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沒有偵查權的檢察權——沒了牙齒的獅子還是獅子
也談沒有偵查權的檢察權
——沒了牙齒的獅子還是獅子
作者:獅子
來稿選登,與本號立場無關
當前,檢察權處於風口浪尖,監察委員會將整合各方資源,其中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將歸於監察委員會。面對這一重大改革,對於檢察權,有人悲觀嘆息、有人嘲諷挖苦、有人落井下石(其實根本沒落井)……有人說檢察機關如果是一頭獅子,那麼剝離了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檢察機關,就像是沒有牙齒的獅子。其實,這些都是不對的。即便沒有牙齒,也還是一頭獅子,一頭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護佑依法治國的獅子!
一、這是一項重大政治改革,而不是針對檢察權的改革
有人嘲笑挖苦說,因為檢察機關反腐不力,所以把職務犯罪偵查權給取消了,言下之意,改革就是針對檢察權的。這是一種狹隘的觀點。中央已經明確,這是一項重大政治改革,不是針對檢察權的改革,更不是因為檢察機關反腐不力的改革,更不是因為檢察權過大而進行的改革。改革的原因是反腐權力重疊、反腐機構分散,難以形成合力。改革的目的是要強化反腐力度,而不是削弱檢察權。對於改革設計本身這裡不做評價,但需要明確的是,這是一項重大的政治改革,而不是針對檢察權的改革。
二、檢察機關是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地位不會動搖
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剝離,並不會影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偵查權與法律監督權本來就不是一個概念,偵查權本來也就不能被法律監督權所包含。監察委員會是唯一的反腐機構,與檢察機關是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僅不相互矛盾,而且是並行不悖。
檢察機關是我國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具有重大的政治基礎,這是由我國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無論世界如何變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目標。在這一目標下,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等四項基本原則不能變。這正是中國實行檢察監督的邏輯起點和歸宿。任何不顧我國國情,要求仿效西方國家檢察制度取消法律監督的主張,都是不能成立的。」這一點謝佑平教授最近在《人民檢察》2016年第16期上發表了《中國檢察監督的政治邏輯及其監督指向》進行了非常深入的闡述,摘錄如下:
在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歷史演變中,現代西方國家選擇的普遍模式是採用兩黨制或多黨制,即外生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檢察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純粹的公訴機關,無需強調其法律監督性質。中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實行一元化領導,權力監督和監督力量只能內生。能否在一元化領導的體制內建立良好的權力監督機制,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所構建的國家政治體制,代表了社會整體發展方向,任何國家機關均須接受黨的領導,這也是我國與西方國家的不同之處。但是,黨對法律實施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不可能對法律實施的具體狀況作過多干預,這就需要有專門的機關代表黨對法律的實施予以監督,而這一專門的機關就是檢察機關。檢察監督,正是內生型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無論世界如何變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目標。在這一目標下,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等四項基本原則不能變。這正是中國實行檢察監督的邏輯起點和歸宿。任何不顧我國國情,要求仿效西方國家檢察制度取消法律監督的主張,都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國,權力的依法有效行使,離不開在體制內建立科學的監督體系,實行內生型監督。檢察監督,在一元化領導的國家具有強烈的政治性,關係到國家法制統一和秩序的安全。如果取消檢察監督,必然導致內生型監督機制的監督能力弱化,必將從根本上動搖我國的政治根基。
運行任何一種制度的社會都要將公共權力進行分解,力求做到權力富有效率且能夠公正。在公共權力配置上,我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立政府、檢察院和法院三個機構,負責日常權力的行使。社會主義國家的公共權力配置中,監督權具有相對獨立性。在這種制度中,檢察院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監察和督導全體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是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由於國家權力被分別授予不同職能的機關行使,因而對權力的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是重要的,但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人大的地位決定了其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是一種宏觀的、帶有決策性質的監督,而不是就法律監督實施中的具體問題進行監督。因此,需要由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開展具體、個別的法律監督,該機關的法律地位應當直接從屬於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處於同一層面。因此,檢察監督,是由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的基本性質和運行方式決定的,它遵循了權力制衡的基本原理,是我國國家權力相互制約的特定模式。
三、檢察機關擁有「機動偵查權」是大勢所趨
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決定自行立案偵查的權力。2012年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這為檢察機關機動偵查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並廣泛的運用於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的各個環節中。2012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的範圍進行了調整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程序上則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另外,在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進一步規定可以自行偵查。從法理上說,檢察機關作為國家追訴機關,享有較廣泛的機動偵查權,以適應某些難以預測的特殊情況,將更有利於國家追訴權的有效行使。並且,在行使這一職權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危害程度達一定限度,則可追究有關偵查人員推諉、拒絕的瀆職刑事責任,或發現有關偵查人員有徇私舞弊、受賄而放縱犯罪的職務犯罪行為,可一併偵查,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好實施法律監督。
這次監察委員會試點改革,將檢察機關反貪、反瀆偵查權剝離,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也被刪除。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15條規定「檢察官應適當注意公務人員所犯的罪行,特別是對貪污腐化、濫用權力、嚴重侵犯嫌疑犯人權、國際法公認的其它罪行的起訴,和依照法律授權或當地慣例對這種罪行的調查。」因此,試點過程中,需要進行磨合,最有可能的結局是檢察機關反貪、反瀆摘牌,但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機動偵查權」,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具有有限的機動偵查權,這既符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又符合國際普遍做法。
四、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只會加強,不會削弱
首先,剝離和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重任後,檢察機關將專司法律監督職能,從事法律監督的人員配置更加充分、力度更大。眾所周知,反貪部門是檢察機關的NO1,人財物優先配置,包括公訴部門在內的其他部門都無法相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特別是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和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多年來處於邊緣地位。剝離了偵查權之後,情況將出現重大反轉。上述情況將根本改觀。
其次,對審判權的監督,必將越來越強大。現在檢察機關的內部改革已經將訴訟監督案件化,未來力度必將進一步加大。對法院的刑事審判監督會越來越強化,更加值得一提的是對法院民事行政審判的監督將出現翻天地覆的變化,將不會是坐在家裡等老百姓來申訴,而會是主動出擊。有人說,那沒有了職務犯罪偵查權,這種審判監督還有效力嗎?檢察機關自己沒有了職務犯罪偵查權,如果其中存在徇私枉法,是可以移送給監察委員會的。
再次,對偵查權的監督不僅會強化,而且將加大介入、引導偵查力度,甚至探索指揮偵查。無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還是監察委員會偵查的案件,他們都不能自己偵查、自己起訴,而是要通過檢察機關的審核、檢驗。「歐陸史上直接肇因於政治革命及思想啟蒙而『發明』的檢察官制,創設目的一方面乃為廢除由法官一手包辦偵、審的糾問制度,制衡法官權力,二方面也為防範法國國淪為警察國,控制警察活動。換言之,檢察官扮演國家權力之雙重控制的角色。既要保護被告免於法官之擅斷,亦要保護其免於警察之恣意,本來即暗寓其雙重功能及居間位置。」(台灣林鈺雄)檢察機關對於偵查機關的違法取證、濫用偵查措施、有案不立、消極怠偵、不應當立案亂立案,必須監督,這是確保案件質量、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關鍵,更是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應有之意。
五、監察委員會的職務犯罪偵查行為也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對於監察委員會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而言,與檢察機關的關係,類似於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關係,相互監督,相互配合。從相互配合的角度來說,職務犯罪案件,需要兩個機關配合,確保案件偵得下、訴得出、判得下,兩者屬於「大控方」,對於監察委員會移送起訴的案件該退查的還是要退查,該補證的還是要補證。從相互監督的監督來說,監察委員會作為唯一的反腐機構,檢察官當然要受其監察,這沒有例外,同時,這個世界上沒有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監察委員會當然不能例外。監察委員會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如果徇私枉法、違法辦案、刑訊逼供、濫用偵查措施、遺漏罪犯、有案不立、消極怠偵、不應當立案亂立案等行為,檢察機關有權進行監督,該發出糾正違法通知的就發,該進行立案監督就要監督,該追訴漏罪漏犯就要追訴,該構成犯罪的就要移送職務犯罪線索,只不過這個職務犯罪線索不再是向檢察機關移送,而是向監察委員會移送,為防止「護短」,可以向通過上級檢察機關移送給上級監察委員會,也有可能是由檢察機關行使機動偵查權進行偵查,以實現權力制約之目的。別忘了,十八屆六中全會上有一句話「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這句話不會因為監察委員會而特殊對待,至於某教授說的「有人民群眾監督,有社會監督,有媒體監督」,如果這些監督有用,還需要成立監察委員會來反腐敗嗎?!某教授說這句話簡直是屁話!
有人會說,監察委員會會不會自己偵查自己起訴甚至自己判決呢?絕不可能!這簡直是在侮辱中央的智慧。這無異於「私設公堂」!違背基本的法治底線,與依法治國宗旨背離,與反腐初衷不符!
六、理性回歸,強者歸來
在這一輪改革中,檢察機關不應該是「唱衰」,而是要「唱強」。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更強了,抓住契機,回歸業務,公訴、偵查監督、民事行政、刑事執行這些核心業務部門必須強化,減少內耗,突出主業。千萬不能丟了這些核心業務,去鋪攤子。要警惕,鋪了攤子根本就沒做事或沒事做,還要警惕「自縛性」發展(比如自用捕後判輕刑來扭曲和束縛逮捕權,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矯枉過正,等等)。恕我不敬,類似於案管這樣增設的部門,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值得研究。我自己沒研究透,所以提出來探討。有人說這個部門管理案件質量,但是實際上,哪個錯案是案管監督出來的、糾正的?監督錯別字、監督文書填寫不規範等雞毛蒜皮的意義有多大?即便有意義,是否真的有必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部門?耗費原本就捉襟見肘的司法資源。有人戲說,如果把檢察院的案管放到法院去,那法院就得關門了。
一句話,你得辦案子,辦案子才是正道。只有這樣,檢察機關的地位才能鞏固,只有這樣才能「強者歸來」,只有這樣才能無愧於法治國中流砥柱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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