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學界有人據此認為我國已經確立了專家證人制度,引起了概念上的混論和適用上的不統一。但無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還是目的解釋的角度分析,"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訴訟地位僅是當事人針對鑒定結論的質證輔助人,該制度僅是我國鑒定人制度的完善,完全不同於專家證人制度。 關鍵詞:"有專業知識的人" 訴訟地位 專家證人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該條款將專家證人制度引入民事訴訟法,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大進步,但由於未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造成了理論研究領域和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度混亂 。有學者認為該條規定標誌著專家證人制度在中國的確立,但筆者認為,雖然"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由當事人申請,但不能據此認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即是專家證人,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的角度分析,"有專門知識的人"只是當事人針對鑒定結論的質證輔助人,其設立目的僅在於彌補鑒定人制度的不足,與專家證人制度具有明顯區別。 一、文義解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針對的是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 從條文的表述來看,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針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而提出意見的訴訟權利,制度層面上應當屬於鑒定人制度的一部分,是對鑒定人制度的補充、完善,其訴訟地位僅是當事人在質證鑒定結論時的訴訟輔助人。雖然這種質證輔助人同英美法系專家證人一樣,也發揮著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職能,但由於分別歸屬於兩大法系,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不同色彩使二者在證明對象和證明效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差異。 首先,證明對象不同。"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專家證人雖然都是針對專業性知識,但證明範圍相差甚遠,"有專門知識的人"僅針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專家證人的證明範圍則更為廣泛,針對一切超出法官知識和經驗範圍的專業性問題。 其次,證明效力不同。"有專門知識的人"附屬於鑒定人制度,其意見是否被法庭採信決定了鑒定結論能否被採信,是通過間接方式作用於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專家證人直接針對全部專業問題發表意見,相對直接影響法官對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 二、體系解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鑒定人制度的一部分 從整個民事訴訟體系分析,"有專門知識的人"在訴訟中均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鑒定人制度的一部分。 從上下條文關聯性分析,自民事訴訟法七十六條至七十九條從邏輯上組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鑒定人制度,其中第七十六條規定了鑒定人制度的啟動程序:由當事人申請或由法院委託;第七十七條規定了鑒定人的權利:有權了解案件材料,有權詢問當事人、證人;第七十八條規定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法庭決定鑒定人出庭;第七十九條則進一步規定了可由當事人申請專家出庭就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上述四條規定均以鑒定人制度為核心,同時原則性地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的權利,因而有專家稱該條規定確立了我國獨特的"雙層"專家輔助人制度 。 從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角度分析,"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也見於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該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同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一起,從鑒定的啟動到製作,到質證,在邏輯上組成完整的鑒定人制度體系,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良好的指導作用。 三、歷史解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專家證人與鑒定人制度博弈的結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採用鑒定人制度,並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參與訴訟作為補充,既是來自於審判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借鑒世界範圍專家證人制度與鑒定人制度長期博弈的結果。 眾所周知,英美法系強調當事人對抗為主的訴訟模式,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專家證人制度下,專家證言被視為當事人訴訟工具。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出發,專家證人和鑒定人一樣,應保持獨立性和中立性,只忠實於法律,只為協助法官發現事實服務。但一方面,由一方當事人支付酬金,其提供的專家證言難免對該方當事人帶有傾向性,難免打上黨派烙【下載本文章】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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