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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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犯罪線索被掌握後通知到案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人民司法2017. 05.028)

【裁判要旨】在辦案機關已掌握具體犯罪線索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接到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僅屬於坦白。

【案號】一審:(2012)成刑初字第455號 二審:(2013)川刑終字第681號

2.經電話通知傳喚到案認定自動投案的條件(人民司法2016.08.023)

【裁判要旨】自動投案的本質是犯罪嫌疑人在具有人身自由的狀態下,自願、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並進一步接受法律審查與制裁。對於經電話通知、傳喚到案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不應一概而論,而應以自動投案的本質條件為標準進行具體分析。

【案號】一審:(2013)浙溫刑初字第78號二審:(2013)浙刑三終字第133號

3.職務犯罪自首的認定(人民司法2016.23.030)

【裁判要旨】職務犯罪中,被告人在檢察院立案後經電話通知,主動前往辦案單位接受調查並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案號】一審:(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50號二審:(2015)佛中法刑二終字第405號

4.攜帶毒品被盤問後主動交代不成立自首(人民司法2016.20.056)

【裁判要旨】被告人隨身攜帶毒品運輸,遇治安檢查時因神色緊張被盤問後主動交代。由於其隨身攜帶了能夠直接指向犯罪的毒品,在被盤查的情況下交代,不能認為具有歸案的主動性,不應認定為自首

【案號】一審:(2015)浙金刑一初字第41號二審:(2015)浙刑三終字第171號

5.網路IP地址被鎖定情形下行為人自首的判斷(人民司法2016.23.025)

【裁判要旨】偵查人員通過鎖定網路IP地址後找到被告人進行調查,被告人便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的,儘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動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於被告人的如實供述,才在其本人和犯罪行為之間建立起一種必然的關聯性,能夠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並最大限度地鼓勵他人投案和縮減司法成本,完全符合自首的設立目的及其旨趣,應當認定為自首。

【案號】一審:(2015)徐刑初字第933號二審:(2016)滬01刑終54號

6.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後又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15.08.038)

【裁判要旨】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後又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從自首的實質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並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自首。

【案號】一審:(2012)濟陽刑初字第146號二審:(2012)濟刑一終字第95號訴。

7.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盜竊應減半適用數額較大標準(人民司法2015.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實施盜竊,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50%以上的,構成盜竊罪。因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被告人隱瞞影響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號】一審:(2014)吳江刑二初字第00662號

8.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自首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15.16.034)

【裁判要旨】不管是設卡查獲還是因發生事故報警被查獲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只要行為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並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應認定自首。

【案號】一審:(2015)台黃刑初字第210號

9.現場等待型自首的認定標準(人民司法2015.20.028)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了現場等待型自首的條件,即「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對於實踐中現場等待型自首的準確認定,應從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主動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從而使犯罪得以及時偵破和審判的本質出發,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的主動性和自願性進行審查。

【案號】一審:(2014)海刑初字第1215號二審:(2015)一中刑終字第1393號

10.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人民司法2015.24.035)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其中既有既遂的情形,也有未遂的情形。被告人自動投案後,僅供述未遂部分的犯罪事實,沒有供述既遂部分的犯罪事實,應結合具體的情節來認定被告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案號】一審:(2015)浦刑初字第136號二審:(2015)寧刑二終字第122號

11.形跡可疑被盤查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屬自動投案(人民司法2015.22.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駕乘盜得的正三輪摩托車,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盤查,如實交代其盜竊犯罪事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自動投案。

【案號】一審:(2014)榮法刑初字第192號二審:(2014)渝五中法刑終字第378號

12.現場等候型自首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14.02.034)

【裁判要旨】認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而構成自首時,主觀上被告人必須是明知他人報警而自願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客觀上被告人必須是能夠逃離現場而沒有逃離。對被告人的這種主觀心理狀態可以通過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

【案號】一審:(2012)鄭刑一初字第110號二審:(2013)豫法刑四終字第122號

13.發回重審不加刑原則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4.02.072)

【裁判要旨】在發回重審案件中,原審法院發現原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節錯誤,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不當時,由於自首、立功情節不屬於新的犯罪事實,雖然重審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沒有刑法依據,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判決。

【案號】一審:(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號二審:(2013)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74號重審:(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號

14.服刑期間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種餘罪刑滿釋放後被查實並追究應認定自首(2010.04.071)

【裁判要旨】服刑期間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種餘罪,刑滿釋放後被查實且被追究的,因行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實之前,應判定為主動供述,依法應當成立自首。

【案號】一審:(2012)普少刑初字第77號

15.內幕交易案中對購買股票原因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認定(人民司法2014.12.021)

【裁判要旨】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主動向證券監管部門反映有關情況,如實供述本人職業、身份、所了解的內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種類、數量等情況,在刑事立案後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可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為與知悉內幕信息之間的關聯性屬於司法認定範圍,被告人對購買股票原因的辯解屬於性質辯解,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

【案號】一審:(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91號二審:(2013)滬高刑終字第28號

16.先委託他人報警後實施犯罪並在現場等候不構成自首(人民司法2014.08.079)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委託他人報警後實施犯罪並在現場等候民警,應結合被告人投案的主動性、自願性,以及歸案後的供述是否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綜合認定自首情節。

【案號】一審:(2012)甬鎮刑初字第575號二審:(2012)浙甬刑二終字第433號

17.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投案(人民司法2014.24.016)

【裁判要旨】 除了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外,犯罪嫌疑人具有「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情形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對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認定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以其實施的活動如被捕獲時是否反抗、是否準備外逃、有無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犯罪等為基礎,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以及事後的各種行為表現進行整體判斷。對那些僅有投案想法的純心理活動,客觀上無任何投案行為或意思表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本案被告人沒有準備投案自首的主觀動機和意思表示,被公安機關捕獲時拒不交代犯罪,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案號】一審:(2008)溫刑初字第186號二審:(2008)浙刑二終字第174號複核審:(2009)刑四復36938678號

18.國企改制中雙重身份及職務犯罪自首的認定(人民司法2013.08.072)

【裁判要旨】國有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改制後的企業中擔任管理人員並持股的,雖然在形式上其職務的任免系新公司董事會的決議並在改制後的企業領取勞動報酬,但從其受國有企業委託參與改制事宜、所任職務仍需國有企業黨委批複、幹部人事關係仍由國有企業黨委管理等因素看,其實質上仍系國家工作人員。同時,在紀委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實並主動找其談話的情況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案號】一審:(2010)靜刑初字第321號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36號重審:(2011)靜刑重字第1號

19.可疑人員被扭送歸案不應認定為自首(人民司法2013.06.081)

【裁判要旨】在審查是否構成一般自首過程中,行為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動性是考察的關鍵結點之一。這也是從本質特徵上對自首進行把握和判斷,而對司法機關掌握罪行程度的審查,僅是在兩種被動歸案的法定情形中對投案主動性的補充考察。

【案號】一審:(2010)蘇中刑初字第0108號複核審:(2011)蘇刑三複字第0040號

20.主動報警後又犯罪能否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13.10.014)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犯罪後主動投案,但在投案後、被公安抓獲前又繼續實施犯罪的,應當審理前罪、後罪之間的聯繫以及被告人投案的主動性、自願性,依法做出被告人是否對前罪構成自首的判斷。

【案號】一審:(2006)郴刑一初字第61號二審:(2007)湘高法刑終字第84號 複核審:(2008)刑三複93869722號

21.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人民司法2013.10.064)

【裁判要旨】利用職務之便與利用工作之便是兩個不同的範疇,擁有職務之便的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屬於受賄;即便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若謀利內容與他人的請託事項不具有基本對應性,其行為屬於詐騙而非受賄;自首的成立應當具備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大要件,被抓獲時正好身在司法機關不屬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案號】一審:(2011)江法刑初字第00639號

22.上線毒販提供與下線毒販的販毒聯絡方式不構成立功(人民司法2012.12.018)

【裁判要旨】上線毒販提供與下線毒販的販毒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屬於其應當供述的內容,公安機關據此抓捕下線毒犯的,不應認定其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現,其行為只具有構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間。對對合犯自首的認定,同樣應當參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認定,即對合犯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供述互為實施犯罪的對方,才能認定為自首。

【案號】一審:(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15號二審:(2010)湘高法刑一終字第218號

23.取保候審期間犯罪的自首情節之認定(人民司法2012.18.018)

【裁判要旨】行為人因涉嫌搶劫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再次搶劫,後因行跡可疑被盤問,行為人主動向偵查機關供認了第二次搶劫犯罪事實。雖然行為人主動供認的搶劫事實與第一次搶劫屬同一類犯罪,但基於其取保候審時該犯罪事實尚未發生,行為人構成自首。

【案號】 一審:(2011)赤刑初字第44號 二審:(2011)湛中法刑三終字第102號

24.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節日禮金構成受賄罪(人民司法2012.16.059)

【裁判要旨】行賄人在國家工作人員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爭件而送禮金希望得到關照,受賄人在明知的情況下仍非法收受行賄人財物,客觀上形成了以權換利的關係,符合受賄罪的特徵,構成受賄罪。被采限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不以自首論。

【案號】一審:(2009)鎮刑初字第158號 二審:(2009)昭中刑二終第140號

25.送親歸案情形下自動投案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6.020)

【裁判要旨】自動投案是認定自首的前提,犯罪嫌疑人作案後能否自動投案,對於是否構成自首至關重要。投案必須基於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並自願向有關機關或個人認罪。送親歸案情況下,親友應明知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進而使之歸案。

【案號】一審:(2010)雙刑初字第2號 二審:(2010)黑刑一終字第122號 複核審:(2010)刑五復67631774號

26.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與自首的準確認定(人民司法2011.10.008)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要條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司法實踐中,主要犯罪事實應是指對行為性質有決定意義以及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情節。如實供述殺人罪行後,又翻供稱被害人先實施嚴重傷害行為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案號】一審:(2007)郴刑一初字第51號二審:(2008)湘高法刑終字第60號複核審:(2009)刑二復93572144號

27.明知已報警而滯留現場等候抓捕應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11.10.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同案犯已報警而滯留現場等候公安機關抓捕的行為,表明其具有投案的主觀意願,其對同案犯報警行為的默認、放棄逃跑的不作為以及滯留現場等候抓捕的積極選擇即是其投案的客觀行為,構成自動投案。被告人到案後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

【案號】一審:(2010)錫刑初字第63號

28.脫保後主動投案交代餘罪應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11.18.061)

【裁判要旨】行為人因步嫌犯罪被取保候審,期間又被公安機關發現還有餘罪,在被公安機關傳咦後拒不到案並逃跑,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餘罪,就餘罪應當認定為自首。

【案號】一審:(2011)甬北刑初字第138號二審:(2011)浙甬刑二終字第209號

29.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內容要件及時限節點(2011.18.065)

【裁判要旨】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有兩個,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而所謂主要犯罪事實,是指對行為人定罪童刑產生影響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投案人如實供述的時限節點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投案人自動投案後未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其如實供述的時限節點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對於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又翻供的,其如實供述的時限節點在一審判決前。

【案號】一審:(2010)浦刑初字第2305號二審:(2010)滬一中刑終字第1042號

30.因合理懷疑被帶至公安機關盤問後供述不成立自首(人民司法2011.24.004)

【裁判要旨】盤問是公安機關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的盤查和詢問,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偵查、治安巡邏、安全保衛、現場調查等職責時常見的職務行為。儘管司法解釋規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盤問後主動交代的就一定屬於自動投案。事實上,在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懷疑而被帶至公安機關進行有針對性的盤問時,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無可爭辯的被動性,而其在已經難以脫離公安機關有效控制的情況下供述的,由於缺乏自動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案號】一審:(2009)一中刑初字第119號二審:(2010)津高刑一終字第11號複核審:(2011)刑一復19239823號

31. 潛逃境外後自願接受遣返應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10.04.013)

【裁判要旨】當前,犯罪分子攜款潛逃境外是 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一大難題,而加拿大往往是這些潛逃人員的首選之地。中加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所以目前還無法使用引渡的辦法將逃犯緝拿歸案。本案被告 人正是在犯罪後逃跑,在被追捕過程中主動放棄利用加拿大司法程序滯留不歸的機會,自願接受遣返,其在主觀上具備了自動投案的自動性和自願性。其自願接受遣 返的行為直接有效地中止了司法機關的追逃行動,實現了歸案接受審判的結果。所以,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被告人自願接受遣返的行為都符合法律關於自首規 定的精神和實質,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案號】一審:(2009)一中刑初第1443號二審:(2009)高刑終字第368號

32. 勞動教養期間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性質(人民司法2010.04.044)

【裁判要旨】勞動教養期間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該認定為自首。

【案號】正案號一審:(2009)盧刑初字第168號

33. 投案之後逃避審判不應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10.12.021)

【裁判要旨】行為人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已具備一定的悔罪表現,但其在原判審理期間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擅自離開住所脫逃以逃避國家法律的追究,其行為已有違自首的本質,不符合自首的條件。雖之後其主動到公安機關報到,但其系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其自動歸案的行為可視為對其脫逃行為的悔改表現,不屬自首。

【案號】一審:(2008)同刑初字第105號二審:(2009)廈刑終字第363號

34. 將受賄辯解為借款不構成自首(人民司法2010.14.064)

【裁判要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被告人真實、完整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將受賄事實辯解為借款,已不僅僅是對行為性質的辯解,而是歪曲了事實,不能認定為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

【案號】一審:(2010)滬二中刑初字第30號

35. 虛構同案犯的行為不構成自首(人民司法2010.14.066)

【裁判要旨】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於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參與,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屬實,也屬於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仍不構成自首。

【案號】一審:(2009)長刑初字第184號二審:(2009)渝一中法刑終字第268號

36. 作案後受傷為自救求人代報警不構成自首(人民司法2010。22.013)

【裁判要旨】同上。

37.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與單位自首的認定(人民司法2010.24.060)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機關電話通知後到達指定地點,並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應認定自首;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自首並不必然構成單位自首,只有基於單位意志的自首行為,才能認定為單位自首;對外國籍罪犯適用緩刑,在充分考慮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應當特別關注緩刑執行條件以及適用緩刑的效果。

【案號】一審:(2010)寧刑二初字第19號

38. 從胡斌案談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認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20.015)

【裁判要旨】一、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二、對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時,即使被告人方已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又自願做出了補償,但具有在人行橫道上肇事等多個從重情節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予從輕處罰。

【案號】一審:(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號

39. 行政拘留期間交待犯罪行為可不認定自首(人民司法2009.20.022)

【裁判要旨】同上。

【案號】一審:(2007)嘉刑初字第16號二審:(2007)浙刑二終字第43號複核:(2007)刑四復82411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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