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
06-25
前世界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卡恩被控案件,給我們帶來了一個有關美國司法制度的名詞——「無罪推定」。最近,這個案件由於控方證據不足可能面臨卡恩被撤銷控訴的發展,我國有媒體在報道該案件時指出美國控方控告卡恩不符合美國」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也引起不少人對於所謂」無罪推定「的關注,其實我們的媒體誤讀了」無罪推定「的真正法律意義。媒體對於」無罪推定「的解讀是被告在法庭被定罪之前是無罪的,美國控方應該視卡恩無罪,而控方在沒有足夠證據之前拘押和控告卡恩是不符合」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我在與朋友們談起這個案件時,發現很多人也是這樣認為的。其實這是對於「無罪推定」的一種誤解,因為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司法制度所持有的立場,而並非是一種控方在控告嫌犯時所執行的法律規範。所謂」無罪推定「主要反映在兩個基本立場上,一是指被告在」無罪「原則下,沒有任何義務去舉證自己是無罪的,因此所有舉證義務全部均在控方;二是指被告在「無罪『前題下,控方舉證中如果存在任何疑點,其利益應該歸被告所有,也就是說如果證據存在絲毫疑點,被告應該被判無罪。因此,我們在這兩個基本立場上可以看到它代表的並不僅僅是一個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所謂」無罪「的觀點,而是一種在法律上有利於被告的法律規範。與」無罪推定「相對立的當然是」有罪推定「。所謂」有罪推定「則剛剛相反,即使在被告被判罪之前屬於無罪的世界流行觀點下,被告仍屬於」戴罪「接受審判,被告需要為自己提出無罪的證據與控方的舉證對峙,而一旦被告的無罪舉證出現疑點,或者與控方舉證對峙中出現不利點而無法擺脫其犯罪嫌疑時,其利益歸控方所有,因此所謂」有罪推定「就是被告無法為自己擺脫犯罪嫌疑時既有可能被判有罪。顯然,」有罪推定「是一種在法律上有利於控方的法律規範。事實上,在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條文下,包括中國在內,世界各國無論是履行普通法還是大陸法司法體系的國家,在法律上都一致認為嫌犯在被法庭判罪之前是無罪的,這只是世界流行趨勢下的一個法律觀點,這種法律觀點並不代表著司法制度上的」無罪推定「。而媒體在評論卡恩案件時,其實是把一個世界性的法律流行觀點錯誤地作為對於」無罪推定「的解讀。美國是履行普通法的國家,普通法更加註重法律文字的細緻準確和咬文嚼字,主張控方舉證中與相關法律條款文字的精確吻合,審判方沒有絲毫對於法律文字的解讀權和不可持有法律文字以外的觀點,強調法律條款文字的落實與以往案例的宣判為唯一定罪原則。普通法強調在審批過程中的客觀中正,而對於審判之前檢控階段的法律規範相對較寬鬆,因此美國和英國等普通法國家都可以在表面證據形成時就可以拘押被告,先舉罪後舉證,而舉證過程可能長達數年,而拘押也可能與舉證時間相應而漫長,但拘押時間可以在判罪之後的刑期中進行扣除。舉證時間過長和過於謹慎也是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個特色,因為在嚴謹的審判制度下舉證也變得不可絲毫馬虎。所謂大陸法是指以歐洲大陸司法體系為準則的法律系統,比如法國等歐洲國家,一些非英聯邦國家和大部分亞洲國家等都是履行大陸法的國家。大陸法講究在相關法律條文下各案個處置的準則,因此允許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罰也可持有不同的法律解讀觀點。不過,這種準則下容易出現相同類似案件但不同判罰的情況,也會引起更多對於不公平的質疑,因此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為了更公正,在檢控階段加強了規範,比如法國是嚴格要求舉罪和舉證必須在同時提出,因此控方是不會在還沒有獲得全面可靠的證據之前對於嫌犯提出控告的,也不會在僅有表面證據成立下獲得法庭拘押嫌犯的批准。與美國式的先舉罪後舉證不同,舉罪和舉證同時提出也意味著嫌犯一旦被告上法庭其實與「戴罪」受審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法國雖然主張嫌犯被判罪之前是無罪的價值觀點,但是其實並非完全的「無罪推定」。事實上,法國對於拘押嫌犯的申請與一般審判程序沒有什麼大分別,一旦被法庭批准拘押也意味著犯罪證據確鑿,所以當正式審判之時,被告幾乎也肯定會獲刑,只是刑期多少而已。而美國就不同,舉罪獲得法庭接納,但是舉證則可能不被法庭接納,因此拘押之後被判無罪的情況常有。這兩種不同的司法體系,也使法國民眾對於美國控方處理卡恩一案時有完全不同的看法。「無罪推定」是履行普通法司法體系的國家的一貫法律立場,而「有罪推定」雖然並非是當今世界上的主流法律立場,但是在履行大陸法的國家中,各個國家在司法制度方面多少會與所謂「有罪推定」的立場相同或者有比較接近的模式。我國的司法制度是採用大陸法的司法體系,不過我國基於傳統與歷史的原緣,我國的大陸法體系與歐洲發達國家的大陸發體系還是有本質上區別的,也許這也是我國制度的特色之一。大陸法體系在審判過程中,允許被告無罪舉證與控方的有罪舉證進行對峙,這一點包括法國在內一些歐洲國家與我國都是相同的,因此我國的法律體系也不可以算是「無罪推定」,這並不影響現代法律精神中追求被告被判罪之前屬於無罪的觀點。對於法律精神的觀點與實質上司法制度的法律立場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務,因此兩者不可渾然一體。「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在刑法方面各有利弊,但在民法方面顯然「無罪推定」的立場比」有罪推定「更加有利於公正,同時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資源的消耗,因為民法尤其是涉及商業糾紛的案子,雙方舉證對峙或無依據控告等行為都是法律資源上最大的消耗。因此,在國際上流行著一種在商業往來中更青睞於在普通法司法體系系統下國家進行有關商業操作的做法。至於有媒體指責美國控方不符合」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也是有點可笑,因為美國的司法制度允許在表面證據下(並不具備證據確鑿的前題下)拘押嫌犯的,這一點其實與我國的司法制度也有相近之處。最關鍵的就是對於嫌犯進行證據收集和有罪推動是控方必然的義務,即使在嫌犯被法庭判有罪之前,法律上嫌犯是無罪的,但控方還是需要持有對嫌犯有罪的信念和推動才有助於其檢控工作,這與所謂」無罪推定「的司法制度沒有因果關係,也不存在著所謂相抵的不符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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