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戒律精神看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上)

從戒律精神看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上) 時間: 2013-06-12

學 誠

一、緣 起  中國自古有惜字的傳統,在書籍、知識難以獲得的古代,惜字體現了對知識、對人類文明的恭敬,更有對文字所載之「道」,提升心靈的「身心性命之學」的仰望、渴求。古人認為,惜字是長養智慧、積累福德的良方。蕅益大師在《靈峰宗論》中說:「娑婆世界,以音聲語言為教體,故一一文字,皆佛祖慧命,聖學源流所關也。敬字即敬文宣至聖與迦文世尊,其開昏憒而培智種者,豈淺鮮哉!」(卷第七)明代王起隆居士所輯《金剛經新異錄》中記載了一位叫馮勤的老人惜字以延年、開智慧的故事。「馮勤,嘉靖間人,歸安茅鹿門家傭僕也。日者占其殃,問一老僧:『何以延年?』老僧曰:『若為仆無力積德,惟洒掃字紙,並誦《金剛經》,庶免短折。』勤乃置竹鑷、竹簏兩事,日間遍歷村巷,凡穢惡字紙悉鑷簏中,滌以香水,曝干焚灰,包送清流,遇隻字未嘗遺。夜歸則跪誦《金剛經》一卷迴向,歲以為常。後漸知書,通文義,鹿門亦禮貌之。家道豐裕,有二子四孫;壽九十五,無疾化。」

  佛弟子對經書、佛像等更應恭敬愛護。《靈峰宗論》說:「一切字紙斷斷可與六經三藏同觀,而六經三藏斷斷不可與一切字紙同視。」(卷第七)因為經書和佛像都是三寶的象徵,三寶是世人的福田,是具力業門,對三寶的恭敬心、皈依心是內道佛弟子的標誌,也是修行的重要資糧。對於末法時代的凡夫,欠缺慧力與福德,對三寶之福田保持一顆至誠恭敬之心非常重要。《大般涅槃經後分》說:「阿難復白佛言:『若佛現在,若復有人以金、銀、七寶、房舍、殿堂、妻子、奴婢、衣服、飲食、一切樂具,深心恭敬,禮拜供養如來;佛涅槃後,若復有人,以金、銀、七寶、妻妾、奴婢、衣服、飲食、一切樂具,供養如來形像,深心恭敬,禮拜供養。世尊!如是二人深心供養,所得福德何者為多?』佛告阿難:『如是二人,皆以深心供養,所得福德其福無異。何以故?雖佛滅後,法身常存,是以深心供養,其福正等。』」(卷上)  反之,不恭敬經像法寶,則會帶來修行的違緣。聽法時犯困,遇到境界內心模糊,沒有判斷力,這些都可能和不敬法寶有關。《佛說慢法經》中,「佛告阿難:『有人事佛以後便富貴,有人事佛以後衰喪不利者。』阿難問佛:「云何俱事佛,衰、利不同?何故得爾?』佛語阿難:『……眼見經像,無有禮敬之心。若其有經,趣掛著壁,或擲床席之上,或著故衣被、弊篋器中,或以妻子、小兒不凈手弄之;煙熏屋漏,不復瞻視;亦不燒香、燃燈、向之作禮——與外經書無異。善神離之,惡鬼得其便,隨逐不置,因衰病之。』」  對於住持教法而言,佛弟子特別是出家僧人做好恭敬三寶,才能顯示佛法的尊貴,才能讓社會大眾敬重三寶,讓教法久住世間。《四分律》說:「佛告波摩那言:『如來滅後,比丘不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因緣正法疾滅而不久住。波摩那,如來滅後,若比丘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故正法不滅,而得久住。』」(卷第五十九)  對一般的廢損字紙,可加以焚燒處理,而對於廢損的經書、佛像,古來的大德有不同的說法。如唐代南山律祖道宣律師、宋朝元照律師等,認為廢損的經書也是法受用物,不可焚毀。道宣律師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以下簡稱《戒本疏》)中說:「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凈』,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卷二之上)元照律師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以下簡稱《行宗記》)中解釋說:「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橋井等事,隨在福生,緣壞則失,名『事在無作』,今燒故經,其事亦爾。」(卷二上之二)  明代宗本法師所編《歸元直指集》則認為:「世間字紙藏經同,見者須將付火中,或送長流埋凈處,賜君福壽永無窮。儒宗立五典,釋道啟三宗,一切閑文字,皆與藏經同。愚痴無見識,多拋糞穢中,墮身千萬劫,永作廁中蟲。惜字萬千,延壽一紀,子貴孫賢,綿綿不已。諸仁者,再能行善、戒殺、持齋、念佛,決定往生凈土,面見阿彌陀佛。此事真實不虛,唯要信受奉行矣。」(卷下)近代印光大師也認為:「殘經無可修補,燒則無過。如可看可補者,則不宜燒。有不知變通,一向不敢燒。此經畢竟不能看,兼不能如好經收藏,反成褻瀆;兼以褻瀆之過,貽於後人也。豈可不知權變乎哉。」又說:「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毀像焚經,罪極深重,此約可供可存者說。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執此義,則成褻瀆。譬如人子於父母生時,必須設法令其安全;於父母亡後,必須設法為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見人埋葬父母以為行孝,則將欲以活父母而埋葬之而盡孝;或見人供養父母以為孝,遂對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養之儀供養之。二者皆非真孝也。經像之不能讀、不能供者,固當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紙化,必須另設化器,嚴以防守,不令灰飛余處。以其灰取而裝於極密緻之布袋中,又加以凈沙或凈石,俾入水即沉,不致漂於兩岸。有過海者,到深處投之海中,或大江深處則可,小溝小河斷不可投。如是行者,是為如法。若不加沙石,決定漂至兩傍,仍成褻瀆,其罪非小。而穢石穢磚,切不可用。」  由此可見,三寶字紙的處理方法是隨著時代演變而逐步變化的。尤其現代社會各類印刷品泛濫,如果凡是帶有三寶相關文字的字紙都必須安奉、供養,則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對許多信眾來說,這成為一個很頭疼的問題。  古今時代因緣不同,到底如何取捨,需要回歸到律藏原典,以戒律的精神來衡准。道宣律師立論的主要依據,是「法受用物」的概念,《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隨戒釋相篇·盜戒》(以下簡稱《行事鈔》)中說:「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回改。餘三得不,准上可知。」(卷中之一)《戒本疏》說:「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卷二之上)然而道宣律師沒有列出相關的律藏依據。《行事鈔》在之前論及佛物時,都有列出律藏依據,而談到法物時,只有如上的寥寥數語。實際上,在佛陀時代,雖有經文流行於世〔如《五分律》中說:「有比丘盜他佛經,謂是佛語,無犯。後疑,問佛。佛言:計紙筆書功,直五錢,犯。」(卷第二十八)〕,但數量應不多,律藏中也很少有關於法物的條文說明。法受用物的概念,律藏中並沒有明確提及,應該是道宣律師參照佛受用物來界定的。  經論中提到如何處理破損經像的內容並不多,《大智度論》中說:「如畫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破,一人以噁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罪。破般若波羅蜜者,亦如是。」(卷第六十三)此文表面的意思是廢損、不莊嚴的佛像可以破,但這種理解是有明顯問題的。這裡的「破」意為「修改」,而不是「銷毀」。元照律師解釋說:「好心壞者,意是改變,還令好故。」(《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第十七,以下簡稱《資持記》)也就是把不好看的佛像修整,讓它更加莊嚴,這可以類比於修補破損的經書。原先佛像經過修整的廢料,最好也能妥善安奉、供養。  由此,本文將依律藏及祖師疏鈔,對於「法受用物」的定義作一個討論,並依次來討論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

二、「法寶」內涵之界定  上面討論中,經書是法受用物,而佛像、塔像是佛受用物。如果單單把其中廢損而不可流通者安奉、供養,是合情合理的。而大部分與三寶相關的字紙,如大德的形象及開示,有法師名號或寺院名號字樣的發票、收據、信封等及個人的筆記、日記、草稿紙,它們是不是佛受用物、法受用物,是需要討論的問題。此節就文字所載的內容進行討論,下節就載體的形式進行討論。  先考查道宣律師對「法」(法寶)之內涵的論述。《行事鈔·共未受具同誦戒》中說:「律中『法』者,佛所說,聲聞所說,仙人諸天所說。《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說,為佛印可者。』……《善見》:『一切三藏,佛說者,羅漢結集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說故,不犯。」(卷中之三)這裡「法」是針對「共未受具同誦戒」而說的,未必適用於所有其他地方。  《戒本疏》中對於「三寶」的內涵,作了如下討論:  「初眾相中,有四種三寶。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鄰等五為僧寶。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二明本末者。四種之中,初理為本,餘三從相,故為末也。如毀佛出血,據相無罪,化佛無心,非情無惱也;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逆。法、僧損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者,豈不以形服出世為聖道標,若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也。」  「問:『就當四相亦有本末不?』答:『諸家都隱,今試舉之。此由常懷,何得不識?且如住持三寶,圖寫佛形,峙然端拱,為佛寶之本也。自余賢聖,八部周列,為佛寶之末也。故殿宇廊廟、神鬼禽獸,斯非寶尚,何得福生?但是莊嚴至聖,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損,皆望本緣。法、僧住持,非無本末,例上說也。』」(卷一之上)  理體是三寶的本體,化相三寶是佛出世期間的三寶,住持三寶是佛滅度後住世的三寶,一體三寶是在有情心中存在的覺性。經書、佛像都屬於「住持三寶」。「紙素所傳為法寶」,並非僅限於紙面文字的佛法,早期佛經都是口耳相傳,記錄成文字是後來的事。再者,佛陀前生曾經為一句一偈而捨身,當時求的法也都是口頭所說之法。因而凡是可以通過語言傳達的佛法,無論聲音還是文字,都算是法寶。化相三寶中,「演布諦教為法寶」,即指佛在世時所說或印可的經律。由四種三寶之間的本末關係可知,後三種三寶都是以理體三寶為本,皆是理體三寶的表現形式,詮顯真俗二諦的文字皆是法寶。如諸大菩薩所造的論典,與佛所說法相順,而且很多佛陀密意通過大菩薩的解釋才易通達,所以根據法四依中的「依義不依語」,也應屬於法寶。後代大德的如法開示,也是如此。故狹義的法寶是佛所說的經、律二藏,廣義的「法寶」即是所有與佛法相符相順的名句文身。

  用到實際的例子中,普通僧人所寫日記、世間人寫的善書,一般情況下不是法寶。如果是成段的經文,少則一偈、半偈,能顯示一個完整佛法內涵的,也應是法寶。如果這一句偈或一段文被摘抄在日記當中,則這一句偈或一段文是法寶。如果是兩個字,如「常住」、「發心」,不能詮顯完整內涵的,此則不定。如果這兩個字出現在經書當中,或者是破損經書的碎片,或者此兩字所處的環境能體現完整內涵的(如有心人書寫在匾額上),應是法寶。如世間書上有「彷彿」兩個字,其中「佛」並非指佛寶而言,這樣的字不能演算法寶;若將「佛」字從原文中剪下來,再裝裱供養,則成為廣義的法寶。法師的名字、寺廟的名字,也不是法寶。  儘管如此,仰仗三寶的大威力,凡是與三寶相關的事物、文字,仍然有著啟發眾生善根等不可思議的功能。《大般泥洹經》中說:「眾生不得如來尊智知苦故,以非法為法,久遠痴愛煩惱結縛,彌劫生死苦輪常轉。假使『如來常住』二字暫經耳者,欲生天上及求解脫,必得聖果,自然快樂。」(卷第五)以此類推,如果有眾生看見了僧寶(聖僧或和合凡夫僧)的形象,可能就會成為它無量劫後成佛的因,也可能在當下就啟發他的善根。因此,凡是與三寶相關的文字、圖像,最好都能恭敬對待。諸如此類,以下稱為「三寶相關字紙」。  《戒本疏》文中「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有人理解為,凡是帶有「常住」兩字的都是法寶,不可焚燒,以此類推,所有三寶相關字紙都不可焚燒,必須儲存、安奉。《戒本疏》舉這兩個例子,意在說明經書縱然殘缺也不應燒毀,而未必是針對三寶相關字紙來說的,需慎思詳查。  也許有人說,法本身無形無相,要靠心去體會,何必在相上搞得這麼細呢?有的禪宗祖師甚至燒佛像取暖,那祖師犯根本戒了嗎?誠然,法在人心,並不在一件具體的物品上,乃至不在語言文字上。但對絕大多數眾生的根性而言,心中佛性的種子必然得靠經書、佛像等載體來啟發和顯現,因此恭敬經書、佛像,就是打開佛法大門的鑰匙。祖師燒佛像取暖,是發生在某些特殊因緣背景之下的,意在破除當時修行人對佛像的執著,掃除開悟的障緣。況且禪宗高標的「無相戒法」,主張離相持戒,祖師心中有法,所作所為本身就是法的流露,而戒律中也有聖者為破眾生執著而示現的開緣,這些都決非凡夫境界所能企及,絕不可輕易模仿。  作為佛弟子,尤其是出家人,天天和經書、佛像打交道,時常也對居士講法開示,久而久之可能就對法寶逐漸失去了恭敬心,甚至覺得:「這些話我也會說,自己說的話有必要那麼恭敬嗎?」這種輕慢心,恰恰是修行無法進步的重要原因。雖然話可以自己講,並不一定具有圓滿的體悟,很可能只懂得一點皮毛,還需要更加努力地用功。切不可自以為「我懂很多佛法」、「我講的是自己體悟的法」,實際上所有的法都是來自於佛、菩薩。法不是用來裝點門面的擺設,而應該是生命中最珍貴的寶藏。三、法物的分類及「法受用物」之界定  法物的分類與佛物的分類相同,皆分為受用物、施屬物、供養物、獻物等四類。《戒本疏》說:「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三、供養物,以幡、花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卷二之上)  由此可知,佛受用物是佛形象的一部分。如佛像身上的衣服,或者專為供佛用的佛龕、床帳,就如同偉人用過的物品人們會長久存放在博物館一樣,曾為佛形像的一部分,就永遠代表佛,恆需供養。而屬佛物只是系屬於佛,守護佛像的人可以把它用於任何對佛像有益的用途,如供佛的錢可以用來塑造佛像或買供養具,或者把錢存在銀行里,乃至可以借給居士拿去投資,將來再用來供佛(但所得利息也是佛物,不能自己用)。供佛物,即花、香、燈、幡等供養具,如果施主不反對,而某種供養具過多,也可以轉賣,換成其他供養具。供過佛而枯萎的花,需棄於凈處,不可棄於污穢中。獻佛物專指食物,可由守護、修治塔、像之人處理。《行事鈔》說:「四者,獻佛物。《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卷中之一)  以此類推四種法物。法受用物,按理也應是「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可輕故」。此物直接系屬於法,專以表法之形象。經書是最直接的法受用物,具備教證二量的大德的書籍,也是法受用物,可表法之形象;專書佛法文字的匾額、書籤、對聯等,也是法受用物。專為裝經書用的精美的書套等,是受用物;如果是外包裝的箱子,製作時本無供養法寶之心,不是作意長期專裝經書之用,則不是法物。又蓋經書的黃布,嚴格來說可算作法受用物,寬泛來說也可以算施屬法物,不可作洗臉毛巾等用。包佛經的書皮上如果已寫上書的名字,克定用於此書的,則不能拆下來用於別的經書;或克定用於此類書的,只能用於同樣書名、樣式的書。如果是暫時包一下,或者暫時找一塊布來蓋一下經書,則不成法受用物。如果是粉筆字,寫在黑板上,以及電視上看到的一段經文,本身是法寶,但黑板、電視等本身不是專為表達法之形象,所以不是法受用物。現代電腦屏幕、硬碟等也無此功能,刪除自己儲存的佛經文件,也無過失。這就有如佛在一處露天講法,講完離去,而此處土地不成佛物;又如佛陀的法音穿過空氣,此空氣不成佛物。但如果一張光碟專門用來存儲佛教資料以流通,如現在出版的很多佛典資料的光碟,此光碟是法受用物。  另外,如果世俗的書中引用佛語,也不是法受用物,因為世俗的書不能表法之形象,有時反而毀壞法的形象,引起人們對佛法的誤解。偽經中有不少地方是引用佛的原話,或改動一部分,再參雜作者自己的話東拼西湊而成。佛的原話出現在偽經當中,就不能算是法受用物。《行事鈔》序言中說:「如是等人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用。」今日許多附佛外道的書籍,乃至世間人談佛的書籍,不能代表佛法的正見,都不是法受用物。只要俗書和偽經都是無主物或是自己物,皆可隨情處理。  還有一些廠商或旅遊單位把佛像和經文印在包裝盒或門票上,用來作廣告。包裝盒和門票大多是一次性使用的,用完就扔在垃圾堆,這對三寶非常不恭敬。由於這些廠商並沒有流通法寶的意圖,他們不能算作施主,所以,這些包裝和門票也不演算法受用物。  上文中提到有關佛法的日記、文件、草稿等,也不能表法之形象,不是法寶。如果是專門列印或摘抄的佛經、祖師語錄等資料,抄寫之人沒有供養、流通之意,只想供自己學習之用,或臨時傳閱之用,也不算是法受用物,可在用完以恭敬心銷毀。若作意要長期流通,則此資料成為法受用物,應當抄寫、列印得很整齊、美觀。  其他三種法物類比可知。施屬法物即施主供養法,系屬於法,守護人可以把它用於任何對傳播法有益的用途。《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中明確提到:「法物可書佛經,並料理師子座。」(卷第七)現在居士供養的印經款可算施屬法物,但由於指定用於印經,不可用於別的用途。《四分律行事鈔批》中曾提到「通用錢」,可以通用於三寶,則無此礙——「又今諸寺,多有通用錢者,但可於三寶福處得有通用」 。供養法物與供養佛物類似,以莊嚴法寶之用,但需施主作斷心將此物布施給法寶,而不是暫時擺放,才成供養法物。獻法物則比較少見。  總結起來,法受用物只包括經書和大德印證過的佛法書籍、光碟,及印有法語的書籤、匾額、對聯等,及其附屬物。寬泛來講,可以包括寺院及個人印製、具有供養或流通意圖的紙質佛法資料及其附屬物,這些物品如果廢損而不堪使用,可作安奉、供養。其餘的三寶相關字紙,可以火化,將灰在凈處安放。(待 續)

推薦閱讀:

同事問我:「長期早起的你,為啥比每天睡足八個小時的我更精神?」
法醫精神病鑒定範圍
自陷行為致精神障礙後犯罪之定罪處罰
王亞軍:加拿大40多套房的范冰冰,別讓中國沒精神。
《語言與精神分析》第十五講-霍大同

TAG:精神 | 佛教 | 戒律 | 現代 | 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