢的多數。這樣,實際上人人都是多數派,又是少數派。結合民主投票實踐來看,如果認為必須參加投票或投票中必須就限定的侯選人做出支持或反對的選擇是一種強表示的話,那麼棄權就是一種弱表示,是一種強度小於投反對票的反對行為。現代投票制度逐漸發展起了有強度差別的諸反對形式,許多選民只表示弱度的反對,他們選擇不參加投票,他們的存在,使得當權者必須更加小心翼翼,比如,投票率為60%,贊成某個結果的多數派取得60%的選票,顯而易見,這個多數派實際上只佔全體選民的36%,又是少數派。在此情況下,以60%贊成票取得政權的黨派除了有24%的強烈反對者外,還面臨40%的弱反對者,如果他們稍有放縱,沒有參加投票的這40%的人就可能提升其反對強度,使他們失去多數地位。因此,雖然較低的投票率是困擾發達民主國家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異常高的投票率以及高度一致的投票結果往往都只是現代專制的"民主"外衣而已。 具體來講,在人人法律身份平等的民主制度下,政治反對有以下幾大制度功能: 第一,政治自由的保障機制。自由對民主有多麼重要,政治反對對民主就有多麼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自由與政治反對是同義詞。平等的人可以相互反對,這就是自由的真義,托克維爾說:"至於我,決不因為平等鼓吹不服從而非難平等,而主要是因為它鼓吹不服從而稱讚它"(1993,第893頁)。正是因為"反對的方式是政治自由的基礎構架"( De Jouvenal, 轉引自Garry Rodan, 1996),所以,自由需要一種能容納反對行為的制度來保障,"政治自由是通過三權的某種分野而建立的"(孟德斯鳩,1994,第155頁)。 第二,疏緩衝突的穩定機制。合法的反對活動使現代社會中導源於利益分化的大規模衝突通過一定的政治程序條理化,使對立的各方都能擁有其政治代表,避免了無秩序的混亂,也避免了歧見的累積,從而保全了民主。所以說,民主是釋放、緩和、化解衝突的一種漸進性制度結構,反對行為在其合法的場合所造成的分歧有助於社會和組織的統一,有利於形成相對寬和的制度環境。承認合法的內部反對派的組織比那些獨裁的、看上去統一的組織,擁有更多的來自其成員的忠誠,"對社會或組織所承認的寬容準則達成共識,常常是基本衝突發展的結果,支撐這種共識需要衝突的繼續"(李普塞特,1997,第1頁)。以工人鬥爭為例,支持民主的政治學家得出的恰是與馬克思主義完全相反的結論:工會不是革命力量的推動因素,而是資本主義的制度穩定器。在那些工人可以建立強大的工會,政治上可以發言的國家,瓦解性的政治分歧是最不可能出現的(參見李普塞特,1997,第12章)。 第三,民主競爭中的信息機制。競爭性體制要有效,關鍵是各政治力量的真實意圖要得到顯示,以便於對它們作出區分。與"真理越辯越明"的道理一樣,每個人的主張也是在辯論中逐漸明了、被他人知曉的。政治反對提供了政治市場中的偏好顯示機制。它使政治的參與者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反對行為越普遍,不同政治觀點之間的區分就越細微,信息機制就越準確。 第四,民主中達成公正的機制。政府的公正歷來是政治活動的最高目標之一,由於天生仁慈、公正的統治者並不存在,且政府往往被龐大官僚體系自身的私利所左右,所以公正的目標非得通過政治派別的相互反對,尤其是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反對,它構成對統治者任何不公正行為的制衡與糾正力量。而暴虐的專制總有軟弱順從的群眾為基礎。 第五,反對也促進民主政府的效率。反對派作為政府的補充,促進了中心政治現象,削弱了黨派政治偏見,並對各屆政府間的政策連貫性作出了貢獻,它還限制了政治上的差異,並將各種不同的政策聯結起來。因為反對派的存在,對當權者形成制約,為了繼續執政,它就會兢兢業業,提高政府效率,儘力做到不被反對派挑出毛病。而所謂人民對執政黨及其政府的監督,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過在野黨來履行,因為非組織的公眾往往因成本高昂而不可能掌握足夠有關政府活動的信息,而在野黨是個政治性的專業集團,懂得不少政治技術,在搜集有用的政治信息方面具有公眾個人所不可比擬的組織優勢。在民主實踐中,對政府不利的信息一般都是由某個反對黨努力得到,公之與眾的。 民主社會中保障以上功能實現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是政黨競爭。政黨競爭是民主條件下的階級鬥爭,當階級鬥爭能以政黨合法競爭的形式來進行時,民主的實現也就不再成為問題。政黨既是衝突的力量又是整合的工具,各種衝突向政黨制度的轉化形成了穩定的民主制度。下面從合法性分配的角度建立一個政黨競爭的簡單模型。 政體的本質是一種政治合法性分配體系,與專制政體對政治合法性的壟斷不同,民主是在自由的政治市場上通過競爭分配合法性。民主中政治派別的合法性是由人民授予的,假設公民社會根據其福利、安全改善狀況決定給予政治體系多少合法性支持,在量上等於各政黨獲得的政治影響力之和,一個具體的政黨所能獲得的影響力是由其政策能力(政策主張5實施能力)與人民福利改善、安全改善狀況的相關性決定的。令A=政治體系的合法性,社會中共有n個政策問題,政治體系中存在m個政黨。那麼,A=各政黨的影響力之和=∑Pji ,i?(1,n) ,j?(1,m), Pji 表示政黨j通過第i個政策問題所產生的影響力,取決於j針對i所提出的政策主張。基於任一政策問題,所有的政黨都產生政策主張,於是,在假設各政黨政策實施能力相同的條件下,可建立政治體系的合法性分配矩陣: p11 p21 …pi1…pn1 p12 p22 …pi2…pn2 … … … … p1j p2j … pij … pnj … … … … p1m p2m … pim…pnm 它共有m行、n列,行是某個政黨的政策向量,表示政黨合法性的來源及分布;列是某個政策問題向量,表示人民通過政策問題授予合法性的狀況。該矩陣分布的特點是:每一行向量內部各元素之間具有一致性,即構成行的元素至少有兩個呈正相關性;每一列向量內部各元素之間具有歧異性,即構成列的元素至少有兩個呈負相關性;各行、列之間高度相關。這三個特點分別說明:(1)各政黨的政策體系須保持前後一貫;(2)不同政黨基於同一政策問題的主張是一個相互反對的體系;(3)民主制度達到了衝突與一致相輔相成、互為條件、互為解決的良性狀態,在野黨與執政黨一樣,均有所為,均承擔政治體制賦予的制度功能。顯然,這是一種功能性分配理論,沒有反對活動顯示多元化的主張差異,功能主體就難以確定,民主的合法性分配秩序就不能建立。二、民主社會中政治反對的限度 衝突(反對)與一致(共識)可謂是政治社會中最基本的辯證關係。前文已經指出,與專制政體不同,民主中的共識是經由受到憲法保護的政治反對而達成的。這個共識就是"一種允許對政權進行和平"博弈",允許"在野黨"維護"執政黨"的決策,允許"執政黨"承認"在野黨"的權利的政治系統"(李普塞特,1997,第1頁)。顯然,另一方面,這個共識規定了政治反對的限度。對政治反對不加限定往往是政治體制不穩定的根源之一。民主制度下的政治反對是一種有制度化限度的、有利於促成社會一致性的衝突類型,它既使社會免受雇布斯式"自然狀態"之苦,又使人民免遭"利維坦"的壓迫。 從本質上說,民主政體對政治反對所加的限定是政治體系自身發展的結果,是"統治者-反對派"反覆博弈的結局。回顧近現代國家民主化的進程,今已建立了穩定民主秩序的西歐諸國,在整個18世紀以至19世紀的上半葉,作為主要政治反對派的工人階級政黨還不屑於以議會鬥爭方式反對資產階級,而是更傾向極端的暴力形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了民主制度的一些欠發達國家,比如亞洲的巴基斯坦、非洲的大多數新興"民主"國家,統治者與反對派都不情願遵守民主競爭規則,反對派一般選擇能最"有效"取得政權的反對手段。之所以如此,是由於這些國家裡"統治者-反對派"鬥爭模式還沒有演化到足以達成民主共識的地步。羅伯特.艾克斯羅德(1996)以博弈論模型從理論上模擬了從沒有集權的利己主義者中產生合作的過程,合作策略是對"以牙還牙"策略的取代,是自利的衝突雙方為避免衝突導致的更大損失,通過交易(回報)而達成的衝突相對緩和狀態。民主的實質就是這樣,它以相互反對為動力和出發點,但在總體上卻體現為一種合作機制。這個合作機制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對反對行為作出限制性約定。由於這個合作機制還包括政黨競爭及輪流執政方面的內容,執政黨與反對黨的角色是變化的,沒有永遠的反對派,所以對反對派角色不利的規定是各種政治力量都能接受的。 民主政治中反對行為受到的內在限制是與中產階級的崛起相聯繫的。雖然中產階級在特定社會環境中也可能成為反民主的因素(李普塞特,1997,第五章;享廷頓,1998,76頁),但政治學家們普遍同意強大的中產階級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中產階級具有與其穩定收入和充裕的財富相適應的人際間相互信任、生活滿足感和憑能力競爭的性格,他們能在現存的交易制度中獲得一份利益,雖然可能對自己所得的份額有所不滿,但不會與制度絕裂,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切要從頭開始,因此,他們傾向於改良的變革觀。由於他們對現存制度的這種妥協性,充滿革命激情的毛澤東把他們不無蔑視地稱為"小資產階級"。中產階級要從維持現狀中獲益,所以他們不會贊同極端主義政治勢力,市場經濟的發展又將他們造就成為社會的大多數,這促使政治黨派為了取得他們的選票而不得不選擇一種調和性的、中庸的路線,即遵從"中位投票規律"。中產階級的政治態度成了民主社會中的政治中軸線,政治黨派都朝此靠攏,這表現在他們的關係上就是相互反對的程度受到制約,政治鬥爭從按照敵我兩分法的"你死我活"模式向同一原則基礎(符合中產階級要求)上的有限競爭模式演變。 政治體制所處的社會因素也對反對行為施加某種限制。反對行為不僅為人的政治理性及其經濟利益決定,而且也受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凡是認知理性,都存在偏執,沒有宗教、道德等非理性系統的調節,理性專斷的社會將是缺乏寬容的。所以民主理論家一般都注重考察社會的"民情"因素。比如,括克維爾高度評價宗教對美國民主的積極作用,他說:"法律雖然允許美國人自行決定一切,但宗教卻阻止他們想入非非,並禁止他們恣意妄為"(1993,第339頁)。廣泛的意識形態因素為特定社會中的人們提供同質性的基礎,使他們對同一問題產生相同或近似的看法,限制了反對,降低了政治中的交易成本。一個擁有文化同質性的國家比文化差異性較大的國家的政治反對程度很可能要小,而且更不可能是分裂性的、難以調和的衝突。 現代民主招致的一個主要的批評是它縱容過分的、無原則的反對行為。當反對成為平庸的個體面臨自由而又無能進行真正的選擇時習慣性的作法時,它就可能降低社會必需的權威水平。享廷頓考察了美國1960年代的民主浪潮對現存權威制度的全面挑戰後得出的結論多少令人有些吃驚:"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節制"(1989,第100頁)。他與另兩位著名民主理論家法國的克羅齊和日本的綿貫讓治共同認為在西方民主的發展使政治反對普遍化,相互衝突的目標和特殊利益接踵而來,致使很難形成權威性意見即共同目標,"民主政治變成了維護各種利益衝突的場所,而不是建設共同目標的一個步驟",因而,"當今民主社會所缺乏的並不是對民主準則的一致同意,而是一種目的感,也就是說,通過遵循民主準則應該達到什麼目的"(同上,第139-140頁)。其實,這種無目的性民主的出現,與其說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危機,不如說反映了西方社會文化上解體的危機,民主只是個體意見的一種聚集機制,民主的產出即決策與這個形式化的準則本身並無多大關係。民主形式越發展,反對行為受到的正式制度方面的限制就越小,就越需要社會文化系統對其施加限制和引導。 三、專制統治下的政治反對 專制統治因是對國家權力的壟斷,自然也就禁止任何反體制的政治活動,禁止對統治者的任何挑戰。所以專制政治的根本問題就是如何禁絕反對派。反對派與統治者圍繞政權進行爭奪。專制者的基本手段是一方面用意識形態安撫人民,一方面用最殘酷的暴力鎮壓潛在的反對者。無論在民主還是專制政體下,政治反對都是政策進步的強勁動力,所不同的只是由反對而來的政策進步導致的政治收益的分配模式。與民主政體中反對派可以從有效的反對中獲益不同,專制政治中的反對派不可能通過正式體制渠道獲得合法性。如果假設與在民主社會中一樣,人民是合法性的唯一來源,那麼,反對派本可獲得的合法性支持是被統治者竊取了。這就是專制統治的邏輯,下面通過"反對派-專制者-人民"博弈來說明。 模型1:假設專制者完全壟斷信息(即完全沒有新聞、言論自由)。因為在此條件下,人民對反對派的呼聲一無所知,反對派被隔離在作為正式體制的"專制者-人民"關係之外,不能參與合法性分配。反對派的政治影響力只是一個自我促進的過程,比如暴力手段的增強,反抗組織規模的擴大,等等。所以,各參與者的行動集合為: 反對派的行動集合:(進行反對即提出意見,不進行反對即不提出意見); 專制者的行動集合:(壓制反對派並採納其意見,壓制反對派但不採納其意見,對反對派不進行壓制); 人民的行動集合:(根據自身所得效用給專制者一個合法性支持數值)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反對派由於信息問題不能從人民那裡獲得合法性支持,但可以通過不間斷的反對活動,壯大自身實力,存在有朝一日力量超過統治者的預期,所以反對派的反對活動將持續下去。專制者將一方面嚴厲鎮壓反對派,一方面採納反對派在攻擊它時提出的政策意見,在一定範圍內改進其統治,以獲得人民的支持;而人民因為不知道這政策建議實由反對派提出,所以就自然給予統治者與其福利改善狀況相應的合法性支持。因而,均衡結果是:(反對派總是選擇反對,專制者總是選擇壓制並採納)。統治者是凈獲益者,反對派是凈受損者。反對派的反對呼聲越高,付出的犧牲越大(因為招致更殘酷的鎮壓卻又得不到相應的合法性補償),專制者獲得的效用越大;人民的福利也會提高,但幅度很小,且隨著專制者統治的穩固又可能下降。這個博弈結局說明,在專制制度下,只有反對派才是社會進步和人民福利改善的動力,他們的呼聲是政策進步的源泉,否則專制者就沒有改善統治的任何動機-只有統治受到威脅的危機感才使統治者的行為與社會利益靠近。但是,反對派卻不能從中獲益。 一個聰明的專制政權會從中學到不少,因為它甚至可以從犯錯誤中獲益,這是一切高明的專制統治的秘密。假設它犯了某種政策錯誤,激發了反對派的反對,它在對反對派殘酷鎮壓的同時,按反對派的意見進行了政策修正。由於反對派不能通過反對活動分享政治合法性,統治者反而通過修正錯誤贏得民心,增加了自己的合法性。於是,對統治者來說,"壞事"(錯誤)就轉化成了"好事"。這也說明,為什麼壟斷政治機會比壟斷一般的政治資源對專制統治者更為重要,只要它不放棄僅由自已修正自身錯誤(而不許反對派染指)的權利,反對派就永遠沒有機會樹立政治影響。總之,在"反對派-專制者-人民"收益表中,專制者總能增加收益,而反對派卻始終一無所獲。 從這裡可能引申出專制統治的理想型(從統治者角度而言)政體模式。假設在一黨執政的情形下,執政黨政策具有完全彈性,即它面對反對派的意見,能做到足夠及時地自覺糾正錯誤,而不必通過政權更替的方式進行糾錯;民主政治中通過政黨競爭所能做到的一切,這個專制政體也同樣能做到;而且由於節省了民主政治中多個政黨爾虞我詐所產生的交易成本而在效率上更勝一籌。那麼,從政策績效方面看,理想型的專制統治與多黨競爭的民主政體就沒有什麼差別,甚至更為優越。專制者的這種邏輯說教的確可以蒙蔽許多群眾,它真正使人看到"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但專制者萬世一系的美夢終難成真。如使該博弈多次重複,理性的反對派將趨向反制度的態度,其反對策略將變得與政策意見無關,以避免統治者漁利。他們的反對活動將不包含改進政策的意見,只是對統治者進行道義抨擊,並組織武裝對抗。政治反對演變成為脫離了人民的純粹的權力之爭,其形式是內戰-"戰爭是政治的繼續"。這將徹底使政治體制瓦解。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就孕育什麼樣的政治反對形式,這種專制統治形式,孕育的是極端的暴力反對者。在一個長期專制的國家,只有造反,沒有革命。 模型2:現在改變專制者完全壟斷信息的假定。此時人民已經知道反對派的呼聲的存在,可以對專制者和反對派兩者的執政進行比較,並且可能對反對派的呼聲給予同情和支持,因而其行動集合將變為(根據自身所得效用以及對專制者執政和反對派執政兩者的比較給專制者一個合法性支持的數值,給反對派一個政治影響力的數值)。專制者與反對派的行動集合不變。 反對派開始以自己的反對從人民那裡獲益,其政治影響力不只是一個自我促進的過程,而是人民支持和自我促進的雙重疊加,同時專制者的合法性支持也將是人民效用和人民對專制者執政和反對派兩者執政進行比較的函數。 最終的均衡將不是唯一性的,反對派總是選擇"反對即提意見",而專制者將視其控制信息的程度選擇"壓制且採納"或"壓制且不採納"。統治者通過封鎖信息竊取反對派對改善人民福利的貢獻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在這種專制形式中,統治者已不具備完全壟斷信息的能力,反對派傾向於選擇爭取民眾的非暴力反對形式,統治者鎮壓反對派雖可能更為窮凶極惡,但它也會更為注重人民對其政策體系的評價,統治者與反對派的競爭有可能演化為民主政治類型,即統治者可能適時明智地選擇承認反對派的合法地位。因為在現代信息條件下,完全壟斷信息越來越不可能,所以這是所有現代專制政權的唯一出路,其中,解除新聞控制是最為關鍵的一步。四、官僚政治[1]中的反對活動 一切專制者都需要忠實服從的奴僕,官僚體系就是這一原則的制度化。專制政體必然產生官僚政治,專制統治要禁止一切政治反對活動,首先就必須保證官僚體系中沒有反對行為。這是因官僚等級制度中由上級決定一切的原則而成為可能的,由於這一原則,理性的官僚們將堅定地選擇服從,同時唆使同僚進行反對。官僚的這一行為準則可通過如下收益表說明。 設有任意兩個官僚,A和B,他們的行為選擇集都是(反對上級,服從上級),他們做出不同選擇的收益情況將如下表: 因為選擇"服從"的平均收益率是7.5,而選擇"反對"的收益恆為0 。所以,在任何情況下,選擇"服從"都是理性的,(服從,服從)是穩定的均衡組合,稱作超優均衡(dominant equilibrium)。但是,因為官僚之間存在激烈的升遷競爭,對於追求最快升遷的官僚來說,他必須踩在別人的頭上往上爬,所以他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就是唆使別人進行反對,打破(服從,服從)的均衡,實現(服從,反對)的收益組合,即在對方"反對"的時候自己選擇"服從",這時他可以獲得最高的收益,對A來說是(10,0),對B來說是(0,10)。但官僚體系越成熟,成員越是受過專門職業訓練,(服從,服從)均衡就越不易被打破,體系就越僵化。官僚政治必然造就政治上的爬蟲時代,正如韋伯所說,那是一個"到處都是匍匐在小事上,努力向上爬的小配角、小人物的"世界(轉引自李普塞特,1997,第8-9頁)。 這個官僚博弈收益表的特殊形式能告訴我們的最重要的是,官僚個人理想的收益組合與現實均衡點不同,它是個非合作解:(一方反對,另一方服從),不存在雙贏的結局。這與著名的"囚徒困境"不同,在那裡,理想的(社會最優的即雙贏的)收益組合是合作解,即雙方均選擇"合作"。這說明,官僚制度註定是內耗性的。這就是官僚體制中的兩個看似矛盾的方面:一方面是整個體制的僵化(人人均選擇"服從"),一方面則充斥著無原則的明爭暗鬥(唆使、誣陷他人"反對")。這樣的一個體制顯然是沒有效率的,專制制度因為過分借重官僚體系,所以其活力衰竭是自然的事。等其足夠衰敗之時,就是體制外的反對力量將其推翻之時。人們通常困惑一個貌似強大的專制統治為什麼往往竟在傾刻間土崩瓦解:那是因為在它被推翻的時候,它自身已衰弱到極點了。專制體制中最終獲得政權的政治家實際都是聰明圓滑的投機家:他們善於瞅準時機樹起反對大旗-過早則易犧牲,過晚則會錯失良機。 五、結論 構成政治制度的許多安排都與如何對待反對活動的問題有關,不同政體中的政治反對模式也差別甚大。民主體制對政治反對行為採取一種制度寬容,普遍的、正常化了的反對活動致使民主秩序在整體上體現為均衡結構。而專制及其衍生的官僚體制建立在對反對行為的壓制之上,所以是一種失衡結構,當然,壓制的努力並沒有消滅反對行為,只不過使它以另一種方式表現了出來。從它們結構類型的不同,可以解釋為什麼民主制度從長遠看要遠比專制制度及其衍生政體更為穩定。如果一個專制政權以穩定訴求為依據抵制向民主化的過渡,是令人奇怪的。注釋: [1]一般來說,官僚科層制度不是一種獨立的政治體制,它只是一種既存在於專制中、也存在於民主中的行政制度。但專制-官僚體系與民主中的官僚制度的功能卻大為不同,前者是專制特權的延申,能夠不斷地自我強化,而後者卻不時會受到自主的社會力量的削弱。所以,在這裡,作為一種准政體,官僚政治僅指專制政體的一種衍生政體。參考文獻:1、孟德斯鳩(Montesquieu),1994,《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托克維爾(Tocqueville),1993,《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3、西摩。李普塞特(S.M.Lipset),1995,《一致與衝突》,張華青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4、西摩。李普塞特(S.M.Lipset),1997,《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張紹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5、塞繆爾.享廷頓(S.Huntington),1998,劉軍寧譯,上海三聯書店。6、米歇爾.克羅齊(M.Crozier),塞繆爾.享廷頓(S.Huntington),綿貫讓治(Joji Watanuki),1989,《民主的危機》,馬殿軍等譯,求實出版社。7、大衛。赫爾德(D.Held),1998,《民主的模式》,燕繼榮等譯,中央文獻出版社。8、羅伯特.艾克斯羅德(R. Axelrod),1996,《對策中的制勝之道-合作的進化》,吳堅忠譯,上海人民出版社。9、喬.薩托利(G.Sartori),1998,《民主新論》,馮克利等譯,東方出版社。10、Garry Rodan(1996),"Theorizing political opposition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in Garry Rodan(ed.), Political Oppositions in Industrializing Asia.pp1-39, London: 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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